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代持性质的一点思考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个人或组织代持股东的股份,代持人并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拥有管理股权的权利。
股权代持常见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者是在公司转让时通过委托代理协议进行。
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股权代持常常会在企业内部产生很多问题,如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管理股权代持往往导致管理混乱,因为代持人只是代表股东的投票权,但没有实质控制企业的权力。
因此,代持人和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可能存在矛盾。
在决策方面,容易出现代持人和企业经营人员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
财务运营股权代持会导致财务问题不透明,因为代持人除了拥有股东的投票权外,还涉及相关财务运营。
如果代持人没有及时提供财务报表,或根本不提供,企业股东将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难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权益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代持人可以决定如何行使他们代表的股东权利。
因此,代持人出现纠纷或财务状况异常等情况时,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的方式换股换股是将持股股东的股份转移给其他股东的一种方式。
如果出现股东之间的矛盾,但是代持人的持股比例不足以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那么企业可以采取换股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样可以减少代持人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管理、财务运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发起诉讼如果代持人不履行其职责,或者代持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股东权益,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通过发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协商妥协如果代持人的股份占比较大,且不利于企业发展,那么建议股东协商妥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总结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股东管理方式,但如果处理不当,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可能会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财务和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换股、发起诉讼、协商妥协等方式来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企业间“代持股”的法律与财税问题浅析
企业间“代持股”的法律与财税问题浅析一、代持股的概念代持股是指代表股东行使持有股份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受托关系,即股东将持股权利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代持人不享有股东的产权,也不对公司负有直接的义务与责任。
二、代持股的法律问题1.代持股的法律性质代持股的本质是一种受托关系,代持人作为受托人,行使股东的权利,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也不对公司负有直接的义务与责任。
因此,代持股不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应视为实际股东,也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
2.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代持人作为股权代持人,必须遵守股东委托的范围和要求,行使与股东持有的权利和关键性决策议案有关的权利,如投票、分红等,不能随意挪用或违反股东利益。
3.代持股的变更和终止代持股的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受托人代表股东的权利终止时,应当及时向被代持公司申报股权变更。
三、代持股的财税问题代持股的财税问题主要涉及代持人的代持费用、代持红利税负、代持票据税务问题。
1.代持人的代持费用代持人行使股权需要支付代持费用,代持费用应由代持人自行承担。
代持人获得代持费用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代持红利税负代持人代持股票,股息分红的权重属于被代持人,收益应归于其个人名下。
因此,代持人不应缴纳所得税。
而被代持人应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3.代持票据税务问题代持人代持股票,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和股票等,在代持人口袋中已经成为有价票据,因此,代持人需缴纳有价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股票交易印花税等。
四、结论代持股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控制手段,在国内外企业中使用广泛,既可提高企业投票决策的效率,又可有效防范市场竞争等风险,其法律与财税问题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代持股的应用周期代持股的周期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短期代持股:通常是为了应对临时性的投票事件,如股东大会等。
代持人获得代持费用,代持周期较短,一般在数天或了几周内完成。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浅析
浅析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分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浮现可能会伤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不少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向来是明令禁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关于股分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1) 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 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分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3) 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 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者交易。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伤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伤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起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伤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于是更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问题思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问题思考尚江鑫摘要: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如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其他股东等,如何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了关键。
股权代持行为具有极大风险性,与此同时,在此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又相对不完善,致使案件纠纷频繁发生。
为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中股权转让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股权转让一、案例分析2010年5月某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王某峰、朱某明、杨某禄、王某良、朱某靖,其中公司董事长为朱某明,公司成立之初,王某峰出资30万元,朱某明为代持股人,其中自己出资金额为20万元,另外10万元由朱某明代为垫付,王、朱双方签有《股权代持协议》,2014年4月王某峰提出退股。
