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
离婚官司常见的十大顾虑及应对方法总结
三、 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十、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我认为这种想法一般情况下是多余的。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动用上层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关系施加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
九、对方拒不履行调解书/判决书中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上海法院执行是先不预收费用的。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离婚诉讼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途径
离婚诉讼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途径离婚诉讼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在整个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许多疑难问题。
虽然判决的结果往往是不可逆转的,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理的解决方案来达成共识。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疑难问题及解决途径:1. 如何选择律师选择一位有经验、专业且耐心的律师至关重要。
双方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资历和专业知识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离婚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2)沟通方式律师应该善于与当事人沟通,能够清晰地表达法律术语和概念,并能够及时回复您的咨询和提问。
(3)收费标准选择律师时应当仔细了解其收费标准。
在初次咨询时,要求律师明确说明其律师费用,包括咨询费用和案件费用。
2. 如何分割财产分割财产可能是离婚诉讼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合作和沟通,就可能达成协议,这对于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1)婚姻财产清单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先制定一份婚姻财产清单。
在清单上必须列出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和负债。
该清单将成为该案的重要参考文件。
(2)合理分配一旦确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和负债,便可以尝试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划分财产。
例如,能够根据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子女抚养费和其他因素来判断财产应当如何分配。
(3)离婚协议由于财产分割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因此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可能是明智的选择。
在协议中,双方应该明确说明财产的分配等问题。
签订协议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在未来的难易度大大降低。
3. 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就能够减轻许多法律手续和不必要的紧张情绪。
(1)孩子的生活方式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从孩子的兴趣、偏好、习惯、喜好、学业情况等方面来考虑孩子的生活方式,尽可能让孩子的财务和情感生活受到最小的影响。
(2)居住和移动规则确定孩子居住位置和移动规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离婚中常见的争议及解决方法
离婚中常见的争议及解决方法在离婚这一敏感而复杂的过程中,常常会产生各种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务支出等方面。
为了避免争议升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解决这些争议成为至关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离婚中常见的争议,并介绍一些解决方法。
一、财产分割争议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最常见的争议之一。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合理的分割。
然而,由于夫妻二人对于财产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容易引发分割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常见的解决方法包括:1. 协商分割:双方积极主动地展开协商,以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协商分割通常需要双方就财产的归属、估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2. 中立第三方介入:当双方难以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考虑请一名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进行调解。
这样可以提供公正的意见,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3. 财产评估:为了确保分割的公正性,可以由专业的第三方财产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为双方提供有关财产价值、分割比例等方面的参考意见。
二、子女抚养争议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双方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但具体的抚养安排可能存在争议。
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解决子女抚养争议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解决子女抚养争议的方法:1. 协商达成一致:父母双方应当首先推崇儿童的最佳利益,坐下来进行协商,制定一份详细的抚养安排。
这包括决定子女抚养的具体时间、监护权的归属等等。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避免长时间的争议。
2. 外部调解:如果父母无法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自行达成一致,可以请专业的儿童心理辅导师或调解员介入。
他们将帮助父母进行对话,找到一种既满足双方需求又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抚养安排。
3. 法庭判决: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父母可以将抚养争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根据相关法规作出最终决定。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常常涉及到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能够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结果和利益分配。
本文将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四个方面,分析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一、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共同获得的共同财产、房产、车辆等都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合理的分割。
然而,许多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争议较大。
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双方在婚姻期间是否共同劳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证据等等。
另外,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也会增加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二、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最为敏感和关键的问题之一。
