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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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体检范围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体力劳动、脑力劳动、高风险职业和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包括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农民工等。

2. 体检内容体检内容包括职业病体检和一般健康体检两部分。

职业病体检根据劳动者从事的职业类型和工作环境的特点进行相应的检查,一般健康体检包括常规体检项目。

三、体检机构1. 选择机构用人单位应选用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设备,满足相关标准。

2. 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对体检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警告、处罚等处理。

四、体检方式1. 定期体检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2. 异常体检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劳动者进行体检,确定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体检结果1. 报告提供体检机构应向用人单位提供详细的体检报告,包括职业病检查和一般健康检查的结果和建议。

2. 结果处理用人单位根据体检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等,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六、保密政策体检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政策,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

用人单位也要确保体检结果的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泄露。

七、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体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内容,共计500字。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办法一、目的与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目的: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提高职工身体健康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 要求:全面贯彻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实施职工健康监测,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临时工。

三、职业健康检查范围及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基本指标的检查。

2. 五官检查:包括眼睛、耳朵、口腔等五官的检查。

3. 心肺功能检查:包括心电图检查、肺功能等相关检查。

4. 肝肾功能检查:包括肝功能、肾功能等相关检查。

5. 其他:根据岗位特点和职业危害因素,可进行特殊检查。

四、职业健康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公司将根据职工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确定不同岗位的定期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初次入职检查:新员工入职需接受初次入职体检,保障新员工身体健康状况。

3. 工作适应期检查: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需接受工作适应期检查,确保新员工适应工作环境。

4. 退出检查:离职员工需接受退出检查,记录员工身体健康状况。

5. 异常情况检查:对于发现体检结果异常的员工,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检查。

五、职业健康检查管理1. 负责人:公司设立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专职负责人,负责统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将委托专业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3. 隐私保护:公司将对员工的体检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

4. 结果反馈:公司将根据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员工,提出有效建议。

六、职业健康检查费用1. 公司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2.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病情,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险报销。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拒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处罚。

2. 对于不遵守职业健康检查流程及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等职业健康监护费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最新《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健康体检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的,旨在识别、评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医疗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定期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章体检对象与项目第五条职业健康体检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二)新入职的劳动者;(三)准备调岗至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劳动者;(四)用人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其他劳动者。

第六条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应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调查;(二)体格检查;(三)实验室检查;(四)功能检查;(五)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第三章体检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体检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二)有与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试剂。

第九条体检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体检流程和操作指南;(二)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服务;(三)出具体检报告,并提出健康指导意见;(四)对体检结果进行保密。

第四章体检程序与记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体检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通知参加体检,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体检机构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程序进行体检,并建立完整的体检档案。

第十三条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进行进一步诊断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一、目的与范围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减少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办公人员和生产工人。

二、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目标,并确保其执行。

2. 各级管理人员要牢记职业安全健康的重要性,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培训,监督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3.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三、职业安全管理1. 工作岗位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 员工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安全设施要经常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发现问题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4. 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职业卫生管理1. 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2.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制定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 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管理,控制其在工作环境中的浓度,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 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资料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处理职业病案件。

五、应急管理1. 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2. 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确保员工在危险情况下的安全。

3. 建立紧急联系机制,保持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及时获得支援和救援。

六、评估与监督1.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评估制度,定期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 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

3. 建立员工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员工的安全问题和反馈。

七、奖惩制度1. 对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职业安全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职业病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活动。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二)职业病相关健康状况;(三)必要的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确定,具体周期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第五章职业健康检查程序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程序包括:(一)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二)劳动者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四)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结果、健康评价和建议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当制定并实施全员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加强和改进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以及与本公司有业务、合同、劳动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及其从事的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人员第二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全面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主管、职业健康安全专家等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目标和计划,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和实施,提供相关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基本要素第八条公司应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明确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要求,确保其与公司战略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包括目标设定和计划制定、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程序和工作流程、资源和能力、绩效评价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应确保职工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参与决策、监督和反馈的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系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高效的信息收集、分析、共享和利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机制,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职工的健康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职工的健康状况得到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是一种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旨在落实和推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保护员工在工作中的权益,同时也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该办法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职责和义务:明确公司及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包括设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培训、及时报告和处理工伤事故等。