基于公司当时规定,退出补偿机制为按照1:1.5补偿,退还30万元于王某峰。
2016年王某峰要求朱某明将其10万元所占出资份额转让于朱某靖,此时,朱某明认为,在2014年王某峰退股、补偿之后,朱某明为王某峰代垫出资10万元,且代其持股的事实已不存在。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峰提供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文件,及与其他股东间的录音资料等,但经查明,其提供了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文件上,并没有股东签字、盖章,且决议内容和公司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存在差异,同时,录音资料显示,朱某明表述意义不明确、不清晰,存在前后说法不一致等情况。
此外,针对双方代持股权事宜,其他股东,王某良、朱某靖并不知情。
王某峰为本案原告方,则该有限公司与朱某明为被告方,原告王某峰要求对其公司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并要求公司及朱某明为股权转让提供帮助。
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法院最终以原告提供证据不足,将原告诉讼请求驳回。
二、案件分析与思考案件中,双方股权代持协议为口头协议,实际出资人为王某峰,2010年公司成立之初,王某峰出资时的身份为原始股东。
案件的焦点在于“10万元出资份额到底归属于哪一方?”,按照法院查明情况分析,原告王某峰所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录音,还是其他纸质文件,都表述不清楚,同时,其他股东针对双方口头股权代持的相关事宜也不甚了解。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一、概述在现代商业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安排,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投资者的青睐。
股权代持协议,即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类协议中,实际出资人(或称隐名股东)并不直接出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而是通过代持人(或称显名股东)的名义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股权代持协议不仅涉及到出资人和代持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更对外部投资者、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深远影响。
正确理解和把握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对于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从合同的法律基础、协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以及协议的对外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同时,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对股权代持协议在实际操作中的常见问题及风险进行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指导。
1. 股权代持协议的定义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的行使方式、代持期限、代持费用、风险承担、协议终止条件等条款。
其核心在于明确代持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代持协议虽然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效力,但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代持人的信用风险、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性等。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各方应充分理解其法律性质,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股权代持协议,又称股份代持协议、股权代理协议或隐名投资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或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又称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之间签订的,约定由名义股东代实际出资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并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的合同。
在这种安排下,实际出资人并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是通过名义股东来间接享有和行使股权。
这种安排通常出于特定的商业目的,如规避某些法律限制、保护个人隐私、方便资本运作等。
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问题及思考分析
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问题及思考分析股份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在从事经营性投资性活动的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各种原因对外隐瞒其作为出资人的事实,通过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借用他人的名义,实施与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相关的活动,并从中获取收益承担风险的一种法律现象。
股份代持一般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因股份有限公司乃资合性组织,股东之间信任基础要求比较低,股份流动性强,所以仅需以是否持有股票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因股份代持问题而产生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权之争主要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内部的封闭性,所涉及的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非股份代持的股东之间关系更加复杂。
一、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现实图景(一)股份代持的成因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代持的现象较为普遍,实际出资人出于某种原因的考虑,与名义股东签订股份代持协议,成为隐名股东。
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环境与法制状况不无关系,笔者将从法律规避、市场竞争需要两个方面,对股份代持的成因进行分析。
1.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主要是规避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1)投资身份的限制。
例如,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成为某些盈利性组织的投资主体,为了规避这些限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选择股份代持的方式暗中经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审批,这就给投资增加了限制和成本。
一些外商为了规避外商投资主体的规定,选择股份代持。
(2)税收。
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些投资人为了避免缴纳数额较大的个人所得税,选择以股份代持的方式以求少缴纳税款。
2.市场竞争需要。
企业间的竞争千变万化,有些股份代持是出于市场竞争关系,例举以下几种:(1)有些投资人低调经营,不愿意公开自身的财务状况,怕惹来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股权代持协议是股权的一种代理持有方式,其中实际股东将其股权交由代持人代为持有,并在协议中规定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等。
本文将探讨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并结合实践应用进行分析。
股权代持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实际股东为委托人,代持人为受托人,股权为委托标的。
代持人根据协议约定,代表实际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需承担出资义务;代持人享有代理权,但需承担管理股权的义务,保证股权的安全和完整。
股权代持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际股东和代持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协议约定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不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订,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引发实际股东与代持人之间的纠纷。
