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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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

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

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

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

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口粮食的检验检疫要求,做好公司进口粮食在运输、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过程中的检验检疫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进口粮食在运输、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各环节的防疫管理。

第三条职责划分一、采购部:负责公司进口粮食的采购及运输环节的检验检疫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二、生产部:负责公司进口粮食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整个过程检验检疫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三、品控部:负责进口粮食质量检验管理,监督进口粮食生产过程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四、后勤部:负责按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视频监控,保障设施完好,进行过磅数据的统计,锅炉监管粮食下脚料焚烧,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条进口粮食防疫领导小组一、小组构成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二、小组职责严格遵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检疫规定,了解进口粮食的检疫要求,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本单位进口粮食的在运输、进厂、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过程中的检疫工作。

第五条进口粮食运输管理一、针对进口粮食运输环节疫情扩散风险高的问题,采购经办部门应与进口粮食运输企业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制订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运输期间进口粮食防疫主体责任。

二、进口粮食运输工具(如火车、集装箱等)应清洁、无污染,具有防止粮食撒漏等疫情防控措施。

粮食调运前,采购经办部门应向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运输工具、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等,如有更改应经海关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核准同意。

三、具体运输防疫管理要求1.在确认进境粮食无疫情、无公害时,按照运输方案及疫情防控预案,组织专门车辆运输。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标准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标准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标准(试行)为有效防备和降低进口粮食传带外来有害生物和潜伏安全风险,提升口岸把关服务能力,优化整合资源配置,不停推进进口粮食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美化,依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例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进出境检验检疫设备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进口粮食实行指定口岸制度。

本规定中粮食,主假如指用作加工食品、饲料或其余非生殖用途的小麦、玉米、水稻、大麦、大豆、油菜籽、杂粮(含高粱、荞麦、燕麦、豌豆、绿豆、红小豆等)作物的籽实以及马铃薯、木薯等薯类的块根或块茎等。

科研、参展、样品等特别进境粮食按有关规定履行。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及申报赞同程序以下:一、口岸要求(一)基本条件。

1.海(水)运散装口岸应为国务院赞同的对外开放口岸(从港澳地域中转进境粮食等特别状况的除外);2.口岸周边 1 公里范围内没有栽种与进口粮食种类同样的粮食作物;3.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藏、检验、办理等地区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绝,地面平坦、硬化、坚固,无裸露土壤,整齐卫生;4.供电供水、排水设备齐备,具备防火等消防安全条件。

(二)功能区条件。

1.应具备进口粮食固定的靠泊接卸地区,海运口岸散装粮食日接卸能力不低于8000 吨(木薯干不低于2000 吨),海运集装箱或陆运口岸接卸能力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2.应具备切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进出境检验检疫设备建设管理规定》的检验检疫办公用房、检验场所等条件,并设有换衣室、工具室和样品间等。

集装箱、汽车、火车装运的还应装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检验必需的机械设备;3.应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口岸专用粮食库房或换装堆放场所(限木薯干和集装箱装运的粮食),并切合国家有关粮食储蓄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

海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许多于靠谱泊的单船最大进口量,陆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不低于单批最大进口量,且许多于500 吨;4.应具备装卸粮食的密闭、防撒漏运输工具和撒漏物采集清理寄存的设备及设备,如挡防漏布、吸尘车。

关于口岸及综保区口岸功能的情况简介

关于口岸及综保区口岸功能的情况简介

关于口岸及综保区口岸功能的情况简介一、口岸的定义从广义上讲口岸是指国家设定掌管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交往进出活动的场所。

具体地说,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是国家对外交往的门户。

对外开放的口岸是国家批准的中外籍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和国际邮包邮件出入国(边)境的水运港口、国际航空机场、国(边)境铁(公)路车站、孔道等。

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凡开放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查验机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代理服务机构。

二、口岸的分类按开放程度分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规定,将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以及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由国务院批准;二类口岸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查验手续的装卸点、起运点和交货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按出入国境的交通运输方式划分,口岸分为港口口岸、陆地口岸和航空口岸。

1.港口口岸,包括海港港口口岸和内河港口口岸;2.陆地口岸,包括国(边)境以及国家批准内地可以直接办理对外进出口经济贸易交流业务的铁路口岸和公路口岸;3.航空口岸,包括国家批准的可以办理对外进出口贸易交流业务的航空器起落场站。

