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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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8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8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合法合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加快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创新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一)公开行政审批项目。

在网站和办事窗口公布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包括电子文档)等信息;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依据。

健全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二)公开行政审批过程。

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全过程咨询、说明、解释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

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

审批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于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台政办发〔2015〕39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台政办发〔2015〕39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正文:---------------------------------------------------------------------------------------------------------------------------------------------------- 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台政办发〔2015〕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外无侵权行为,内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本着“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有效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优化经济投资环境,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确保工业项目早落地、早建成、早见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明确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符合城乡规划,并属于投资备案类的工业项目。

二、创新举措推行“政府牵头、企业承诺、施工先行、审批后置”的举措。

除新建项目外,对改扩建、已建待批等工业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由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牵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企业按照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前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及专题会议纪要内容。

(一)新建项目。

1. 先办后审。

企业提供总平面图、土地权属证明后,可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核实前,企业将建筑施工图提交规划部门留存。

2. 桩基先行。

企业凭规划部门确认的建筑定位图和桩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可先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3. 调整前置。

人防审批、环评批复文件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调整为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阶段告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并抄告人防、环保部门;将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审查(仅限于单独建造的非生产性用房)、白蚁防治手续办理、人防审批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调整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新型墙体使用手续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不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调整为建设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阶段查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凭证,告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并抄告经信、行政执法部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由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调整为领取房产证前。

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

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文章编号:台建规〔2008〕298号发布机构: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现内容描述:印发给你们。

正文:台建规〔2008〕298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现印发给你们。

二○○八年九月一日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1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1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16号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市区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应,更好地保障市区融合发展,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土地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6〕13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市区范围内“做地”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做地”,是指通过前期开发将地块从“毛地”“生地”整理成“净地”“熟地”的行为。

“做地”主体包括:各区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市级国有独资公司和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四条“做地”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单元开发、整体推进、多方联动、平稳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做地”主体为成员单位的市区“做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市区“做地”过程中相关问题。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各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应当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做地”工作。

第二章区块单元的划分第六条区块单元是指以收益核算为基础,以承载相应责任和权益为原则,划定的相对独立、功能完善的土地开发单元。

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

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物停车泊位第八章城市(建筑)绿地和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间距图示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三条凡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的地段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见附录三)。

编制详细规划用地分类必须划分至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9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用地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进行建设,应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表2-1)的规定执行。

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该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台政办函[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函〔2007〕94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及外国政府的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五)政府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融资;(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变更是指:(一)工程设计变更;(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设规划局联合成立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程变更报批权限: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合同造价,凡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核签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台政办发[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98号),组建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挂台州市物价局牌子。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主管价格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 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2. 负责发展海洋经济的职责;3.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4. 承担对口援建管理和“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职责;5. 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1. 将信息化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 将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3. 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台政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4日台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为我市深入全面实施“四大战略”营造一流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要求,以减少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的“四减少”为核心内容,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项目集中度、优化窗口服务水平、实施阳光审批为重要任务,以市县乡村联动、前置条件联用、各类证照联办、施工图联审、竣工联合验收等审批方式创新为关键环节,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把台州打造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限最短、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区域,为深入实施“四大战略”,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新台州提供制度保障。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宽进、简批”为核心,规范完善备案制度,凡是不涉及政府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变审核、审批为备案(国家规定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除外),政府重点在环境安全评估和事后监管方面把好关。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以“联审、联办”为核心,按照依法依规的要求,规范完善审批流程;以缩短审批时间为重点,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审批层级。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13〕382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行为,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3年7月31日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7〕21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修改时,凡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或者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2.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工程勘察补勘或者施工勘察;3.设计文件在建设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型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改变建设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2.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包括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3.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4.改变建筑节能专项设计;5.改变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设计;6.改变基础型式(包括桩型)或者地基处理型式;7.改变主体结构体系,或者改变主要结构上的作用(荷载);8.改变主要结构受力构件(包括构件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9.因桩基或者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需要设计进行加固处理。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台政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消除土地闲置浪费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内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面积和位置使用土地;2. 是否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 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4. 是否按照规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5. 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6. 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7. 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设用地审批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审批管理职责,对建设用地审批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区重点地区(区块)规划管理的通知-台政办函〔2017〕6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区重点地区(区块)规划管理的通知-台政办函〔2017〕6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区重点地区(区块)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区重点地区(区块)规划管理的通知台政办函〔2017〕64号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和科学引领作用,全力打造“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根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区重点地区(区块)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重点地区(区块)划定原则台州市区重点地区(区块),以城市未来一定时期内需要重点建设和加强保护为原则划定区域,主要包括重要沿山滨水地区、历史风貌地区、城市新区、城市更新地区及重要生态景观廊道周边区域。

