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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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记录

评审记录
13.4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13.5应按审核方案实施审核,并保存记录。
13.6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应采取纠正措施。
14.
纠正和预防措施
企业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和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和再发生
14.1企业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应规定:
a)确定不合格、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1.3质量目标应分解到企业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可测量,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1.4质量保证手册应包括:
a)质量保证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与合理性;
b)为质量保证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c)质量保证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1.5企业应建立:
a)文件控制程序;
b)记录控制程序;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2.5应以文件形式任命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规定其职责和权限,且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应了解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技术人员
2.6各类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等应满足《电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基本要求》中的规定。
检验人员
2.7专职检验人员的数量应满足《电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基本要求》中的规定,工作能力应能满足岗位要求。
7.1.2对施工过程制定必要的工艺文件,应制定施工工艺指导书。
7.1.3企业应具备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
7.1.4应规定每项工程制定并应用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机构人员、仪器工具、工作程序、检测项目、质量控制点及方法、施工中注意事项(含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施工记录要求等。施工方案及变更均应执行编制和审批程序。施工方案在使用处应可获得。
3.2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授权人批准;应保证文件中的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2021深圳市职称评定流程及所需材料

2021深圳市职称评定流程及所需材料

2021深圳市职称评定流程及所需材料核准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21-02-21事项内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卫生技术人员系列除外)事项类别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条件(一)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广东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毕业后,在我市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在我市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的学历资历条件:1.初次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初次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1)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业绩。

(2)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

3.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1)硕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材料(一)申请人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使用原件扫描为JPG格式图片,300K以内,在系统上传。

以下提及的相关材料均按此要求扫描上传),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2、学历、学位证书遗失人员提供学校出具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3、取得国(境)外高校学历者提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021年3月前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需提交,2021年3月以后办理的可通过证照信息的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或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海外学历学位认证、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

技工、技师评定方案

技工、技师评定方案
4、员工自享受岗位津贴起,工作业绩反而下降的,可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报送考评小组,取消其相应技能等级,并于次月终止其相应岗位技能津贴。
XXXXXXXX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
镀层工
镀锌
8
磨料磨具加工人员
磨具制造工
磨具
9
机械设备维修人员
工程机械修理工
机修
10
其他岗位人员(特种设备、其他关键工序)
/
行车、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申报条件
技工、技师技能等级评定工作,由生产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职期间,热爱岗位,认真工作,未违反公司相关制度;
2、员工申请参加技工、技师考核,在当年度内无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所在部门及质管部提供数据资料);
1、初级技工:试用期结束转正的在职生产类员工。
2、中级技工:入职时间满1年,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占生产类员工总数的60%。或取得初级工等级证书,在相应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表现良好,经所在车间推荐的员工;
3、高级技工:入职时间满2年,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或取得中级工等级证书二年以上;表现良好,经生产部推荐的员工。
3、第三阶段目标:在形成技工、技师技术队伍的基础之上,申报符合政府部门相关的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等区、市级技能人才荣誉,享受政策优惠。
4、第四阶段目标:让技术服务生产,从生产中提炼项目,由生产技能人才与技术、研发部门共同确定切合实际的科研研项目。
三、实施范围

技术等级评定暂行规定

技术等级评定暂行规定

技术等级评定规定为加强员工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定程序,明确评定标准,调动员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技术等级评定范围本企业运转值车工、试验检验工、保全工、皮辊制作维修工、管道工、电工、空调工、车工、钳工、焊工等技术工种。

二.技术等级的类别:国家职业技术等级分为: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三.技术等级评定考试、测定内容依据《纺织企业工人技术标准》和《国家职业标准汇编》,对各工种“应知”、“应会”进行考试和测定,两项成绩分别占总分的40%、60%。

四、申报及评定1、凡符合申报条件(具体条件附后)的员工均可申请职业技术等级的评定,填写《专业技术等级参评申请表》,由所在部门领导依据申报条件审批,按以下要求进行“应知”、“应会”的考试和测定:(1)值车工:由各生产车间组织进行“应知”、“应会”的考试和测定,生产技术处监督管理。

(2)试验检验工:生产技术处组织进行“应知”、“应会”的考试和测定。

(3)保全工、皮辊制作维修工、管道工、电工、空调工、车工、钳工、焊工等工种,由设备动力处组织进行“应知”理论知识的考试,评审“专家组”进行“应会”技能知识的测定。

“应知”、“应会”考试和测定后,按技术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初评。

填写《专业技术等级评定表》,并汇集有关资料,统一报企业管理部。

2、企业管理部负责员工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上报,整理、汇总材料并审核把关。

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鉴定。

3、技术评审“专家组”负责对保全工、皮辊制作维修工、管道工、电工、空调工、车工、钳工、焊工等工种相应技术等级的技能测定、初评和对已取得国家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员工的考评。

