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概述:在日常的驾驶中,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当发生事故时,确定责任的主次关系对于双方的保险赔偿和法律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是在事故责任划分上的一种依据,它旨在理顺车辆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本文将介绍车辆主责和次责的定义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
一、车辆主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主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直接负有事故原因和过错的一方。
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1.轻微事故主责轻微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损害较小,车辆不需要进一步修理的情况。
轻微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负责,其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2.一般事故主责一般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需要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情况。
一般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
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3.重大事故主责重大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交通设施损坏等情况。
重大事故主责的赔偿标准较高,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相应的赔偿金等。
二、车辆次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次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但造成事故的一方也承担了部分责任的情况。
车辆次责的赔偿标准相较于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1.次责的认定次责的认定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一般情况下,次责的比例在车辆事故责任划分中会明确规定。
2.次责的赔偿标准次责的赔偿标准较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部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1.共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无法单独划定主次责任。
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按照各自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无责事故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中存在第三方原因或者不可预测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车辆双方均无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原理
事故责任认定原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故,无论是交通事故、工作事故还是其他类型的事故,对于责任的认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事故责任认定原理是一套用于确定事故责任的规则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探讨事故责任认定的原理和相关内容。
1. 原则一:事故责任主体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首先需要确定事故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公共机构等。
对于交通事故而言,驾驶员往往是首要责任主体。
而对于工作事故,雇主或者相关管理人员也可能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2. 原则二:因果关系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
只有明确事故导致的损失与责任主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只有证明驾驶员的不当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才能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
3. 原则三:过错构成过错构成是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相关规定,要求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主体拥有过错或疏忽的行为。
通常,过错构成指的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等行为。
例如,在工作事故中,如果雇主没有提供适当的安全设施或违反了相关的工作安全规范,就可能构成过错。
4. 原则四:证据证明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无论是目击证人的陈述、事故现场的照片还是相关的文件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在检查证据时,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也需要注意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5. 原则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不仅涉及到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责任通常由受害方请求赔偿,而刑事责任则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
在事故责任认定中,需要明确区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确保对责任的正确认定。
综上所述,事故责任认定原理是一套用于确定事故责任的指导原则和规则。
在认定事故责任时,需要考虑责任主体、因果关系、过错构成、证据证明以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因素。
事故定责标准
事故定责标准事故定责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的过程。
事故定责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事故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我国,事故定责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交通法规。
交通法规是最基本的事故定责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如果事故发生时有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那么该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如果一方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该方就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定责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考虑到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行为、情况和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较轻,而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较重,那么责任认定上会更有利于轻过错方。
三、证据。
证据是事故定责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准确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从而确定事故定责标准。
四、保险公司规定。
保险公司的规定也是事故定责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公司的规定也会对事故定责标准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之,事故定责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情况来确定的。
在事故定责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交通法规、事故责任认定、证据和保险公司规定等因素,从而做出准确、公正的事故责任认定。
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在交通出行中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出行,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详解步骤帮你了解认定的全过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详解步骤帮你了解认定的全过程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发生的因交通参与者之间的行为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的事件。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确立事故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事后的处理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步骤,帮助你全面了解认定过程。
一、事故现场勘察当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且等待交警的到来。
交警到达现场后会进行勘察,包括对车辆、人员以及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
在现场勘察中,交警会绘制勘查图,并对行车路段进行测量。
同时,交警还会采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录音等,以便后续的责任认定和调查。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书面报告交警进行现场勘察后,会结合事故现场情况、车辆损坏情况、事故参与者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初步确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法正确划定责任主体,对肇事者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责任认定过程中,交警会制作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向当事人出具。
该书一般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参与者的情况、事故责任认定、证据材料等内容。
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异议申请。
三、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程序当事故参与者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在进行复议申请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复议机关会重新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评估。