二、划定重点地区(区块)具体范围台州市区共划定24个重点地区(区块),共计100.6平方公里,约占中心城区及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范围总面积的13.88%;其中建设用地面积60.5平方公里,占中心城区及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范围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7.63%。

具体范围包括:(一)椒江区,重点考虑涉及一江两岸特色风貌控制区,商贸核心区、高铁新区中心站区块、历史文化街区和椒江、乌龟山等重要景观资源相邻区块,合计9个区块,面积共约23.78平方公里;(二)黄岩区,重点考虑涉及永宁江滨水风貌区块、对外交通枢纽区块、与椒江融合区块、司厅巷、桥上街等历史风貌区,合计7个区块,面积共约21.11平方公里;(三)路桥区,重点考虑涉及飞龙湖及其周边地区、中央山绿轴区块和十里长街历史古韵区块,合计3个区块,面积共约19.61平方公里;(四)台州湾产业集聚区,重点考虑东部新区月湖绿岛中心区块,合计1个区块,面积共约12.56平方公里;(五)台州经济开发区,重点考虑行政文化中心区块、商务教育区块和东扩区块,合计4个区块,面积共约23.54平方公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台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18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一、《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叠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44平方米,联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80平方米”。

二、《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商业、办公建筑每个分割单元产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产权分割单元在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中予以明确”。

三、《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1《名词解释》中,第15点“联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联排排屋,是指三户及三户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从底层到顶层均为一户)且层数不大于三层”;第16点“叠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叠排排屋,是指三个单元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每单元从底层到顶层为两户,上下叠放且层数不大于五层”。

四、《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4《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中,第5行和第6行内容明确如下: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1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台政办发[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建设规划局)为了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0〕59号)精神,结合台州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一)充分认识抓好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是实现我市建设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抓好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建设行业的安全健康协调发展。

(二)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状况保持稳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渐下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二、加强监管,切实完善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机制(一)加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队伍建设1. 加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2016年10月28日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9日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管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国办函[2017]6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17.06.29【实施日期】2017.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台州是浙江沿海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现代化港口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台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台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63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台州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发展,统筹产业布局,推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对接。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72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89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8日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市财政预算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有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科技强警项目由公安自行负责组织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主要是指以下几类:(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自动控制等相关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四)信息化规划、信息化项目后续扩展服务等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购买服务等。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和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

市发改委对项目业主申报的实施代建制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项目业主应自己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全程参与工程造价控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委托咨询评审制度。

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及规模,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发改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查关,对重大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三、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审核制度。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等五部门组成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1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1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2日台州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步伐,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部署,立足我市改革发展实际,全面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地释放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为全面建设“一都三城”提供制度保障。

(二)总体目标。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按照“能放则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原则,对审批权限进行全面梳理,除跨行政区域、需要进行统筹的审批事项外,其余审批事项依法原则上下放县(市、区)执行。

积极采取不同放权方式,充分赋予县(市、区)审批权限,基本实现县级与市级审批同权,着力构建市县一体化、扁平化的审批体制。

积极创造条件将行政审批权以多种方式逐步下放到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

在台州湾产业集聚区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实行“充分授权、就地办结”,通过依法授权、委托审批、设立派驻机构、项目备案、人员派驻等形式,确保相关审批事项在台州湾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得到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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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 市建设局生成时间: 2011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索引号:TZ016-0301-2011-0012 文 号: 台建规〔2011〕248号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收藏】【推荐】 【打印】 【关闭】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台建规〔2010〕4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2011年4月1日前已同意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规划批后管理)。

第三条规划批后管理必须突出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确保按批准的施工图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不含村民建房,下同)进行的以规划验线、批后跟踪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是台州市城乡规划批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片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验线由规划管理机构负责,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施工单位配合。

房屋建筑工程批后跟踪管理由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市政、绿化(含环艺、1%公共文化计划,下同)、建筑亮化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工作由市政、园林绿化、建筑亮化管理机构负责。

规划核实由规划管理机构牵头,市政、园林绿化、建筑亮化、住宅与房地产、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同时邀请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参加,按照并联核实原则进行规划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

