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第一节自然人 (2)一、自然人的国籍 (2)二、自然人的住所 (3)(一)住所的概念与种类Domicile v. Residence (3)(二)自然人住所识别的依据 (3)(三)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 (4)A.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原则 (4)B. 法人营业所的确定:注意积极冲突的情况 (4)三、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4)(一)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4)(二)宣告死亡制度的差异 (5)(三)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5)四、我国的规定 (6)五、属人法主义之争 (6)(1)本国法主义VS住所地法主义 (6)(2)惯常居所——第三条道路? (7)我国的抉择:经常居所地---主客观结合 (8)第二节法人 (8)一、法人的国籍及其确定标准 (8)(一)确认法人国籍不同的学说 (8)(二)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 (9)(三)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9)1、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说 (9)2、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地复合标准 (9)二、法人的住所 (9)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9)(一)法人在该问题上的特殊性: (9)(二)我国的规定 (10)A、一般来说,法人属人法适用于以下事项: (10)B、法律适用 (10)四、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 (10)(一)概念 (10)(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0)(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11)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来说,自然人和法人无疑是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主体或基本主体,不过国家及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特殊主体,比如说放弃国家所有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而与民事关系的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1、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将之国家的成员而来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是重要的连结因素;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起诉(管辖权)的根据3、国籍冲突积极冲突: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或者国籍无法查明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①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5、我国之规定(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2012国际私法第六章测试题1
2012国际私法第六章测试题(客观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合同的准据法只指适用于合同成立和效力的法律”,此观点为我国理论界所接受,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采纳。
(y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是绝对的,无限制的。
(x )有限制3、在实践中,法国是第一个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
(x )英国4、1865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将合同准确法的自治原则提到了首要原则的地位。
(x )意大利民法典5、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生之债,又称为“准合同之债”。
(y )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适用的法律。
(x )7、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产品责任,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y )8、对于涉外合同法律的选择方式,中国的法律实践不认可默示选择的方式。
(x )9、《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是由联合国通过的。
(x )10、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y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 )。
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C.最密切联系说D.特征性履行说2、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许多国家和国际条约都认为应是(b )。
A、被选择国家的所有法律B、被选择国家的实体法C、被选择国家的冲突法D、被选择国家的强行法3、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
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
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d )(司考题)A〃新加坡法律B〃印度尼西亚法律C.越南法律D.中国法律4、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公司合资在武汉设立汽车生产企业,双方约定,双方在履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适用美国法。
后来发生纠纷,并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中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是(b )A.只能适用美国法B.只能适用中国法C.中国法和美国法都可能适用D.可能适用的德国法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无因管理首先适用的法律为(d )A.不当得利发生地法B.法院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D.当事人协议适用的法律6、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六章
第六章⾃然⼈ 第⼀节⾃然⼈的国籍冲突 ⼀、⾃然⼈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 国籍是⾃然⼈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然⼈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的积极解决 1、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的本国法。
2、在当事⼈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主要三种: (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3)与当事⼈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1)本国法的确定,⼀般主张以当事⼈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如当事⼈⽆住所或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
