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2016超详细收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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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总结【三篇】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总结【三篇】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总结【三篇】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总结篇1县妇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共同成立了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并于2015年11月10日举行了挂牌仪式。

自婚调委成立以后每天都有1位和事佬坐班。

2016年婚调委主要向规范化发展,制定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

截至目前,共召开例会3次,参加法院旁听庭审培训2次,心理学、开设婚姻家庭关系学讲座2次;另外,调解委员会注重情法并融,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

目前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183起,接待来访当事人364人,其中和好71对,表示暂缓离婚56对,顺利协议离婚56对。

笔者身为该婚调委的兼职调解员,总结了如下具体作法和经验:(一)掌握接待的尺度给来访者一个温馨宽松的环境婚调委的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一楼,分别设立接待室和调解庭。

接待室设在婚姻家庭矛盾高发地婚姻登记处旁边。

调解室也叫离婚缓冲室,给到离婚登记处准备离婚的夫妻,缓最后一口气。

若夫妻俩还是犹豫不决,比如说有一人不愿意离婚,就可以去坐一坐。

离婚缓冲室的布置比较温馨,人在里面容易静下来。

通常到我们这里来访者有以下表现:有的大呼小叫、有的哭哭啼啼、有怨声载道、有命令式、也有心平气和来的,面对这些来访对首先我们要调整好心态,笑脸相迎给于温暖,老话说得好巴掌不打笑脸之人,一杯清茶可以让你成为她们倾说对象,但是现实工作中也有些来访对象不管你怎么样1处理或接待她们都不如意,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的做法冷处理,让你有充分说话的机会,待她们情绪稳定了再和她们慢慢谈,如我接访一个来访者,一到我们妇联办公室,就大呼小叫,指手划脚的说话很不礼貌,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冷静处理,先将其搁置一旁不急于处置,让她们自我感觉一下她们的做法不够妥当,待她们情绪稳定下来、心情平静下来,再和她们慢慢交流,这样才能有更多机会了解到事情真相,因为她们发泄的过程也是吐露真情的时刻。

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3篇)

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离婚,作为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然而,离婚并非只是夫妻双方情感的终结,它还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

一、财产分割1.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投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财产进行不平均分割。

2. 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但若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案。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子女抚养1. 子女抚养权: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协商确定子女抚养权。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根据子女的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因素,判决由一方抚养。

2. 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

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抚养费数额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3. 子女探望权:离婚后,非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子女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非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探望、照顾子女。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依法保障非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三、离婚赔偿1. 离婚赔偿的情形:离婚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

过错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

2. 离婚赔偿的数额:离婚赔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离婚赔偿的数额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产。

3. 离婚赔偿的法律程序:离婚赔偿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诉讼离婚属于离婚的方式之一,一般在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时候,才会选择诉讼离婚。

而在离婚诉讼中也会有一些常见的问题,这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

那究竟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赢了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离婚诉讼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

但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

二、诉讼离婚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1) 起诉状;(2) 证书;(3) 身份证;(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

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

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同年年底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活相对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甲性格强势,对乙的要求严格,而乙则认为甲过于苛刻,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8年,甲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的条件,以及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案件分析(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本案中,甲、乙两人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涉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

因此,甲、乙两人不满足离婚条件。

(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4. 案件处理(1)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诉讼后,应依法进行调解。

(2)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引导甲、乙两人妥善处理矛盾,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3)若调解无效,法院应驳回甲的离婚诉讼。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满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应依法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共同努力解决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以下为案例分析题的具体要求:1.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2. 分析本案中甲、乙两人矛盾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对策。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起诉离婚常见问题及起诉状范本

起诉离婚常见问题及起诉状范本

起诉离婚常见问题及起诉状范本在婚姻生活中,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起诉离婚就成为了一种解决方式。

然而,起诉离婚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问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会感到困惑和迷茫。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起诉离婚的常见问题,并提供一份起诉状范本,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的常见问题(一)管辖法院的选择起诉离婚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的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在实践中,如何证明感情破裂往往是一个难题。

