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
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财产法等多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处理民事离婚案件,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离婚的规定有:(1)第31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第32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3)第3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问题。
第10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由双方共同继承;继承开始后,有继承权的配偶,有权继承其配偶的遗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要点1. 确定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在检索民事离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时,首先要确定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即《婚姻法》。
2. 分析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针对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争议焦点,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3. 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争议焦点,检索《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 查阅司法解释和案例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了解离婚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实践经验。
离婚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关系到家庭、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1. 《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指导性作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离婚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
三、离婚程序1. 自愿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未达成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条件1. 合法性:离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真实性:离婚申请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 有效性: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五、离婚协议1. 协议内容:离婚协议应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内容。
2. 协议效力: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离婚诉讼1. 起诉条件:原告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包括具有法定代理权、起诉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2. 诉讼程序:离婚诉讼分为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
3. 诉讼时效:离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诉讼费用:离婚诉讼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规定收取。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李四则是一名中学教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价值约500万元。
此外,张三的个人名下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李四的个人名下有一份价值20万元的养老保险。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张三和李四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对此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婚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均属于个人财产。
轿车是张三婚前购买的,养老保险也是个人名下。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为个人财产。
(三)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的离婚案案情概述: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已经十年。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日渐恶化,导致无法共同生活。
最后,小明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案件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同时,第34条也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经过亲自说明原因并签字,就可以由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根据原告人的请求和被告人的同意,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在小明的案件中,小明提出了离婚申请,而小红也同意离婚。
因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然而,在考虑判决离婚时,法院还需要考虑几个因素。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未成年子女,法院需要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
根据婚姻法第49条,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由父母约定;如果父母约定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小明的案例中,法院需要考虑小明夫妻对孩子的抚养安排,如生活费用、监护权等。
其次,法院还需要考虑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39条,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是夫妻结婚以来所取得的财产。
在小明的案例中,法院需要着重审查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然后做出公平合理的分配。
最后,法院还需要考虑离婚时的赡养费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如果一方因年老、患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由另一方承担赡养费的责任。
在小明的案例中,如果小红无法独立生活,法院可能会要求小明支付赡养费。
综上,法院在小明的离婚案件中,应该判决离婚,并就孩子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赡养费问题进行独立的裁决,保障各方的权益。
案例二:小米公司涉嫌专利侵权案案情概述:小米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但是他们最近被一家专利公司指控涉嫌侵犯了其拥有的专利。
专利公司要求法院查明小米公司专利侵权的事实,并要求小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其专利权益。
在小米公司的案例中,专利公司是专利权人,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法律常识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某,女,32岁,大专学历,在某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
张某某,男,35岁,本科学历,在某市一家科技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两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较好,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矛盾逐渐显现。
张某某工作繁忙,经常加班,李某某则在家照顾孩子和家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矛盾不断升级。
2018年,李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外有情人,于是提出离婚。
张某某不同意离婚,认为两人还有感情,可以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然而,李某某坚决要求离婚,并列举了以下理由:1. 张某某在外有情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2. 张某某长期加班,忽视家庭,导致家庭氛围紧张;3. 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难以调和。
张某某则认为,自己在外有情人并非有意伤害李某某,而是由于工作压力过大,精神压力大,需要寻求慰藉。
同时,他也承认自己忽视家庭,愿意改正错误,争取挽回婚姻。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夫妻忠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支持。
”本案中,张某某在外有情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2. 家庭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某长期加班,忽视家庭责任,导致家庭氛围紧张,给李某某和孩子带来了困扰。
3.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某有重婚行为,符合离婚条件。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已经出现严重问题,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张某某在外有情人,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长期加班,忽视家庭责任,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离婚案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逐渐产生矛盾。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则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在异地期间,李某发现张某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心生疑虑。
2019年,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但张某不同意。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有离婚的充分理由?2. 双方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某在外地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有离婚的充分理由。
2.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根据李某的诉求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李某一定的财产补偿。
3.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考虑到李某在照顾孩子方面付出较多,且李某的工作性质有利于孩子成长,故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割了共同财产。
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整理
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整理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
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作者:韦晓云来源:《女性天地》2015年第07期婚姻家庭案件占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比例很大,少则占百分之四五十,多则达到百分之七八十。
今天,我准备了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典型案例,与大家一起学习。
在讲案例之前,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1.宪法2.民法通则3.婚姻法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施行5.继承法6.收养法7.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8.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案例一:为结婚给付的彩礼和嫁妆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表示想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有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且有的地方给付的数额较大,往往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债台高筑,这也为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埋下了伏笔,也导致大量返还彩礼纠纷的出现。
嫁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称,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
这种配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
2004年8月,李某(女)和王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4年11月举行了婚礼,2004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两人婚后无子女,未取得共同财产。
因婚后感情不合,男方于2005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女方家在办理婚礼时陪送的一辆小轿车如何处理以及男方在婚前给付的8万元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达不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嫁妆小轿车归女方所有;男方给付的8万元彩礼不予返还。
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3篇)
第1篇第一章:离婚案件概述一、离婚案件的概念与特征离婚案件是指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案件。
离婚案件具有以下特征:1. 涉及身份关系: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是对婚姻法律关系的终结。
2. 涉及财产关系: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还可能涉及子女抚养问题。
3. 程序复杂:离婚案件涉及多个法律程序,包括起诉、答辩、调解、审理等。
4. 知识要求高:离婚案件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律师和法官的知识要求较高。
二、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三、离婚案件类型1.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达成离婚协议。
2.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离婚,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
3. 离婚纠纷: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
第二章:离婚案件起诉与答辩一、起诉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2. 婚姻关系合法存在。
3.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
4. 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其他法定离婚情形。
二、起诉程序1. 填写起诉状。
2. 准备相关证据。
3.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
4. 等待法院受理。
三、答辩程序1. 收到起诉状后,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2. 准备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3. 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4. 等待法院审理。
第三章:离婚案件调解与审理一、调解程序1.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可以先行调解。
2.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3.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4. 调解不成的,转入审理程序。
二、审理程序1.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2. 当事人应当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4. 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法进行证据交换。
5.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第四章: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一、财产分割原则1. 平等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离婚案件常用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婚姻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几个重要条款:(1)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后,予以登记离婚。