(三)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双重或多重的,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国籍⼈的民事⾏能⼒,⼀般适⽤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节⾃然⼈的住所冲突 五、⾃然⼈住所识别标准 1、⼀般法院地法 2、也有属⼈法 六、⾃然⼈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与办法 1、发⽣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 2、发⽣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如果是异时取得,⼀般以最后取得的优先;如果同时取得,⼀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七、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1、户籍为住所,不⼀致,经常地为住所; 2、当事⼈有⼏个住所的,与产⽣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第三节⾃然⼈权利能⼒和⾏为能⼒ ⼀、⾃然⼈的权利能⼒ 在⾃然⼈权利能⼒发⽣冲突时,应适⽤何种准据法,有以下⼏种主张: 1、应适⽤于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2、应适⽤法院地法; 3、应依当事⼈的属⼈法来解决他的权利问题。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三种不同主张: 1、由其国籍国管辖; 2、由他的住所地宣告; 3、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使管辖权,但在⼀定条件或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
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
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商事•【公布日期】1928.02.13•【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1928年2月13日第六届美洲国家会议通过)绪论一般规则第一条任何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享有和其他缔约国给予其国民相同的民事权利。
各缔约国因为公共秩序的理由,可以拒绝其他缔约国国民行使某种民事权利,或限制其在特殊条件下行使。
任何其他缔约国在此情况下亦可以拒绝该国国民行使此项权利,或限制其在某种条件下行使。
第二条任何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应享有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同样的个人保障,但在各该国宪法和法律上设有限制者不在此例。
除国内法设有特别规定外,同样的个人保障并不包括执行公职、选举权和其他政治权利。
第三条为了行使民事权利以及享有同样的个人保障,各缔约国的现行法律和规则可以分为下列三类:(一)根据人们的住所或国籍而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即使他们前往另一国家亦仍随着他们。
这种法律和规则被称为属人法或国内公共秩序法。
(二)对一切居住于领土内的人,不论是否本国国民,同样有拘束力的法律和规则。
这种法律和规则被称为属地法、当地法或国际公共秩序法。
(三)仅因当事人各方或一方意思的表示、解释或推定而适用的法律和规则。
这种法律和规则被称为任意法或私的秩序法。
第四条宪法上的法则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五条除有明示的相反规定外,宪法和行政法所设定关于个人或集体保护的一切规则也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六条各缔约国在本法典并无规定的一切情况下,应对相当于第三条所述法律分类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关系,适用其自己的解释。
第七条各缔约国应以住所地法、本国法或其国内立法已经规定或日后将要规定的法律作为属人法予以适用。
第八条根据本法典各规则所取得的权利在缔约国各国内具有充分的域外效力,但任何此种权利的效力或其后果如与国际公共秩序的规则抵触时,则不在此例。
第一卷国际民法第一篇人第一章国籍和入籍第九条关于国籍如有争议,其中一个国籍所属的缔约一方,对于任何个人或法人的原有国籍以及这一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其后在该方领土内或领土外的回复等问题的确定,都可以适用其本国法。
《国际私法》第六章属人法
(二)同一制
也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 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 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同一制与分割制的比较:
同一制:快捷。但涉及不动产的判决很难到物之所在地国家得 到承认与执行。
分割制:保护不动产。操作麻烦。
(三)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冲突 公约【扩大遗嘱方式有效的认定途径】
二、自然人属人法发展
首先表现为国籍或住所的选择; 巴托鲁斯时期,自然人属人法表现为自然人住所
地法;国际法发展时期,自然人属人法被选择为 自然人本国法; 现代,居所或惯常居所、经常居所被引入自然人 属人法连结点。
(一)自然人国籍
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是大陆法系国家属人法的连结点,通常表现
婚姻家庭领域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 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如:夫妻财产关系
2. 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扶养(民法通则)
3. 保护弱势个体利益原则
如:亲子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等。
4. 有利于法律关系成立原则
如:离婚、亲子关系、收养等。
1、扶养——《民法通则》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 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本章重点和考点:
1、中国关于结婚、离婚、扶养、监护的法律适用规则; 2、法定继承的同一制与分割制; 3、1988年海牙《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4、中国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 5、概括《中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利于保护原则。
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第六章 秀梅廖强
第六章1-5 BBDCB 6-10 BDBDA1 ABCDE2 ABCD3 ABD4 AB5 ACD6 ABD7 ABC8 CDE 9 ABC 10 ABCD 11 ABCD填空题1 涉外因素2 主债从债3 分割论4 协议减损5 澳汀诉澳汀贝科克诉杰克逊6 场所支配行为7 胡伯英国8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9 故意、重大过失10 3年简答题1 1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已是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之一,但如果不对它的适用进行相应确定,可能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任何一个部门法中,每一条具体的法律规定都源自于该部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关系,这决定了它的基本原则是应与它调整对象的特质相适应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和把握也不应偏离这一目标。
