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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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编与编制管理制度

人员定编与编制管理制度

人员定编与编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合理调配和管理企业资源,保证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确保人员编制和配备与企业实际需要相适应,特订立本制度。

2. 本制度的订立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政府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体制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职工的人员定编和编制管理事宜。

2. 本企业将依据业务规模、生产需求、市场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部门的编制和人员配备。

第二章人员定编管理第三条人员定编原则1. 人员定编原则上以岗位个数为基础,参考岗位职责、工作量和工作强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 招聘岗位不得低于最低编制要求,企业在编制限度内依据实际需要可以有超编或核准低编情况。

第四条人员定编程序1. 各部门在提出职位定编需求前,必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岗位职责和需求报告,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2. 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各部门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结合编制布置,审核并提出定编建议,报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

3. 定编建议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相关部门下发通知,将具体定编人数明确告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人员定编调整1. 当职能部门调整或合并时,相关部门需要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员调整的增补或裁减申请。

2. 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调整申请后,依照岗位职责和需求重新审核,并提出相应的定编调整建议,报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

3. 定编调整建议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相关部门下发通知,将具体调整人数明确告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并进行相应的人员调配工作。

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六条编制管理原则1. 编制管理以实际需求为基础,以合理、科学、经济的方式调配编制。

2. 对于企业未使用的编制,应及时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

第七条编制调整1. 当企业经济发展、业务调整或市场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编制时,各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2. 人力资源部门依据编制调整申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重新评估编制需求,并将调整建议提交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泥项目核准。

2.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现有装置改造项目,精对苯二甲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纸浆、制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4.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制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放开和取消的价格收费类事项。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按规定交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2.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定价职责转移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平衡调整公布全省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拟定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职责转移到国土资源部门。

4.省级储备粮竞价底价定价职责转移到财政部门。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非省主干输气管网、非跨地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下放的有关价格收费类事项。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的职责。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核准。

2.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新建乙烯项目。

3.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新建对二甲苯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

4.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铁矿开发项目核准。

5.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非新增产能项目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2•【文号】国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7.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二)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商务部。

2.将国际职员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石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挂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撤销市政务公开和服务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政务公开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延政办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1日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延安市市本级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编办发〔2017〕116号),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交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市卫计局、市文广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畜牧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办、市金融办等28个部门承担的10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电子政务办;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工商局。

(三)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归并整合审批职责,成立行政审批科,整建制进驻市为民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接受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双重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职责。

(三)将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职责、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废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对策,负责全市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工作。

(四)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城市环境保护考核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行政人事规章制度(五篇)

行政人事规章制度(五篇)

行政人事规章制度第一节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____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

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2.副总经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____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5•【文号】国办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五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国家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今后按此要求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国家能源局。

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2.取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3.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4.取消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5.取消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6.取消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7.取消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8.取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9.取消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10.取消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11.取消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2.取消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3.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4.取消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5.取消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衡政办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国民经济运行调节、节能监管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将市监察局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将市委组织部的援疆工作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将原市煤炭工业局的拟订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将原市经济技术协作办统筹协调区域合作,承担市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及省内大型电站库区的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机构编制科二、责任人行政机构编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全面工作,并对科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人员编制事项核准责任人科长、副科长,承办人具体办理。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三)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四)《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五)《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六)《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四、核准围市直党政群(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及编制的调整与分配必须依法依规按管理程序进行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

五、办理条件(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含审批)的依法依规必须审(报)批的事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十四、十五、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第一、第三、第五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二、三、六,具体包括:(1)履行市直党政群(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日常管理,界定不同单位类别的编制使用围,清理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事项;(2)在编制限额,审核市直党政群(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在同一层级、同一编制性质、同一经费渠道的人员异动、聘用;(3)负责市直党政群(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各种编制的下达分配。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的依法依规必须审(报)批的事项,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二、三、六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一、二、三,具体包括:(1)凡涉及市直党政群(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人员编制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2)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层级调整行政编制;(3)审核市直党政群(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不同编制性质、不同经费形式的人员异动或跨层级异动人员以及公开招录人员计划。

使用空缺编制、核销人员编制办理程序的通知

使用空缺编制、核销人员编制办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职数)、核销人员编制办理程序的通知编发[200 ] 号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办…200 ‟号)和市编委•关于印发†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编…200 ‟号)精神,扎实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对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职数的办理程序明确如下:一、使用空缺编制的办理程序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后,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空缺的人员编制补充工作人员的,于每年12月底前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编申请。

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用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人员编制的使用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指标,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后,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

具体操作程序依次可细分为申请、核准、入编、告知。

1、申请对照市编委市编…2007‟3号文件精神,符合申请使用空缺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填报•使用空缺人员编制申请表‣一式一份。

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申报。

2、核准。

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用编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填发•核准使用编制指标单‣,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用编指标。

有用编指标的部门、单位凭•管理证‣和•核准使用编制指标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作人员录(聘)用、调动等事宜。