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但往往会引发争议。
通常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尽量确保他们获得完整的家庭关爱。
因此,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环境、父母的照顾能力、双方关系是否和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三、赡养费在离婚案件中,赡养费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赡养费是指一方支付给经济困难的对方用于养育子女或维持生活的费用。
在判决赡养费时,法院会考虑到双方的收入、工作能力、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的需要等因素。
然而,赡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四、离婚原因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是需要明确的。
离婚原因可能包括分居满足期、家庭暴力、婚姻不可维持等。
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点通常集中在离婚原因的解释和证明上。
举例来说,当一方提出婚外情作为离婚原因时,另一方可能会对此提出反驳和抗辩。
总结离婚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
这些问题往往会影响到离婚双方的利益分配和未来生活。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双方应该咨询专业律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最终的解决方案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当事人举证及法院查证事实困难。
离婚诉讼主要处理的是人身关系,调查取证不易。
1、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因其与原、被告双方都有认识或有利害关系,即便作证也是一纸证言了事,不出庭作证;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相互混淆,不好区分。
在农村、牧区很多年轻人结婚后与父母共同劳动,财产共同享有;离婚时,共同财产难以区分;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往往是与亲戚或熟人发生的。
此类债权债务往往无借贷合同,但可能存在。
4、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但举证困难重重;5、“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多为“地下行为”,当事人采取私力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不仅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二)财产(礼)返还难以操作1、赠与还是索取财物难以认定,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男方往往要求女方返还所有婚前给付的财物,哪些属于《婚姻法》解释所称的赠与,哪些属于结婚索取往往难以认为。
我们的做法是,男方本人或其父母给女方的“见面礼”“过节礼”等一般不认定为财礼。
而订立婚约时,通过媒人说定的金银首饰、手机、手表、摩托车等贵重物品,财产应作为财礼返还。
返还尺度难以把握。
财礼返还与一般的财物返还不同,难以确定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
我们认为,财礼返还的标准应考虑多方因素,除了结婚的长短外,还应看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程度。
实践中,有些女方对婚姻不负责任,借离婚之名行骗财礼之事,给男方家庭生活造成较大困难。
对这类案件,应大部分甚至全部返还。
而有些女方家庭因财礼的大部分或全部购置了嫁妆,这些财物在夫妻共同生产期间已经损坏,其价值已经大大降低,处理让女方带走嫁妆,再让女方父母返还财礼,也是显矢公平的。
因此,财礼返还的具体数额,需要法官做大量的调查,掌握尽可能多的证据才能做出公正的处理。
(三)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度大。
离婚协议书的十个难点
一、离婚原因的描述离婚原因的描述是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一个难点。
一方面,如果离婚原因过于具体,可能会引发双方争执;另一方面,如果过于模糊,又可能导致对方不满。
因此,如何准确、简洁地描述离婚原因,成为撰写离婚协议书的一大难题。
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避免纠纷,是双方需要共同面对的难点。
此外,对于个人财产的界定,以及债务的处理,也是财产分割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离婚协议书中另一个重要难点。
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都需要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同时,孩子的探望权、教育问题等也需要在协议中予以考虑。
四、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是离婚协议书中的关键问题。
如何确定抚养费数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以及如何应对抚养费拖欠等问题,都是双方需要共同协商的难点。
五、探望权探望权是离婚协议书中的又一难点。
如何确定探望次数、时间和地点,以及如何解决探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都需要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六、个人隐私保护在离婚协议书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较多,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协议的有效性,是撰写离婚协议书的一个难点。
七、协议的修改和补充离婚协议书一旦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需要对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何在保证协议有效性的前提下,进行修改和补充,是撰写离婚协议书的一个难点。
八、协议的执行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如何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是双方需要共同面对的难点。
对于违约方,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究,也是协议执行中的一个难点。
九、法律适用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需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在撰写协议时,如何准确把握法律适用,避免因条款不符合法律而导致的纠纷,是撰写离婚协议书的一个难点。
十、协议的解除在特定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可能需要解除。
如何依法解除协议,以及解除后的后续处理,都是撰写离婚协议书时需要考虑的难点。
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涉及到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因素。
在我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其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离婚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分析1.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适用问题(1)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定义及区别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破裂,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离婚协议,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2)适用问题及原因在实际案件中,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1. 离婚协议内容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由于协议离婚双方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容易在协议内容上产生争议,导致纠纷。