“专家组”由聂元忠任组长,副组长戴冰,成员:尚桥生王国华句刚耀周宏杰邢贤彬张文忠侯和平赵茂林宫月菊刘志强。

五、聘任对已取得国家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员工,由公司"专家组"依据以下聘任标准组织考评,合格者报请总经理批准予以聘任,聘期三年,并享受相关待遇。

评审程序和评标办法

评审程序和评标办法

第六部分评审程序和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1.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投标人。

2.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定标。

(二)资格审查:开标结束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以上资料应在投标文件“资格标文件部分”中按要求附原件扫描件,否则将认定为不合格。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

(三)评标办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本招标文件如载明有核心产品的,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顺序排列。

6.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程序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1、详细评审(100分)备注:1.投标人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加盖电子签章,用以证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内容为真实、有效的,评标委员会将予以认可。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施工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管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指导监督。

市、区主管部门设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主管部门和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有关的查询,严格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政府应当鼓励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二章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2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3.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标准化正文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14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维修企业及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维修质量和交通安全,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特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特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是指从事经营(主营或兼营)汽车、摩托车大修、总成大修、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业户。

前款所称专项修理是指专门从事汽车、摩托车车身修理、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汽车空调器修理以及有关汽车、摩托车的单项性维修业务。

第四条深圳市运输局是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实施管理。

第二章维修业户的设立、开业、变更及年审第五条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应先向市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向主管部门申领《技术审查合格证》,然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领取《技术审查合格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备与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项目相适应的场地、作业厂房,并提供红线图、《房地产权证》或租地合同书。

属待建的厂房应提供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2、作业场地及建筑物必须符合城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不准占用道路及公用场所、不许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同时必须符合城市噪音、排污管理规定的要求;3、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4、在本市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实施日期】2019.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技术秘密管理第三章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权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企业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监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技术和技术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程序等形式。

第六条独立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无论开发时间的先后,各独立开发人均可以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秘密。

许可使用、转让或者披露技术秘密时,独立开发人应当出具独立开发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因意外获取的技术秘密,应当以合理形式保密,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权利人应当予以补偿。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秘密诚信档案,记录生效司法、仲裁文书等所确认的技术秘密失信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2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89.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1989年7月6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正确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的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镇、街道企业、股份制企业、民间科技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中央各省市县驻深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深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卫生、人事、民政、市总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市劳动局。

各区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相应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小组,由行政领导、劳动(人事)医疗、工会、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鉴定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力鉴定提出初步意见,并做好妥善安排。

第四条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指定有关医务技术人员组成内科(包括精神病科、神经内科)、外科(包括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烧伤科、骨科)、职业病科三个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负责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一)宣传、贯彻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修改我市医务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方法、鉴定标准、评残等级。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前言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其安全性能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设备。

准确评估特种设备的许可证对于确保使用安全至关重要,因此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档旨在介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及其流程。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的评审细则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1. 许可证申请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首先要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获得相应的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许可证申请书;•企业三年内在本领域内的业绩及技术水平书面材料;•重点项目的技术文件、制造计划及产品维修、改造等技术材料;•建立与维护符合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和测量、试验、表演、拆卸等技术设施的书面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其他审查材料。

2. 许可证审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申请通过初审后,需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的许可证材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技术文件的技术合规性;•预制与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计划的合理性;•生产、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和技术条件的合规性;•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验证;•相关管理体系的合规性验证等。

3. 许可证颁发根据对许可证申请的审核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要求分析、鉴定,决定是否颁发相应许可证。

4. 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获得许可证后,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定期监督和抽检,以保证许可证有效期内设备的安全性能水平和使用情况。

许可证流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的流程主要包括下列步骤:1.申请许可证;2.审核许可证;3.颁发许可证;4.许可证管理。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注(注:原文题目为:关于进一步明确1999年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1999年8月16日深职管办[1999]2号)各区职管办、市属及驻深单位人事部门:为方便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现对我市申报材料的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市属人事计划单列单位及委托我办代管职称的驻深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报送;区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区职管部门报送;二、档案关系在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分别由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报送;三、除上述一、二条款规定外,其余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由市总商会报送。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7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七)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0•【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施行日期】1998.07.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特区从事住宅区、工业区、商住楼、写字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管理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原则,保持物业与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保障物业的安全使用,维护业主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住宅区、工业区、写字楼、商住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包括物业管理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七条在特区设立物业管理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有十名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包括三名以上持有房地产、建筑工程、机电设备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一名以上具有会计师技术职称的专职会计人员。