三、口岸的审批流程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约13个部门)。

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综合保税区的口岸功能海关总署令第191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条提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八条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为有效防范与降低进口粮食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等潜在风险,提高口岸安全把关能力,优化口岸资源配置,推动口岸检验检疫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相关国际标准,现就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粮食口岸应满足以下基本技术要求:(一)具备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且拥有口岸相应资质,符合国家进口粮食总体趋向,布局合理;(二)口岸周边没有农田,不种植与进口粮食类似的作物;(三)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查验、处理等区域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地面平整、硬化,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四)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接卸、储存(堆放)、运输等能力及设施条件,逐步采用自动吸粮机、自动扦样器、专用运粮车和装备自动取样系统等;(五)具备进口粮食疫情防控、撒漏物清扫、下脚料除害处理及口岸附近疫情监测铲除等条件设施及管理制度,并在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六)具备进口粮食相适应的检验检疫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等相应条件、设施及专业人员。

二、通过近期对进境粮食口岸全面规范整顿,现公布符合条件的第一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见附件)。

三、结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条件能力、进口业务量、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综合因素,今后将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进口粮食国内外企业资质要求及申报要求

进口粮食国内外企业资质要求及申报要求

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进口粮食(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总署对进口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首次从输出国家(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

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

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粮食。

《准予进口(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粮食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见表7-1。

2.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海关总署对进口粮食(大豆、小麦、大麦、油菜籽、玉米等)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点击“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类”-“粮食”,可查询允许进口粮食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3.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食用谷物、干豆、油料(油籽)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食用谷物、干豆、油料(油籽)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口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

进口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5.进境粮食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海关对进口粮食实施检疫监督。

进口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指定企业)。

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八节。

6.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粮食应当从进口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

(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除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INVOICE等贸易凭证外,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1)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特定国家证书要求详见“(六)进口粮食植物检疫要求”];(2)原产地证书。

海关关检融合监管通关领域岗位练兵手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管理)

海关关检融合监管通关领域岗位练兵手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管理)

海关关检融合监管通关领域岗位练兵手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管理)一、单选题1. 场所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 [单选题] *A.不少于1年B.不少于2年C.不少于3年(正确答案)D.不少于4年2. 场所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

() [单选题] *A.3个月(正确答案)B.6个月C.1年D.2年3. 场所经营企业应当凭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 [单选题] *A.运输工具备案信息B.舱单信息C.运抵报告D.海关放行信息(正确答案)4. 监管作业场所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暂停该场所不得从事有关业务。

() [单选题] *A.1个月以内B.3个月以内C.6个月以内(正确答案)D.12个月以内5. 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且应当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3.5米(正确答案)B.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志C.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D.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或场地6. 监管作业场所应当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

() [单选题] *A.3个月(正确答案)B.6个月C.8个月D.10个月7. 场所企业申请变更,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变更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办理其他相应的海关手续。

() [单选题] *A.电话告知B.书面告知(正确答案)C.口头告知D.当面告知8.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的条件,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B.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C.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D.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1000平方米(正确答案)9. 不得存放入保税仓库的货物,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国家禁止进境货物B.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C.外商暂存货物(正确答案)D.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道德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10.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可在,在仓库主管海关特准的时间和划定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品质检验。

粮食 指定口岸制度

粮食 指定口岸制度

粮食指定口岸制度
粮食指定口岸制度是指在粮食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国家为了加强粮食进出口的
管理和监控,设立指定的口岸用于粮食的进出口。

这一制度有助于确保粮食贸易的安全、规范和高效进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秩序。

粮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物资和民生生活必需品,粮食贸易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
会意义。

粮食指定口岸制度的实施可以提供一个统一的监管平台,对粮食进出口环节进行全面管理,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首先,粮食指定口岸制度可以加强进出口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

指定口岸负责
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的粮食,确保粮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防止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

通过强化检验检疫力度,遏制粮食病虫害传播和卫生风险,保障粮食贸易的安全可靠。

其次,粮食指定口岸制度有助于规范粮食进出口市场秩序。

指定口岸负责登记、审批和监管粮食进出口的合法程序,防止非法粮食贸易和偷逃关税的现象发生。

这样可以促进粮食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此外,粮食指定口岸制度可以提高粮食进出口的效率。

指定口岸集中了相关部
门的职能和资源,能够提供一站式的服务,简化办理手续,加快通关速度。

通过提高粮食贸易的便利性和效率,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内外粮食贸易的发展。

总之,粮食指定口岸制度是为了确保粮食贸易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保障国家
粮食安全和市场秩序而设立的。

通过加强进出口粮食的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贸易效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粮食贸易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进口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附件1进口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俄罗斯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2015年12月17日在北京签署)。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用于加工的大豆、玉米、水稻和油菜籽籽实,不作种植用途,学名分别为:大豆(学名:Glycine max(L.)Merr,英文名:Soybean);玉米(学名:Zea mays L. Merr, 英文名:maize或corn);水稻(学名:Oryza sativa, 英文名:rice);油菜籽(学名Brassica napus L.,英文名rapeseed,canola)。