2. 安全培训:规定员工需要接受定期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预防意识和应对能力。

3.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要求公司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防止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

4. 工伤事故处理:规定工伤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流程,包括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给予相应的补偿。

5. 监督与检查: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对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职责,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降低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进而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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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21年最新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21年最新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活动。

第二章健康检查种类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第四条上岗前健康检查旨在发现不适宜从事某职业的危害因素易感人群和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

第五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旨在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六条离岗时健康检查旨在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

第七条应急健康检查是指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的健康检查。

第三章用人单位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确保劳动者接受合格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

第四章体检机构要求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遵守职业健康检查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出具相应的报告。

第五章健康检查结果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发现劳动者存在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

第六章未成年工及女职工保护第十五条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特别保护其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健康有害的作业。

第七章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试行)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生产处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包括负责XXX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劳动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身体健康检查,以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护和治疗。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和频次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劳动者的基本身体情况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的调查;2. 全面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指标;3. 职业病专项检查,针对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针对性检查;4. 心理健康评估,评估劳动者的心理状况和工作压力等因素;5. 可选项目,如肺功能检查、视力检查、听力检查等。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频次应根据劳动者从事的职业、劳动强度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的实施机构与责任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负责组织和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

第九条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准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身体健康情况。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处理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向劳动者提供详细的检查结果和建议。

第十一条如果发现劳动者存在职业病或者职业健康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提供相应的防护和治疗措施。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影响。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最新版1. 引言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针对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进行的体检,旨在及早发现和防治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职业病、职业危害等健康问题,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和程序的规范,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并提供切实可行的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人、技术人员、学生等。

3. 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入职前的体检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还应提供相应的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并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健康教育。

4. 职业健康检查的程序职业健康检查的程序如下:1.入职前体检:涵盖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包括身体各系统的功能评估、病史调查和体格检查等。

2.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特点和工作环境的变化,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表。

3.职业健康监测: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有职业病可疑症状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检测。

4.职业健康评价:对个人从事的工作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预防和降低职业病风险。

5. 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应根据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和实际工作环境进行调整。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方面的检查。

2.专科检查: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需要进行相应的专科检查,如肺功能检查、听力检查等。

3.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检查: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4.心理和精神状态评估:对从业人员的心理和精神状态进行评估,以确保其心理健康。

5.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向从业人员提供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和健康保护措施。

6. 结果通知和处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向从业人员告知,并提供相应的健康评估和处理意见。

如果发现职业病或健康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疗和控制,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切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状况和特点,采取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拒绝或者限制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价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价措施,确保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知识和信息,定期组织职业健康培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程序,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进行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测。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达到标准要求。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进行救治和保障。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报告职业病病例,并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用人单位,并采取措施纠正。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自查,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病危害部门或场所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用人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其主要职责包括: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预防和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计划;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检查与评估;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并帮助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如卫生健康、安全生产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可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证照。

第九条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国务院所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实施。

注:本文档仅为框架性内容,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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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防止与减少职业伤害,保障员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文明施工,共益发展”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要将劳动保护与防止职业健康作为施工生产中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三到位两不变”,即:劳动防护设施投入要到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与使用要到位,职业健康体检与管理工作要到位,主要领导为职业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与综合治理不能变。

第三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行行政管理、群众监督、执法监察相结合的分级管理体制。

在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强化全员教育,提高员工个人防护意识与能力,创造良好的作业生产环境,形成一个领导重视、部门协同、层层负责、人人把关、群防群治的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局面。

第二章职业健康目标管理第四条公司应以矽肺病防治、防止职业中毒、地热中暑与高原病预防为重点,实现特殊岗位和隧道作业人员职业病体检率100%、新增职业病为零、无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目标。

第五条公司与各项目部、铁路项目部与架子队、项目部(架子队)与作业班组分层次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分别明确各层次的职业健康管理目标要求。

第六条各单位应制定有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病预防措施,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罚制度,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应实时予以监督检查,并进行奖罚。