2. 协议离婚过程中,一方可能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对方同意离婚,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3. 诉讼离婚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能存在偏袒一方的情况,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2.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疑难问题(1)财产分割的原则及方法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财产分割应体现公平,不得损害一方合法权益。
2. 实际需要原则:财产分割应考虑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实际需要。
3. 调解原则:财产分割过程中,应积极调解,尽量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1. 按比例分割:按照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2. 平均分割:不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平均分割财产。
(2)财产分割的疑难问题及原因在实际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以下疑难问题:1. 财产价值难以确定。
有些财产如股票、房产等,价值难以准确评估。
2. 财产来源不明确。
有些财产可能存在赠与、继承等来源不明确的情况。
3. 财产分割后,一方可能因财产损失而陷入经济困境。
3.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的疑难问题(1)子女抚养原则及方法子女抚养是指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
离婚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离婚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离婚是一段痛苦而复杂的过程,不仅对夫妻双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和生活上的冲击,也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
本文将探讨离婚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希望能给正在经历离婚的人一些帮助和启示。
1. 情感纠葛离婚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情感纠葛。
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离婚而感到愤怒、伤心、失望等负面情绪,这些情绪会影响到他们的决策和行为。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保持冷静和理智,尽量减少情绪的干扰。
可以通过寻求心理咨询师或专业律师的帮助来处理情感问题,他们会提供客观的建议和支持。
2. 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对于夫妻双方的子女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变故,他们可能会面临居住、抚养和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夫妻双方要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合理的协商和沟通。
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抚养协议,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子女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3. 财产分割纠纷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常常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进行公平和合理的财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和分配。
可以寻求专业的财务顾问或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财产的分割公正合理。
4. 经济问题离婚后,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会发生变化,可能会面临收入减少、生活开支增加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要进行详细的财务规划和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和储蓄。
可以考虑寻求职业培训或进修,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5. 社会压力和舆论离婚是一个私人的决定,但常常会受到社会的关注和评判。
夫妻双方可能会面临来自家人、朋友、同事等方面的压力和舆论。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坚守自己的信念和决定,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可以选择与支持自己的人保持联系,寻求他们的支持和理解。
离婚是一个痛苦而复杂的过程,但也是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通过理性和合作的方式解决问题,夫妻双方可以摆脱困境,重新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
在离婚过程中,及时寻求专业的帮助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他们会为你提供正确的指导和建议,帮助你度过这个艰难的时期。
离婚程序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离婚程序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离婚是一种痛苦的过程,除了情感的煎熬外,还可能伴随着各种法律和财产纠纷。
在离婚程序中,常见的纠纷包括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和赡养费等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些常见纠纷,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法。
一、子女抚养权纠纷在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是关于子女的抚养权。
双方往往意见不一,很难达成共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父母的监护能力:法院会评估双方的监护能力,包括对子女的关爱、教育和经济支持能力等。
2. 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已经达到适当的年龄,法院会尊重他们的意愿,并根据他们的需求做出决策。
3. 父母的工作和居住地:法院会考虑父母的工作和居住地,以确保子女能够在稳定的环境中成长。
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方法包括:1. 协商达成协议:父母可以通过与律师或家庭调解员的协商,达成对子女抚养权的协议。
这样可以减少法院的干预,帮助双方保持良好的关系。
2. 请求司法决策:如果父母无法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做出对子女最有利的决定。
二、财产分割纠纷另一个常见的离婚纠纷是财产分割。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必须分割共同财产。
然而,由于财产的估值和分配问题,容易引发争执。
以下是一些解决财产分割纠纷的方法:1. 协商分割方案:夫妻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他们可以与律师或财务顾问一起制定一个公平的方案,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请求专家鉴定:如果夫妻无法就财产估值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专家进行财产评估。
专家的鉴定结果将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3. 法院裁决:如果夫妻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做出裁决。
在作出决定时,法院将考虑夫妻的贡献、财产来源和其他相关因素。
三、赡养费纠纷当一个配偶无法自给自足时,他/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赡养费。
然而,赡养费的金额和支付周期常常成为争论的焦点。
以下是一些建议来解决赡养费纠纷:1. 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关于赡养费的协议。
专业离婚律师 教你处理好离婚协议中十个难点
