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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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须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9条有关规定,为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商务部指定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公示平台。为明确系统用户登记公示、查询及使用租赁物信息,特制定此用户须知。
一、用户定义
系统用户分为两类,一类是融资租赁企业用户,指使用系统登记公示或查询租赁物信息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一类是普通用户,指仅使用系统查询租赁物公示信息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可凭已分发的账户、密钥直接登录系统登记公示、查询租赁物信息,一旦通过系统登记公示相关信息即视为同意本须知内容;普通用户需同意本须知所有条款,并填写基本信息注册后方可查询租赁物信息。
二、服务内容
(一)系统是商务部建立的综合性融资租赁服务平台,为融资租赁企业用户提供租赁物登记公示、查询服务;为普通用户提供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查询服务。
(二)用户需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登记公示、查询租赁物信息。
(三)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可自愿进行租赁物信息登记公示,以规避租赁物被非法出售、抵押、质押、出租等风险。
(四)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和普通用户均可按“承租人全称和租赁物型号”、“租赁物唯一识别码”、“登记公示编号”查询。
(五)用户可查询到的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包括:登记公示编号、登记公示时间、登记期限、登记到期时间;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出租人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姓名、身份证号码(隐去中间四位)等承租人信息;租赁物名称、厂商、型号、唯一识别码、识别码名称、租赁物详情描述、租赁物信息附件等租赁物信息。
(六)服务电话:400 800 8866(转589、650、619、611),为用户提供有关租赁物登记公示、查询等系统使用咨询服务。
三、登记及查询
(一)融资租赁企业用户一经使用系统登记公示租赁物信息,视为同意通过系统共享相关信息。因登记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登记导致的后果,由融资租赁企业用户自行承担,系统仅提供租赁物信息登记公示、查询服务。
(二)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应对包括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在内的以该用户名义进行的登记、查询等所有操作行
为负责。
(三)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应注意以下事项,否则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1.准确完整地填写登记内容,包括有关主体的法定注册名称,不得使用简称等不规范名称;
2.清楚描述租赁物,以达到可以识别的目的;
3.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登记公示的所有信息均视为非商业秘密或非商业敏感信息,且允许通过系统共享已登记的租赁物相关信息。
(四)融资租赁企业用户有权根据《规则》变更或注销之前已登记公示的租赁物信息。普通用户有权申请注销用户。
(五)普通用户进行用户注册时应如实填写注册信息,并承诺承担因操作不当、未按《规则》操作以及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准确所导致的后果。
(六)用户使用系统查询获得的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仅作为租赁物权属的参考。
(七)用户应妥善保管登录账户和密码,并对所有以其登录名进行的登记公示、查询等行为负责。
(八)用户的登录账户和密码发生被盗、遗忘或者怀疑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遭受损失的情形,应及时采取申请密码重置等措施,预防和避免他人冒用账户使用系统。
(九)用户应遵守《规则》登记公示、查询租赁物信息,并承担未按相关规定导致的无法登记公示、查询租赁物信息所引起的后果。
(十)用户使用系统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不利用系统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为任何非法目的使用系统,上载、粘贴、传播或以其他方式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有违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含有虚构、威胁、侵害他人隐私、中伤、粗俗、猥亵等人身攻击成分的非道德内容的;含有法律、法规等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内容。
2.利用系统从事以下活动:未经允许,进入或攻击计算机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系统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安全的行为。
四、其他声明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本须知内容、《规则》、
服务内容等进行调整的,将通过系统对外公告有关变更内容后实施,不再另行单独通知各用户。
(二)系统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升级改造,相关设备及运行环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时,会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三)纳入系统的用户资料、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信息,只为用户管理、统计、查询目的使用,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四)系统将客观记录、保存用户提交的登记公示信息、查询信息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等任何变更操作。
(五)系统维护人员就登记公示、查询等系统使用操作问题,提供电话咨询服务,但不包括相关的业务、法律等其他问题咨询。若涉及系统使用以外的咨询,仅供用户参考但不承担用户使用该类信息造成的任何后果。
(六)不承担因下列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2.因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通信故障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3.因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统进行升级或改造以及相关设备或运行环境进行维护检修所造成的系统运行合理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