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范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适用本操作规程。
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快件等的查验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条海关总署监管司及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是海关查验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Dfs vsADFVBwaegv(一)总署监管司负责全国海关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全国海关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组织开展对全国海关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指导全国海关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全国海关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整理井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和风险趋势预警等。
(二)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负责本关区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本关区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开展对本关区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本关区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上报和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及风险趋势预警等;视情研究提出不同类型报关单的随机查验比例,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统筹设定。
查验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选择查验效能评估、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查验设备使用效能量化考核、人工查验效能评估、查验时效监控等。
第五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查验应由海关查验关员或海关查验关员带领武警执勤官兵组织实施。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07.01•【文号】署监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7月1日署监发〔2011〕24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加强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统一、规范现场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及进出境展览品以外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具体范围包括:(一)在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用于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一)个人自用物品。(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三)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它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四)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物品、货物。“专差快件”系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快件。“运营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监管时限”系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章 快件分类
第十条在本办法中,快件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二)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三)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四)D类:前三类以外的物品。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的分类及每一类快件所适用的报关程序同时适用于进境和出境。
第五条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关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下同)另行制定。
快件监管流程
1.空运进口快件申报流程流程说明1、境外飞机起飞后,快件公司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预申报。
2、快件到达停机坪,由航空地面代理公司将货物从空侧运至“进口国际货站”,快件公司到货站办理提货手续后将货物运至快件中心。
3、货物进入快件监管中心,快件车停放在快件中心分拣线上线查验区。
4、审单退单、快件公司自行入仓的快件以及普货入进口监管仓。
5、海关批示上线查验的货物由快件分拣系统进行分拣,审单布控查验、在线捕捉查验和没有申报的快件将传送到进口详查区,正常放行的快件将传送到进口放行区,超大、超长、超重等不符合上线要求的快件在大件货物查验区。
6、未批示上线查验的货物实行过X光机查验,审单布控查验和过机捕捉查验货物送至查验区。
7、海关对需要查验货物实行开拆查验,查验不符的货物扣入公共扣货仓。
查验正常货物放行。
8、现场查验关员根据查验情况录入(反馈)查验结果。
9、放行货物装车,由武警加封快件专用封志,填写放行条。
10、凭放行条和车辆园区IC运出海关监管区。
2. 空运出口快件申报流程流程说明1、空运出口货物,通过卡口进入监管区。
同时,快件公司提前3个小时发送相关电子数据。
2、进入快件中心后,出口普货由武警监装办理入仓手续,进入各公司租赁的出口监管仓,按普通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快件运送到出口快件查验区等待验放指令。
3、海关审核快件公司申报的出口快件数据,下达验放指令,并将指令发送到分拣系统。
4、海关批示上线查验的货物由快件分拣系统进行分拣,审单布控查验、在线捕捉查验和没有申报的快件将传送到出口详查区,正常放行的快件将传送到出口放行区,超大、超长、超重等不符合上线要求的快件在大件货物查验区。
5、未批示上线查验的货物实行过X光机查验或挑单查验,审单布控查验和现场捕捉查验货物送至查验区。
7、海关对需要查验货物实行开拆查验,查验不符的货物扣入公共扣货仓。
查验正常货物放行。
8、现场查验关员根据查验情况录入(反馈)查验结果。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一、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重要性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国际贸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海关监管能够对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品质、价格等方面进行审核,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物品,海关还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监管,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二、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流程1.快件物品的申报快件物品一般由发货人或物流公司代为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重量、价值等信息。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物品,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许可证明。
2.海关查验海关会对申报的快件物品进行查验。
查验的方式包括X光机检查、人工查验等。
通过查验,海关可以判断物品是否和申报一致,同时,对于疑似违禁品或违禁品,海关还会对其进行进一步检验。
3.税款支付对于申报的物品,有些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款的大小根据商品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等因素而异。
一般情况下,税款是由快递公司先行垫付,用户在收到快件时需要支付相应的税款。
4.海关审批海关在查验完成后,对符合规定的申报物品进行审批。
审批的内容包括核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满足相关进出口要求等。
5.通关放行经过海关审批的快件物品将被放行,准予进入目的国家或地区。
通关放行后,物流公司将会将包裹投递到收件人的地址。
三、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操作要点1.准确申报发货人或物流公司在申报快件物品时需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重量、价值等。
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对于海关审批和通关放行都非常重要。
2.遵守海关规定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提交虚假的申报信息,不得私自携带和邮寄违禁品和限制物品。
3.配合海关查验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积极配合海关的查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对于疑似违禁品或违禁品,应主动配合海关进行解释和说明。
4.缴纳税款对于需要缴纳税款的物品,发货人或收件人应按照海关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快递公司会在收到税款后办理物品的通关手续。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一.快件物品的分类标准经由海关快件监管中心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分为五大类进行分类监管。
1、货物A类:纸制的文件和资料,免税放行。