例如,实际股东无法取得代持人的信任,或者代持人擅自行使股东权利造成实际损失等。
针对这些问题,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若无法解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股权代持协议纠纷中,代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则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代持人仅是代表实际股东行使权利,则实际股东应为原告。
股权代持协议是股权管理中的一种灵活方式,但在应用中需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实践应用中,应重视防范潜在风险,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实际股东和代持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和法律途径积极解决。
股权代持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一种法律现象。
【法务】关于股权代持即委托持股问题,一点总结
【法务】关于股权代持即委托持股问题,一点总结2013-11-30猛戳右边关注☞☞深港律商智库律商会【LAWMBA】分享一、关于定义应该说官方并未对该定义做出明确规范,民间对股权代持有如此定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二、关于涉及法律问题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种其实就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从《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等都可以找到具体指引规范;而另外两种则涉及狭义的民法和商法中公司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显然,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并未能解决该后两大问题,稍后会介绍。
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如前所述,属于传统的民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
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
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但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不可避免,实际上,我国的立法界亦有同样考虑。
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
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探析
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探析摘要:股权代持协议的提出本是为了推进双方发展,并使双方的投资安排更加灵活。
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股权代持协议的解释并不完善,这种情况很可能导致协议签订后形成一系列风险,大幅限制协议的签订意义。
为了切实规避以上问题的发生,本文以股权代持协议为核心,直接提出协议性质、认定以及法律效力,以期为相关人员予以帮助。
关键词:股权代持;协议性质;法律效力前言:股权代持协议指的是实际权利人通过名义权利人签字或实际支付公司定金,名义权利人代表实际权利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自然权利人也称为隐性股东,名义持有人称为名义股东。
股权代持协议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包括规避特定法律法规等,如外国投资者进入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以及规避执法的原因,因此,有必要对股权协议的性质和法律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股权代持主要是建立在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信托关系之上,而这种关系是以间接持股合同为基础。
因此,隐名股东授权名义股东代表自身投资和持有股票,投资收益和损失实际由名义股东所有和承担。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仅基于自愿的契约关系,不同于“代理人”,因为在代理人的法律关系中,代理人必须代表委托人行事;这种关系也不同于“信托关系”,因为在信托的法律关系中,双方无需向某些实体“隐瞒”信托关系,信托的受托人具有一定的投资决策权[1]。
二、股权代持协议的认定1.股权代持关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根据条约的名称或对条款性质的描述来判断条约的性质。
有些协议虽然在形式上类似于股权转让协议,但根据签署时间的不同,如果双方同意不转让股份,原股东将继续持有股份,除非该股份已经上市。
公司上市后双方转让股份的情况不予披露,双方将视情况按比例分享公司股份的利润。
这种情况的性质一定是代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而不是股份转让。
当然,双方也可以正式约定转让股份和股本,但受让方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而转让方保留实际存款人或实际受益人的身份。
结合实务案例浅析股权代持
结合实务案例浅析股权代持徐娜娜摘㊀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因为社会身份或者其他原因而不愿意出现在人们的视线前,于是出现了很多的 代言人 替这类人持有股权,同时也伴随着出现了很多关于因股权代持而引起的纠纷,因此,文章结合司法实务判例浅析股权代持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㊂关键词:隐名股东;显名股东;股权代持一㊁股权代持理论基础 股权代持的概念和特征(一)股权代持的概念一般认为,股权代持也称为隐名出资或者隐名投资,是指实际的出资人出于特别目的,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作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和登记于工商机关,投资收益实际归于出资人的一种股权结构模式㊂(二)股权代持的特征股权代持因为涉及主体的复杂和主体关系的复杂,其特征则如下:第一,隐名股东提供资金,名义股东提供名义,这是股权代持的最明显的特征,表明股权代持和一般股权持有之间的不同㊂第二,真正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是因为双方达成股权代持的合同合意形成,而不是其他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形成㊂第三,股权代持形式和外观上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示公信原则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股东信赖利益原则㊂二㊁案例分析与司法实践中典型问题的对策与建议在 王来如与上海交大之间是否存在代持股关系纠纷 一案中,法院认为股权确认不能采取商事外观主义原则㊂被告所出具的工商局申请审批材料㊁验资报告等证据具有的是对外公示效力,不能真实反映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内部关系,所以不能支持被告的主张㊂法院认定王来如所主张的出资25万元设立交网公司及其后出资57万元收购传慧公司转让股权的事实不成立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等㊂交网公司另一股东是俞家伦,持股50%,其同意将持有的交网公司股权变更至上海交大名下,即俞家伦同意上海交大成为显名股东㊂这个案例表明出如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 代持股相关权益的纠纷 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㊂三㊁法院审理代持股协议纠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首先,我国司法不鼓励股权代持行为,因为这不利于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㊂其次,法院对于代持股协议的效力采取内外区分原则,用来区分代持股协议在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效力㊁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效力以及对公司债权人应付的法律责任㊂对内,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对于协议当事人一般是有效的,但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对代持股行为并不知情,则代持股协议往往对公司其他股东难以发生效力,对公司也难以发生效力㊂对外,也就是代持股行为股东对外应负的责任㊂即使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实际投资人承担出资义务,或者约定显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概不负责,但如果该代持的股份出资不实,公司的债权人仍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㊂此种案例在现如今的审判实践中层出不穷,因此仍需要进一步探讨㊂(一)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合理限制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㊂然而大部分公司对股权继承问题并不重视,章程中对股权继承事项也没有做出规定,这也是导致股权继承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㊂根据‘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置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㊂当继承人不愿成为股东或其他股东不同意继承人的加入,公司可以对股权进行回购,对实际出资人及其继承人进行补偿,也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㊂(二)确定代持股权的独立性及权利归属借鉴信托制度,若能够确立代持股权的独立性.