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给水-排水部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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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给水与排水
13.1 一般规定
13.1.1 地铁给水设计,必须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并应坚持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13.1.2 地铁给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应和当地规划等部门协商,采取其他可靠的供水水源。
13.1.3 地铁排水系统,除生活及粪便污水应单独排放外,结构渗漏水、冲洗及消防废水和口部雨水等可以按合流排放,但厕所生活及粪便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当地和国家现行排水标准的规定。
13.1.4 给排水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应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排水设备,应按自动化管理设计。
13.1.5 地铁金属给排水管道及有关设备,应采取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
13.2 给水
13.2.1 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为30~60 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2.5~2.0;
2冷水机组的水系统的补充水量为冷却循环水量的2~3%;
3车站公共区域冲洗用水量为2~4 l/m2·次,每次按冲洗1h 计算;
4生产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5消防用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9 章的有关规定。
13.2.2 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按工艺要求确定。
13.2.3 给水系统的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水设备和卫生器具的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2生产用水的水压按工艺要求确定;
3消防用水的水压应符合本规范第19 章的有关规定。
13.2.4 地铁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市政给水系统等因素确定,一般按下列情况选择给水系统:
1为保证人员饮用水的水质,地铁宜采用生活和消防分开的给水系统。生活给水管宜由市政自来水管引入。但生产用水可和消防或生活给水系统共用。
2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压力时,应和当地消防及市政部门协商设消防泵和稳压装置,不设消防水池。
3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和供水压力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水,而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则应设消防泵、稳压装置和消防水池。
4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不应和生产、生活及消火栓给水系统共用。
13.2.5 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车站生活和消防为分开的给水系统时,车站内生活用水宜设计为枝状管网,由城市自来水管引出一根给水管和车站内生活给水管连接;
2地下车站的自来水引入管宜通过风道或人行通道和车站给水系统相接;
3地下区间的给水干管的布置,当为接触轨供电时,应设在接触轨的对侧;当为架空接触网供电时,可设在隧道行车方向的任一侧,管道和消火栓的位置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4 给水管不应穿过变电所、通信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房间;
5车站内的给水干管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寒冷地区设在出入线洞口附近、进风道内及无采暖措施的地面或高架站站厅、站台的给
水管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7地铁的管道敷设,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当穿过结构变形缝时,必要时应考虑防沉降措施,给水干管必须固定在主体结构或道床上;
8当给水管穿过主体结构时,应设防水套管。
13.2.6 管材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站台板下及地下区间隧道敷设的给水干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和胶圈接口。吊顶内的消防给水干管及其他支管宜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根据管径的不同,分别采用沟槽式、法兰盘或丝扣接口。生活给水管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管材;
2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消防给水管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或热镀锌无缝钢管;
3埋地或设在垫层内的给水管道的外壁,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4给水管网上的阀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的规定;
5地下车站及区间给水干管的最高点设排气阀,最低点设泄水阀,其直径应通过计算确定;
6 给水泵的送水管上应设压力表,当扬程超过0.35MPa时,应采取防水锤措施。
13.3 排水
13.3.1 地铁排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排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95%计算;
2生产用水排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3冲洗和消防废水量和用水量相同。
13.3.2 地铁地下车站的生活及粪便污水、结构渗水、倒滤层排水、冲洗及消防废水、露天出入口和隧道洞口的雨水,宜分类集中,就近提升排放。生活及粪便污水必须单独排放。其他废水及雨水可按合流制排放。局部及临时排水泵房的废水如有可能宜排入线路排水沟。
13.3.3 地面或高架车站的污水及废水应按重力流排水方式设计。
地下通道等地下部分的污水及废水如不能按重力流排放时应设排水泵提升排入城市排
水系统。
13.3.4 地铁隧道内的排水泵站(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间隧道主排水泵站应设在线路实际坡度最低点,每座泵站所担负区间长度,单线不宜大
于3km,双线不宜大于1.5km,主要排除结构渗水,冲洗及消防废水;
2当主排水泵站所担负的区间长度超过规定,而排水量又较大时,宜设辅助排水泵站;3
地下车站排水泵房必须设在车站线路坡度的下坡方向的一端,主要排除车站范围内的结构
渗水、冲洗和消防废水,如车站端部设排水泵房有困难,而且区间排水泵站距该站又较近
时,也可不设排水泵房;
4地下车站污水泵房宜设在厕所附近,主要排除厕所的污水;
5临时排水泵房应设在地铁分期修建的先建段内;
6地下车站局部排水泵房宜设在地面至站厅层的自动扶梯基坑附近,折返线车辆检修坑端部,地下车站站台板下、碎石道床区段及电梯井等不能自流排水而又有可能集水的低洼处;
7露天出入口及敞开通风口排水泵房的雨水排放设计按当地50 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集
流时间为5~10min;
8洞口的雨水如不能自流排放时,必须在洞口适当位置设排水泵站,并在洞口道床的适当
位置,设横向截水沟,保证将雨水导流至泵站集水池。排水管渠或排水泵站的排水能力,
按当地50 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集流时间按计算确定;
9洞口排雨水泵站宜设两至三根压力排水管,其他泵站(房)宜设一至两根压力排水管,
车站排水泵房的压力排水管宜通过风道或人行通道接入城市排水系统;
10架空接触网供电时,地下区间排水泵房的室内地面,宜和走行轨顶面齐平;接触轨供电
时地下区间排水泵房的室内地面,宜和接触轨防护罩面齐平。
11排水泵站(房)的布置,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13.3.5 排水泵站(房)的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间排水泵站、辅助排水泵站及车站排水泵房应设两台排水泵,平时一台工作;当排除
消防废水时,两台泵同时工作;排水泵的总排水能力,按消防时的排水量和结构渗水量之
和确定。位于水域下的区间及车站排水泵站,应增设一台排水泵,每台排水泵的排水能力
应大于最大小时排水量的1/2;
2车站露天出入口及敞开通风口的排水泵房,设两台排水泵,平时一台工作,最大雨水时
两台泵同时工作。每台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大于最大小时排水量的1/2;
3洞口的雨水泵站,宜设三台排水泵,最大水量时三台泵同时工作,每台泵的排水能力应
大于最大小时排水量的1/3;
4车站污水泵房、临时和局部排水泵房设两台污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每台泵的排
水能力,不小于最大小时的污水量;
5排水泵站(房)的排水泵,应设计为自灌式,一般采用自动、就地和远动三种控制方式,
但污水泵和自动扶梯基坑的局部排水泵,可以按自动和就地两种控制方式设计。排水泵的工
作状态和水位信号,应在控制室显示;
6排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得超过6次。
13.3.6 排水泵站(房)的集水池有效容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1洞口雨水泵站的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10min 的出水量;
2厕所污水泵房的集水池有效容积,宜按6h 的污水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