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1993-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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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1993-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从2010年开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单独公布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数据按河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河北省统计局公报发布的数据执行。

附: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0年以后退休的实施“新办法”)

计算条件:

1、视同缴费月数月(参加工作月份~1992年12月)

2、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月数 36月(1993年1月个人首缴~1995年12月)

3、建立个人账户后实际缴费月数月(1996年1月个人账户~至今)

4、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0、过渡性养老金核加比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增发待遇,增发比例最高6.9%)

11、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12、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60岁为139个月,55岁为170个月,50岁为195个月,45岁为216个月。

13、工龄(月份/12,保留两位小数)

计算公式: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

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1.3% X1+ 参保人

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过渡性养老金核加比例

四、一定比例补贴和调节金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2015年取

消。

备注:

视同缴费月数:是指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个体工商户主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增发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文件要求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

关于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增发待遇问题。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人员,其1994年10月底前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井下工种工作合计满9年以上,可按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每满1年增发0.3%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最高比例不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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