就能有效地解决代持股权与实际出资人及名义股东的财产之间的复杂关系问题㊂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既是委托人还是受益人㊂名义股东以代持股协议作为依据获得相应的报酬,而其本质其实就是为了让实际出资人能够得到更大化的收益㊂(三)提高隐名股东的证据意识隐名股东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㊂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㊁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㊁出资证明㊁验资证明㊁股东会决议㊁公司登记资料等㊂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㊂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争议并不多,法院主要是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确定代持股协议的效力㊂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隐名股东权益的保护其实还存在欠缺㊂无论是法律条文的细化,还是司法实践当中都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㊂因此,对于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仍需要进一步探究㊂参考文献:[1]陈宁.结合实务浅析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J].河北企业,2019(7):18-19.[2]孙宏涛,刘梦.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J].天津法学,2019(4)[3]胡松松.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相关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9(28):134-135.[4]姚呈祥.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9(26):70-71.[5]王军旗,杨燕婷.股权代持僵局困境的法律探讨[A].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6卷总第6卷)[C].:上海市法学会,2019:8.[6]包颖.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J].市场周刊,2019(5):142-144.作者简介:徐娜娜,兰州财经大学㊂66。
《2024年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范文
《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股权代持作为一种新型的股权组织形式,逐渐在商业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股权代持,即一方(代持人)根据另一方(实际出资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持有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然而,由于股权代持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权利架构,其股权归属和处分效力等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分析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主要包括代持关系的确立、代持人的权利义务、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股权的归属等方面。
首先,代持关系的确立需要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代持协议。
代持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股权的种类和数量、代持期限、收益分配等内容。
此外,代持协议的签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代持人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代持人应按照代持协议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享有分红权等。
同时,代持人还需承担因代持行为产生的相关税费等义务。
再次,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实际出资人应享有与实际股权相应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知情权等。
同时,实际出资人需承担因出资行为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最后,股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代持协议的约定,股权的法律所有权归属于代持人,但实际权益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这种特殊的权利架构使得股权的归属问题成为股权代持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一)股权归属的认定股权归属的认定是股权代持的核心问题。
一般来说,根据代持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确定股权的归属。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股权归属不清晰的情况。
因此,为确保股权归属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建议在签订代持协议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股权的归属。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股权代持在企业经营中往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股权代持是指一方将其持有的股权委托给另一方代为持有和行使权利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股权代持往往涉及家族企业传承、合作伙伴关系、融资、股权激励和治理等方面,而在这一过程中,股权的继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股权代持继承问题不仅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律层面一个较为复杂的议题。
本文将从股权代持继承问题的法律视角出发,对该问题进行探析。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属性在探讨股权代持继承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属性。
股权代持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代持人对股权的权利义务,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 代持人对股权的权利义务代持人是指被委托人,其主要义务是代为持有和行使股权。
代持人具有一定的权利,可以享有相应的收益,但其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代持人在行使股权时,应当遵守委托人的意愿,不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
2.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是指将股权委托给他人的人,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代持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对受托人的监督和追责权等。
受托人则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忠实履行委托、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等。
在股权代持继承问题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法律挑战:1. 代持人的继承问题代持人通常是公司的高管、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其继承问题涉及到家族企业的传承、公司治理和管理等方面。