三、允许的产地大豆、玉米和水稻产地仅限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滨海边疆区、后贝加尔边疆区、阿穆尔州、犹太自治州。

油菜籽产地仅限俄罗斯西伯利亚及远东地区。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一)大豆上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大豆北方茎溃疡病菌Diaporthe phaseolorum var. caulivora2. 大豆拟茎点种子腐烂病菌Phomopsis longicolla3. 大豆疫病病菌Phytophthora sojae4.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5. 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6. 菜豆萎蔫病菌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7. 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8. 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9. 南方菜豆花叶病毒Southern bean mosaic virus10. 烟草环斑病毒T obacco ringspot virus11. 烟草线条病毒T obacco streak virus12. 番茄环斑病毒T omato ringspot virus13. 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14.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15. 硬毛刺苞菊Acanthospermum hispidum16.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17. 三裂叶豚草Ambrosia trifida18. 多年生豚草Ambrosia ailostachya19. 阿洛葵Anoda cristata20. 菟丝子属Cuscuta spp.21. 齿裂大戟Euphorbia dentata Michx22. 毒麦Lolium temulentum .23. 刺黄花稔Sida spinosa24. 刺萼龙葵Solaunm rostrarum25. 裂刺茄Solanum triflorum26.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二)玉米上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国质检动函〔2014〕597 号附件-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

国质检动函〔2014〕597 号附件-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境粮食口岸达到技术条件要求,提升口岸安全把关能力,实现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动态调整并公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第三条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承担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请受理、初审推荐与日常监督检查。

直属局对地方申报进境粮食口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参与粮食指定口岸建设、改造,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工作。

第二章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及分类第五条进境粮食口岸应当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见附1)。

原则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口岸,不得从事进口粮食及检验检疫监管业务。

第六条结合进口粮食业务量大小,兼顾海港船运散装、集装箱装运(海港、内陆)、边境陆运等不同类别,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分大型(年进口量百万吨以上)、中型(年进口量在万吨与百万吨之间)、小型(年进口量万吨以下)3种类型,并实施分类管理。

大型粮食口岸的条件,应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基础上相应提高。

小型粮食口岸,以及边境口岸、木薯干专用口岸可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

第三章口岸申报与核准第七条进境粮食口岸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后,应由口岸经营单位报经地级以上(含地级)地方政府同意推荐后,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第八条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应结合本辖区进境粮食口岸布局及粮食贸易发展需求等综合情况,组织初审。

确认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向总局正式推荐。

推荐时,直属局应确定申报口岸在本辖区所有进境粮食口岸综合能力的排序。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国质检动函〔2014〕597号)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国质检动函〔2014〕597号)

附件1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境粮食口岸达到技术条件要求,提升口岸安全把关能力,实现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动态调整并公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第三条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承担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请受理、初审推荐与日常监督检查。

直属局对地方申报进境粮食口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参与粮食指定口岸建设、改造,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工作。

第二章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及分类第五条进境粮食口岸应当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见附1)。

原则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口岸,不得从事进口粮食及检验检疫监管业务。

第六条结合进口粮食业务量大小,兼顾海港船运散装、集装箱装运(海港、内陆)、边境陆运等不同类别,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分大型(年进口量百万吨以上)、中型(年进口量在万吨与百万吨之间)、小型(年进口量万吨以下)3种类型,并实施分类管理。

大型粮食口岸的条件,应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基础上相应提高。

小型粮食口岸,以及边境口岸、木薯干专用口岸可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

第三章口岸申报与核准第七条进境粮食口岸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后,应由口岸经营单位报经地级以上(含地级)地方政府同意推荐后,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报表》(附2)及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第八条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应结合本辖区进境粮食口岸布局及粮食贸易发展需求等综合情况,组织初审。

确认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向总局正式推荐。

推荐时,直属局应确定申报口岸在本辖区所有进境粮食口岸综合能力的排序。

哈萨克斯坦小麦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哈萨克斯坦小麦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附件:俄罗斯粮食进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仅限农业“走出去”种植返销粮食)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二、产品名称及范围俄罗斯粮食,特指产自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滨海边疆区、阿穆尔州、犹太自治州和赤塔州,且仅限农业“走出去”种植返销进境加工用的以下3种粮食:大豆(学名:Glycine max(L.)Merr, 英文名:soybean)玉米(学名:Zea mays L. Merr, 英文名:maize或corn)水稻(学名:Oryza sativa, 英文名:rice)。