市局城乡规划处(台州市规划办公室)参与指导、监督,必要时可直接组织黄岩片区、路桥片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

第六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发放《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温馨提醒卡》、《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和配合规划管理机构组织的规划批后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不含工业区内的工业项目、临时建设工程,下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待建设工程经规划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规划公示牌。

规划公示牌设置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没有设置规划公示牌或者规划公示牌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规划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规划验线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在实施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测绘单位到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索取放线控制点成果,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九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放线测绘单位的管理,适时组织建设工程放线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列入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动态管理考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后、工程开工前申请验线,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一式4份);(二)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资料(包括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提供的放线控制点成果、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等);(三)规划公示牌设置的影像资料。

规划总平面图、定位图、建筑施工图由规划管理机构携带,规划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

建设单位委托无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委托放线的,不予验线。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规划验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遇无法组织规划验线的天气状况时,可予以顺延,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组织测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线,并在《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上作好记录,参加验线人员签名确认。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同时检查施工图是否与已经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相符、规划公示牌是否按规定设置。

规划放线验线具体按照《台州市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技术规定》(台建规〔2009〕377号)执行。

第三章批后跟踪管理第十二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实施批后跟踪管理,并在《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记录表》上作好记录。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记录表》是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批后跟踪管理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差异管理的原则。

具体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重要公建项目、工业项目、其他一般项目等3类,分别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经营性项目和重要公建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在基槽开挖、基础垫层找平完毕(桩基础工程的,在桩头定位后、打桩前),检查规划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等;2.在基础工程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建筑基础的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3.在基础完成后,检查±0.000建筑平面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4.在二层楼面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高程、建筑平面轴线、尺寸等;5.在二层以上各层楼面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楼面层高、建筑平面轴线尺寸、外挑部分的尺寸和高度、退台退进情况等;6.在结顶前,检查建筑高度;7.在外装饰时,检查外装饰用材的颜色、尺寸是否符合规划要求;8.在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前,会同各有关管理机构检查绿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绿化方案建设,建筑亮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筑亮化方案建设,停车泊位、台阶、出入口(含大门,下同)、围墙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施工图建设。

(二)工业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在基槽开挖、基础垫层找平完毕(桩基础工程的,在桩头定位后、打桩前),检查规划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等;2.在基础工程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建筑基础的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3.在结顶前,检查建筑高度;4.在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前,会同各有关管理机构检查绿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绿化方案建设,建筑亮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筑亮化方案建设,停车泊位、台阶、出入口、围墙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施工图建设。

(三)其他一般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在基槽开挖、基础垫层找平完毕(桩基础工程的,在桩头定位后、打桩前),检查规划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等;2.在基础工程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建筑基础的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3.在基础完成后,检查±0.000建筑平面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4.在标准层楼面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楼面层高、建筑平面轴线尺寸、外挑部分的尺寸和高度、退台退进情况等;5.在结顶前,检查建筑高度;6.在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前,会同各有关管理机构检查绿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绿化方案建设,建筑亮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筑亮化方案建设,停车泊位、台阶、出入口、围墙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施工图建设。

第十四条批后跟踪管理时发现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规划批后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将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抄告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规划核实第十五条规划核实实行提前服务制度和“规划牵头、一次受理、同步到场、限时办结”并联核实制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前,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在批后跟踪管理的基础上开展提前上门服务,初步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或者未按照批后跟踪管理时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四)完成1:500竣工测绘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台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一式2份);(二)房屋建筑竣工图(含各幢各层平面图,并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经测绘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1:500竣工测绘成果;(五)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供地下车位测绘成果报告);(六)绿化(含绿线、蓝线内的城市公共绿地)竣工图(含电子文件);(七)建筑亮化整体效果图、施工图等资料(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八)1%公共文化计划的工程审定方案或者模型等资料(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项目);(九)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规划总平面图、定位图、建筑施工图、绿化方案、外墙装修审查意见、《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记录表》由规划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机构携带,各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

规划总平面图或者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规划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的文件、工程联系单、图纸等依据。

第十九条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筑物、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情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各层平面布置、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情况;(三)绿化工程按批准的绿化方案建设的情况;(四)停车泊位按批准的施工图纸建设并划线的情况;(五)围墙、门卫等按规划总平面图建设的情况;(六)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情况;(七)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的情况;(八)城市住宅小区还应当检查:道路、供水、排水符合规划许可的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等位置和面积符合批准要求的情况以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交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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