*收件人为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居民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均可;*所寄物品为公司文件、法律文书及少量的技术资料等;*按中国邮政法规定,私人信函不在此范围;含有较高知识产权价值的设计图纸文稿等应按货物C或D类申报;纸制的货物样品,出版发行的图书等不在此列。
2、货物B类:公司或单位法人进口的,价值低于400元人民币的货样广告品,免税放行。
目前已经取消B类报关。
3、货物C类:公司或单位法人进口的,征行邮税放行*此类货物最高限价海关虽无明文规定但通常做法是不高于5000元人民币;*此类货物不涉及3C强制认证,广电总局音像制品管理或其他重要的许可证及配额管理,否则将转为D类货物申报。
4、货物D类:公司或单位法人进口的高价值普通货物*货物收件人需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或海关认可的其它进出口资质(如外企驻京办或企业临时注册等);*申报时,应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或类似的管制文件;*海关按贸易方式予以征税、免税、保税(手册)或保证金担保方式放行。
5、个人物品类:是指收件人为公民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进口的用于其私人生活范围内的物品(如食品、酒类、保健品、衣物、书籍及个人消费类电子产品)或公民旅行回国后的分运行李。
*个人物品每次寄送总价值不得高于1000元人民币;*单件物品如超过1000元人民币但属于不可分割的完整物品,且又在个人使用范畴内的,应详细提供价值及用途说明,海关会酌情放行;*海关根据《个人物品行邮税税则条例》对此类物品进行征税管理(见附件)。
二、通关操作流程1、境外快件代理公司应在收到快件货物后,按中国海关的分类规则对物品进行分类并制作详情单;2、境外快件代理公司在将货物交付航空公司并完成境外的出口报关手续后至飞机起飞前,将货物清单用E-MAIL发到我司指定的邮箱;3、我司对收到的货物清单进行统计分析并确认后,分为个人件类物品和货物类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第三条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第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第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0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
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
其中: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二、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
快件进出境相关法律规定
货物类三类。
第十一条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 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 、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 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第十三条 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 定以外的快件。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 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 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 、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 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快件进出境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是为加强海关 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办法。修改后的监管办法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 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码。 (八)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
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
件之一或者在1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 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进出境快件分类 第十条 本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
快件监管操作规程
快件监管操作规程快件监管是指对运输中的快件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操作。
快递业务发展迅速,快递企业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对快件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下面是快件监管操作规程的一般要求和具体内容。
一、快件监管的一般要求:1. 法律合规:快件监管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2. 安全可靠:快件监管要确保快件的安全和可靠性,保证快件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3. 高效便捷:快件监管要求操作简便、高效,提高快递业务的效率。
4. 信息化管理:快件监管需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快件的在线追踪和监控。
二、快件监管的具体内容:1. 快件登记:对每一批次的快件进行登记,包括发件人信息、收件人信息、寄递物品信息等。
登记内容应真实、准确,并保护用户隐私。
2. 快件扫描:对快件进行扫描,获取快件的编号、重量和体积等信息。
扫描设备应支持自动识别和分类快件。
3. 快件追踪:通过快递追踪系统,实时监控和跟踪快件的运输轨迹。
用户可以通过快递单号查询快件的状态和位置。
4. 快件安全检查: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运输危险品、违禁品和假冒伪劣商品。
5. 快件分拣:根据目的地和邮编,将快件进行分拣,并按照不同区域或地址进行封装和打包。
6. 快件派送:根据收件人的地址,安排派送人员将快件送达。
派送过程要及时反馈快件状态,并尽量减少派送时间。
7. 投诉处理:对于用户的投诉,快递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问题。
三、快件监管的相关要求:1. 快递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快件监管能力,包括设备设施、信息系统和人员技术。
2. 快递业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快件监管的监督和检查。
4. 快递企业要积极与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快件监管工作。
5. 快递企业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6. 快递企业要积极参与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共同推动快递业的健康发展。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212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201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快件监管流程
1.空运进口快件申报流程流程说明1、境外飞机起飞后,快件公司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预申报。
2、快件到达停机坪,由航空地面代理公司将货物从空侧运至“进口国际货站”,快件公司到货站办理提货手续后将货物运至快件中心。
3、货物进入快件监管中心,快件车停放在快件中心分拣线上线查验区。
4、审单退单、快件公司自行入仓的快件以及普货入进口监管仓。
5、海关批示上线查验的货物由快件分拣系统进行分拣,审单布控查验、在线捕捉查验和没有申报的快件将传送到进口详查区,正常放行的快件将传送到进口放行区,超大、超长、超重等不符合上线要求的快件在大件货物查验区。
6、未批示上线查验的货物实行过X光机查验,审单布控查验和过机捕捉查验货物送至查验区。
7、海关对需要查验货物实行开拆查验,查验不符的货物扣入公共扣货仓。
查验正常货物放行。
8、现场查验关员根据查验情况录入(反馈)查验结果。
9、放行货物装车,由武警加封快件专用封志,填写放行条。
10、凭放行条和车辆园区IC运出海关监管区。
2. 空运出口快件申报流程流程说明1、空运出口货物,通过卡口进入监管区。
同时,快件公司提前3个小时发送相关电子数据。
2、进入快件中心后,出口普货由武警监装办理入仓手续,进入各公司租赁的出口监管仓,按普通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快件运送到出口快件查验区等待验放指令。
3、海关审核快件公司申报的出口快件数据,下达验放指令,并将指令发送到分拣系统。
4、海关批示上线查验的货物由快件分拣系统进行分拣,审单布控查验、在线捕捉查验和没有申报的快件将传送到出口详查区,正常放行的快件将传送到出口放行区,超大、超长、超重等不符合上线要求的快件在大件货物查验区。
5、未批示上线查验的货物实行过X光机查验或挑单查验,审单布控查验和现场捕捉查验货物送至查验区。
7、海关对需要查验货物实行开拆查验,查验不符的货物扣入公共扣货仓。
查验正常货物放行。
8、现场查验关员根据查验情况录入(反馈)查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自1993年2月10日起施行。
我署1985年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戴杰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门到门的快速运输方式承运的进出境物品、货物。
运营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应持凭下列证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1.书面申请书;2.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3.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四条进出境快件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方准予派送、封发。
第五条进境的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境的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快件,按其它有关规定报关。