专业离婚律师教你处理好离婚协议中十个难点教你处理好离婚协议书中的十个难点教你处理好离婚协议书中的十个难点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原因的描述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你将离婚破裂的原因写清楚如果离婚的原因是由于他的过错引起的,如果你要求你将他的过错描述在离婚协议中,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你这样做,往往会引起他的反感出于他的不情愿,你们可能会因此而发生争吵其实,如果是协议离婚,你们对此问题再进行争议已没有很大的意义,在夫妻感情破裂原因中,直接以“感情不和、性格不和”等模糊词语进行阐述就可以了,解决问题是最重要的,“争口气”的思想是不可取的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你们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你们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你们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你们的约定比如,你们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文章来源:天津专业离婚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如果你希望他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你的这种要求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第二、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第三、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第四、不损害他人权益抚养费的给付一般以按月给付为原则,如果子女归你直接抚养,在他有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和他协商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若对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最终采用的是按月支付的方式,如果你对他的支付信用产生怀疑,可以考虑以他的个人财产设立担保,以保证他抚养费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文章来源:天津专业离婚律师网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你必须十分重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份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子女探视的约定:双方婚生女小华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六上午十点到女方处接小华,在次日周日下午六点前将小华送回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上面案例中的约定,也可能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如,以上案例中男方想带孩子出国旅游,但女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男方一气之下利用探视机会将小华带走,女方即使报警,警署也不好处理,居委会不能起到关键作用如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协议中再约定男方将子女带出女方所在地的条件和程序,如果一方违反了,自然可以通过相关救济途径解决,甚至追究男方的违约责任一般而言,在你们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户口的约定和处理离婚协议中,对于分割房屋中的户口迁移问题,你也应该重视实践中,离婚后如果房子归你,而他的户口仍在你的房子里,会对你再售房产生不利的影响即使你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他应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但如果拒不迁出,你也往往难找到相关部门处理,法院也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文章来源:天津专业离婚律师网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你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实践中,如果他户口拒不迁出,可能导致你的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在实践操作中,如果你转让房屋,而在转移时因他的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你和买家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他,这样,就能够实际测算出因为他拒绝迁出户口而给你造成的损失数额,使你的损失明确化、具体化,在处理纠纷中,法院可以确认的可能性就会很大有了这样的约定,他一般会积极配合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避免自己的麻烦当然,协议时,如果他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你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调解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30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他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如果要分割的房产涉及银行贷款抵押如何操作文章来源:天津专业离婚律师网如果你在离婚中遇到分割有抵押的房屋就要注意了,一般你们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后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如果你们原来的房屋抵押贷款周期较长,比如XX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元以上,而变更后的主贷人月工资收入较低,且不足每月还贷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因此,你们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并采取另行提供担保等补救措施,或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附表2-2-5是上海市公证书关于此类公证书的格式范本,广泛用于离婚一方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它人员代理其售房,以供读者参考即使你们不涉及银行贷款,如果你们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除非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为确保你们双方履行离婚协议,你们在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附表2-2-6的离婚协议中,一方不履行房屋折价款支付的时间及金额的处理措施规定的较为详细,供你参考根据离婚协议变更房屋产权免契税比如,原来房产证有你们双方的名字,现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你所有,你们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不应该再缴纳契税了文章来源:天津专业离婚律师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在你和他共同生活期间,你对你们的共同财产在意吗?你们的共同财产一般存在你的名下吗?如果你平时不注意家里面的经济钱财情况,而整日忙于事业,可能你还不知。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十六个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十六个法律问题一、离婚原因离婚案件中常见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离婚的原因。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申请。
此外,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出轨等行为也可以成为离婚的原因。
在离婚案件中,这个问题往往是审理的重点之一。
二、婚姻财产的分割离婚案件涉及的另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婚姻财产的分割。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平分,个人财产则归个人所有。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需要提供财产证明材料,并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财产的分割。
三、抚养权与探望权对于有子女的离婚夫妻来说,抚养权和探望权是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归由年满18周岁的父母共同行使抚养权。
如果夫妻离婚,法院会判决哪位父母行使抚养权,为另一方确定探望权。
四、子女财产问题除了抚养权和探望权外,离婚案件中还常涉及子女财产的问题。