在代持人的继承问题中,不仅存在着遗产继承和股权转让等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公司的稳定和治理问题。
股权代持继承问题的法律挑战主要体现在代持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家族企业的传承、公司治理和管理等方面。
如何在法律层面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前亟需探讨和研究的议题。
三、解决股权代持继承问题的法律途径1. 完善公司章程和契约条款公司章程和契约条款是维护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可以对代持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细规定。
《2024年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范文
《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股权代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投资和经营模式。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股东持有,名义股东在法律上享有股权的权益,但实际权利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关系涉及到复杂的权利架构和法律问题,尤其是关于股权归属和处分效力的问题更是需要深入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进行分析,深入探讨其背后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问题。
二、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及现状首先,我们要了解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
所谓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通过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协议,将股权委托给名义股东持有的一种法律安排。
这种安排在现实中广泛存在,尤其在民营企业、家族企业以及一些特殊行业中尤为常见。
然而,股权代持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争议。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不同法院和仲裁机构对股权代持的理解和适用不尽相同。
这就使得股权代持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归属变得复杂且充满不确定性。
三、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主要涉及到股权的归属和权益分配问题。
首先,实际出资人是实际上的股东,拥有实际控制权和收益权。
名义股东则是在法律上拥有该股权的人,拥有表决权和分红权等法律上的权益。
这种权利架构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双层”的股权结构,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关系。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代持协议是核心的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股权的归属、权益的分配、风险承担等。
因此,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障双方权益至关重要。
四、股权归属问题关于股权归属问题,是股权代持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被视为实际的股东,享有实际的股权和控制权。
然而,由于名义股东在法律上拥有该股权,因此也存在一定的权益和风险承担能力。
这就导致了在股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争议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明确法律规定,明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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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形式,已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业中。
它是指由他人代为持有某公司的股权,由被代持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股权持有方式。
股权代持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而且关系到公司治理、财产权分配等诸多方面。
本文旨在探讨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及处分效力等问题,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1. 股权代持的构成要素股权代持主要涉及代持人、被代持人及公司三方主体。
其中,代持人根据被代持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被代持人则享有股权的实质性权益,但不直接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
2. 权利架构的设立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通常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代持期限、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内容。
此外,还需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中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股权归属问题1. 股权归属的原则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股权归属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即虽然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但股权的实质性权益应归属于被代持人。
因此,在确定股权归属时,应关注各方的真实意图和实际权益。
2. 股权归属的争议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股权代持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往往容易出现股权归属的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代持合同的效力、被代持人的身份认定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争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综合分析各方的真实意图和实际权益。
四、股权处分效力的追问1. 处分行为的类型股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质押、赠与等。
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这些处分行为需在代持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2. 处分行为的效力股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处分行为的效力需综合考虑代持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的规定。
若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得到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认可,则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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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股权代持现象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安排。
股权代持指的是一方(实际出资人)以另一方(名义股东)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的合同安排。
在此过程中,如何确保股权的归属清晰,同时明确并保护代持者的处分效力,便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以及其背后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问题。
二、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一)股权代持的合同基础股权代持的基础是代持股协议。
这种协议确立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对公司股权的共同理解和期望。