(三)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一般会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公平分割。

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房贷、车贷等,也需要共同承担。

(四)子女抚养权归属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子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子女的意愿等因素。

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离婚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日益增多。

甲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乙性格开朗,善于交际。

乙在外工作,甲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由于甲、乙双方在家庭责任、经济支配、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乙因工作调动,离开甲所在城市,两人分居生活。

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甲提出离婚。

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责任等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分居生活已有一年,且多次沟通无果,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法院应认定甲、乙双方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丙已满两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问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甲、乙双方的经济条件:甲无稳定收入,乙有稳定收入,乙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

(2)甲、乙双方的工作性质:乙因工作调动而离开甲所在城市,乙的工作性质较为灵活,有利于照顾子女。

(3)子女的意愿:丙已满两岁,法院可适当考虑丙的意愿。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乙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故判决丙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4年协议离婚法律要点整理

2024年协议离婚法律要点整理

2024年协议离婚法律要点整理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离婚协议的定义和性质1.1:协议离婚的定义1.2:协议离婚的法律性质1.3: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区别第二条:双方自愿离婚的原则2.1:双方自愿的原则2.2:自愿离婚的证明文件2.3:自愿离婚的程序和流程第三条:财产分割3.1:共同财产的定义和分割原则3.2:个人财产的定义和分割原则3.3:特殊财产的分割处理第四条:子女抚养权4.1:子女抚养权的定义和性质4.2:抚养权的归属原则4.3:抚养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第五条:子女探望权5.1:探望权的定义和性质5.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5.3:探望权的变更和终止第六条:债务处理6.1:共同债务的定义和处理原则6.2:个人债务的定义和处理原则6.3:特殊债务的处理方式第七条:赡养费的支付7.1:赡养费的定义和性质7.2:赡养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7.3:赡养费的变更和终止第八条: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8.1:协议离婚的申请时间8.2:离婚证的领取时间8.3:婚姻关系解除的公示时间第九条:违反离婚协议的责任9.1:违反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9.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9.3: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10.2:调解解决争议的方式10.3: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1.1:合同的生效条件11.2:合同的终止条件11.3: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第十二条:合同的修订和补充12.1:合同的修订方式12.2:合同的补充内容12.3:修订和补充的生效条件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管辖13.1:合同适用的法律13.2: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13.3:境外法律的适用和转换第十四条:保密条款14.1: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14.2:保密义务的履行方式14.3: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离婚协议的定义和性质1.1:协议离婚的定义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一种方式。

离婚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离婚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岁。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自2016年开始,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2017年3月,原告以被告长期酗酒、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是否成立?2. 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3.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4.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法院审理过程1. 原告提供的证据(1)结婚证、离婚诉讼状及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长期酗酒、家庭暴力的事实。

(3)医疗记录,证明原告曾因家庭暴力受伤。

2. 被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提交了与原告共同生活的照片,证明双方感情尚可。

(2)被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曾因工作压力导致情绪不稳定,但已积极改正。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但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长期酗酒、家庭暴力的事实,故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成立。

关于离婚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离婚会对子女造成较大的伤害。

但考虑到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成立,且被告存在长期酗酒、家庭暴力等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依法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产折价款;(2)车辆归被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3)存款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岁,为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1. 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成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以被告长期酗酒、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相关法律知识离婚相关法律知识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离婚相关法律知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女方在哺乳期内能离婚吗,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的条件一、女方在哺乳期内能离婚吗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

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

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

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另外,如果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二、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的条件哺乳期离婚赔偿是女方在哺乳期,也就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所期望获得一种赔偿。

但不是所有在哺乳期进行离婚的女性都可以获得这一赔偿,那么想要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当事人中的男性一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女方在哺乳期离婚可以获得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如果没有上述四种情形,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当然,哺乳期内,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男方也是不得提出离婚要求的。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涉及法律、情感、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婚姻纠纷,是法律实务中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实务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不满。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三、案件焦点1. 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四、法律分析(一)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张先生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纠纷的处理,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李女士有外遇,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

