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案例分析: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的效力.doc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效力哪个更强
导读: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效力相比,遗赠扶养协议更强。
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
若两者内容抵触,将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抵触的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效力哪个更强1.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更强,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了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在遗赠人去世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在继承开始后,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且两者内容存在抵触,那么将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或全部将无效。
二、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效力分析1.扶养人按照协议内容承担了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从而获得了在遗赠人去世后受遗赠的权利。
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分配使得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较高的法律约束力和执行性。
2.在遗产继承的顺序中,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这体现了法律对扶养人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障。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抵触怎么办?1.当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内容发生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应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处理。
这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和遗赠人之间基于相互义务和权利而达成的协议,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2.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或全部将无效,遗产将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
3.遗赠扶养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1)如果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2)如果遗赠的财产发生灭失,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执行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效力甲方(遗赠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年事已高,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合理规划,保障自己晚年生活,同时给予对亲友的扶养和帮助;鉴于乙方为甲方的长期心腹,实际上对甲方进行了扶养和照顾,并享有甲方的信任,甲方愿意将一定财产进行遗赠,以答谢乙方的劳动和帮助;为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效力》。
协议如下:第一条:财产遗赠1.甲方向乙方遗赠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
2.甲方遗赠给乙方的财产如有遗漏或误解,应及时更正。
第二条:遗产保管和使用1.甲方生前保管的财产应妥善管理,确保经济安全并最大程度利用。
2.遗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乙方代为负责,但必须按照甲方的意愿进行。
3.乙方不得占用或挪用甲方遗产。
第三条:生活照顾1.甲方在生前需要护理和照顾时,乙方应予以协助和照顾。
2.甲方生活所需的医疗、饮食、日常用品等应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应对甲方照顾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四条:遗产继承1.若乙方先于甲方去世,遗产应按照甲方的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给乙方的合法继承人或者有权继承的法定人。
2.甲方应明确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并及时向继承人办理遗产分配手续。
第五条:特别约定1.甲方遗产的及时转移和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义务。
如有违反协议的事宜,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判决案例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判决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判决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遗嘱人,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中国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自然人。
乙方:受扶养人,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中国xx 省xx市xx区xx路xx号,自然人。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和权利:遗嘱人,享有遗嘱自由,可以依据自己的遗愿编制遗嘱,对自己的遗产进行继承安排。
2. 乙方身份和权利:受扶养人,享有甲方在自己遗产中留下的扶养协议权益。
3. 甲方义务:依照扶养协议,为乙方提供生活和医疗费用,并确保乙方的日常生活安全和生活品质。
在甲方去世后,乙方可以依照扶养协议享有相应的财产继承权。
4. 乙方义务:尊重甲方的遗嘱,遵守扶养协议,保证对甲方提供的扶养费用和扶养服务予以正确使用,不得侵犯甲方利益。
5. 扶养方式和期限:甲方扶养乙方的方式为提供生活和医疗费用;扶养期限为甲方生前,并在其去世后相应的财产继承权享有期限。
6. 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反扶养协议,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为乙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弥补损失;乙方的违约责任为甲方可解除扶养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本扶养协议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规及相关标准。
同时,扶养协议应经双方自愿和平等的协商达成。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扶养协议明确了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甲方承担提供生活和医疗费用等义务,乙方则尊重甲方意志,保证正确使用扶养费用,不侵犯甲方利益。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扶养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相应的扶养期限内,协议内容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总结:以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判决案例分析”,该协议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哪个效力大
