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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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细则一、节目播出内容管理规定:(一)节目内容应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传播违法、违规、淫秽、暴力等内容。

(二)宣传广播电视节目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广播电视事业的基本原则,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误导公众。

(三)对于广告节目的播出,应遵循广告法规定,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四)跨境节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确保不违反国家公安管理、宗教政策等规定。

二、播控设备管理规定:(一)所有播控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采购,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设备。

(二)播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存在风险隐患。

(三)播控设备应配备可靠的防火、防盗、防雷等安全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播控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播控人员管理规定:(一)播控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播控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节目稿件和播出秘密,不泄露相关信息。

(三)播控人员应熟悉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标准和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节目播出。

(四)播控人员需要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四、安全事件处理规定:(一)对于发生的安全事件,应立即停止相关节目播出,并采取措施将事件通报相关部门。

(二)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严重的安全事件,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暂停频率、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五、监督管理规定:(一)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计划,确保安全播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三)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提供线索、反馈问题,共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总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细则是保障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的健康、合法,保障播控设备和播控人员的安全运行和管理,以及处理安全事件和加强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最新无线发射台实施细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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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精品文档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精品文档(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 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62号令实施细则精编版

62号令实施细则精编版

附件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一一年七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第三节发射系统 (3)第八条总体要求 (3)第九条发射机配置 (3)第十条发射机倒换 (3)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 (3)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4)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 (4)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4)第五节台站环境 (5)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5)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5)第十七条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第十八条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第十九条通讯设施 (6)第六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一条维护工具 (6)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二十二条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6)第二十三条运行环境 (6)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控系统 (6)第三章理运维与技术管理 (7)第一节运行管理 (7)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7)第二十六条运行指标 (7)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7)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 (8)第二十九条运行流程 (8)第三十条安全播出责任界定 (9)2第二节维护管理 (9)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 (9)第三十二条维护计划 (9)第三十三条维护操作规程 (9)第三十四条维护分工、分界 (9)第三十五条备件管理 (10)第三十六条代维管理 (10)第三节技术管理 (10)第三十七条无人值守站报批管理 (10)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 (10)第三十九条重要保障期 (10)第四十条试播期管理 (11)第四十一条临时停机管理 (11)第四十二条运行变更管理 (12)第四十三条施工管理 (12)第四十四条事故管理 (12)第四十五条报表管理 (13)第四十六条技术资料 (13)第四十七条技术安全 (13)第四十八条检查与考核 (14)第四十九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5)第五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5)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5)第五十一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5)第四章附则 (15)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5)第五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7)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网络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细则中的网络广播电视台是指以宽带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为节目传播载体的电台、电视台。

第三条网络广播电视台主要由信源采集、内容生产、内容发布、增值服务、传输分发网络、业务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监控辅助等子系统构成。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总体网络架构第四条网络广播电视台内部网络应根据应用系统、业务流程、数据流向和播出安全相关度进行网络结构设计,网络结构应有清晰的层次,以便于进行网络逻辑隔离、访问控制、结构调整和应急处理,不同网络边界之间应设置网络访问控制。

第五条核心网络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网络带宽应具备冗余空间;应为网络设备、通信线路和重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配置冗余,避免关键点存在单点故障,要定期对冗余配置进行验证测试。

第六条内部网络应根据业务类型、功能、重要性、工作职责、信息等级、服务流程、终端用户和物理位置等因素划分安全域,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业务边界应清晰;各安全域应当按照面临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策略和措施;后台管理、数据库、播出等相关系统与其它系统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七条应采取措施使管理链路和数据交换链路隔离,经过专用内部管理网络访问管理设备,防止密码和管理信息泄露;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来自非授权IP地址的用户登陆管理网络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现数据安全交互。

任何用户的终端设备不应直接接入核心层网络设备;第八条当与外部网络互联时,应在网络边界系统设置病毒防范和防止网络攻击装置;应采取网络入侵防范和访问控制措施实现对进、出内部网络的服务和访问的审计和控制;内容制作系统、内容分发系统和内容传输分发网络之间应经过(虚拟)专网建立连接,以形成相对封闭的专用线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无线发射转播台细则解读

无线发射转播台细则解读
分级管理建议: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在达到自身保障等级的基础上再进行内部分级管理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4-24条
主要内容: 供配电系统 信号源系统 发射系统 自台监控系统 ……
项目 设备 系统 环境 备份
数字化、自动化、智能 化
特性 可靠性 科学性 安全性 有效性
先进性
外电 外电
路应为专线,
应为专线
要求
自备 电源
如只有一路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 外电,宜配 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 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 置自备电源;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 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 供配电
要求
三级
二级
一级
变压器
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
多次全国征求意见、多省实地调研、多次研讨和专家论证
➢ 2014年10月,修订了无线发射转播台、微波传输电 路等七个专业实施细则,新增了事件事故管理、 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网络广播电视台等三个专业实 施细则
《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关系
《管理规定》 汇总对安全播出管理的基本要求
《实施细则》 汇总对安全播出的具体要求
主要是安全播出管理部门的工作手册 运维管理部门的工作手册
适用于偏宏观的决策和管理 管什么的依据
适用于偏基层的管理和执行 指导怎么做
实施细则编制和修订的依据
➢《管理规定》 ➢播出文件 ➢设计规范、建设标准 ➢维护规程
编写和修订的定位
➢ 科学性
– 分级管理
不的各个方面
典型配置实例解析
N05
N07
N09
N1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四条第五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切换设备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一节发射系统第六条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七条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一级发射台的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

