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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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的通知
发布
单位: 市建设局
生成时间: 2011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TZ016-0301-2011-0012 文 号: 台建规〔2011〕24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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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台建规〔2010〕4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2011年4月1日前已同意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
划批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规划批后管理)。
第三条规划批后管理必须突出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确保按批准的施工图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不含村民建房,下同)进行的以规划验线、批后跟踪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是台州市城乡规划批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片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验线由规划管理机构负责,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施工单位配合。
房屋建筑工程批后跟踪管理由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市政、绿化(含环艺、1%公共文化计划,下同)、建筑亮化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工作由市政、园林绿化、建筑亮化管理机构负责。
规划核实由规划管理机构牵头,市政、园林绿化、建筑亮化、住宅与房地产、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同时邀请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参加,按照并联核实原则进行规划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市局城乡规划处(台州市规划办公室)参与指导、监督,必要时可直接组织黄岩片区、路桥片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
第六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发放《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温馨提醒卡》、《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和配合规划管理机构组织的规划批后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不含工业区内的工业项目、临时建设工程,下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待建设工程经规划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规划公示牌。规划公示牌设置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没有设置规划公示牌或者规划公示牌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规划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规划验线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在实施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测绘单位到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索取放线控制点成果,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九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放线测绘单位的管理,适时组织建设工程放线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列入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动态管理考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后、工程开工前申请验线,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一式4份);
(二)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资料(包括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提供的放线控制点成果、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三)规划公示牌设置的影像资料。
规划总平面图、定位图、建筑施工图由规划管理机构携带,规划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
建设单位委托无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委托放线的,不予验线。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规划验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遇无法组织规划验线的天气状况时,可予以顺延,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组织测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线,并在《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上作好记录,参加验线人员签名确认。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同时检查施工图是否与已经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相符、规划公示牌是否按规定设置。
规划放线验线具体按照《台州市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技术规定》(台建规〔2009〕377号)执行。
第三章批后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实施批后跟踪管理,并在《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记录表》上作好记录。《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记录表》是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批后跟踪管理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差异管理的原则。具体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重要公建项目、工业项目、其他一般项目等3类,分别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经营性项目和重要公建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在基槽开挖、基础垫层找平完毕(桩基础工程的,在桩头定位后、打桩前),检查规划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等;
2.在基础工程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建筑基础的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
3.在基础完成后,检查±0.000建筑平面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
4.在二层楼面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高程、建筑平面轴线、尺寸等;
5.在二层以上各层楼面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楼面层高、建筑平面轴线尺寸、外挑部分的尺寸和高度、退台退进情况等;
6.在结顶前,检查建筑高度;
7.在外装饰时,检查外装饰用材的颜色、尺寸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8.在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前,会同各有关管理机构检查绿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绿化方案建设,建筑亮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筑亮化方案建设,停车泊位、台阶、出入口(含大门,下同)、围墙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施工图建设。
(二)工业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在基槽开挖、基础垫层找平完毕(桩基础工程的,在桩头定位后、打桩前),检查规划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等;
2.在基础工程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建筑基础的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