Not only rewards success, but also rewards fail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哪个效力大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更高。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即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相应遗产,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订立录音遗嘱,是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那么录音遗嘱有法律效力吗?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情形,那么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哪个效力更大?面对这种情况,遗产该如何处理?下面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录音遗嘱有法律效力吗在我国,录音遗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
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哪个效力大《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这条规定,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更大。
录音遗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因此录音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遗赠扶养,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达成的,遗赠人在生前将其财产赠与扶养人,扶养人承诺在遗赠人死亡后负责扶养其遗孤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遗赠扶养案件的解析,探讨遗赠扶养的法律效力。
二、案件简介原告:王某,年逾古稀,无子女,生活困难。
被告:张某,王某的邻居,年约五十,家庭条件较好。
2009年,王某与张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张某在王某生前负责照料王某的生活,并在王某去世后继承王某的财产。
协议签订后,张某确实履行了扶养义务,但2015年,王某去世,张某却拒绝履行遗赠义务,将王某的财产据为己有。
王某的亲戚得知此事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遗赠义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扶养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接受遗赠。
张某作为扶养人,在王某生前履行了扶养义务,但在王某去世后,拒绝履行遗赠义务,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履行遗赠义务,将王某的财产返还给王某的亲戚。
四、案例解析1.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协议主体资格合法。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遗赠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张某作为扶养人,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
(2)协议内容合法。
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内容合法,未违反公序良俗。
(3)协议形式合法。
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扶养人的义务与权利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扶养人,在王某生前履行了扶养义务,但在王某去世后,拒绝履行遗赠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效力协议双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鉴于甲方与乙方关系良好,现甲方在自愿的情况下为避免遗产分配不公,并表示对乙方多年的扶养之情,拟与乙方签署一份本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效力。
一、定义1. 遗赠:指甲方无偿将其现在或将来的财产及财产利益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乙方的行为。
2. 扶养:指甲方在身体、精神、物质等方面对乙方进行支持、照顾与抚养。
3. 遗产:指甲方在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及财产利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享有其财产及财产利益的所有权,但在其死亡时转移给乙方。
2. 在生前,甲方享有其财产及财产利益的支配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处分或改变形式等,但过分耗费、无理浪费以及恶意挥霍将影响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当避免此类行为。
3. 如果甲方在生前更改或撤销遗嘱,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书面同意。
4. 甲方须为乙方安排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日常生活条件。
5. 甲方应当尽力保证其可以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怠慢或拖延与乙方的联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与乙方的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享有甲方所分配财产及财产利益的所有权,但在甲方死亡后生效。
2. 乙方不得转让、处分或改变形式等其所获得的财产及财产利益。
3. 乙方应当尽力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道德品质,不得对甲方及其家庭成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侮辱、恐吓、诽谤或其他损害行为。
4. 乙方应当尽力维护甲方利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积极地予以配合和满足。
5. 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意愿和喜好,不得干涉甲方的自由。
四、协议效力与可执行性1. 本协议是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商和遵循,当遗嘱的起效条件满足时,对甲方遗产的分配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应当履行,除非本协议中另行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协议的约定。
3.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典型意义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典型意义分析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典型意义分析一、双方基本信息遗赠人:王某遗产受益人:王某的两个孙子,即小明和小红扶养人:小明和小红的父母,即王某的儿子和儿媳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遗赠人:王某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遗产的分配,具有制定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
2.遗产受益人:小明和小红作为王某的直系孙子,成为遗产的受益人,享有遗产分配中的一定比例份额。
3.扶养人:小明和小红的父母,即王某的儿子和儿媳负责对小孙子的扶养和照顾,履行社会责任。
4.履行方式:扶养人将遗产分配给小孙子,使其获得教育和成长所需的资源。
扶养人在遗产分配后,需要履行对小孙子的扶养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
5.期限:扶养人需要一直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直到小孙子成年。
6.违约责任:如扶养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等。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签署前需要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如需要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备案,则需要获取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交。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遗赠人具有制定和签署协议的权利,同时需要确保自己的遗产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2.遗产受益人享有遗产分配中的一定比例份额,但其并无权要求扶养人履行其义务。
3.扶养人需要履行对小孙子的扶养义务,同时受到法律的要求和规定的限制。