如果子女名下有财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将财产一并分割或划归其中一方。
五、赡养费与抚养费赡养费与抚养费是离婚案件中的另一个法律问题。
赡养费是指夫妻离婚后,一方对年迈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方依法给予经济补助的费用;抚养费是指夫妻离婚后,父母一方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所需的费用。
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判决支付相应的赡养费或抚养费。
六、财产债务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债务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判决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同时判断夫妻双方的债务归属,并决定是否需要分担还贷责任。
七、离婚的诉讼程序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法律问题。
在我国,离婚案件一般由人民法院审理,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八、离婚的调解与仲裁在离婚案件中,为了减少诉讼的复杂性和耗时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争议。
经过调解或仲裁后,双方达成协议,可以由法院判决生效。
九、离婚的损害赔偿如果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律处理离婚案件很难(3篇)
第1篇在我国,离婚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大难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观念的变化,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然而,法律处理离婚案件并非易事,其中涉及诸多困境与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处理离婚案件的难度。
一、法律适用问题1. 法律条文复杂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繁多,包括《婚姻法》、《民法典》、《继承法》等。
这些法律条文之间相互关联,但同时又存在一定的冲突。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官需要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法律条文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观念、家庭结构等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制定时并未充分考虑这些变化,导致部分法律条文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脱节。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往往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有时甚至需要突破法律条文的限制。
二、证据问题1. 证据收集困难离婚案件中的证据主要包括婚姻关系证明、子女抚养权证明、财产分割证明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收集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不愿意提供真实证据;另一方面,部分证据难以取得,如银行存款、房产证等。
2. 证据认定困难即使收集到了证据,法官在认定证据时也可能遇到困难。
一方面,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另一方面,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法官进行判断和权衡。
三、调解问题1. 调解难度大离婚案件中的调解工作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调解难度较大。
一方面,当事人对婚姻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2. 调解效果不理想即便进行了调解,调解效果也可能不理想。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另一方面,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调解结果难以执行。
四、财产分割问题1. 财产认定困难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是关键问题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离婚诉讼中的常见陷阱如何避免掉入
离婚诉讼中的常见陷阱如何避免掉入随着社会变革和家庭价值观念的改变,离婚诉讼已然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情。
然而,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常常会有一些陷阱等待着当事人。
本文将重点探讨离婚诉讼中的常见陷阱,并提供一些建议,帮助当事人避免掉入这些陷阱。
一、经济资产分割陷阱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经济资产分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有些当事人会因为缺乏了解或相信对方的表态,而在经济资产分割上掉入陷阱。
为避免这一点,当事人应该:1. 找到一位专业律师对财产进行评估,确保个人的利益得到维护;2. 对婚姻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资产分割过程中不会有争议;3. 针对家庭债务进行合理分配,以避免在离婚后的经济负担。
二、子女抚养问题陷阱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诉讼中最敏感且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存在以下子女抚养的陷阱:1. 视子女抚养为对方的一种胁迫手段。
在离婚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使用子女抚养问题来威胁对方,迫使对方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2. 忽视子女的最佳利益。
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出于报复心理或不理智的考虑,而忽视子女的最佳利益;3. 不合理的赡养费要求。
当事人可能会要求过高的赡养费,而没有考虑到对方的经济能力。
为避免掉入这些陷阱,当事人应:1. 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2. 避免将子女抚养问题与其他问题混为一谈,理性面对;3. 对于赡养费问题,应基于合理的考虑,确保对方支付不会过高或过低。
三、情绪化决策陷阱离婚是一件情绪化的事情,会引发双方的负面情绪和冲动。
然而,情绪化决策往往会导致不明智的选择。
为避免情绪化决策的陷阱,当事人应:1. 如实记录自己和对方的行为,以避免情绪化决策对自己的不利影响;2. 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以平衡情绪,并在决策时保持冷静和理性;3. 做出理智和客观的判断,不被个人感情左右。
四、律师选择陷阱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律师的选择也是非常关键的。
不当选择律师可能会导致诸多问题。
离婚案件法律争议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中常见的一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法律争议问题1. 离婚标准离婚标准是离婚案件中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存在诸多争议。
(1)判断标准不明确。
离婚标准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判断标准,导致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难以把握。
(2)证据不足。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导致法官难以作出公正判决。
2.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另一个重要的法律争议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分割存在以下争议:(1)共同财产认定困难。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2)财产价值评估争议。
离婚案件中,对共同财产价值的评估存在主观性,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结果不满。
(3)财产分割不均。
由于财产分割标准不明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难以做到公平分割,引发当事人争议。