3. 子女抚养问题。

本案中,双方只有一个孩子,法院应考虑孩子的利益,判决离婚。

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公平合理。

2. 实际需要原则。

本案中,应考虑双方的生活水平、子女抚养等实际情况。

3. 便利原则。

本案中,分割财产时应尽量方便双方。

根据以上原则,法院可判决如下:1. 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享有居住权。

2. 车辆归李女士所有。

3. 存款按照双方实际需要分割。

婚姻法100问

婚姻法100问

婚姻法100问一感情破裂确认提示,必须明确第一次离婚是否成功,则需考虑到是否将全部财产提交到法院,是否申请财是产保全,是否将孩子带走以争取到抚养权,二是法院是否判离,总原则是夫妻感情破裂,地无和好可能,具体来说,法院判离的情形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以及赌博、吸毒屡教不改,或是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是法院应当判离的情形,另离婚案司法解释列举了十三种可以判离的情形。

当然注意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离婚的影响因素1、如何判断家庭暴力在具备家庭暴力及不能和好两要点时,法院应判决离婚。

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则必须有一定的持续时间,二是伤害程度上,造成对方轻微伤,轻伤甚至是重傻,而不是一时冲动的打骂行为。

取证方面,可以报警形成出警记录,或是医院验伤,出具验伤单或是诊断证明,或是自己伤口拍照。

2、分居两年是否自动离婚首先我国离婚并无自动离婚,二是要让法院判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分居时间满二年,一是,分居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证明,可以寻求租房协议,或是小区物业证明,或是亲属邻居的证明,对于感情不和的证明,则可以签署分居协议,明确分居协议,并且应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3、什么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与婚外异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实践当中一般至少认为应有二至三个月。

因此,如果法院认定存在同居情形,无过错方不同意调解和好,法院应判离,并且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实践中一般最高限额为五万元,一般法院也只支持一至二万元。

4、一方有吸毒或是赌博恶习,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支持吗对方必须是屡教不改,而不是一次两次,或是已成功戒掉的,至于几次,法律无明确规定,留待法官自由裁量。

5、一方隐瞒病情能否成为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使得这一规定失去了约束力。

相应的,最高院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患有,也不论是否隐瞒,二是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实践中,也不局限于精神病,因为欺骗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可以判决离婚,三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病,久治不愈,对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决定权石医疗部门,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包括三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类疾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或是影响生育和结婚的其他疾病,精神类病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常用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常用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

案例:常用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案例一:某某夫妻离婚纠纷1.事实经过:某某夫妻(以下简称甲、乙)结婚三年,期间并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开始对家庭生活感到厌倦,两人关系渐渐疏远。

后来,甲在工作中结识了丙,并与丙发展了婚外情。

乙发现后对甲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2.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忠诚、互助的义务,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对方有权提出离婚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甲明显违背了婚姻忠诚的要求,与丙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是可以理解的。

乙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责任也是合理的。

在具体处理该案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财产分割,并判定乙是否有能力独立抚养子女。

3.建议:对于甲和乙而言,最好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包括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具体事项。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要求。

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经济能力进行判定。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甲和乙应该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纠纷1.事实经过:某某夫妻(以下简称甲、乙)结婚十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共同还清了房贷。

然而,随着婚姻的破裂,双方产生了共同财产的纠纷。

甲认为房产应该由两人平分,而乙主张房产归其所有,因为其为房贷偿还了大部分款项。

2.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平等互惠。

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共同购买了房产,并一起偿还了房贷款。

根据共同财产的原则,双方应该共同分享房产的价值。

乙对房贷的多次偿还也可以作为分割财产时的因素之一,但不应该成为他独自主张房产归属的依据。

3.建议:对于甲和乙而言,最好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调解或协商达成共同财产协议。