4.协议签署后各方都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并依据双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在协议签署后,如果出现任何争议,则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六、其他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前,遗赠人应当充分考虑其家庭情况、财务状况、子女关系等因素,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合法权益。
同时,在选择扶养人时,应该权衡各种因素,如亲情关系、扶养能力等,确保合同签署后遗产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及充分保障其合法性。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分析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分析甲方(遗嘱人):姓名:李先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受益人):姓名:李太太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双方自愿、平等和合法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基本情况甲方为李先生,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居住于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为甲方之妻李太太,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居住于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1.甲方确立的遗嘱生效后,对于甲方的财产,乙方享有如下权利:(1)在甲方去世后,乙方有权继承甲方遗留的财产,并成为甲方公证遗嘱的权利人。
(2)乙方享有家庭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并且有权支配和使用甲方的家庭财产。
2.甲方对乙方的权利享有,须承担如下义务:(1)甲方应严格依照乙方的合理需求,按时为乙方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旅游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2)甲方应当对其在生前所能支配的财产,执行公证遗嘱有关乙方享有相应权利的规定,且不得无故限制乙方的权利。
3.协议效力本协议的内容是甲乙双方自愿约定和李先生公证遗嘱的约定内容的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期限与违约责任1.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方逝世之后协议自动终止。
2.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旅游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该将乙方视同是仅有的受益人。
(2)如甲方未依照公证遗嘱规定将遗产分配给乙方,以及限制乙方放弃遗产、追究不当对待责任、谋杀婚姻关系的等情况,甲方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第四条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遗产继承和遗嘱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争议解决(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调解员、律师或者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分析报告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分析报告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分析报告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麦先生,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乙方:李女士,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身份:甲方为遗嘱的遗赠人,享有遗赠权。
2. 权利:甲方享有自由遗赠权,有权规定乙方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继承其财产。
3. 义务:甲方应当依法起草妥当的遗嘱,并在遗嘱中规定乙方的遗赠条件。
4. 履行方式:甲方应当在自己将要去世前将遗嘱交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5. 期限:甲方应当在自己还有能力表达意愿的时候完成遗嘱的起草与公证,并在遗嘱中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财产的交付。
6. 违约责任:甲方如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身份:乙方为遗嘱的受赠人,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
2. 权利:乙方有权在甲方去世后按照遗嘱继承甲方的财产。
3. 义务:乙方应当依照遗嘱中规定的条件行使自己的遗赠权。
4. 履行方式:乙方应当在甲方去世后,按照遗嘱中规定的程序完成财产领取手续。
5. 期限:乙方应当在遗嘱中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领取财产的手续。
6. 违约责任:乙方如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均需遵守中国遗产继承法、遗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有权自由规定乙方的遗赠条件,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乙方应当依照遗嘱中规定的条件行使自己的遗赠权。
3. 甲方应当依法起草妥当的遗嘱,并在遗嘱中规定乙方的遗赠条件。
4. 乙方应当在甲方去世后完成财产领取手续。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等均具有法律效力。
2. 各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3. 如有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例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例分析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分析协议双方:甲方:XXX(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XXXXXX,现住址为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为现年50岁的男性。
乙方:YYY(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XXXXXX,现住址为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为现年75岁的女性。
一、协议的背景和目的甲、乙双方为亲属关系,关系亲密,甲方深知乙方年迈体弱,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上都需要照顾和关怀。
为了保障乙方的生活质量,同时避免因不可预知的意外导致乙方无人照管的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制定了本遗赠扶养协议。
二、协议的内容和表述方式1.甲方扶养乙方的义务1.1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甲方承诺开始执行,至两年后结束。
如果在协议期限内,乙方能够以独立生活为标准,则本协议即无效,如乙方身故,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1.2甲方负责承担的内容1)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生活上的照顾,三餐食品的准备和烹饪,同时提供淋浴、穿衣、换尿布等生活上的帮助。
2)甲方应当在乙方需要时,为其提供车辆带动、到医院就诊、购买生活物品等帮助。
3)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处理其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事务,如银行业务、物品维修等事宜。
2.乙方承诺的义务1)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生活安排和时间管理,不得对甲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乙方不得进行过分要求,在尽力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保持耐心和理解。
3)如乙方因身体问题出现自卫行为或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协议期限的调整如协议期限到期时,双方决定继续协作,则可以重新协商调整期限。
