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大纲(法理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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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大纲(法理学1)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看看教材

二、法学的属性

1.法学的科学性与人文性社会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在科学概念上差异。

法学的研究涉及到人的行为和人的社会,属于社会科学,也属于人文科学。

对法学的科学性的追问:

社会是一个充满偶然性的领域(自然界是一个必然性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有没有因果规律。

法学所面对的是一个价值的世界,是人的意志世界,其客观性如何?

社会科学结论的可检验性,结论的不可

重复性问题

研究者的中立性是否可能?

总的看:法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有科学的品质。法学的科学品质表现在,研究对象的可理解性,研究方法的有效性,研究主体的价值立场,

研究结论的可评价性。对现实的指导意义,对法学的人文性的追问:

社会科学对人的整体性行为的理解,以人的社会为中心;人文科学则以人的个体行为的理解,人的心灵心理语言审美等为中心;社会科学研究社会发展规律,人文科学则探讨人的价值意义和生活方式,

法学的人文性:以人的行为为中心,对人的行为的意义建构和说明理解,以人的自由发展为法的最高价值归宿。理解和解释应该成为法学的重要方法。

2.法学的意识形态性(价值性、正义性、阶级性(党性))

法学的意识形态性是说法学具有阶级性,具有价值指向,为一定的社会统治服务,而不是完全中立的纯粹学问。那种自我宣称为中立性的研究本身也就是一种价值立场。

第三,法学的实践性和理论性

实践性:法学的学问从实践中来,并服务于实践。它的实践作用表现在:思想教化,开启民智职业自治促进法律秩序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理论性:对法的系统理解,对法律发展进程的解释,对法律文化的积累等都是人类精神和制度文明的重要部分,是一种智识性活动。

三、法学的学问层次

知识一技艺一思想(道)

知-----艺-----道

学一一习一一觉

识、矢口术、艺悟、思

四、法学的体系

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部门法学:国内部门法

外国法学

国际法学:

边缘学科:交叉学科

五、法理学概念

法理学的多义性

法理学是对法学中的最具有抽象性、普遍性、

一般性的根本问题所做的总体性的理论思考和综合。它以法的总体和关于总体的法的相关现象为考察对象。力图揭示法的最一般原理、原则和规律性,对法学内部的一般性问题做出理论解释。

法理学的特点:总体性:总体的法,一般的法,素材广泛。

抽象性:理论概括层次。反思性:批判性。:主要不是提供法学知识,而是提供方法和立场,是对于知识和现实的反思和批判。

法理学的功能:思想启蒙,社会批判,思维方法

六、法理学的研究领域:法哲学:法的概念论(本

质论):

法的认识论:

法的效力论:法的概念与法的效力

法为什么有效?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

法的价值论:

法的社会理论:关注现实中的法,而不是抽象

的法律理念或

者法律条文。对法的社会实证分析。

法的社会基础:社会对法的作用

法与社会变迁

法的社会功能:法对社会的作用

法的现实状况: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立法过程、司法过程、法律行为,法律人的行为,公民守法状况,法制整体状况。

法的社会批判:对法律现实的批判, 社会政策性改造建议。

理论法社会学---实证法社会学。

法的分析实证理论:

关注的核心是法律的文本,对法律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关注的是:

法律概念的分析

法律规范理论

法律渊源

法律体系

法律适应技术:法律解释法律推理

,法的词义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法”以及相关字:法、律、刑、礼、理、制

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法:

法与权利(正当的):商品贸易的规则。政治城邦。

法与法律:法律的二元论。自然法(正当法、高级法)—实证法。

:,法的外部特征

第一,法的规范性。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体系。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的社会行为的手段。

社会规则的特点:

抽象性或者概括性(对于行为的抽象,是关于有社会意义的行为的模式,而不是特定的个

人行为)。生活被涵摄到行为模式之中。

一般性(不是针对特定的主体,而是针对某一类的主体),

确定性(对于行为的要求具体,准确,清晰,

而不是模糊性的要求),

应然性(规定性prescriptivity ,当为性,即

对行为的特定期待和价值指向)。行为的常

规性与当为性。常规性是事实性行为,其中

不包含对于行为的特定期待。

法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规则体系。发达的表现:体系性,程序性,确定性,具体性、等级性,与制裁的关联性、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法以权利和义务的为主要方式来规范社会关系。

第二,法的国家性。法与国家的关系。

法是国家所制定和认可的一种规则体系。是国家的公共权力所支持的规则体系。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法律制裁和国家强制是法律的保障力量之一。

法是一种高度制度化的规范体系,也是一种高度规范化的权力体系。

等级性的规范体系,体现着权力。

第三,法的正义性。在意志的背后蕴含着特定阶级或者群体的价值观。正义性与国家意志的潜在矛盾或者张力。

罗马法有谚:法源于正义,正义乃法之母。法总是反应社会中特定的价值理念和特定社会关于正义的制度安排。法首先反应的是社会中占统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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