(2)第三十三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3)第三十四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姻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具体解释,对离婚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下是几个重要条款:(1)第二十一条: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予离婚。
(2)第二十二条:离婚案件中,一方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原因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3)第二十三条: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判决。
二、民法典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对离婚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几个重要条款:(1)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后,予以登记离婚。
(2)第一千零八十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3)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所适用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离婚案件的处理。
本文将对离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处理离婚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解除、效力以及离婚的法律程序等内容。
(1)婚姻的成立:根据《婚姻法》第5条,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结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婚姻的解除:根据《婚姻法》第31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离婚的法律程序:根据《婚姻法》第32条,离婚案件应当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判决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基本程序法。
该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送达、证据、诉讼参与人、诉讼费用等内容。
(1)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3)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
该意见共14条,对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
离婚案件法律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涉及个人情感、家庭稳定以及社会伦理等多方面因素。
在我国,离婚案件的处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严格规范。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份离婚案件法律指引,帮助当事人了解离婚的法律程序、注意事项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离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离婚的条件、程序和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对离婚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3. 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为离婚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三、离婚案件类型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书。
2.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案件法律程序1. 离婚起诉离婚案件的第一步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起诉状应包括原告的基本情况、被告的基本情况、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事项。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受理离婚案件。
3. 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判决生效后,双方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五、离婚案件的注意事项1. 离婚原因离婚原因应当真实、合法。
虚构离婚原因或隐瞒真实情况,可能导致离婚无效或财产分割不公。
2. 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分割原则为平等分割,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3. 子女抚养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应优先考虑子女利益。
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抚养权归属。
4. 离婚冷静期自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之日起,双方应当冷静期30日。
离婚案件法律常识(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涉及到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问题。
在我国,离婚案件的处理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定义、离婚的条件、离婚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对离婚案件的法律常识进行详细介绍。
二、离婚案件的定义离婚案件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离婚案件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三、离婚的条件1. 协议离婚的条件(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 诉讼离婚的条件(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3)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4)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的;(5)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7)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四、离婚程序1. 协议离婚程序(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2)持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离婚协议,符合条件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
2. 诉讼离婚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送达被告;(3)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答辩;(4)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调解;(5)调解不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五、财产分割1. 财产分割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有利于生产、经营原则。
2. 财产分割的范围(1)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但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
3. 财产分割的方式(1)实物分割;(2)折价分割;(3)变价分割。
六、子女抚养1. 子女抚养的原则(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2)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原则;(3)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原则。
2. 子女抚养的方式(1)共同抚养;(2)轮流抚养;(3)单亲抚养。
法律常识关于离婚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涉及到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问题。
了解相关法律常识对于处理离婚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读离婚案件,包括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此类案件。
二、离婚的条件1. 合法婚姻:离婚案件的前提是合法婚姻,即男女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
2. 离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提出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3. 不可抗力: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三、离婚程序1. 自愿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 一方提出离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则由提出离婚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
4. 判决离婚:经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四、财产分割1. 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个人财产。
3. 财产分割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4. 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割: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财产分割:(1)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等;(2)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用;(3)一方负担夫妻共同债务。
五、子女抚养1. 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父母共同行使,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2. 抚养费: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3. 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支付期限为子女成年为止,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离婚案件法律小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复杂。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离婚的条件1. 合同自愿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离婚。
2. 不可调和的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三、离婚的程序1. 离婚登记对于自愿离婚的夫妻,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颁发离婚证。
2. 离婚诉讼对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起诉离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2)调解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3)判决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判决准予离婚。
四、离婚财产分割1. 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财产分割范围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 财产分割方式(1)协议分割: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离婚案件相关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离婚案件概述离婚案件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离婚案件的处理涉及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以下将从离婚案件的管辖、诉讼程序、离婚条件、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离婚案件的管辖离婚案件的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
1. 一般管辖: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别管辖:涉及军人配偶的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1. 立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立案。
2.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证人等参加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3. 送达: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4. 执行: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四、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离婚: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2. 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5.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五、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离婚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协议内容真实、合法。
2. 协议双方自愿签订。
3. 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六、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以下为财产分割的原则:1. 公平原则:分割财产时,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过错等因素,实现公平分割。
离婚案件精粹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离婚案件概述离婚案件是指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离婚案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重要诉讼类型,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二、离婚案件的类型1.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离婚。
2.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离婚协议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离婚案件的起诉条件1. 原告具备诉讼资格,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3. 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有充分的理由。
4. 原告有管辖权,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离婚案件的管辖1. 一般管辖: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管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协议离婚案件:协议离婚案件,由双方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
五、离婚案件的证据1. 婚姻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
2. 离婚理由: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其他离婚理由的证据。
3. 婚后财产证明:证明婚后财产状况的证据。
4. 其他证据:与离婚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
六、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1. 起诉: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2. 答辩: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3.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4. 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七、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1. 判决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2. 判决不予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予离婚。
3. 判决准予离婚:法院认为离婚理由充分,判决准予离婚。
八、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1. 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2. 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3. 财产分割方式:财产分割可以采取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分割等方式。
九、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1. 子女抚养权: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子女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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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