利益分析说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带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但纯粹的政府利益的考虑与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的特质是有冲突的,因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关系,诉讼目的是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国家不应干预过多,至少不应以政府利益为主要出发点,否则将会导致国家利益的无法控制的泛滥,它的私法性把它同别的法律部门(如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区别开来。
(二)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中,包括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在这两类关系的利益保护的原则上,两者应有所区别,对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从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高效快捷等方面加以考虑,以实现商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营利目的。
那种简单地以特征履行方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不考虑属非特征性履行但承担巨额资本风险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作法是有失偏颇的。
因此,对于国际商事合同,一方面要考虑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的风险。
2 1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奠里斯于1951年在美国(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侵权行为的自体法>一文中,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
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第六章(一)概述:本章主要讲述了关于自然人的某些法律因素的冲突。
主要有: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冲突。
国际私法的要旨:各国法律某项规定有差异,这种差异就叫冲突国际私法在于选择某一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第一节概述: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不仅具有公法意义,还有私法意义。
私法上的意义更重要的体现为司法管辖权及选择何国法律(法律适用)。
一国籍概念及意义A 概念:自然人属于某一国的公民或者国民的法律资格。
B 意义(1)公法意义:国民承担效忠国家义务的依据;国家对其实现外交保护的依据。
(2)私法意义:判断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依据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准据法选择的依据二国籍冲突及解决办法A 冲突类型:积极冲突—两个及两个以上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国籍的判定只能依照国家国籍法,属于国家主权范围之事,象征自然人的政治身份。
B 冲突解决办法:积极冲突:(1)外国国籍与内国国籍并存—内国国籍优先(2)同时两个外国国籍----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住所地或者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国籍优先;最密切联系国籍优先消极冲突:住所地所在国法律为本国法;或者居住地法律为本国法;法院地国法律为本国法。
简言之:无国籍的自然人确定其本国法以住所居住地法院地来代替国籍。
说明:消除国籍冲突,确定国籍的唯一性,目的在于确定司法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选用其本国法,就必须确定其国籍)。
铭记:国际私法核心问题:在于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三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规定无国籍---定居国或主所国多个国籍---住所所在地或者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第二节概述:本节主要讲述了自然人住所的冲突,由于住所涉及国际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及准据法的选择,对于国际法律关系纠纷解决特别重要。
故需要消除其冲突,确定自然人唯一的住所,用于解决纠纷。
本节主要内容:住所概念,地位住所冲突产生原因住所的识别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住所的概念:主客观定义:主观上有设定家的概念,客观上有居住事实。
客观定义:在某地有一定居住事实。
国际私法示范法
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规范和协调各国之间的私法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合作和互信。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合同、侵权、财产等私法关系。
第三条:各国应当互相尊重和认可彼此的司法主权,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跨国私法争议。
第二章: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第四条:跨国私法争议的管辖权由争议地法院认定,争议当事人可协商选择管辖法院。
第五条:争议地法院在决定管辖权时,应考虑诸多因素,包括争议双方的合意、争议与争议地的联系等。
第六条:适用法律应当根据国际公序法原则和争议与哪个法律体系的关联程度决定。
第三章:合同第七条:跨国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第八条:当合同条款涉及国际私法问题时,应当参照国际惯例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解释和适用。
第九条:在争议解决时,争议双方应当优先选择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选择合同约定的仲裁或国际仲裁进行解决。
第四章:侵权第十条:跨国侵权行为应当适用受害人或受害物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一条:受害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受害人所在国法院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跨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财产第十三条:不动产的法律适用以该物所在地法律为准,移动财产适用法律以合同当事人协商为准。
第十四条:当财产发生受损、丧失等情况时,受损、丧失国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争议双方应当尽力通过和解、调解等友好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六条: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国际司法协助第十八条:各国应当加强司法协助,包括证据交换、传票等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九条:司法协助应当遵循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法施行前已发生的跨国私法争议,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六版
国际私法第六版《国际私法》是一本关于国际私法的优秀著作。
