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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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准入全文

乘用车企业准入全文

乘用车企业准入全文前言自动驾驶技术为汽车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各国汽车厂商和科技企业均在竞逐着这一领域的龙头地位。

然而,随着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增强,自动驾驶汽车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安全和道德困境。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测试、上路和使用。

本文旨在介绍中国汽车行业乘用车企业准入的相关规定,并重点介绍了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

一、乘用车企业准入的法律法规1.1 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规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是中国汽车行业的核心法规之一,其要求所有乘用车生产企业必须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证书》方可生产并销售乘用车。

准入的前提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现代化生产工艺,有质量保证体系。

在获得准入证书后,企业需定期向车管所递交质量报告。

如果生产企业与相关法规不符,则有可能被取消准入资格。

1.2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要求,所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向工信部递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证书》方可生产并销售新能源汽车。

准入的前提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现代化生产工艺,有质量保证体系。

在获得准入证书后,企业需定期向车管所递交质量报告。

如果生产企业与相关法规不符,则有可能被取消准入资格。

1.3 国家标准《道路车辆驾驶员和安全技术要求》、《道路车辆制动技术要求》、《车辆结构和安全技术要求》、《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汽车安全功能要求和测试方法》等一系列国家标准对于乘用车企业准入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些标准明确了乘用车产品的安全性设计标准和质量标准。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法规2.1 自动驾驶汽车分类中国的《自动驾驶汽车分类和技术要求》(GB/T 37177-2018)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了分类,分为L1-L5五个等级,分别对应着驾驶员辅助、部分自动化、条件自动化、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五个级别。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专用汽车和挂车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入管理规则。

本文旨在介绍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1. 生产企业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3)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2. 生产企业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进行现场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3)审核通过后颁发准入证书。

3. 生产企业准入证书有效期限及变更手续(1)准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2)如需变更准入范围或者其他信息,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 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车辆总体结构设计符合安全性、可靠性、舒适性和环保性要求;(2)使用的材料、零部件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车辆制造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产品检验流程(1)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有产品进行严格的自检、互检和专项检验;(2)生产企业应当将产品送往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测,并获得检测报告;(3)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粘贴或者悬挂合格证明,并将其与销售单据一同出售。

3.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1)政府部门应当对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查,并公布结果;(2)如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政府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召回等。

四、结语以上是关于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详细介绍。

希望各个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5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等8个品种 22个条款(含8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商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 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 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 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 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 求;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 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 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 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 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业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规•定第“五企章业第生产22准条入
•22
品种划分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是我国汽车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

本文将从法规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对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规的背景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迅猛发展,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然而,一些乘用车生产企业存在生产不合格产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和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完善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提高乘用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相继出台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准入条件:规定乘用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工艺水平,同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的认证和检测,才能取得乘用车生产企业的资格。

2.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对乘用车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设计、生产、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要求乘用车生产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产品准入审查:对申请准入的乘用车产品进行审查,包括符合技术标准、合格证明文件的完备性等。

对已经获得准入的产品,还要进行定期随机抽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

4.监管和处罚:规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的监管责任和措施,并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法规规定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对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对汽车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1.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规范的准入管理制度可以促使乘用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 申报内容
• 公告参数页 长/宽/高/轴距/轮距/轮胎型号/发动机/车辆照片,同步公安部数据,作为注册上牌的依据
• 备案参数表 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排放控制件/安全带/灯具/动力电池/电机,作为型式试验判定依据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试验委托 数据备案
试验完成 报告上传 申请列入
Month 5号 10号
Month+1 10号前后
试验开始
报告上传 列入本批次 申请列入 审核
本批公告 发布
谢谢
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即《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汽车目录管理改为公告管理, 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03年,因国家机构改革及新职能划分,公告管理由国家经贸委转到发改委。 2004年,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在通过投资管理核准后,还需符合准入管理 (即公告管理)要求。同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至今。 2005年,第三方中介机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成立,受发改委委托开展公告管理中的技术审查和技术 服务工作。 2008年,工信部成立,公告管理的职能由发改委转到工信部。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 《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2020年3月
目录
0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02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03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申报要求
04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附件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 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 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 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 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核准机关提供投 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 材料(见附件一)。
第七条 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 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有 3 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 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 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 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 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 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企业生 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 年第 109 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第十五条 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 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核准申请进行审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关于公开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准入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车辆企业)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实施的生产和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其车辆产品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

取得准入许可的车辆企业及产品由国家主管部门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五条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不得转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工作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七条车辆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产业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具备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三)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四)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六)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第八条车辆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方面的要求,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传染病防控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产稳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22年底前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产品以及已《公告》产品申报变更扩展时,可暂不报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企业应当确保申报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有关技术要求,自行进行相关安全、环保性能测试验证,提交测试验证结果和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容缺办理的产品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交合格检验报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报撤销《公告》并按承诺承担有关责任。

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系统”在线提交。

二、增加《公告》发布频次对申报产品分类开展技术审查,提升审核资源配置,提高审查效率,在每月正常发布一批《公告》基础上,每两个月增发一批《公告》。

三、简化零部件产品检验视同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或增加零部件供应商,简化相关零部件检验视同要求。