如果无法一致,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产分割。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甲和乙都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宝强离婚案件法律要素(3篇)

王宝强离婚案件法律要素(3篇)

第1篇一、引言王宝强离婚案件自2016年8月公布以来,引发了广泛关注。

作为娱乐圈中的一件热点事件,王宝强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到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还涉及到法律上的诸多要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王宝强离婚案件的法律要素进行分析。

二、法律要素分析1. 离婚原因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王宝强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感情破裂:王宝强在起诉书中称,与妻子马蓉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分居已满两年。

(2)出轨行为:王宝强在起诉书中指控马蓉出轨,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3)家庭暴力:王宝强在起诉书中称,马蓉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2. 子女抚养权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子女的父母双方共同享有。

王宝强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子女抚养费:王宝强在起诉书中要求马蓉支付子女抚养费。

(2)子女抚养权归属:王宝强在起诉书中要求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

3. 财产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王宝强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财产的范围:王宝强在起诉书中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2)财产分割方式:王宝强在起诉书中要求法院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举证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王宝强离婚案件中,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王宝强需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马蓉出轨等事实。

(2)王宝强需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王宝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获得子女抚养权。

5. 法律程序王宝强离婚案件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王宝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受理:法院受理王宝强提出的离婚诉讼。

(3)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取证,核实案件事实。

婚姻类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婚姻类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结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2)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

哪些情况下禁止结婚?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表兄弟姐妹之间是禁止结婚的。

什么是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四种:(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请别人代理自己办理婚姻登记的,结婚登记有效吗?虽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得代理。

但是,因为自己身在外地,或者其他原因不便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请兄弟姐妹或者其他人代理自己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样的婚姻登记有效吗?如果分开,是办理离婚登记还是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呢?答案是,婚姻登记是有效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应通过办理离婚手续。

理由是:虽然结婚登记手续上的字不是本人所签,但是双方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也以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甚至已经生育了子女的,有的当事人往往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这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婚姻登记行为不得代理,而要求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常见法律术语解析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常见法律术语解析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常见法律术语解析离婚案件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一种民事案件,涉及许多法律术语。

了解这些法律术语对于参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和法律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析一些常见的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术语,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处理离婚案件。

1.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它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在离婚时要进行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当依据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

2. 子女抚养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子女抚养涉及到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费等相关问题。

监护权是指子女居住和生活的权利,抚养费是指非监护方应当支付给监护方用于子女教育和生活费用的费用。

3. 民事诉讼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民事诉讼是指以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益和法律关系为纠纷对象的诉讼。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和解决相关问题。

4. 财产证明财产证明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需要提供有关财产的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汽车购买发票等。

财产证明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有助于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的确定。

5. 调解调解是指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通过协商和调解帮助夫妻双方解决离婚争议的过程。

调解可以以和解协议的形式结束离婚案件,避免进一步的诉讼。

6. 诉讼程序离婚案件的处理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应诉、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在每个环节中,当事人和法院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7. 判决判决是指离婚案件最终由法院作出的裁决决定。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可能包括离婚判决、财产分割决定、子女抚养决定等。

8. 上诉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寻求再审。

解读离婚中的常见法律术语

解读离婚中的常见法律术语

解读离婚中的常见法律术语离婚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终止婚姻关系。

在离婚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法律术语,这些术语对于了解离婚的程序和各方的权利义务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离婚法律术语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离婚过程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

1. 申请离婚申请离婚是指婚姻中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终止婚姻关系的请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申请,无需对方同意或提供过多理由。

申请离婚应当尽快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身份证等。

2. 调解调解是指法院为了解决离婚纠纷,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而进行的一种方式。

调解可以是由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其他专业人士参与。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书。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双方共同遵守。

3. 分居分居是指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暂时或永久地分开居住的状态。

分居是离婚的一个前置条件,双方需要在分居一段时间后才能正式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分居时间通常为一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家庭暴力、重大违法行为等,可缩短至六个月。