如果复议机关认为交警的责任认定存在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复议机关会出具一份复议意见书,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四、司法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裁决。
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察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意见书等。
法院将基于证据进行审理,并对事故责任进行最终的判决。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道路管理者。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的身份,以便进行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完全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主要负有责任,但与其他方也有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虽然造成事故,但责任较轻。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勘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等执法人员会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
他们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如车辆的停放状况、车辆的受损程度、事发地点的交通标志等,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
2.证人证言:当事人和目击者对事故的经过有不同的记忆和观点,因此,为了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
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连贯性和可信度,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交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会根据勘察结果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份书中会明确标明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
四、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过错原则: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如果其存在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的过错行为,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据原则: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不能根据推测或主观臆断进行判定。
3.事故数额原则:在事故中,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通常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4.道法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责任认定准则。
五、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保险理赔、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和法律纠纷解决上。
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索赔和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按照事故发生主体的法律性质以及事故本身发生原因和结果,以及事故当事人的本人行为情况,依据人身伤亡事故补偿责任保险条例,分别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这两方面对责任认定作出具体说明。
1、机动车驾驶人责任认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具备有效的驾驶资格证,遵守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规定,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制止交通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危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处理。
2、其他交通参与者责任分担
机动车参与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配合机动车驾驶人处理相应的责任。
除了非机动车行人,其他有关交通参与者也应当负有责任,比如车辆驾驶员应当警惕前方行人,尊重红灯停车的规定,维护行人方便行走姿态,尊重他人行车权而自我保护,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切实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道路交通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发生事故后都会进行责任划分,这个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
对于责任主体的划分一般都会有不同的方案,有的时候我们还会有很多主体一起负责的情况。
接下来就有我为您解答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
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
1、机动车方因为,机动车作为动车,其使用者与所有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
(1)当被盗抢的机动车肇事时,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2)雇员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意洽承担连带责任;(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时,出借的车辆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我国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呢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此以机动车按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前提。
3、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当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民法典交通事故司法解释(2023年新交通责任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哪些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serve as a textbook of life for peopl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哪些导读:1、出借、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实际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连环购车,车辆已完成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车辆买受人。
一、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哪些1、出借、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实际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连环购车,车辆已完成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车辆买受人。
3、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车辆已完成交付但车款未全部付清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车辆买受人。
4、职务行为的责任主体(1)公车公用,由用人单位是责任主体(无过错责任)。
(2)公车私用,按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对员工和车辆的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挂靠车辆的责任主体(有挂靠合同且合同对购车款、车辆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主体、税费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无论挂靠是有偿还是无偿,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通事故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其特殊在于是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与车辆发生撞击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
由于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越来复杂,具体有一下几种情况:一、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运输公司自己所有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6、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解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通过对交通事故相关证据的分析与判断,确定事故责任方和责任大小的过程。
在科目一考试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做详细解析。
第一条: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无过错方,追究有过错方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驾驶行为及交通规则,确定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
第二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包括:1. 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的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言是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2. 现场勘查: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人员会对现场进行勘查,包括测量撞击痕迹、车辆停放位置等,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3. 图片和视频:现代技术使得人们能够方便地记录事故现场,图片和视频的提供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