本书德文版于 1898 年首次出版,70 年来一直是国际私法界的著名权威之作。
本书的第六版是作者 Walter Pintens、Jan Janssens 和 Philippe De Baere 三位作者于 2017 年所合作出版的最新版。
本书高度重视跨国私法的实际问题,以及欧洲私国际法各类机制的法律统一性体系等问题。
第一章基础性问题第一章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互相关系、不同国家之间的冲突问题等。
本章的重点在于理解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不同的法律权益,如何实现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和谐与和平。
第二章人民法律关系第二章主要介绍人民法律关系的不同类型,这些关系不仅包括民事关系、商业关系,还包括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等多种关系。
本章介绍了国际私法的作用和意义,即为跨国关系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规则选择在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法律规则的适用时,往往需要进行规则选择。
本章介绍了各种规则选择的方法和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同都会最终法原则等,以及规则选择的相关问题,如判决法的选择等。
第四章有关调查信息本章重点介绍了相关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问题,包括证明质量和量的问题等。
本章还介绍了证明质量和证据收集相关的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跨国性契约第五章介绍了具有跨国性质的契约的相关问题,包括契约的书面形式要求、契约的格式要求、契约的执行要求等。
第六章民事诉讼本章重点介绍了民事诉讼中与国际私法相关的问题,包括管辖权、诉讼代表权、诉讼标的的确定等,这些问题在跨国交易中经常会遇到。
第七章执行程序本章介绍了在民事案件中执行法律裁决的相关问题,包括裁决的执行标准、时间限制等。
本章还介绍了国际私法中的执法手续和执法程序。
第八章特殊法律关系本章介绍了国际私法中的一些特殊法律关系,包括专门的跨国性法律体系、特殊的跨国关系等。
总结《国际私法》第六版全面、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私法的相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跨国关系中的法律冲突提供了解决方案。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6
国 际私法 学
中国的规定
采取法人属人法原则。依序包括登记地法律、主营业地法 律 (或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
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 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 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9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
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 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 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第六章
国 际私法 学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解决方法
当事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通常以当事人住所地国法为国籍国法; 无住所的,则以当事人居所地国法 (或经常居所地国法)为国籍国法。 当事人既无住所也无居所(包括经常居所),且需要适用当事人本国
(一)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依据国内立法认可 依据国际立法认可
特别认可 概括认可 一般认可
第六章
国 际私法 学
(二) 中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
认可条件
在中国设立登记营业,取得 法人资格;
在中国境内有与其所从事经 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在中国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和
指定地点从事营业活动。
第六章
一、自然人的国籍、住所与经常居所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国 际私法 学
(一)国籍
一、 自然人的国籍、住所与经常居所
1. 国籍的含义
(1)国籍的概念: 国籍 (nationality) 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成为自然人属人法连结点的源起: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解决自然人身份和能力问题应以当事人本国法为依据 孟西尼的理论——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对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问题应适用其本国法
国际私法-第六章(二)
概述:本节主要讲述的内容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概念权利能力冲突产生原因及解决之道宣告死亡与失踪司法管辖及准据法选择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准据法选择禁治产概念及司法管辖权及准据法选择行为能力动态冲突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简单的说:民事权利能力在于取得法律人格,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只有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才能作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从而参与法律交往。
例如:如果人将一份财产送给自己的宠物。
这个赠与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宠物本没有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权利主体,自然也就不能享有财产权。
这种属于民事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
二民事权利能力冲突产生原因(1)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各国关于出生死亡的判定标准不一致。
从而导致民事权利能力起始及终止不一致,出现冲突。
(2)宣告死亡不一致:死亡宣告是一种推定死亡制度,具有在宣告地及附近终结被宣告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效力。
因此对民事权利能力影响甚巨。
各国关于宣告死亡的期限不一致,从而导致出现冲突。
(3)推定存活制度不一致:同一事故中相互有继承权的人死亡,无证据或者无法查明其死亡先后顺序。
各国法律依据一定的规则推定其死亡次序,从而决定其继承关系。
由于各国的推定规则不一致,从而出现冲突。
核心提示:国际私法所谓的冲突,本质就是各国法律关于某项法律事实规定不一致。
三民事权利能力冲突解决之道冲突解决就是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当然也有统一制定国际公约)A 法律关系准据法理由:权利能力是特定人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能力问题,故应该适用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如如果当事人涉及的是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准据法选择的为A 国法律,则民事权利能力也用A国法。
个人意见:民事权利能力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是所有民事权利所有义务的前提。