如不再继续协作,则应及时解除协议,甲方应当将乙方的生活安置到距离乙方最近的亲戚或合适的养老院。
4.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条款的内容执行义务,如发生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到的损失。
2)如果乙方怠于合理的护理义务,甲方可要求乙方进行改正或者解除本次协议。
3)如果甲方违反协议内容,经乙方多次催告仍不改正,则乙方可以在协议到期前解除本次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分析范文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分析范文遗赠扶养协议甲方:姓名(父亲),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
乙方:姓名(子女),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的遗产进行遗赠和扶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权利和义务甲方在其遗产中遗赠乙方一定比例的财产用于子女的生活与成长,同时由乙方作为遗产持有人,对遗产进行保管和管理,应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
乙方在这份协议中承担的责任是保证财产使用和管理的公正合法,尽力保护遗产,确保不因遗产管理不当而导致任何意外损失和滥用行为。
二、履行方式和期限1. 遗产的比例和具体资产的分配甲方将其遗产中的财产在其去世后全部转移到乙方的名下,并且作为遗产持有人,对遗产进行保管和管理。
遗产转移比例为(比例%)。
具体的遗产分配如下:(具体资产清单及分配比例)2. 遗产管理乙方需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以确保财产的存续和发挥最大效益。
同时,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应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
3. 期限和履行方式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年。
乙方应履行合同义务直至有效期届满。
三、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内容或约定,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方修正其违约行为。
如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遵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执行。
如发生法律纠纷,应在事先协商下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 本协议有效期为(有效期)年。
3.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不影响现有遗产轮候继承人的权利。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签名)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签名)日期: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 日。
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
2010----2011第二学期《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论文题目:关于继承中的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问题姓名:殷玲专业:09建筑技术学号:0905011230成绩: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承担着繁衍人口,养老抚幼,组织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各种功能。
夫妻财产作为家庭实现社会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正常运转就需要法律来调整。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夫妻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经济活动当中来。
因此,夫妻财产的相关事项须事先以夫妻财产制加以规范,以保障民事交易安全。
然而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保障民事利益的法宝。
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职能。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
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
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
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根据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之女之间分割,同一顺序按照平等分配。
所以分割应当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生于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韩梅、父母、子女刘甜甜各得三分之一。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刘建明死后,其财产按照遗嘱执行,后经公证的遗嘱撤销了前面的遗嘱,故应当将其个人所有的三间房以及10000元有刘玉继承。
在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并存的情况下哪个效力优先
在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并存的情况下哪个效力优
先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普法講堂
根据法律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
于法定继承。
这样规定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
由处分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和保护。
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
扶养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尽到了扶养义务,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当让其按照协议优先取得遗产。
确认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的典型案例
案例背景在遗嘱中确定遗产的分配方式是很多人在晚年时考虑的事情。
有些人可能希望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来确保自己的财产能够用于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
然而,这种协议并不总是有效的,因为法律对其有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一个与确认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相关的具体案例。
案例过程1. 背景信息李先生是一位拥有大量财产和资产的富裕商人,他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分别是10岁的儿子小明和8岁的女儿小红。
李先生非常关心他们的未来,并希望他们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
2. 遗嘱制定为了保障孩子们的权益,李先生决定在自己去世后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来确保他们得到合理而适当的照顾。
他在自己的遗嘱中写明了如下内容:•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孩子们作为未来教育和生活费用。
•指定一个受托人,负责管理和分配孩子们的遗产。
•规定受托人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标准来抚养和教育孩子们。
3. 遗赠抚养协议无效宣判李先生去世后,他的遗嘱被执行。
然而,李先生的亲戚提出异议,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无效。
他们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符合继承法的相关条款。
法院审理此案并最终宣判遗赠抚养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尽管李先生是出于善意制定了这一协议,并希望确保孩子们得到合理的照顾,但该协议违反了继承法对财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4. 结果由于遗赠抚养协议被宣判无效,孩子们的遗产将根据继承法进行分配。