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正式文件,是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事故发生时直接违反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的一方所承担的责任;间接责任则是指因其他交通参与方存在违规行为而间接导致事故的责任。
第四条: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承担事故的主要原因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次要责任则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主要责任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特殊情况下责任的认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无法确定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无法明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此时可能会判定为无责任。
2. 全责和同等责任:在一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全责或同等责任,即各方均应承担相同比例的责任。
3. 紧急避险责任认定:在一些紧急避险情况下,对非过错方的情况下,责任认定规则可能不同。
总结: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之一。
车辆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车辆责任事故划分标准一、引言在日常的交通运输活动中,车辆责任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车辆责任事故划分标准是交管部门根据事故成因和责任归属,对交通事故进行划分和认定的依据,是衡量车辆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责任的重要标准,对于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车辆责任事故的定义车辆责任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由车辆运输过程中的交通违章行为或者操作失误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责任事故是指车辆行驶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由车辆本身或者车辆驾驶员的行为或者操作失误所致的交通事故。
三、车辆责任事故的划分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车辆责任事故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事故成因划分标准:(1)主要责任:指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责任者应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2)同等责任:指造成事故的责任不清晰或者责任难以划分的情况,交通行为人或造成事故的多方都应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3)次要责任:指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次要责任者应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2.事故责任人划分标准:(1)驾驶员:指车辆驾驶员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由于交通违章行为或者操作失误,导致车辆责任事故的责任人。
(2)车辆:指车辆本身因技术故障或者设备损坏,导致车辆责任事故的责任人。
3.责任事故认定标准:(1)严格认定原则:对于存在明显违章行为或者恶劣行为的交通事故,应严格认定责任。
(2)事实清楚原则: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应依据证据和事实判断,不能主观臆断。
(3)客观公正原则: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客观公正,不能受到人情因素、地域因素、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
四、车辆责任事故的划分问题在日常的交通运输活动中,车辆责任事故的划分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进行科学、公正的划分。
在划分车辆责任事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适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规,进行责任事故的划分,不能主观臆断。
2.要充分考虑事故成因,根据事故成因的不同,合理划分责任。
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什么规定发⽣交通事故后,往往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和财产损失,造成⼈⾝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的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有什么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赔偿。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程序有哪些1、当事⼈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起三⽇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书⾯复核申请后五⽇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通知当事⼈。
(1)任何⼀⽅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2)⼈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批准逮捕的;(3)适⽤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时发⽣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通知各⽅当事⼈。
3、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之⽇起三⼗⽇内,对下列内容进⾏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法律是否正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当事⼈到场,听取各⽅当事⼈的意见。
发生交通事故 为何机动车一般要承担全责或主责
发生交通事故为何机动车一般要承担全责
或主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规定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严格责任。
在严格责任中,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但与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
很多机动车驾驶人到法律事务所学习,为何非机动车撞在他们的车上,还要他们承担全责或主要责任?法律阐明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规定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严格责任。
在严格责任中,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但与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
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
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遵守交通法规中的机动车行驶规则,而且还要遵守法律中有关机动车的驾驶规则,这就是因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而应该比行人多承担的注意义务。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即使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绝不是机动车驾驶人放弃履行其注意义务的理由,反而更应提高警惕,防止事故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即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只有行人严重违章,机动车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还是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认定担主责,否则都是机动车担全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体主要有哪些_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体主要有哪些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作为责任认定主体会就事故的责任划分会进行一定判定。
责任划分之后,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受害人人身损害、车辆或公共设施的损坏等等都将按责任由肇事方进行比例承担。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体主要有哪些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体主要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当地交通警察大队作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当地交通警察大队作出。
司法实践上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作出。
也即是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
有利的一面是对案情了解、熟悉,不利的一面是容易带个人主观片面性。
而从刑事司法证据的角度加以深入的分析就不难看出,侦查人员同时又作出对案件起关健、决定作用的证据,显然是不符合刑事诉讼原则要求的。
二、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1、对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认定的主体不同。
前者是由交警部门依行政职权确定,后者是人民法院依司法审判权确定。
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能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证据之一,而非确定民事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唯一标准。
2、对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所遵循的原则不同。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遵循过错原则,即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全部过错的为全部责任。
而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遵循混合原则,即某些情况下遵循过错原则,某些情况下遵循无过错原则。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体主要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当地交通警察大队作出。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