对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地或同一集团下属各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相同图样、技术条件和生产工艺生产的零部件,可以互相视同,不再要求单独进行零部件产品准入检验。

企业应当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切实保障零部件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 年10 月2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年6 月17 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 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 年1 月6 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第 2.1 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允 许企业申报产品
企业委托检 测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向中 介机构提交报 告
中机中心进行 产品综合审查, 符合的上报工 信部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安全等 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告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一、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2
企业类别 产品类别/品种
轿车
其他乘用车 其中:1.运动型乘用车;
2.多功能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载货汽车 其中:1.中重型载货汽车;
2.轻型载货汽车;
客车 其中:1.大中型客车;
2.轻型客车;
专用汽车及挂车
整车类 37号公告 37号公告
改装类 /
坚决鼓励和支持,具体体现: • 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
、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 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 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
3.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0
三、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所有车型(含商用车资质自用新能源底盘)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备体系如何贯彻《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11212

设备体系如何贯彻《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11212

设备体系如何贯彻《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根据部长布置的任务,我科认真研读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颁标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并领会其中与设备体系相关要求,同时提出了落实措施。

一、对《规则》的解读按照《规则》,涉及设备体系的有如下几个要点:1、“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2、“建立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的预防性维护体系,确定预防性维护目标,并有计划地实施和控制。

”3、“应对过程监视测量设备实施控制,包括有关监控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校准或检定;或进行必要的维护活动。

”4、二、设备设施体系如何贯彻《规则》要求依据如上要点,我们将按如下思路改善设备设施管理体系:(一)依据国家新能源政策,建立全过程的能源管控体系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制造体系规模不断扩大,产能不断提升。

目前公司生产能力已由最初的3万台/年,发展到当前的50万台/年左右。

在这个产量背景下,公司能源消耗也越来越大。

按照2012年的产量规划,预计将发生能源费用1.7亿元左右,单耗400元以上。

能源消耗已经成为影响整车成本的重要因素。

为此,我们将对能源费用发生过程进行了详尽分析,识别了9类消耗过程,即:基本损耗、空载损耗、传输损耗、过配损耗、交叉损耗、效率损耗、余值损耗、泄漏损耗、特性损耗。

从九类消耗过程机理入手,制定因应性技术对策,并依此制定措施:1)规划期,对可研工艺、用能方案进行审核和经济分析,控制落后的高能耗、高污染的工艺方法使用。

编制《工厂建设能源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建设低损耗绿色工厂。

2)推广能源新产品,有计划地,在可以预见效益的情况下,逐步实施立项和改造。

3)对空载损耗严格管理,对耗能设备进行ABC分类,严格执行C类设备停产必须停机和关闭支路,通过检查督促整改。

A类:工艺或安全绝对不允许停止供能,且必须有备用回路的;B类:工艺、安全或控制原因,停止供能对设备或生产有损害的;C类:停产期间,关闭能源没有负面损害的。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解读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解读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解读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道路交通运输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在这个过程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促进整个行业发展方面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同时,为了全面维护公路运输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与效率,道路机动车辆的准入管理也愈加重视,本文将针对这一点,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2019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印发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该法规主要针对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以及产品的准入管理进行了规范和具体要求。

其中,以生产企业为切入点,建立了“主动管理、市场引导、以质量求效”的工作思路,旨在推进道路机动车辆质量水平不断提升,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二、准入管理的内涵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指对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以及车辆相关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批准、许可、备案或者认定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该管理活动的内涵可分为两个层面。

首先是对生产企业的管理,包括其经营许可证、生产信息、技术水平、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所需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其次,就是对车辆产品本身的管理,即对其设计、生产、检测等多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管。

该管理活动涉及到的多个层面,旨在保障车辆的产品质量和行车安全,维护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转。

三、管理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一)对企业的要求1. 具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许可证,证明企业在相关领域有着相关资质。

2. 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保证生产车辆的质量和行车安全。

3.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管。

4. 拥有完善的市场导向型产品开发体系,能够快速识别并满足市场需求。

(二)对产品的要求1. 基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功能性设计,包括安全性、环保性、耐用性和其他指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第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
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2020年),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
照规定进行准入管理。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将有力保障新能源
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提交相应的生产
许可证明材料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这些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生产线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等内容。

企业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以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法规的要求。

其次,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修订规定明确了产品的技
术标准和性能指标。

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
应检测机构的检验认证。

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获得准入资格,从而进
入市场销售。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加强了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相关部
门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遵守准入管理规定。

对于违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修订,将提
升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水平,推动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操作,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生产企业能够认真履行规定,做好准入管理工作,为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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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11月16日 13时28分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37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
作者:卞老板
链接:https:///question/37336233/answer/75686759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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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包括轿车和其他乘用车(但不包括专用乘用车),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其他乘用车,包括运动型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乘用车产品类别具体划分方法见《乘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四条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五条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见《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3)。

第六条乘用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乘用车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申请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4)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企业具备乘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八条申请乘用车产品准入的,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五)关于乘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乘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

第九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或增加生产地址、扩展或变更产品类别等)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除变更股权或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前述申请变更企业进行考核;对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生产资质。

第十条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营销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 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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