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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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签证
外交签证的签发对象
A.驻华使、领馆、处的外交官、领事,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机构持红皮《通行证》人员以及他们的眷属;
B.持用外交护照,联合国红皮《通行证》临时因公来华人员以及他们的随行眷属;C.因公持用公务、官员、特别、使命、普通护照的建交国副部长以上的官员,国会(众、参两院)议长、副议长以及他们的随行眷属:
D.外交信使;
E.签证机关认为需要发给外交签证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礼遇签证
礼遇签证的签发对象
A.卸任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会议长、最高法院院长、外交部长;
B.前驻华大使和其他高级官员、知名人士及其随行眷属;
C.未持用外交护照的有影响的在野党领袖;
D.持用外交护照或联合国红皮《通行证》来华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的外国官员及其眷属;E.未持外交护照,但应我国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军兵种以上领导机关邀请来华观礼的人员;
F.某些秘密外宾,我发证机关认为应发给礼遇签证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签证
公务签证的签发对象
A.驻华使、领馆、处的工作人员(包括持有外交护照的非外交官和领事官)和联合国系统组织
驻华机构持用联合国蓝皮《通行证》人员及其随行眷属;
B.持用公务护照、官员护照、特别护照、联合国蓝皮《通行证》临时因公来华或过境人员以及他们的随行眷属;
C.驻华民间机构中持用公务护照的人员及其随行眷属;
D.应邀访华的外国党、政代表团中未持用外交护照的成员;
E.发证机关认为应发给公务签证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签证
访问签证(F):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其签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每次延长不超过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记者签证
常驻记者签证(J-1):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
临时记者签证(P,J—2):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签证
职业签证(Z):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其签证有效期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另纸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居签证
定居签证(D):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其签证有效期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签证
旅游签证(L):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旅游签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对来中国探亲的,签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签证
普通签证的签发对象
A.持用普通护照或护照代用证件的人员;
B.驻华使、领馆、处和联合国组织驻华机构的雇用人员;
C.来华留学学生;
D.发证机关认为该发给普通签证的人员。
颁发普通签证时,根据申请者的来华事由,标注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习签证
学习签证(X):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其签证有效期除特别规定外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签证
过境签证(G):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签证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入境后的停留期不超过1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乘务签证
乘务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82版) l、因私普通护照的样式:封面为紫红色。 2、因私昔通护照的颁发对象: 1)因私事出国的人员,具体包括出国定居、探亲、访友, 旅游,自费留学、出国就业、继承财产、治病,奔丧等人员; 2)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3)发照机关认为应发给因私普通护照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9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9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 1、因公普通护照的样式:封面为深棕色。有效期为五年。 2、因公普通护照的颁发对象; 1)国家或单位派遣的出国研究生、留学生、进修生; 2)受雇于国外公司的人员、船员; 3)其他不便于使用公务护照出国执行公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 1、公务护照的样式:封面为墨绿色。有五年多次有效和两年—次有效两种版本,前者供长期出国人员使用,后者供短期山国人员使用。 2、公务护照的颁发对象 1)常驻国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不属于领取外交护照范围的临时固公出国人员; 3)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要发给公务护照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 l、外文护照的样式 封面为红色。有效期为五年,有32页和96页两种版本,32页本供外交官和出国访问的领导人使用,96页本供外交信使使用。 2、外交护照的颁发对象 主要发给外访的党政军领导和高级官员以及派驻国外的外交 官、领事官及随行的配偶、未成午子女、外文信使等,具体有:1)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人、全国政协、中央军委的领 导人; 2)国务院各部蚕领导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 4)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的领导人;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军领导人; 6)党政军高级代表团的领导和成员,一般代表团的领导 人; 7)常驻国外的大使馆、领事馆随员以上官员及其配偶和未 成年子女,外交部临时出国的副处长以上干部,新华通讯社、 香港分社领导人; 8)常驻联合国代表团6S员以上官员和常驻国际组织的代 表、副代表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9)专职外交信使; 10)颁发护照机关认为有特殊原因需要发给外文护照的人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