第八条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遥控倒换功能。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3•【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完整word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完整word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播出系统 (2)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第七条数据库 (3)第八条网络设备 (3)第九条播出切换 (3)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第十五条备播系统 (5)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5)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5)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第二十一条重大直播活动 (6)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6)第二十二条基带及调制系统 (6)第二十三条射频及天线系统 (6)第二十四条辅助设施 (7)第五节总控系统 (7)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 (7)第二十六条时钟系统 (7)第二十七条同步系统 (7)第二十八条信号处理系统 (8)第二十九条节目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内部通话系统 (8)第三十一条通讯设施 (8)第六节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9)第三十二条基带播出系统 (9)第三十三条 TS流播出系统 (9)第三十四条传输系统 (9)第七节自台监测系统 (9)第三十五条播出监测 (9)第三十六条设备监测 (10)第三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八节机房环境 (10)第三十八条机房环境 (10)第三十九条安全防范 (10)第九节维护器材 (11)第四十条备品备件 (11)第四十一条维护工具 (11)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四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1)第四十三条转播节目 (11)第四十四条直播管理 (12)第四十五条 SNG业务管理 (12)第二节播前管理 (13)第四十六条节目制作规范 (13)第四十七条节目编排管理 (13)第四十八条垫片节目管理 (13)第四十九条节目送播管理 (13)第五十条节目的播前技审 (14)第五十一条字幕管理 (14)第三节运维管理 (14)第五十二条运行指标 (14)第五十三条技术指标 (14)第五十四条规章制度 (15)第五十五条运维流程 (16)第五十六条维护管理 (16)第五十七条备件管理 (17)第五十八条代维管理 (17)第四节技术管理 (17)第五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7)第六十条播出通道管理 (17)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8)第六十三条临时停播管理 (18)第六十四条运行变更管理 (19)第六十五条施工管理 (19)第六十六条事故管理 (19)第六十七条报表管理 (20)第六十八条技术资料 (20)第六十九条技术安全 (20)第七十条检查与考核 (21)第七十一条风险评估 (21)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21)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1)第七十三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1)第七十四条安全防护措施 (21)第七十五条数据安全 (22)第七十六条监控与响应 (22)第六节人员管理 (22)第七十七条岗位设置 (22)第七十八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22)第四章附则 (23)第七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3)第八十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4)第八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5)第八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3•【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 (2)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 (2)第七条服务器 (3)第八条数据存储 (3)第九条音频工作站 (3)第三节直播室系统 (3)第十条直播机房 (3)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 (4)第十二条热线 (4)第十三条延时器 (4)第十四条监听监测 (4)第十五条辅助设备 (4)第十六条信号输出 (5)第四节总控系统 (5)第十七条总控机房 (5)第十八条播出通路 (5)第十九条信号交换 (5)第二十条传输通路 (5)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 (6)第二十二条部通话系统 (6)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 (6)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 (6)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7)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 (7)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 (7) 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7) 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 (8)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 (8)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 (8)第三十条传输链路 (8)第七节机房环境 (8)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 (8)第三十二条安全防 (9)第八节维护器材 (9)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 (9)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 (9)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9) 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0) 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0)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 (10)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 (10)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 (10)第二节播前管理 (11)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 (11)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 (11)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 (11)第三节运维管理 (12)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 (12)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 (12)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 (13)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 (13)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 (14)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 (14)第四节技术管理 (14)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4)第五十条应急预案 (14)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 (15)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 (16)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 (16)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 (17)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 (17)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 (17)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 (17)第六十条风险评估 (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 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 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18)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 (19)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19)第六节人员管理 (19)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 (19)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章附则 (20)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0)第六十九条规性引用文件 (21)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62号令实施细则

62号令实施细则

附件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一一年七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第三节发射系统 (3)第八条总体要求 (3)第九条发射机配置 (3)第十条发射机倒换 (3)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 (3)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4)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 (4)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4)第五节台站环境 (5)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5)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5)第十七条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第十八条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第十九条通讯设施 (6)第六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一条维护工具 (6)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二十二条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6)第二十三条运行环境 (6)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控系统 (6)第三章理运维与技术管理 (7)第一节运行管理 (7)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7)第二十六条运行指标 (7)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7)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 (8)第二十九条运行流程 (8)第三十条安全播出责任界定 (9)2第二节维护管理 (9)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 (9)第三十二条维护计划 (9)第三十三条维护操作规程 (9)第三十四条维护分工、分界 (9)第三十五条备件管理 (10)第三十六条代维管理 (10)第三节技术管理 (10)第三十七条无人值守站报批管理 (10)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 (10)第三十九条重要保障期 (10)第四十条试播期管理 (11)第四十一条临时停机管理 (11)第四十二条运行变更管理 (12)第四十三条施工管理 (12)第四十四条事故管理 (12)第四十五条报表管理 (13)第四十六条技术资料 (13)第四十七条技术安全 (13)第四十八条检查与考核 (14)第四十九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5)第五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5)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5)第五十一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5)第四章附则 (15)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5)第五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7)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传输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开展广播电视业务的无线发射转播台。