3、入编。

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人员入编业务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在网上审核并反馈信息。

单位在提交业务申请后,及时上网查看受理情况,看到“审核通过”的信息后,即可持•管理证‣和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有关人员录(聘)用或调动手续以及工资关系转移等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并变更•管理证‣的相关内容。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区行政审批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区党工委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实验区有关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推进实验区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制度改革。

(三)牵头推进实验区营商环境建设,研究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跟踪督促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落实。

组织开展全区营商环境评估和绩效考评。

负责实验区权责清单的组织制订及动态管理工作。

(四)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关规定,对全区行政权责清单内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应急、保密事项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

(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自然资源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拟订“智慧岛”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统筹管理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信誉体系建设工作。

(七)负责集中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数据,建设数字档案馆,利用大数据催生新业态。

(八)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九)完成区党工委和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职能转变。

1.将原分散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推进营商环境建设职责,进一步明确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牵头实施。

2.将原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的招标方式核准、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的交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的水利农业林业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的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监管以及其他部门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统一划转给区行政审批局承担。

3.将原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智慧岛服务管理中心承担的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统筹管理全区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设施建设及数据安全监管,信誉体系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责划归区行政审批局承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6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下机场扩建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乳制品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年产50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6.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7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投资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将企业投资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00吨及以上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将企业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以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4.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之外其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总则第一条概念:本制度所指的人员编制指的是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也就是“定岗定编”。

第二条目的:为科学配置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同时严控人力资源成本,特制订本规范。

第三条依据:以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依据。

第四条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按比例选拔,最少岗位,规范化严控成本的原则。

根据业务期间企业的经营目标,本着精简机构,节约用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进行配备,做到各类人员的比例要协调走专业化道路。

第五条确定方式:员工总数量按价值量(如人均毛利、人均产值、人均利润等)确定。

其中:普工类可按价值量或产值确定;职能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比例确定,即骨干按本单位人数3:1的比例进行确定;主管按单位人数的5:1进行确定;3人及以下的单位根据工作职能的需要只设一个主管级负责人,4人及以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职级负责人,5人级以上的单位可设正职级负责人。

第六条定编时间确定员工级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骨干和主管级的选拔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副职及以上级别的选拔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

第一章人员编制的拟定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编制分为年度编制、半年修订及季度修订,以确保编制的适应性。

第八条人力资源编制计划原则在每年的12月份,以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依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人力资源部拟定编制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每年5月和11月中旬组织各部门填写本年度骨干和主管的人员编制建议,按《员工晋升管理制度》的要求填写;每年的10月中旬组织各部门填写本年度副职及以上人员编制建议。

各部门在提出本部门编制建议时,要以部门年度经营目标和现有人员情况为依据,首先进行岗位分析,科学核定,避免因人设岗,严控人力资源成本。

第十条各部门提交编制建议时,需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岗位说明书,在岗调查和岗位设计的基础上,提出该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绩效指标和入职条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鲁政办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发展改革委“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管理和安排省基本建设基金职责。

2.取消下达普通中专招生计划职责。

3.将稀土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将协调指导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省医改办(省医管办)。

5.将省管异地商会管理职责划入省工商业联合会。

6.将外省(区、市)驻山东办事机构登记管理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局。

7.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3.负责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4.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

5.负责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和服务业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荆政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2日荆门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关于设立荆门市行政审批局的批复》(鄂编文〔2016〕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审批局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4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行政审批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荆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荆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的职能。

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能。

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承接的职能。

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划入的职能。

将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文体新广电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外侨旅游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民防办、市食药监局、市招商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产局、市房管局、市园林局等26个部门承担的108项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将原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行政审批相关法规,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它主要指的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人员编制、人事安排等工作在进行之前需要经过一定审批流程和核准程序,并且必须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开展工作。

下面我们就详细阐述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一、前置条件在制定和实施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之前,需要首先确立基本前置条件。

1.明确审批范围:明确应该被审批的范围,如该审批范围涉及哪些人员、涉及哪些程序等。

2.制作指引:设计一份详细的指引来规范审批的流程和程序,指导申请人逐步进行申请和核准。

3.统一流程:制定一套严谨的审批流程,保证每一个流程节点必须有实际操作过程加以限制。

4.文件管理:针对审批结果,必须做好形式化的登记记录及档案存储。

二、审批流程制定好前置条件后,就可以着手制定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1.申请:申请人必须按照所规定的流程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也可以在流程节点进行提交,如上传国家统一平台。

2.初审:审批人员责任人进行初审,评估该申请是否符合所规定的审批条件,如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员的人员和支付情况等。

3.复审:经过初审后,申请人所需要的材料会进行复审,这一步所需要的时间较长,要求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术群体的支持。

4.审核:经过细致地评估和调查后,审批人员会进行最终的审核,决定所要核准的编制,同时告知申请人有关决定。

5.登记:在核定后,必须进行登记和档案保存,以便随时查询和统计。

三、流程控制流程控制是最为关键的一步,而且它对整个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1.完善文件:一旦出现问题,企事业单位必须迅速补充相符合标准的文件。