并非是特定法律关系中能力问题。
其说理过于狭隘,显得的理由不充分。
B 法院国法理由:权利能力关系法院国的基本原则及重要公益。
2024版国际私法学
2024版国际私法学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术语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委托方信息2.2 代理方信息2.3 法律资格确认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要求3.1 服务内容概述3.2 服务具体要求3.3 服务完成标准第四章: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4.1 服务费用确定4.2 支付方式规定4.3 费用调整条件第五章:合同履行5.1 履行地点5.2 履行期限5.3 履行方式第六章:知识产权6.1 归属原则6.2 使用限制6.3 侵权责任第七章:保密条款7.1 保密信息定义7.2 保密义务7.3 信息披露限制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认定8.2 违约补救措施8.3 违约金规定第九章: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定义9.2 通知义务9.3 法律后果第十章:合同变更与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10.3 法律后果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解决方式11.2 适用法律11.3 管辖法院第十二章:附加条款12.1 特殊约定12.2 条款修改12.3 其他事项第十三章:合同生效13.1 生效条件13.2 生效时间13.3 合同期限第十四章:签字栏14.1 委托方签字14.2 代理方签字14.3 签订日期14.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 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委托方与代理方在国际私法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委托方委托代理方提供国际私法相关的专业服务。
1.3 定义和术语合同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和定义见附件一。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委托方信息委托方名称:______注册地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2.2 代理方信息代理方名称:______注册地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2.3 法律资格确认双方均声明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法律资格。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要求3.1 服务内容概述代理方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私法咨询、代理诉讼、仲裁等服务。
国际私法课件第6章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权利能力是自然人 的基本属性,特定的人的这种属性是受一国伦理、 历史、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条件决定)
4.中国的有关规定 2010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
1
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2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
一、自然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1.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 格。
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既是属人法中的一个重要连结点, 又是国家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种重要根据。
目前,国际上解决国籍冲突的多边公约主要包括: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简 称《国籍法公约》)和《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 的兵役义务的议定书》、1933年《美洲国家间国 籍公约》、1963年《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 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年《已婚 妇女国籍公约》以及1961年《关于减少无国籍的 联合国公约》等。其中较有影响的当推如下两个: 《国籍法公约》,《关于减少无国籍的联合国公 约》。
8
(二)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 区别
住所属于私法上的概念,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 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在 理论上讲自然人可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
国籍则是个公法上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 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定 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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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在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
1条第2款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
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
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
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
有另一国国籍。”
贝尔与其女儿继承纠纷案
贝尔出生于牙买加,其父母的住所也在牙买 加。他被送到苏格兰就学,但1823年又返回牙 买加,在其拥有的地产上从事种植业,结了婚, 并有了三个孩子。由于牙买加法律的变化预示 着奴隶制必须被废除,贝尔于1837年决定离开 牙买加,并签订了出卖其在牙买加的地产合同。 他在1837年离开牙买加时没有任何重返该国的 意愿。
贝尔与其女儿继承纠纷案
1837年6月,他到了伦敦,后来又到了苏格 兰。他最终在苏格兰购买了一处地产并获得了 苏格兰的住所。然而,在他购买该地产之前, 其妻子于1838年9月去世。这时,他已出嫁的 女儿和女婿请求分享父母的财产。他们声称, 在贝尔夫人死时,贝尔已获得苏格兰的住所, 因而应受到苏格兰关于共有财产的法律约束。
国籍消极冲 突的解决
“实际国籍”优先 (最密切的联系)
法院地(住所、居所 不能确定时)
三、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 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 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 权。由于历史原因,澳门现有10万余中国居 民持葡萄牙护照,从法律上讲,具有葡萄牙 国籍。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 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 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思考】马克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 效是否有理?为什么?