第三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遵守国家相关的广播电视法规和政策,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和转播工作,确保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具备完善的技术设备和人才队伍,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和高质量播出。

第六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和天线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播出的节目内容,严禁传输和转播违法违规节目。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设立台长、副台长和相关工作人员。

台长负责台内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副台长协助台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和转播工作。

第十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定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应制定运行维护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等,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台长负责无线发射转播台的工作任务分配、管理和督导。

台长应具备较高的广播电视业务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副台长负责协助台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

副台长应具备一定的广播电视业务能力,并能有效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无线发射转播台工作要求,执行工作任务。

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技术设备和人才队伍第十五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配备先进的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和天线,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质量。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无线发射转播台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及发送和接收无线信号的安全,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发射转播台是指用于将电视节目或者广播节目发射或者转播给广播电视用户的发射设备,包括发射台、发射塔、发射馈线、发射机、发射天线、发射系统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广播电视总局是无线发射转播台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无线发射转播台进行许可、检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广播电视总局应当依法公开发布无线发射转播台的使用许可事项。

第三章:许可申请第五条:无线发射转播台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广播电视总局申请使用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无线发射转播台的规划方案;(三)无线发射转播台的技术参数;(四)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证书;(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审查许可第六条:广播电视总局应当对无线发射转播台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五章:监督检验和检查第七条:广播电视总局应当对使用许可的无线发射转播台进行监督检验,确保其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广播电视总局有权随时对无线发射转播台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九条:无线发射转播台的所有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发射塔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发射机、发射天线等设备应当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无线发射转播台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第七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广播电视总局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吊销使用许可;(四)责令停止使用。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无线发射转播台的具体技术规范由广播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播出系统 (2)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第七条数据库 (3)第八条网络设备 (3)第九条播出切换 (3)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第十五条备播系统 (5)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5)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5)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第二十一条重大直播活动 (6)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6)第二十二条基带及调制系统 (6)第二十三条射频及天线系统 (6)第二十四条辅助设施 (7)第五节总控系统 (7)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 (7)第二十六条时钟系统 (7)第二十七条同步系统 (7)第二十八条信号处理系统 (8)第二十九条节目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内部通话系统 (8)第三十一条通讯设施 (8)第六节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9)第三十二条基带播出系统 (9)第三十三条 TS流播出系统 (9)第三十四条传输系统 (9)第七节自台监测系统 (9)第三十五条播出监测 (9)第三十六条设备监测 (10)第三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八节机房环境 (10)第三十八条机房环境 (10)第三十九条安全防范 (10)第九节维护器材 (11)第四十条备品备件 (11)第四十一条维护工具 (11)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四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1)第四十三条转播节目 (11)第四十四条直播管理 (12)第四十五条 SNG业务管理 (12)第二节播前管理 (13)第四十六条节目制作规范 (13)第四十七条节目编排管理 (13)第四十八条垫片节目管理 (13)第四十九条节目送播管理 (13)第五十条节目的播前技审 (14)第五十一条字幕管理 (14)第三节运维管理 (14)第五十二条运行指标 (14)第五十三条技术指标 (14)第五十四条规章制度 (15)第五十五条运维流程 (16)第五十六条维护管理 (16)第五十七条备件管理 (17)第五十八条代维管理 (17)第四节技术管理 (17)第五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7)第六十条播出通道管理 (17)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8)第六十三条临时停播管理 (18)第六十四条运行变更管理 (19)第六十五条施工管理 (19)第六十六条事故管理 (19)第六十七条报表管理 (20)第六十八条技术资料 (20)第六十九条技术安全 (20)第七十条检查与考核 (21)第七十一条风险评估 (21)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21)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1)第七十三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1)第七十四条安全防护措施 (21)第七十五条数据安全 (22)第七十六条监控与响应 (22)第六节人员管理 (22)第七十七条岗位设置 (22)第七十八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22)第四章附则 (23)第七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3)第八十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4)第八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5)第八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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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
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
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五)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经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信号来源应安全可靠,且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 038)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
(四)信号源接收、复用及数据插入装置等处理设备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 038)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发射系统
第八条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

第十条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远程控制倒换功能。

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规定,安装工艺应符合《中短波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57)的规定;宜采用双调配网络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规定;宜采用双馈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三)天线塔桅杆的配置应符合《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GY 5001)的规定。

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对自台所有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宜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记录信息宜保存一年以上。

(二)二级、一级应建立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所有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等重要节点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
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能够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对系统关键设备远程和自动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
(三)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二)三级应对配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对供配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及主要参数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应建立供配电及环境的监测管理系统,对供配电系统工作状态、关键参数,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数据集中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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