第六条下列快件,除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可以凭快件的总清单及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1.商业性文件、资料、单证、票据;2.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礼品;3.海关规定限值内的个人物品;4.海关不作统计的低值免税物品;5.海关特许的其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范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适用本操作规程。
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快件等的查验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条海关总署监管司及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是海关查验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Dfs vsADFVBwaegv(一)总署监管司负责全国海关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全国海关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组织开展对全国海关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指导全国海关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全国海关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整理井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和风险趋势预警等。
(二)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负责本关区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本关区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开展对本关区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本关区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上报和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及风险趋势预警等;视情研究提出不同类型报关单的随机查验比例,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统筹设定。
查验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选择查验效能评估、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查验设备使用效能量化考核、人工查验效能评估、查验时效监控等。
第五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查验应由海关查验关员或海关查验关员带领武警执勤官兵组织实施。
大连海关快件监管联系操作规程.doc
大连海关快件监管联系操作规程-报关员为规范快件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和总署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海运快件一、进口1、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快件公司)在境外将本公司承揽、承运的每一独立的快件包装上粘贴分运单,快件总包内附货品清单,总包上印刷本公司向海关备案的标识,集中装载于集装箱内。
2、承运进境快件的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就每一集装箱内的所有快件签发一个海运提单(此提单作为总运单);应比照贸易货物向海关传输电子舱单数据和送达书面舱单,并附进口载货清单;电子舱单数据应注明提单号、集装箱箱号、品名(快件,详见随附清单)、独立小件件数、重量等内容;书面进口载货清单应详细列明提单号、集装箱号、大包数及其内装每一独立小件的分运单号、品名、数量、重量、价值、收(发)货人;对分页的书面清单,应在每一页上注明提单号和集装箱号。
进口载货清单应一式三份送监管处舱单科、口岸海关和驻快件监管中心海关。
3、货入港后快件公司持手填《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海运提单、进口载货清单等单据,到口岸海关办理快件转关手续。
4、对进口要求拆箱的,口岸海关应凭快件公司上述单据核对外包装数并监装至在海关备案的监管车上,施加关封,但一个集装箱只能一次性从口岸运至快件监管中心,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整箱转关。
5、口岸海关在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并在电子数据处理方面比照“国际直转”方式(以下简称直转)在转关管理子系统中办理,对快件集装箱施封,并制作海关关封(《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份,填注机器自动生成的转关申报单号、集装箱数量、箱号、封志号等内容)转快件中心;6、经海关批准的地面运输单位使用在海关登记备案监管车辆将装载快件的集装箱直接运抵快件监管中心,驻监管中心海关核对关封、封志;7、驻快件监管中心海关向口岸海关发出电子回执。
8、舱单管理科应对快件货物给予优先办理舱单确认手续。
9、驻快件监管中心海关按快件监管办法在快件公司分捡作业后办理相应通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修正)-海关总署第14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海关总署修订公布,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递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
第三条进出口的邮递物品,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并且按章征税或免税后,邮局才可以投寄。
第四条邮递进出品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单位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并且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五条邮递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以及我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等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监管、征免税办法”和“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设有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
但是从设有海关地方寄出的个人邮递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驻邮局的海关申报交验,办理出口手续。
第七条进出口个人邮递物品应征的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费,由邮局凭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代收。
第八条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以亲友之间相互馈赠自用的为限。
第九条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一百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但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三十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
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为国内市场零售价格。
“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品,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促进邮政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等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对货物通过邮政渠道进出境监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条进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内。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开拆、分拣、封发、运输、投递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或者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进行其他处臵。
第四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出境邮递物品的寄件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所收寄物品的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收寄件人可以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
收寄件人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的,应当向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供所收寄物品和收寄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邮政企业或者其他接受收寄件人委托代为办理海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件人、寄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申报单》和有关单证,办理申报纳税等海关手续:(一)超过海关规定数量、金额,但是仍在合理数量内的;(二)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或者证明的;(三)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应当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