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大小确定。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驾驶员:如果是由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车主:如果车主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车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辆驾驶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都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4.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无论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如果在使用车辆时出现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司机违法逃逸致人死亡案例描述:小明在绿灯亮着的情况下,骑着自行车过马路。
这时,一辆小车闯红灯撞上了小明,导致小明当场死亡。
司机违法逃逸,警方通过调查找到了司机。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法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案例描述:小红骑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不慎撞上了一辆小轿车,摔伤了手臂。
小红认为是小轿车的驾驶员闯红灯导致了事故。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如果证明是机动车的驾驶员有过错,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小红应当先行报警寻求救助,然后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损害赔偿。
3.驾驶员与乘客受伤案例描述:小张开着车载着小李,突然遇到一辆闯红灯的卡车,导致小张的车与卡车相撞。
小张和小李都受伤了。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危险。
第七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3. 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一方违反路权,另一方违反安全规定,则 前者主要责任;
双方都违反路权和安全规定,情节严重者 负主要责任; 无法区分情节严重的,双方同等责任;
第七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二节 刑事责任及其追究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1. 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 关系。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社会关系 的整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如共同安全、 公民人身权利、财产等; 直接客体是指犯罪直接侵害的客体,如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和 物; 交通肇事所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七章
事故分析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B
A
第七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4. 装载事故 刘某驾驶满载石灰的解放牌大型自卸车,由南 向北行驶,当超越同向骑摩托车人王某时,因 当时风较大且路面不平,汽车装载的石灰撒落, 顺风飞扬,将王某双眼迷住,王某急忙采取行 动并向左侧打方向,将路边一骑自行车的人撞 倒,致使受到轻伤。 刘某违反《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装载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 飞扬、流漏物品,须封盖严密”,引起事故, 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事故分析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5.驻车事故 李某驾驶汽车行驶在弯曲的盘山路上时,突然遇到雨雪天 气,李某将大吨位载货车驶入山角的转变处,停在路边, 准备在货物捆好,未开启宽灯和尾灯。此时,一辆轿车高 速驶来,当其驾驶员突然发现路边停放的大吨位载货车时, 急忙左转方向,并紧急制动,但由于车速太快,距离过近, 致使两车相刮。 李某违反《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在夜 间或遇风、雪、雨、雾天时,须开宽灯和尾灯,”以及《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交叉路口、铁路路口、 弯路、窄路、桥梁、隧道以及上述地点20米以内,不停停 车”,轿车驾驶员超速驾驶且未注意瞭望,采取措施不当, 双方负同等责任。
法律视角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界定
法律视角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界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与界定是法律领域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和交通流量的加大,交通事故频发,因此对于事故责任的明确划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与界定。
一、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以及道路管理者等。
这些主体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不同的责任。
2. 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通常以过错责任为主要依据。
即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
3. 整体责任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事故中的某一方过错较轻,但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需要对整个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根据以上原则,具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单方责任:当事故中的一方明显过错,且另一方无过错或过错较轻时,可以判定为单方责任。
例如,某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此时该驾驶员需承担全部责任。
2. 同等责任:当事故中的双方均存在过错,但过错程度相当时,可以判定为同等责任。
此时,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责任。
3. 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当事故中的双方过错程度不等时,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过错较重一方需承担主要责任,而过错较轻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4. 共同过错责任:有时候,事故中的双方都存在过错,且双方的过错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可判定为共同过错责任。
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责任。
三、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这些法律依据为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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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机动车数量剧增,由于其本身的便利性和舒适性,大大的改善了人们的交通出行状况。
但与此同时,人们对机动车本身的所特有的高度危害性财产都遭受了严重损失,由于情况复杂,人们往往难以准确认定事故认识严重不足。
近年来,大型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人身和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主体,也成为了一个热点的社会话题。
我国于2004年5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一系列的重要问题。
但是,由于该法对于有些问题并未明确加以说明,引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如何认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旨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认定标准予以一定的探讨,并对实际生活中一些比较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情况进行分析。
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意义。
第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不同的国家对该主体都要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但是,其称谓和界定都大相径庭,如果要深究其原因的话,主要还是由于各国对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一样所导致的。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该主体用“机动车一方”、“有过错一方”进行表述,对该主体概念没有明确的加以界定,其后果就是人们对主体认定不明、认定混乱,致使实践和理论有分歧。
在当今世界,以德国型和日本型为主要的认定标准,我国目前通行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以日本的“二元论”,即“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为判断标准。
但是,这种东西本身就是比较抽象的概念,我国立法中也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何适用这两个概念。
第二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类型化分析我国2004年开始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经过2007年和2011年的两次修订,相对来说,已经有了很大进步。