这份合同的重要性在于,它确立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双方的利益得以保护。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名义股东是代持关系中的“名义”持有人,尽管其名义上持有股权,但实际上并不享有与股权相关的任何权利。
相反,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股权的实质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等。
然而,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都有维护公司权益的义务,防止他人侵犯公司权益。
三、股权归属问题(一)股权归属的法律依据股权归属主要依据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代持关系中,虽然名义股东持有股权的“名”,但实际出资人应享有股权的“实”。
这也就是说,尽管名义股东在法律上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的权益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二)股权归属的争议与解决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出现关于股权归属的争议。
这可能涉及到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实际出资人的身份确认等问题。
对于这些争议,法院通常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裁决,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处分效力的追问(一)名义股东的处分权名义股东在法律上享有处分股权的权利,如转让、质押等。
然而,这些行为必须符合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的规定。
如果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实际出资人的处分权尽管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并不直接享有股权的“名”,但他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对公司的实质性控制权。
《2024年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范文
《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篇一一、引言在商业社会的运作中,股权代持作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逐渐成为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和融资的重要手段。
然而,股权代持所涉及的权利架构复杂,特别是股权归属和处分效力等问题,经常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探讨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深入分析股权归属及处分效力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股权代持概述股权代持,即一方(代持人)接受另一方(实际出资人)的委托,代为持有股权。
在法律上,代持人成为名义上的股东,而实际出资人则享有实际股权。
这种股权结构安排具有灵活性,可以满足企业融资、股权结构调整等需求。
然而,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关系,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和法律效应变得复杂。
三、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一)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权利义务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是两个重要的主体。
名义股东在法律上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实际股东则享有实际股权的收益权和其他实质性权利。
两者之间通过代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二)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代持协议是股权代持关系的基础,其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到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代持协议应明确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代持的期限、股权收益的分配等内容。
同时,代持协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四、股权归属问题(一)股权归属的原则股权归属是股权代持的核心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股权的收益权和其他实质性权利,名义股东在法律上是公司的股东。
因此,在确定股权归属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额和实际享有股权为依据。
(二)股权归属的争议与解决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股权归属的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代持协议的效力、实际出资人的认定等问题。
解决这些争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持协议的约定,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进行。
五、处分效力的追问(一)处分的定义与类型处分效力是指名义股东在代持期间对股权进行处置的效力问题。
《2024年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范文
《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篇一一、引言在商业社会的运作中,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结构。
股权代持指代持股人实际拥有股份但委托他人持有或者为特定目的由名义人名义持股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权利的归属与处分的效力常引起众多讨论。
本文将对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及其处分效力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望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主要由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两部分构成。
实际股东,即真实拥有股权的出资人,是实际享有股权利益的人。
名义股东则是代实际股东持有股份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出现在公司文件中,但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没有实际影响。
此外,还包括了公司和其他相关主体,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股权代持体系。
三、股权归属的认定关于股权归属的问题,首先要看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原则,尽管名义股东在公司的文件上登记为股东,但真正的权利应归属于实际出资并承担风险的实际股东。
这意味着在法律上,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相反,否则股权的归属应当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四、处分效力的探究在股权的处分上,无论是实际股东还是名义股东都有权对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的转让、抵押和继承等。
然而,在执行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司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对于名义股东来说,其在进行股份处分时必须遵循实际股东的意愿和利益。
对于实际股东来说,其有权决定如何处置其股份,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定。
在处分过程中,公司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权益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五、案例分析以某公司股权代持案例为例,实际股东A先生与名义股东B 先生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
后因B先生个人原因欲将代持的股份进行转让,A先生得知后提出异议并认为B先生无权擅自处置其股份。
在此案例中,法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决B先生在未经A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转让股份,且必须尊重A先生作为实际股东的权益。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一、代持股权的特点代持股权是指一个人或一家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持有另一方的股权。