三、检疫性有害生物经风险评估,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可能携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见附件1、2、3)。

四、境外检验检疫要求(一)种植计划备案每年粮食种植前,农业“走出去”企业应向粮食拟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种植计划等相关材料(见附件4)。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农业“走出去”企业资质及境外种植计划等进行核准备案。

(二)田间病虫害监测及防控农业“走出去”企业应在粮食种植基地采取田间病虫害调查监测及综合防治管理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并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学品。

在粮食作物生长不同时期,要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调查监测。

调查监测记录及农业化学品使用记录应向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供。

(三)收获仓储运输粮食收获储运过程中,相关企业应采取适当的过筛等清杂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去除土壤、杂草种子和植物秸秆、豆荚等残体,降低有害生物传带的可能性。

仓储过程应采取防疫、防鼠等措施,并与其他粮食分开存储。

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而进口粮食作为我国粮食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健康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为加强进口粮食安全管理,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 规范进口粮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3. 提高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对国际粮食贸易风险。

三、制度内容1. 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1)进口粮食接卸口岸资质管理:进口粮食接卸口岸应取得相应资质,满足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条件。

(2)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各地要结合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支持并督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加强接卸、仓储、运输环节的防疫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

(3)进口粮食流向管理:督促粮食进口企业严格按照配额管理、检疫许可有关规定,将进口粮食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存。

(4)转基因粮食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转基因粮食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转基因粮食流入种植环节。

2. 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1)加强进口粮食运输途中安全管理: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粮食运输途中撒漏或偷盗等情况发生。

(2)动态管理进口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对已获得资质的指定监管场地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3)国际合作与交流:深化与世界各国的粮食合作,推动进口来源渠道多元化和品种多元化,确保粮食进口稳定性。

3.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实施与保障1.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2. 粮食企业要严格遵守本制度,加强自律,确保进口粮食质量安全。

3.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对进口粮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

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正文:----------------------------------------------------------------------------------------------------------------------------------------------------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一、粮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进口商品,根据当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以及国务院最近对进口粮食的指示,为把粮食进口工作搞好,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口粮食品种包括:食用、饲料用及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面粉、绿豆。

三、针对粮食国际市场特点,并为确保完成国家粮食进口任务,进口粮食实行集中统一经营,即各种外汇项下的粮食进口均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总公司)统一经营并负责对外签订进口合同。

其中中央计划内进口由粮油总公司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统一成交;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部分,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计委的年度进口计划将外汇额度划拨至粮油总公司,并出具人民币保函,由粮油总公司代理进口。

粮油总公司负责国际运输、对外开证及其它涉外商务方面的事宜;商业部负责国内接卸、储运、调拨分配及其它内贸方面的事宜。

四、对特殊规格、特定用途进料加工、特需供应所需进口的小额、零星面粉、大米、玉米等(小麦、大麦除外),可由地方经贸厅(委、局)呈报经贸部批准后,指定本地区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自行进口。

经批准自行进口的各地外贸公司,凡进口量超过一千吨的,在价格上应征求粮油总公司的意见,接受协调,粮油总公司应在一周内给予回复。

五、粮油总公司进口粮食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验放。

地方指定公司自行进口粮食凭经贸部批件向经贸部或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收。

六、特区进口粮食由经贸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掌握审批。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7号)【2016.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7号)【2016.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7号)【2016-07-01实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1月20日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

国内粮食出口资质要求及报关检验手续

国内粮食出口资质要求及报关检验手续

出口粮食
(一)资质要求
输入国家(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并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申报要求
粮食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储存或者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并提供贸易合同、INVOICE、质量合格声明等材料。

贸易方式为凭样成交的,还应当提供成交样品。

(三)产品相关要求
1.基本要求
出口粮食应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

2.运输工具适载检验要求
装运出口粮食的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海关申请清洁、卫生、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装运。

三、过境粮食
境外粮食需经中国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海关总署或者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提供过境路线、运输方式及管理措施等,由海关总署组织制订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方案后,方可依照该方案过境,并接受主管海关的监督管理。

过境粮食应当密封运输,杜绝撒漏。

未经主管海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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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标准(试行)
为有效防范和降低进口粮食传带外来有害生物和潜在安全风险,提高口岸把关服务能力,优化整合资源配置,不断推动进口粮食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进口粮食实施指定口岸制度。

本规定中粮食,主要是指用作加工食品、饲料或其他非繁殖用途的小麦、玉米、水稻、大麦、大豆、油菜籽、杂粮(含高粱、荞麦、燕麦、豌豆、绿豆、红小豆等)作物的籽实以及马铃薯、木薯等薯类的块根或块茎等。