但是,其中有些问题还是没有说清,或者是规定太过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时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本文针对其中几种比较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的不足与完善本部分简略的阐述了一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立法和司法状况,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目录摘要 (1)关键词 (2)绪论 (4)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6)(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概念 (6)1、机动车及机动车交通事故 (6)(二)、国外的一些认定标准 (6)1、德国理论通说 (6)2、日本理论通说 (7)(三)、我国法学界的通说 (8)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9)(一)、雇佣关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10)(二)、车辆买卖中未过户的情形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11)(三)、出租、出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12)(四)、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情况下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 (14)(五)、非法买卖拼装机动车或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14)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的不足与完善 (17)(一)、立法不足 (17)(二)、司法不足 (17)(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完善 (17)绪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机动90车和非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成为世界(非)机动车数量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但是,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也是逐年递增,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化,为了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我国法律界和实务界也在不断的研究新的解决方法。
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由于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加之我国各地市以上的政府都有立法权,各地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也是大相径庭,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不管是对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有重大意义。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概念1、机动车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在正式开始论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之前,本文需要先明确几个相关的概念。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关系中,车的要素是其客体要素,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要素,也是最为重要的要素,如果没有机动车,也就不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了。
在我国,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有利于更好分配两者的事故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为人的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在本条条文中,其实有很多地方很模糊。
第一,车辆一词具体指那些车,到底是只是指机动车还是既包括机动车又包括非机动车;第二,人的过错是什么呢,到底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还是驾驶人还是行人呢,这些都不是很明确。
对于社会中一些特殊而复杂的案件,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二)、国外的一些认定标准1、德国理论通说德国是这么规定的:机动车运行之际致人死亡、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或者物品受到损失时,该机动车的保有者,对受害人负担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的义务。
德国理论中,明确了责任主体,即机动车保有人,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偷盗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责任是保有人,即偷盗者,而所有人无责。
在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指明了保有者的定义:为自己的目的而使用机动车,并对该使用的必要的机动车有事实上的处分权的人,或者在事故发生的当时,将机动车作为自己的目的而使用,并且关于该机动车的这些使用为前提的处分权的人。
其处分权是指在运行上的自由处分,在处分权的规定上,德国并不是要求必然法律上的权利,也可以以事实或经济为根据作出推断。
2、日本的理论通说目前,世界上应用的最为广泛的理论,则是日本的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理论。
前者是指只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物的经营者才能预防和减少由危险物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现实危害。
一般来说,这两种人对于那些活动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是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他们应当承担责任。
而机动车属于危险品,也符合这种理论,机动车所产生的侵害当然就应当由危险物的支配者或者危险活动的经营者负责任。
罗马法中有一句法谚,即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谁受益谁负责,报偿理论则来源于此。
每个人都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追求自身的利益,例如,奥地利法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界定为“对机动车辆以自担风险的方式使用受益并且拥有作为使用受益前提条件的支配力的人”就是该原则的体现。
运用上述原则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即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为标准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按照某些学者的解释,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一般指因机动车运行本身而产生的利益的归属1。
想要判定某人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主要要看该机动车的运行是否在事实上或经济上处于支配管理地位和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本身是否获得利益两方面加以认定。
(三)、我国法学界的通说就当前而言,我国民法学界认为:二元说即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与我国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和“谁行为,谁负责”原则的基本精神一致,因此该学说也成为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
2但是,这种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是有缺陷的,下文会有讨论。
1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本,第29页。
2牟建川:《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版本,第6页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类型化分析我国《道路安全法》回避了一个问题,即并没有明确机动车一方到底是指机动车所有人还是机动车使用人。
前者责任主体与机动车驾驶行为主体是同一个人,行为人也就是责任人,在这种情况下,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时,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致害后果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既是机动车运行活动的第一支配者,又是该运行利益的最终既得者,当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由自己来承当事故责任。
该问题的主要争议在于对后者的认定与把握。
机动车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也就是当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支配权和所用权相分离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对支配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时其主体的确定,可以分三种情形来区别认定责任主体。
第一,基于非机动车保有人的意思而导致的支配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主要包括盗窃驾驶、抢夺驾驶、抢劫驾驶、擅自驾驶等情形;第二,基于机动车保有人的意思而导致的支配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主要是包括出租、友情出借、挂靠等情形;第三,机动车未过户肇事、保管机动车肇事、所有权保留情况下机动车肇事责任认定赔偿等。
根据现有理论,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该本着运行支配理论分担肇事责任;关于第二种情形,应该结合运行支配理论与运行利益理论具体区分责任主体;针对第三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保有人不承担责任,而是有机动车驾驶人独自承担责任,当然,机动车保有人在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事故责任主体认定较为复杂,如何根据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具体而准确的判断,需要司法机关以实践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国交通法律法规正在不断的完善中,在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较为复杂的责任主体认定时,即要做到符合法律规定的普遍性原则和标准又要做到实现个案的公平和正义,本文列举了以下几种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特殊情形,对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一)、雇佣关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21世纪是一个经济高度发展的时代,交易频繁的程度远超与过往的任何一个时代,商业规模化已经成为市场的主旋律,雇佣关系随处可见。
然而,由此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受雇佣者在受雇佣期间,因执行任务而造成的侵害由谁负责呢?在本文中,我要讨论的是当机动车所有人雇佣他人运行车辆给他人造成损害,谁应该负责?可见在这种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与该国在雇佣人责任上的立法类型密切相关。
关于雇佣人责任,各国民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在英美法系中,他们将此种责任制度称为代替责任制度,明确了雇佣人对其受雇佣人从事职务时因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应该付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