第七条项目部应加强员工职业健康体检,不断改善作业环境,确保职业健康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成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研究、策划、指导、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健康伤害事故/事件的处置工作。

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职业健康管理的制度制定与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组员:公司安质部正、副部长,工会办公室主任、医院院长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质部,办公室主任由安质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医院院长兼任。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各级第一管理者为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分管安全的领导分管职业健康工作,各级安全质量环保部为职业健康管理的职能部门,并应明确一名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管理的具体工作,项目部设置有医务室时,可由医务人员负责职业健康体检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安质部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主责部门。

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研究与制定;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负责下达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的收集与管理;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与方案;负责职业伤害事故/事件的调查与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工会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群众监督代表。

负责对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员工意见,并与安质部或相关行政领导沟通、协调员工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工作;指导员工按要求做好个人劳动保护;协助处理职业伤害事故/事件。

第十二条公司医院为职业健康体检的组织与管理机构。

负责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审核与审查;参与员工职业伤害事故/事件的调查,并负责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协调、确认等工作;负责职业病人的治疗、档案管理与后续跟踪管理等工作。

医院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鉴定等工作时,统一列入公司安质部进行管理与报销差旅费。

第十三条项目部/架子队为职业健康管理的实施机构。

负责制定与完善本项目/架子队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负责按标准为员工配置个人防护用品;负责对员工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进场体检、过程体检、离场体检;负责建立本项目/架子队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及时向公司安质部移交;负责本单位职业伤害事故/事件的上报与处置工作。

第四章职业伤害防治与职业健康管理第十四条生产现场必须采取防尘、防中毒、防中暑、防高原病等措施,各项措施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经费必须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列入安全措施经费进行专项管理。

对各项防护措施,均应明确设施设备等资源的投入要求、投入时间、检查验收方法与时间、转入运行后的维护与管理要求等。

第十五条隧道等洞室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和加强通风等防尘技术措施。

因缺乏水源,采取湿式凿岩措施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干式捕尘的措施。

必须确保作业场所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游离二氧化矽百分之十以上的粉尘,经常保持在二毫克以下。

第十六条一切防尘、防中毒、防中暑、防高原病等设施,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与维护,必须定期进行检修,严格任意拆除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明确责任人负责测尘工作。

对于每个矽尘作业场所的矽尘浓度,每月应该至少测定一次,含矽量高的至少测定两次。

如果自行测尘确有困难,可请当地卫生部门予以协助。

测尘结果应及时向职工公布,并于每季度末报告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协助企业行政对职工健康管理与劳动防护等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不断改进和维护防尘、防中毒、防中暑、防高原病等设施,并发动职工群众对防尘、防中毒、防中暑、防高原病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

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体检。

职业健康体检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1)上岗前体检:所有新进场的员工(含劳务工)在上岗前均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尤其是拟在易受职业伤害或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以确认其原来是否存在职业病或其身体状况是否满足相应岗位的要求。

(2)在岗期间体检:对易受到职业伤害的岗位人员,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安排体检,对高原作业人员应每年增加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离岗人员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以确认在我单位工作期间是否存在职业病,并可作为今后防止离岗人员在其他单位受到职业伤害后找我单位索赔的有关证据。

若离岗人员转入公司其他项目时,上一个项目的离岗体检可以替代下一下项目的上岗体检。

(4)当项目发现有新增职业病时,应对相同工作条件的其他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以进一步确认是否存在群体职业伤害情况,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均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均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工作由公司医院负责管理,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

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二十三条经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各单位主管职业健康的领导与职能部室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经公司医院对体检资料进行复核检查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情况,由公司上报局安质部处置与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该根据他们的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者组织疗养、休养,不再让他们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也不能作退职处理。

自愿回家休养的,经公司批准后,可以允许其回家休养。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项目部、分公司等用工单位负责建立,并及时移交公司安质部统一整理与归档。

项目部、分公司在发生拆分、合并、调转时应移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或项目部在拆消前移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项目部、分公司等用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五章处罚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组织职业健康体检的;(2)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3)未按要求配置防护设施与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3)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4)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原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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