科研、参展、样品等特殊进境粮食按相关规定执行。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及申报核准程序如下:
一、口岸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海(水)运散装口岸应为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从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粮食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2.口岸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种植与进口粮食种类相同的粮食作物;
3.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查验、处理等区域布
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地面平整、硬化、坚固,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
4.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具备防火等消防安全条件。

(二)功能区条件。

1.应具备进口粮食固定的靠泊接卸区域,海运口岸散装粮食日接卸能力不低于8000吨(木薯干不低于2000吨),海运集装箱或陆运口岸接卸能力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
2.应具备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检验检疫办公用房、查验场所等条件,并设有更衣室、工具室和样品间等。

集装箱、汽车、火车装运的还应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查验必需的机械设备;
3.应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口岸专用粮食仓库或换装堆放场所(限木薯干和集装箱装运的粮食),并符合国家相关粮食储藏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

海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不少于可靠泊的单船最大进口量,陆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不低于单批最大进口量,且不少于500吨;
4.应具备装卸粮食的密闭、防撒漏运输工具和撒漏物收集清理存放的设施及设备,如挡防漏布、吸尘车。

如使用车辆运输的,装卸场所出入口应配备消毒池、消毒垫以及对车体进行清洁的专用设施;
5.应具备进口粮食撒漏物及下脚料专门存储场所及焚
烧炉等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并具备疫情监测、防除等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常用的杀虫、除草、消毒药剂及处理器械,并专库保存;
6.粮食接卸、储存、地磅、查验、处理、下脚料堆存场所等关键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满足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相关网络系统要求。

(三)防疫管理条件。

1.口岸应建立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等环节防疫管理制度,按规定流向发运。

对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疫情监测铲除等制订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纳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有效实施,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2.口岸应成立防疫安全领导小组,配备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防疫安全人员,在接卸、运输、储存、处理、监测等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3.口岸其他业务的运营应不影响粮食的安全卫生和疫情防控。

如果口岸经营与粮食进口、储存、运输、除害处理等分属不同单位,应签署职责明确的进口粮食防疫安全协议,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4.每批粮食接卸、运输、储存后,口岸相关企业应对运输工具及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并对收集的撒漏
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口岸相关企业应对周边地区开展定期疫情监测,发现检疫性杂草等疫情或粮食作物自生苗,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指导下采取防除等有效措施。

二、口岸检验检疫要求
(一)现场查验条件。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熏蒸残留浓度检测仪、现场查验工具箱、照相机、摄像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有与日常进口粮食业务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专业人员,至少2名植物检疫专业人员和1名粮食检验相关专业人员,上述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基础,熟悉进口粮食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标准,掌握进口粮食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且有2年以上粮食检验检疫工作经验,并经常接受培训与测试;
3.口岸检验检疫现场查验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文件,制订内部管理流程规定,有效运作,做好相关查验工作记录,并与相关实验室保持密切协作。

(二)实验室检测条件。

1.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附近(车程1小时内)应具备进口粮食常规有害生物检疫鉴定和法定品质检验实验室(以下简称口岸实验室),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具备粮食
安全卫生及转基因检测实验室;
2.口岸实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具有独立或有效分隔的病害、昆虫、杂草检疫实验室、粮食品质检验实验室;
3.口岸实验室应至少有3名植物检疫鉴定技术人员(含植物病、虫、杂草检测鉴定)、1名品质检验人员,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实验室应通过与粮食检验检疫相关的CNAS等能力认可,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每年组织参与相关能力比对测试及业务培训。

三、申报及核准程序
(一)申报。

进口粮食口岸,由口岸经营单位提出,并报经地方政府同意后,向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口岸资质及类型(如一类、二类口岸,海运或陆运口岸);
2.口岸地理位置及示意图;
3.口岸布局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4.口岸1公里范围内的植物种类与有害生物本底调查报告;
5.口岸类别(如公共码头、粮食专业码头、企业自用
码头等),如属公共码头,则应注明接卸的主要产品类别(如粮食、煤炭等),并应说明防止粮食受其他产品污染的措施;
6.近3年接卸进口粮食情况(种类、来源地、数量);
7.口岸进口粮食计划,包括种类、数量(吨/年)、用途及辐射地区等;
(二)核准。

1.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申请与建设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进口粮食指定口岸考核与批准;
2.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口岸条件、贸易需要和工作质量,对粮食口岸实施绩效考评及动态名单管理。

(国质检动函[2013]477号??2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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