3. 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子女抚养权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抚养权归属争议。
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可能导致抚养权归属结果不公。
(2)抚养费承担争议。
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的承担数额、支付方式等存在争议,可能导致抚养费承担不均。
(3)探望权争议。
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对子女探望权存在争议,可能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影响。
4. 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存在以下争议:(1)过错认定标准不明确。
离婚律师谈离婚中的疑难问题与解决方案
离婚律师谈离婚中的疑难问题与解决方案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离婚律师的专业指导与解决方案。
本文将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赡养费等方面探讨离婚中的疑难问题,并介绍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财产分割离婚时,财产分割往往成为夫妻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其中,如何确定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是首要解决的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律师应该首先帮助当事人梳理财产来源与归属关系,然后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
对于确实难以解决分割的财产,离婚律师还可以向双方提出公平、合理的补偿措施,以达到分割财产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子女监护权子女监护权是离婚案件中的又一个疑难问题。
离婚律师应该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协助双方达成关于子女监护权的协议。
律师可以鼓励双方就抚养、教育方式、探望时间等方面进行积极的协商,并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离婚律师还可以代表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监护权争议。
三、赡养费赡养费是离婚案件中又一个常见的问题。
离婚律师应该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家庭负担等因素,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计算赡养费数额,并提供专业的建议。
如果双方对赡养费数额存在争议,离婚律师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寻求双方的一致意见,或者将争议提交法院进行判决。
四、债务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债务分割是容易被忽略的问题,但同样需要被解决。
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识别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帮助他们制定合理的债务分割方案。
如果债务分割的协商过程中存在困难,离婚律师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
五、离婚协议的起草和审核在解决上述疑难问题的同时,离婚律师还应帮助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
离婚律师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完整、准确地表达各项协议内容,同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还应该对协议进行细致的审核,防止协议中存在模糊不清的条款或者不合法的内容。
办理离婚案件是一项专业而复杂的工作,需要离婚律师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
离婚诉讼中的十大误区,你中了几招
离婚诉讼中的⼗⼤误区,你中了⼏招离婚诉讼中的⼗⼤误区,你中了⼏招⼀、只要抓住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尤其是⼥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不惜动⽤⼤量⼈⼒物⼒,包括聘请私家侦探。
当事⼈基于两个⽬的:⼀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另⼀个⽬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个⽬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个⽬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类:第⼀种是⼀般婚外情相关证据。
包括⼀般的婚外性⾏为、婚外恋;第⼆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因果关系。
就是说,即使取得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童的原则,照顾⽆过错⽅和⽣活困难的⼀⽅的原则。
如果取得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重⼤影响。
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不顾⼀切,甚⾄付出巨⼤代价去取得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了⼀个误区。
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点⽤也没有呢?并不是。
如果是前⾯所说的第⼆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过错⽅有权⼒据此要求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旦起诉,法院很快就能解决离婚问题很多⼈认为,离婚是公民⾃⼰法定的权利,只要⾃⼰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担心的十大问题及对策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担心的十大问题及对策1.对方“不睬”传票怎么办?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大可不必担心。
为什么呢?虽然现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
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
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
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
2.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
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
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收集好,或请朋友作证,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
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3.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等。
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
其实,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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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在离婚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我们感到有很多新的问题出现。
有些问题可能法律界已有定论,但有一些是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新生的产物,值得我们实务性律师探讨。
在这里,离婚侦探律师网总结了较为常见的十二点法律问题,一一表述,供广大朋友一起商榷。
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
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
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
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
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