(三)中国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 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三)中国的有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79—181条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 为是在中国境内所为,适用中国法律;在定居 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 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中国法律为 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 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一、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冲突的解决 (一)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权利能力的开始 阵痛说 露头说 啼哭说 出生完成说 存活说
【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妇女与一个 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非法同居,生下一个 没有生命力的婴儿并很快死去,但他的父亲 却死于他死之前,并在死前留下一个遗嘱把 他的财产遗赠这个即将出生的婴儿。如果依 《法国民法典》第906条第3款(赠与与遗赠 仅对于婴儿出生时能生存者,发生效力), 可以否定这个婴儿取得这笔财产的权利,但 是如果依英国法,由于英国法无此种限制, 他则可以取得这笔财产。
【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
刘汉源去世后,留有若干遗产。为继承遗产, 刘汉源子女之间发生争议,刘岳华、刘靖华、刘 湘华、刘树华以刘复华为报告起诉至长沙市某区 人民法院。
【问】本案件应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被继承人 刘汉源的住所应如何确定?
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冲突的解决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 适用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四、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2.权利能力终止
比较项目 冲突的内容
1.有些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 例如中国 2.有些国家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制度,例如 法国 各国规定的时间长短不同 法国法: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宣告失踪 日本法: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7年,宣告失踪 1.依宣告所认定的死亡之日其发生效力 2.以宣告之日起发生效力 3.从最后消息日起发生效力 4.从失踪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效力 1.有的国家,在宣告失踪情况下,失踪人的财产由 其继承人假占有,一旦宣告死亡,才完全按继承处 理 2.有的国家,则对失踪人的财产设立监护,只有在 宣告死亡时才转移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 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 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 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 籍。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
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 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 律。
【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
新中国成立前,刘汉源与汪家旺在祖国大陆 结婚,婚后生育5个子女,分别是刘岳华、刘靖华、 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1949年,刘汉源由祖 国大陆去台湾,去台湾后未再婚。 1972年,刘汉 源之妻汪家旺在长沙去世。1988年起,刘汉源先 后5次回祖国大陆探亲,最后一次是1994年7月15 日,1995年2月8日,刘汉源在长沙去世。
(三)中国的有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
【丈夫国外打工期间妻子申请宣告其死 亡案】(P173)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 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原因
1.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2.各国对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年龄界线的规定的差别; 3.“禁治产”制度的不同。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二、自然人国际冲突的解决
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一)国籍的含义
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 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 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适用该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地位:较少采用
2、适用法院地国法——地位:较少采用 3、适用当地人的属人法——地位:大多数 国家采用
(三)中国的有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律。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 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 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 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涉外民事关系 连结点 管辖权
(二)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籍
国籍的消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无任何国籍
血统主义 生来取得 取得国籍的原因 出生地主义 混合制 归化 国内法上的原因 传来取得 国际法上的原因 婚姻 收养 领土割让ຫໍສະໝຸດ 国 籍 冲 突 的 原 因
丧失国籍的原因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 的法律冲突。
【案例分析】荷兰公民马克行为能力确认案。荷 兰籍男青年马克,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 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 民族服装。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 易。马克打电话给好友,告知此事。其朋友称这 笔交易不合算,劝马克把照相机换回来,马克回 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马克遂以自 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23岁 为成年年龄)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
(二)住所的种类
1.原始住所:是指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的住 所,故又称“生来住所”。
2.选择住所:也称为“意定住所”,是指自 然人因自主选择而取得的住所。 3.法定住所: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的 住所。
二、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一)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的不同。
(一)死亡或失踪宣告的管辖权
1.由国籍国管辖,
2.由住所地国宣告,
3.原则上应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 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住 所国管辖。
(二)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法律适用 1、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原因和条件
一般依属人法(尤其是其中的国籍国法)
2、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 死亡宣告 依法院地法
(二)事实认定的不同
四、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
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如何认定?
五、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积极冲突的解决 (二)消极冲突的解决
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冲突时:内 国住所优先
两个或多个外国住所冲突时:最后 取得的住所优先
自 然 人 住 所 冲 突 的 解 决
积极冲突 的解决
两个外国住所同时取得:有最密 切联系的住所优先 以自然人的意思选择住所为准
国家归并
自愿丧失
申请出籍 选择
婚姻 非自愿丧失 收养
被剥夺
入籍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内外国籍冲突:内国国籍优先 国籍积极冲 突的解决 取得在先的国籍优 先(既得权保护) 数个国籍冲 突 取得在后的国籍优 先(变更国籍自由) 住所或惯常居所地 国籍优先 当事人的住 所地 当事人的居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