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管理系统条例(再稿子)
轨道管理规章制度最新标准
轨道管理规章制度最新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行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列车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轨道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和乘客。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运营安全。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事故发生。
第六条乘客应当遵守车站秩序,依次排队上下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乘坐火车。
第七条乘客应当遵守列车安全规定,不得在车厢内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升应急处置水平,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车站管理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统一的车站管理标识,规范车站管理流程。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车站设施设备完好,保持车站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车站安保力量,确保车站安全。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车站秩序,保持车站站台畅通,便于乘客上下车。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车站安全规定,不得在车站内拥挤、奔跑。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车站安全管理,加装监控设备,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车站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置紧急情况。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主动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列车管理第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列车设备,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清洁列车内部环境,保持列车卫生。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列车安保力量,保障列车安全。
第二十条乘客应当按照车厢内指示行动,不得随意乱动。
第二十一条乘客应当遵守列车安全规定,不得在列车内大声喧哗。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列车安全检查,确保列车设备正常。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列车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置列车故障。
南昌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再稿)
南昌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城郊铁路、有轨电车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期主要是建设:运营期主要是交通局)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XXX平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指挥信号系统、监控系统、隔离设施、指挥岗亭、宣传栏和路面缓冲设施以及辅助管线等。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县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规划、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交通设施的建设纳入工程项目同步实施。
交通设施的建设方案由公安机关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规划提出。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安机关参加。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设施完好。
第九条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原状。
轨道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
轨道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轨道交通安全、保障运营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精细管理、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运营安全。
第五条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运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轨道运营人员,将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运营效率。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线路、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营安全。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运营计划,确保运营效率。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紧急应急预案,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应做好运营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工作,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改进服务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应做好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运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对发生的事故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应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紧急应对第十九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紧急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运营安全。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紧急情况的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对应急措施的实施结果,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第五章服务质量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监测服务水平。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全文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全文《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全文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房管、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轨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轨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学管理、高效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企业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分期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运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遵守施工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九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规章制度,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监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包括:行车安全、设施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人员安全等。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宣传,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轨道交通设施,不得干扰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14;81401;【批准日期】2015.11.20【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1.20【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2015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完整word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南昌市轨道交通》将于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根据该法规,制定了《南昌轨道交通乘客》(以下简称《守那么》)并正式对外。
条例提出,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局部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当场出具。
条例还,禁止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或者充气气球乘车;禁止携带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食品乘车;禁止携带宠物、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等,假设被发现拒不改正的,将会处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守那么》第7条规定,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6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人陪同下乘车,否那么导致的伤亡事故由其本人、家属或是法定监护人承当全部责任。
《守那么》第4条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局部的票款。
乘客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120分钟内出收费区。
超过上述时限,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车票金额缺乏时,乘客需补交超过局部票款。
但因地铁运营原因导致的除外。
《守那么》第13条规定,遇到轨道交通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平安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地铁运营单位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系统在城市交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营,需要制定相应的运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乘客安全、列车运行、车站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乘客安全乘客安全是轨道交通运营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之一。
为了保证乘客的安全,需要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包括安全警示、疏散指示等。
此外,车站和列车应配备监控设备,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1.1 车站安全管理在车站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提醒乘客不靠近铁轨边缘;车站应设立专门的安保人员,巡视站台,遇有人员聚集或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确保车站设备正常运行,如票务系统、电梯、自动扶梯等。
1.2 列车安全管理列车应加装防滑、防摔设备,确保乘客上下车的安全;列车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能够熟练运用应急设备,处理紧急情况;应设立监控控制室,监测列车的运行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二、列车运行合理的列车运行管理可以提高运输效率,缩短乘客等待时间,为乘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2.1 列车时刻表制定科学合理的列车时刻表,根据高峰期和低峰期的需求来安排列车运行的密度,确保运力充足;时刻表应公开透明,方便乘客查询。
2.2 车辆维护定期对列车进行维护,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减少故障率;建立检修记录和维护档案,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三、车站管理车站作为乘客上下车的重要场所,也需要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
3.1 车站设施车站应设置合理的出入口,保证乘客进出的便利性;在车站内设置舒适的候车区,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
3.2 车站服务车站应设有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协助乘客购票、查询信息等;车站应设置充电设备,方便乘客充电使用电子设备。
四、公共卫生管理公共卫生管理是轨道交通运营中一个关键的环节,为乘客提供一个干净、卫生的乘车环境。
4.1 车厢清洁定期对车厢进行清洁,保持车厢内环境整洁;加装垃圾箱,方便乘客处理垃圾。
4.2 防止传染病传播定期开展车厢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在车厢间传播;车站和列车应配备洗手设施,提醒乘客勤洗手。
南昌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再稿
南昌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再稿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南昌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城郊铁路、有轨电车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期主要是建设:运营期主要是交通局)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轨道线路管理规定范文
轨道线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轨道线路的安全、顺畅运营,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管理。
第三条轨道线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线路运行和维护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轨道线路的管理应当注重优化线路设置、提升线路运行效益、保障运营安全。
第五条轨道线路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工作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六条轨道线路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健全联络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轨道线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线路规划第七条轨道线路的规划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科学化,以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为导向。