通常情况下,代持者与实际所有者签订了一份代持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收益。
代持股权在公司治理和投资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影响着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决策,也直接影响着股东权益和投资者的利益。
由于代持股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其继承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目前,我国对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相关法律法规也并不清晰。
这使得代持股权继承问题变得复杂而棘手。
在实践中,代持股权继承通常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事实推定来进行处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股权多数情况下不属于不动产且不足以构成遗产继承的情形,因此继承股权的法律适用也并不明确。
三、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代持股权继承涉及法律的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 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的顺序主要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顺位继承人两种。
对于代持股权的继承而言,继承人的身份和顺序并不明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合同约定进行界定。
3. 继承份额:对于代持股权的继承而言,继承人对于股权的份额和权益的享有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继承往往涉及到公司治理、投资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需要结合相关合同和法律进行处理。
4. 继承税收:代持股权的继承也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税法》,继承人需要对继承财产支付一定的继承税。
对于代持股权的继承而言,其继承税的征收标准和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思考与建议针对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代持股权的继承方式、顺序和份额等问题。
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继承税的征收标准和适用,为代持股权的继承提供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
2. 规范合同约定:在实际操作中,代持股权继承需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股权协议书代持
股权协议书代持股权协议书代持近年来,随着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股权交易市场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在这个大背景下,股权协议书代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股权交易方式。
本文将就股权协议书代持进行深入探讨,并阐述其相关的利弊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一、股权协议书代持的定义股权协议书代持是指一方(被称为代持方)在签署股权协议的同时,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被称为受让方),并由受让方代为持有和管理。
在股权协议书代持中,代持方对所持有的股权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而受让方则通过代持方的持有来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
二、股权协议书代持的利与弊1. 利益方面:股权协议书代持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隐私保护,因为代持方作为受让方的代表,可以有效隐藏受让方的身份信息。
此外,代持方通常对所持股权进行管理,可以帮助受让方进行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弊端方面:股权协议书代持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代持方可能滥用受让方的股权,甚至可能出现违法行为。
此外,代持方可能在代持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协议进行股权转让,使得受让方无法合法获得股权。
三、股权协议书代持的法律风险和应注意事项1. 法律风险:股权协议书代持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代持方的合法性、双方协议的有效性、代持期限的规定、受让方权益的保护等。
在进行股权协议书代持时,双方应该事先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约束,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2. 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协议书代持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a. 确保代持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背景调查和尽职调查;b. 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并在协议中详细规定相关问题;c. 合理约定代持期限,并明确代持方在期限届满后的义务;d. 务必合法合规,不得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e. 防范潜在风险,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控制措施。
综上所述,股权协议书代持作为一种常见的股权交易方式,在中国的股权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双方在进行股权协议书代持时,应注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的风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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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代持的相关问题研究
股权代持一般是指实际出资人基于个人目的与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出资,使他人成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且由该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
因为名义股东作为股东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公示材料中,所以实际出资人在此种情形下是隐名股东。
一般而言,实际出资人会同名义股东之前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委托代持协议、股权信托协议等代持协议,授权名义股东进行股权管理,而实际出资人则只作为幕后的控制人,对名义股东的行为进行远程遥控。
对于此类股权代持关系,2014年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和第2款确定了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态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对于此二者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尚未达成一致,一说其为委托代理关系,一说其为股权信托关系。
我认为,在实务中,这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
如果该协议为名义股东创设了信托法独有的独立信托财产,为其创设了如《信托法》第25条所规定的“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那么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就形成股权信托关系。
若实际出资人只是委托或者授权代持人在一定权限范围内管理股权,则应当认定代理关系。
根据司法解释三22条到27条的相关规定,代持股权的实际收益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揭开面纱”进入前台要通过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代持人违反实际出资人的意志处分股权,则参照物权法10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但是,该法对代持人表决权却没有规定。
我认为,在当前实务中,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对于代持人权限范围的约定,以及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