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规定,在没有其他指定或约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将成为其合法继承人。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的母亲将成为他们的合法继承人,获得了所有的遗产。
案例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遗赠抚养协议并不总是有效的。
虽然制定这样的协议可能是出于善意和对子女未来的关心,但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中得到的启示:1.遗赠抚养协议必须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在制定遗嘱时,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遗嘱制定者应了解继承法对财产继承的规定,并据此制定遗嘱。
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继承法相冲突,有可能被视为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案例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张某,男,出生于1960年。
乙方:王某,女,出生于1985年。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张某是甲方,是一名普通公民,与乙方关系为父女关系。
乙方身份:王某是乙方,也是一名普通公民,与甲方关系为父女关系。
权利:甲方享有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继承的权利;乙方享有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父母财产,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甲方遗产的权利。
义务:甲方义务:(1)立遗嘱,明确遗产的分配方式和份额,仅可以处分自己的自由财产;(2)在自己生前按照此协议的约定,转移遗产或实施扶养义务。
乙方义务:(1)在甲方去世后及时受理扶养义务,并保证甲方享受充分的扶养;(2)按照甲方遗嘱的约定,执行甲方的遗嘱,维护甲方的遗产及权益。
履行方式:甲方应当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在进行捐赠和进行扶养协议时应当自愿、公正、公平地进行,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立遗嘱明确遗产的分配方式和份额。
期限:扶养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当享有合理的扶养,一直到其生命结束或乙方不能履行扶养义务时为止。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则对方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均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执行财产转移、捐赠和遗嘱等权利。
同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扶养义务。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有效合同。
一旦协议生效并明确实施条件和方式后,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本协议约定之事项若由于国家新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以上就是“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
司法考试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例分析思路
按照遗嘱的有效要件,分析遗嘱是否有效,是部分⽆效还是全部⽆效,⽆效的原因是什么,对⽆效的遗嘱所涉及的遗产,要按法定继承处理;按照合同的有关理论来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有着的效⼒,当它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继承⽅式共同存在于⼀个案件中并发⽣冲突时,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割遗产。
如果⼀个案例中同时包含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等⼏种情况时,就要分别认定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并结合法定继承问题进⾏全⾯考虑,然后按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的有关规定进⾏分析处理案件。
上述案件中,李树纲、李全喜、李⼭均为被继承⼈,遗产为三⼈的房屋共18间。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案中应认定李树纲先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再次之。
案件中其他当事⼈的继承权利和理由是:根据《婚姻法》中“⽗母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任平与何慧不属李树纲法定继承⼈范围的⼈,也不属于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媳,因此不能继承李树纲的遗产;李明星之⽗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李全喜是李树纲的继承⼈,其死后,他继承李树纲的⼀份房产转继承归其继承⼈继承,宋明3个⽉内未表⽰接受李树纲的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共同继承;因李⼭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转归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李⼭的遗产应由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
任平是李⼭的继母,但与李⼭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李⼭的遗产。
抚养遗赠协议与遗嘱的效力哪个会更强?
抚养遗赠协议与遗嘱的效力哪个会更强?抚养遗赠协议与遗嘱的效力一般抚养遗赠协议会更强一些;不管遗嘱是否有公证,法律性有多强,只要产生遗赠的协议那么一般在判决的时候会先考虑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当事人也享有遗赠的权利。
一、抚养遗赠协议与遗嘱的效力哪个会更强?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更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即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相应遗产,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如果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如果遗赠的财产发生灭失,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二、遗赠扶养协议效力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
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
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
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签订的以生养死葬为条件的协议。
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的,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本案中,莫大爷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对相同范围的遗产作了相抵触的处理,所以法院按照后者协议的约定,将遗产判给了小杨。
老年服务与管理《3.9老年人遗产继承案例: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
内容结
案情介绍。因姜某、丁某未生育子女,1991年2月,两位老人与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自愿长期照顾两位老人,两位老人将自 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在百年后赠与李某所有。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遗赠扶养协议确认房屋归李某所有。案件分析。李某与姜某、丁某 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李某也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扶养义务, 故对该遗赠扶养协议,应予确认