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
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
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
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
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第四、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二千到五千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较为麻烦:第一、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第二、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第三、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第四、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三、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
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这需要提醒律师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
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会受理。
但如果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最终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
四、双方均主张房屋的产权分割问题以往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案件,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劝一方撤诉或判决不予离婚,特别是在上海住宅非常紧张的时代。
但现在,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利,法院首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带孩子一方,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法院会响应最高院关于房屋竞价的精神,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五、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几乎每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这是正常的,是人类自私本性的体现。
我们不能过高要求从精神风格上教育任何一方当事人,我们要学会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
关于这一点,我上半年的文章《离婚案件中常见财产隐匿的方式与对策》已有详细描述。
我这里想补充的是,对于股票,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律师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
而对于银行存款,如果是正当途径,知道具体账号或具体存款银行后,才能查出。
当然,市场上出现了某些自称能通过某些渠道查出的个人或机构,这里面鱼龙混杂,当事人花钱时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见兔子不撒鹰,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而对于恶意转让房产的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相关问题可以参见我们前一段时间的文章《离婚期间,擅自转让房屋所有权法律后果探析》。
对于恶意转让公司股权的相关问题,我们将在以后专门总结相关的文章一起商榷。
六、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
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
我们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七、关于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即离婚协议书瑕疵的问题在有些区的民政机构,特别是普陀区的民政局,仅写“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而没有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协议出屡见不鲜,一方当事人又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予以确定的案件已有前例。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具有财产合同性质,而合同标的具体明确,是合同形成的条件,如果分割内容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合同不可操作,归于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写法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现存财产状态的确认,即在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所有。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
如果财产状态一直没有改变,不能因为签订“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协议后,就认为财产所有权性质发生了转化。
八、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
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
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
《人民法院报》曾于去年刊登过一个判例,认定短消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
随着手机的普及,上海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
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
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
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
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
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证据才能推翻。
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纳的。
(3)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
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呵,正因为如此,奉劝各位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短信。
否由,他人一旦发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电子邮件证据效力及认定: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
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
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
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目前,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浦东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实践,公安部门对于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
十、传真件效力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传真件有二份原件,即发件人和收件的手中的文件。
根据电信部门的记录,很容易核实在特定的时间点,当事人双方是否发生过传真往来行为。
一旦证实发送过传真,必然会存在发件文件和收件的文件两份文件。
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向法院举出自己手中的文件。
在特定时间收取的两份文件修改之处便一目了然。
如果传真件内容均为手写,且笔迹较清晰,一般可以鉴定出是否经过修改。
如果笔迹模糊,或基本为打印字体,鉴定难度将会大大增加。
随着实践经验的进一步丰富和增加,以上观点可能会在以后的日子中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