2.岗位责任:必须对每一个环节进行明确细化的责任分担,确保岗位责任的合理性和明确性。

3.流程监管:监管流程目的是保证流程中每个步骤的合法、规范和公正,拥有完善的制度和体系。

4.定期排查:定期排查是通过内部和外部审核、访谈等方法,发现和解决流程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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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机构编制科
二、责任人行政机构编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人员编制事项核准责任人科长、副科长,承办人具体办理。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四)《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五)《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
(六)《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四、核准范围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
属事
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及编制的调整与分配必须依法依规按管理程序进
行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

五、办理条件
(一)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含审批)的依法依规必须审(报)批的事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十四、十五、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第一、第三、第五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二、三、六,具体包括:(1)履行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日常管理,界定不同单位类别的编制使用范围,清理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事项;(2)在
编制限额内,审核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在同一层级、同一编制性质、同一经费渠道的人员异动、聘用;(3)负责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各种编制的下达分配。

(二)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的依法依规必须审(报)批的事项,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二、三、六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一、二、三,具体包括:(1)凡涉及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人员编制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2)在中央批准
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层级内调整行政编制;(3)审核
市直党政群(民主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不同编制性质、不同经费形式的人员异动或跨层级异动人员以及公开招录人员计划。

(三)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增加编制的部门(岗位)或政策性安置人员增加编制;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要求,且单位工作岗位需要、编制有节余、经本单位党委(组)研究同意或主管部门批准。

(四)办理方式分经编办办公会批准、编委会议批准。

对同一层级、同一编制性质、同一经费渠道的人员异动、聘用,各种编制的下达分配,由编办办公会研究即可;对要求公开招录、直接选拔特殊专业人员和跨层级异动不同编制性质、不同经费形式的人员或专题增加编制的,由科室调研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讨论,再报编委会议研究确定。

六、申报材料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凡涉及人员编制事项,均必须申报。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具体内容如下:
(一)录用、聘用、调配人员事项。

(1)政策性安置(指军队转业干部)及组织任命人员(指市委、市政府任命),申报单位要填报《衡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批表》(以下简称“进编申报表”),并附安置分配表或组织任命文件复印件;(2)公开招录人员,要填报招考申报计划,待省(市)完成招考工作下达录取通知书后,再填报人员进编申报表;(3)选拔特殊专业人员,要递交选拔报告及选拔方案,选拔
人员试用期满后,要专题递交“关于办理选拔XXX同志进编手续的报
告”及人员进编申报表,参与选拔过程的单位要在“关于办理选拔XXX 同志进编手续的报告”上加注意见;(4)调入或聘用人员,要递交“关于申请调入(聘用)XXX同志的报告”及拟调(聘)人员的进编申报表;
(二)编制事项。

要专题递交“关于请求增加我局(委、办)行政(机关后勤服务事业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请示” ,必要时,要附相关政策依据或会议文件资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拟公开招录单位递交招考申报计划后,承办人根据单位申报招考人员数量,认真核对申报单位人员编制数量,并将情况分别报告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对招考数量相对较大的,要根据主管
领导批示意见,向编委领导起草“关于市XXX单位公开招考X名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根据编委领导批示,再核准申报单位招考人员数量。

(二)政策性安置(指军队转业干部)、组织任命(指市委、市政府任命)及公开招录人员的进编,由承办人对照当年军转安置分配计划表、市委市政府任命文件及录取通知书进行初审后,再将进编申报表呈送分管领导、主
管领导审批。

承办人按照主管领导的批
示意见,5 个工作日内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进编手续事宜。

(三)对单位要求选拔特殊专业人员的,要向编委领导起草“关于市XXX 要求公开选拔X名特殊专业人员的意见建议”,根据编委领导批示,5 个工作日内要函复呈报单位及市直相关工作部门。

(四)选拔人员试用期满后,参与选拔过程的单位要在“关于办理选拔XXX同志进编手续的报告”上加注意见,承办人根据参与选拔单位的意见,认
真审核进编对象的相关资料后,分别呈报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

承办人根据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5 个工作日内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进编手续事宜。

(五)对同一层级、同一编制性质、同一经费渠道的人员异动、聘用,承办人在认真审核异动对象的相关资料后,分别呈报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

根据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5 个工作日内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进编手续事宜。

(六)承办人要对拟跨层级异动不同编制性质、不同经费形式人员的单位的编制数量进行初审,再呈报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编办主任会议研究。

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结果,再提交市编委会议审核。

承办人根据编委会议审核结果,再将人员进编申报表呈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5 个工作日内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进编手续事宜。

(七)增加编制事项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初审后,提交编办主任会议研究,根据主任会议研究情况,再提交市编委会议审核。

根据编委会议审核结果,5 个工作日内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事宜。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研究制度,实行科室内部分工。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办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接受办领导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有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机关纪检监察同志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
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作相关处理。

附: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工作流程图
附件: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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