第四页,共四页。
问题: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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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李某与姜某、丁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 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李某也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扶养义务,故对该遗赠扶养 协议,应予确认。
第二页,共四页。
案件分析 姜某于2021年11月所立遗嘱内容与该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完全抵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 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 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局部无效,故姜某生前所立遗嘱与遗赠协议内容抵触局部无效,因此房屋应归 李某所有。
案情介绍
李某系被继承人姜某与丁某的侄子。因姜某、丁某未生育子女,1991年2月,两位老人与李某签 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自愿长期照顾两位老人,两位老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在百年后赠与 李某所有。后李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扶养义务。1999年丁某去世,其遗产全部由姜某继承, 2006年姜某与方某登记结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2021年姜某被查出患有癌症,同年11月姜某立下 遗嘱将自己所有财产在百年后全部交由方某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姜某去世后,李某与方某 就姜某名下房屋的继承产生纠纷。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遗赠扶养协议确认房屋归李某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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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外人王某有一子二女,长子王甲,长女王乙、次女王丙。
2010年王丙因意外车祸去世。
2001年王某的原配孙某因病去世后,之后王某的身体也每况愈下,由于王某的三个孩子均工作很忙,不能长期照顾王某,请的护工,王某不是嫌人家脾气不好,就是怪护工卫生做的不干净,最长的一个护工也只干了一个月。
经再三考虑,2009年王某续娶张某为妻,52岁的张某,比王某小了整整18岁。
张某的前夫赌博、喝酒、长期不务正业,两人婚后过得很是贫寒,孩子结婚后,张某也就离婚了。
王某虽说是年纪大点,但经济条件好,王某退休之前是单位的小头目,退休后又投资与别人合伙做生意,生意还不错。
与张某结婚后,为了让张某尽心尽力地照顾自己,也应张某的要求,担心其死后儿女们会把她赶出家门,两人便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是张某在王某的有生之年尽心照
顾王某,王某死后,王某与张某住的楼房归张某所有,王某再给张某存款20万元。
2010年8月份王某的次女王丙因车祸死亡。
受不了刺激的王某也于2011年6月去世。
办完了王某的后事,张某拿着王某的死亡证明、结婚证及其他证件去办理楼房过户登记时,却被告之楼房已被法院查封了,原因是王甲、王乙与王丙之子李某已将张某起诉,要求分割王某的遗产,起诉前已申请将王某名下的财产全部保全了,法院冻结了王某的所有存款及其他动产、不动产,包括张某现住的那楼房。
在起诉书中,原告王甲、王乙、李某称,案外人王某曾于2010年9月立下遗嘱,对他现有的所有财产做了分配,他死后其继承人可依遗嘱继承。
遗嘱明确:原告王甲、王乙、李某各得王某存款30万元,张某20万元;王某出钱给原告购置的汽车归各自所有;其名下的三处楼房各一处,张某
现住的这处楼房也在所争议范围内。
庭审中,被告张某拿出了与王某签订的那份遗赠扶养协议,辩称张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照顾王某的义务,王某也应按约将20万元和楼房给她。
故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应归被告,原告无权分割。
对于王案的存款及其他动产按照遗嘱分割,被告张某没有异议,但对于该份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否优先于本案中王某所立的遗嘱,则双方当事人有了
争议。
分歧意见:
分歧一,认为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理由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
后才是法定继承。
分歧二,认为本案中王某所立遗嘱的效力优先于遗赠扶养协议,理由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本案中,作为王某的配偶张某,其与王某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故他们之间所签订的遗赠
扶养协议无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
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
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
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
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
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遗嘱继承就是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区别: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入,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
还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就明确规定,基于婚姻关系的特定人身性,法律不可能允许在婚姻契约中实现完全的“意思自治”,法律不可能保护夫妻之间有相关身份性的协议(如遗赠抚养协
议等)。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婚姻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且具有特殊性:即结婚登记制度和夫妻关系相当内容的法定性。
但是结婚登记之前必定有男女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也能够约定夫妻间权利、义务若干方面的内容。
而且除婚姻关系外,也有许多其他种类的契约是需要登记的,或者双方权利义务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法律是做了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只足以说明婚姻并非一般契约,但并不能抹煞其契约的根本属性。
之所以许多学者极力排斥“婚姻契约观”,另一个重要理由为:将婚姻视之契约,就会给婚姻家庭关系染上铜臭,使之金钱化,为一般民众道德观念所不容。
但契约并不以债权契约为限,并不都具有商品交换或变相商品交换的色彩,婚姻契约与买卖婚姻并无丝毫联系,婚姻契约不过是通过当事人的平等合意
明确婚后关系,以便生活更有计划性,或者不得已离婚时便于解决纠纷。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但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法律明确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被告张某与案外人王某是经过登记结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张某照顾生病的王某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王某死亡后,被告张某是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故她与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主体上是不适格的,应为无效协议。
据此,本案中应先执行遗嘱继承,其次再按法定继承。
被告张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应与其他继承人一样,按照案外人王某所立遗嘱依法分割王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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