中国设备维修安全企业能力等级证书

中国设备维修安全企业能力等级证书

我国设备维修安全企业能力等级证书一、前言我国设备维修安全企业能力等级证书是指对设备维修企业的维修技术、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评价认定的一种证书。

它是我国设备维修行业的权威认证,是企业在设备维修领域的重要凭证。

企业获得证书后,不仅能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设备维修服务,有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深度评估1. 技术水平:我国设备维修安全企业能力等级证书的评定包括对企业技术力量、维修设备和工具、维修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估。

评定机构将对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核,检查其维修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以确保企业能够胜任各种设备的维修工作。

2. 管理水平:除了技术水平,评定机构还会对企业的管理水平进行审查。

包括企业的管理体系是否健全、维修过程是否规范、维修记录是否完整等。

合格的设备维修企业应该具备科学的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维修工作,保障维修质量和安全。

3. 安全保障能力:安全是设备维修工作的首要问题。

企业在获得证书前需要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确保在维修过程中能够做到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环境安全。

这也是评定机构对企业进行审核的重点之一。

三、广度评估1. 行业影响:获得我国设备维修安全企业能力等级证书的企业,其影响力不仅局限于本地市场,还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认可。

这不仅提升了企业自身的声誉,也为整个行业树立了标杆,推动了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2. 消费者保障: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获得证书的企业进行设备维修意味着更可靠的选择。

因为这意味着企业在技术、管理和安全方面都经过了权威机构的认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服务。

3. 行业规范:通过我国设备维修安全企业能力等级证书的认证,能够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企业会在获得证书后更加注重技术和管理的提升,为整个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国设备维修安全企业能力等级证书的出现,无疑是我国设备维修行业的一大利好。

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 评价标准

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 评价标准

我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评价标准一、概述我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是衡量企业维修和安装能力的重要标准,其评价标准涵盖了企业的技术、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我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的评价标准进行全面探讨,以便更全面、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二、技术能力评价1. 设备维修技术水平我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评价标准首先关注企业的维修技术水平。

具体包括企业是否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质量和水平等。

只有技术水平达到一定标准,企业才能保证在设备维修过程中能够高效、准确地解决各种故障。

2. 设备安装技术水平除了维修技术水平外,设备安装技术水平也是评价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需要拥有专业的安装队伍和领先的安装技术,确保设备安装过程中不仅能够保证安全性,还能够使设备的性能发挥到最佳状态。

三、管理水平评价1. 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评价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首先要考察其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正规的企业需要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充足的员工配备,才能够更好地对设备维修和安装工作进行统筹和管理。

2. 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是保证工作高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我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评价标准要求企业建立规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以保证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服务质量评价1. 客户满意度服务质量的核心在于客户满意度。

我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评价标准强调企业的服务质量应该以客户满意度为导向,而不仅仅是完成维修和安装任务。

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满意。

2. 售后服务能力除了安装和维修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外,我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评价标准还重视企业的售后服务能力。

企业需要在设备安装和维修完成之后,能够为客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客户反馈的问题,真正做到服务到位、保障客户权益。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2•【字号】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有关外事、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批、登记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任何审批、登记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登记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机关于听证十五日前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听证公告,内容包括立法草案名称、审批、登记项目、免费索取立法草案的时间、地点及参加听证会的办法等;(二)听证由组织机关指定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法律专家主持听证会,公布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设立审批、登记项目的理由或依据;其他参加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和质证;(四)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五)听证结束后十日内,由听证主持人向组织机关提交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

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五条设立和实施审批、登记,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审批、登记的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登记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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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维修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维护维修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领
《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注3)。

第二章评审
第三条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评审工作,并委托深
圳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注4)承担日常评审工作,包括:
(一)受理、审核维修企业的申请;
(二)组织对维修企业的申请进行现场评审;
(三)负责《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发放、复审(注5)、晋级、降级以及收回证书等
工作。

第四条
维修企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维修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维修场所;
(二)具有与维修业务项目及其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市、
区劳动管理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具有保证维修服务质量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作业场地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和城管的规定要求。

申请晋级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记录,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被处罚记录。

第五条技术等级现场评审至少须有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
关专家一起参加评审。

评审员任职资格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认可(注 6 )。

第六条《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的依据是《深圳经济
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

第七条(此条废止)(注7 )。

第三章复审和晋级
第八条《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期实行复审制度,获得《维修企业
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复审,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自接到
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换发新一年《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技术等级证书》的等级或收回《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注8 )。

获较低级《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自获得《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之日起
满一年的,可申请晋级,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维修企业进
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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