第八条轨道线路的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确保线网紧凑、连贯,方便乘客出行。
第九条轨道线路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域特点和客流需求,进行细致调研和数据分析。
第十条轨道线路的规划应当注重与城市其他交通工具的衔接,形成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
第十一条轨道线路的运营应当按照运营计划进行,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轨道线路的运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第十三条轨道线路的运营应当加强车站管理,确保乘客出站方便、快捷。
第十四条轨道线路的运营应当加强线路维护,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轨道线路的运营应当加强对票款的管理,防止票款的遗失和误用。
第四章线路维护第十六条轨道线路的维护应当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轨道线路的维护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的巡检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第十八条轨道线路的维护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线路运行效益。
第十九条轨道线路的维护应当注重施工和维修的质量,确保维护工作的可持续性。
第二十条轨道线路的维护应当加强对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一条轨道线路的改造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线路扩建和优化。
第二十二条轨道线路的改造应当充分考虑线路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轨道线路的改造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轨道线路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轨道线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轨道线路的管理,保障运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轨道线路的管理。
第三条轨道线路的管理应当遵循维护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和提高运输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轨道线路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员培训和考核,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可行。
第五条轨道线路的管理范围包括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故障排除、安全检修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第六条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标准进行,保证线路的顺畅和安全。
第七条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包括线路清扫、道口清理、渗水排气等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
第八条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应当做到有计划、有序、及时完成,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轨道线路的日常维护人员应当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装备,保证自身的安全。
第三章轨道线路的故障排除第十一条发生轨道线路故障时,应当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
第十二条轨道线路的故障排除应当遵循快速、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线路能够尽快恢复运行。
第十三条轨道线路的故障排除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技能,能够迅速定位和修复故障。
第十四条轨道线路的故障排除应当配备必要的工具设备和备件,以备修复所需。
第十五条轨道线路的故障排除人员在进行维修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围环境的保护。
第四章轨道线路的安全检修第十六条轨道线路的安全检修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线路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七条轨道线路的安全检修包括设备检查、线路修复、防护设施检测等内容。
第十八条轨道线路的安全检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修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准确和安全。
第十九条轨道线路的安全检修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修工作,并填写相应的检修记录。
第二十条轨道线路的安全检修工作必须在停运期间进行,确保运营安全和顺利。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轨道线路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轨道线路管理档案,记录各项工作的情况和结果。
轨道线路管理规定范本
轨道线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线路的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的出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轨道交通线路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线路维护、设备检修、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三条轨道线路的管理应依法合规,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同时,应注重环境保护,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资源。
第四条轨道线路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所有利益相关方一视同仁。
第五条轨道线路管理应优先保障乘客出行的权益,确保运营安全和运行效率。
第六条轨道线路管理应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轨道线路管理应注重信息公开,主动公布有关线路运行、工程进展、设施设备、运输质量等重要信息。
第八条轨道线路管理应加强员工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线路管理第九条轨道线路的管理应包括线路的安全、正常运行和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十条轨道线路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十一条轨道线路的正常运行管理应加强列车运行的监控和调度,及时处理燃火、故障、故障、碰撞等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轨道线路的设备维护保养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实际情况制定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修和检查。
第十三条轨道线路的维修工作应及时、彻底地解决各类故障,保障线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轨道线路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记录制度,记录各类数据和信息,为运营管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轨道线路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决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轨道线路的安全管理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排查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轨道线路的安全管理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轨道线路的安全管理应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指导乘客正确使用设备,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轨道线路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轨道线路管理规定(4篇)
轨道线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线路的管理和运营,确保乘客的乘车安全和运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轨道线路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有轨电车等。
第二章轨道线路的划分和命名第三条轨道线路根据运营区域和功能划分,命名规则如下:1. 城市轨道交通:以城市名称缩写+线路功能类型+序号进行命名,例如:A线、B线、C线等。
2. 地铁:以地理位置或特定区域+线路功能类型+序号进行命名,例如:1号线、2号线、环线等。
3. 有轨电车:以城市名称缩写+线路功能类型+序号进行命名,例如:A线、B线、循环线等。
第四条轨道线路的划分和命名应当与城市规划相一致,统一命名,不得混淆和重复。
第三章轨道线路的运营管理第五条轨道线路的运营管理包括列车运行、车站管理、设备维护等。
第六条列车运行的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列车应当按照定时发车的方式运营,确保乘客的出行需求。
2. 列车应当按照设定的速度运行,不得超速或低速运行,确保行车安全。
3. 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列车开车和停车,确保运营秩序。
第七条车站管理的规定如下:1. 车站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维护好车站设施设备,确保乘客的乘车环境。
2. 车站应当设置明确的出入口和安全通道,并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3. 车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售票窗口和自动售票机,方便乘客购票。
第八条设备维护的规定如下:1. 对于轨道线路上的电气设备、信号设备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维护和检修周期进行维护。
2. 设备维护应当采取科学的维修方案,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 设备维护应当及时响应,对于设备故障应当及时处理,避免对运营影响。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轨道线路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2. 预防为主,采取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3. 综合管理,各部门进行联合管理。
第十条轨道线路的安全管理包括乘客安全、设备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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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城郊铁路、有轨电车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期主要是建设:运营期主要是交通局)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影响。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根据规划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设施保护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
控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三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作业单位的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资料。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可共享的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管理系统,并在对有关工程进行行政许可时提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的施工要求。
第十六条禁止损害、毁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电力、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讯需要。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导向标志应当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统一设置。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的整洁卫生,保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轨道交通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保卫和消防的义务:(一)组织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二)预防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轨道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治安、消防防范义务。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二十四条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由市轨道交通集团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四)强行上下车;(五)不按规定购票乘车,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追索后仍拒付票款;(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二)在车站、站台、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在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五)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六)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等,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厢内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第三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以方便乘客了解的方式在车站明示常见危险品的目录。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四)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五)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控制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八)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九)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