4. 分配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如房屋、车辆、存款等。

分配财产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和贡献程度进行裁决。

在分配财产时,应该综合考虑双方的财务状况和离婚后的生活需求。

5. 子女抚养离婚夫妻双方有子女的情况下,需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子女抚养主要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离婚时,父母应当达成共识,确保子女得到必要的照顾和教育,同时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利益。

6. 探视权离婚后,非监护方(通常为父亲)有权与子女保持接触,这就是探视权。

探视权是非监护方的一种权益,确保他们可以与子女建立和维持亲子关系。

在确定探视权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意愿和子女的最佳利益。

7. 财产公证财产公证是指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公证,确保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离婚法律常识

离婚法律常识

离婚法律常识一、离婚申请的两种方式: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离婚的条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

离婚有两种形式:1、登记离婚(通称协议离婚);2、起诉离婚。

1、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登记离婚(协议离婚)。

登记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的分担达成协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离婚决定,收缴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的条件: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

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常见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常见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

案例:常见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案例一:某某夫妇财产分割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结婚已经十年,他们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两人在婚后的经济贡献上有明显差异。

现在夫妻双方产生了财产分割纠纷,无法妥善解决。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婚姻实行男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共同支配。

离婚时,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财产中所增加的部分。

对于这样的案例,法院通常会考虑两个方面:夫妻双方在婚后的经济贡献和原本财产的归属。

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分割比例,以实现公平合理。

建议: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纠纷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

在起诉之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详细了解法律规定和预估分割结果,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法院通常鼓励夫妻双方通过调解或者诉前和解达成协议,减少对双方的伤害。

案例二:某某夫妻子女抚养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发生纠纷。

父亲希望获得独立抚养权,母亲则主张共同抚养权。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诉讼解决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子女有抚养权、教育权和监护权。

对于一方希望获得独立抚养权的情况,法院通常会从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来说,包括双方的工作状况、经济状况、对子女的关心程度等因素。

如果孩子已经达到合理抚养的年龄,法院也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尽量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首要考虑的是孩子的福利。

如果双方对抚养权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但是,诉讼解决是一种复杂的过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双方可以在诉讼之前尝试通过调解或者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对双方和孩子的伤害。

案例三:某某离婚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离婚后,双方不仅产生了财产分割纠纷,还对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了纠纷。

离婚法律基本知识

离婚法律基本知识

离婚法律基本知识离婚法律基本知识1、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注意: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4、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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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2016超详细收藏版)一、离婚条件问题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答:①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②第二次起诉离婚;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④一方被宣告失踪;⑤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2.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 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答:一般不会判离婚,具体情形可咨询律师。

4. 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答:可以。

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

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二、离婚管辖问题1、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

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 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三、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1、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多长时间?答: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

2.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答:6个月。

四、抚养权问题1、孩子两周岁以下,抚养权归谁?答: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孩子十周岁以上,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答: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 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答:协商解决,抚育费最好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6、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答: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3、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4、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5、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6、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五、彩礼问题1、什么是彩礼?答:彩礼是指根据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聘礼、嫁妆等。

2. 结婚不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是否返还?答: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但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除外。

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六、家庭暴力问题1、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处理?答: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也意味着家暴不再是家庭私事,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答:可以。

3. 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五)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 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答: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5.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保护措施?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6. 申请人身保护措施需要什么条件?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申请人是受害人;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第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

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七、军人离婚问题1、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什么法院受理?答:双方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理。

一方是军人的,按一般的管辖规则确定,详见第三点“离婚管辖问题”。

2. 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需要军人一方同意?答:需要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3. 如何认定军人有重大过错?答:主要是指: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起诉离婚,是否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同意?答: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开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八、财产分割问题1、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整理出2016最新房产分割表】。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只是说“由产权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补偿”。

对如何补偿并未具体规定。

导致实务中在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一个计算标准来统一裁判尺度。

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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