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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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 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二)》§18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
期的债 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
权的履行期,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
法第七十四条的规 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19第3款债务人以明显不合
理 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
5、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民法典
§542: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 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 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
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02
1、债权让与的禁止与放开
民法典
合同法
§545: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 §79: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 在代 位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 张。 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 以向
债权人主张。
2、代位权提前行使
民法典
合同法
§536: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 债
无
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 讼
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 产
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
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
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
外。
通知
➢ 性质:准法律行为
➢通知主体:原债权人 ●§764: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 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通知的效果:保护债务人
➢ 1、未通知,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清偿,且清偿有效;新债权人向 原债权人主张违约或不当得利。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的名义代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该债权
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 是该权利专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 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 限。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诉法司法解释 》
●§501第1款: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 裁定【扣押债权】,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通知履行而非执行名义】 。
●§508: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 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 申请参与分配。 ●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 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 权。
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的,
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 请求
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 报或
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3、代位权效果及与其他程序竞合
民法典
合同法
§537: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 《合同法解释(一)》§20:债权人向 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 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 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 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 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 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 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 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 保全、执行措施, 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 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即予消灭。 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2、已通知,债务人不得向原债权人清偿,即使履行义务也是无效 。
➢ 3、数份让与通知,应向最先到达(生效)通知载明的债权受让人履 行;若数份通知同时到达或 证明不了先后顺序,债务人可以债权人 不明而提存债务。
债务人的善意问题
➢如债务人以其他方式明知或应知,债权发生让与, 可否仍向原债 权人履行?
4、撤销权的要件
民法典
百度文库
合同法
§538: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 无 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 恶意延 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 的债权实现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 §539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 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 的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40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
负担。
§74: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务人 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目录
CONTENTS
01 合同的保全 02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0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04 违约责任
合同的保全
01
1、代位对象扩张
民法典
合同法
§535: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 债权 §7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 权
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实现的 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
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资产证券化(ABS)结构图
债权转让
债务 人
2、债权让与的通知
民法典
合同法
§546: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8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效力。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
➢德民§407第1款,债务人明知,向原债权人清偿 无效。 ➢“一审稿”§335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 通知债务人。未 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效力,但是债务人明知该债权转 让的除外。 ➢—债权让与不能给债务人增加负担!
债务人的信赖保护
➢让与通知不得撤销,债务人同意的除外
➢让与未发生,但已通知 ●债务人向新债权人清偿,有效 ●原债权人向新债权人主张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