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
重磅:事关你的博客、微博、朋友圈

重磅:事关你的博客、微博、朋友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四)冻结电子数据;(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论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博客,又译为网络日志、部落格或部落阁等,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的文章的网站。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通了自己的博客。
作为网络新宠的博客,由于其信息传播和接收的匿名化以及发布形式的自由化,使得侵权现象日益泛滥,博客侵权行为逐渐成为学术关注焦点。
归纳而言,学术界对于博客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和公平责任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说适用于博客侵权行为较为可取。
此外,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法律应当明确对于网站、博主和“扒客”的责任认定,以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博客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责任认定一、问题的提出网络的迅速发展,给予了博客这个传播和接受和发布信息的交流平台以生命。
博客在带来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因其缺乏对相关规制而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博客侵权行为与日俱增。
探析其归责原则与规制策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归属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关注的焦点。
二、博客侵权行为概述(一)博客侵权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博客起源于英文blogger,是指在互联网上以个人日志形式发布信息的人。
①按照传统侵权法理论的观点,博客即“行为人基于过错以博客为媒介进行的侵权行为,或虽不是主要通过博客进行,但是与博客有直接关系的侵权行为。
”②基于上述认识,博客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性、媒介特殊性、现实损害性以及事实行为性四大特征。
首先,博客侵权行为须是侵权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无过错即无责任;其次,博客侵权行为是基于博客这种新型信息交流平台而产生的,博客侵权行为须是以网络日志为媒介的;再次,博客侵权行为发生在博客这一虚拟的空间中,但其危害结果却直接或间接的在现实世界中表现出来;最后,博客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二)博客侵权行为的对象博客侵权行为就目前来说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姓名权等类型。
论博客侵权的法律责任

论博客侵权的法律责任随着《侵权责任法》的生效,网络侵权作为其中的亮点为人们所关注。
博客,一种时下流行的网络传播方式,以公开、零把关和低门槛的形式出现,深受大众喜爱。
然而当这个被奉为自由国度与商业化运作相碰触后,名誉权、著作权和隐私权等涉及人格或者财产利益的纠纷随之产生。
自"中国博客第一案"[1]起,博客侵权的案件接连进入公众的视域。
博客侵权的定义,至今尚无专门的法律给出界定,从博客是如何对他人实行侵权的角度不失为一种考虑。
博客作为当前网络信息传播的一种载体,以网页形式存在,可按照博客用户个人的喜好和需要,通过链接、转化等多种技术处理手段,建设内容丰富多彩的个人主导型、个性化信息平台。
因而,博客侵权是以博客主页为平台,通过传播内容本身或者传播渠道的非法性对他人民事权益加以侵害的行为。
受载体和传播工具的限制,当前博客侵权形态所涉领域相对较小,主要集中于侵犯人格权和知识产权领域。
而就博客侵权纠纷而言,主要体现为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在博客这一特殊的载体上,侵权行为亦呈现特殊性。
一、博客侵权的特征(一)博客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比较分析博客侵权和传统民事侵权之间可谓"种属"关系,作为侵权形态的一种,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对博客侵权仍有适用价值,这也是《侵权责任法》将之归入自身体系的理据所在。
然而,因其侵权方式或者手段的不同,博客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相比,在特征上有其特殊性。
其一,侵权主体的多元性导致责任认定的复杂性。
当前网络可谓一个多变的、虚拟化、流动性空间,开放的博客上频繁传递各式各样的信息,其内容能同时为多方浏览者所获。
博客平台连接着不同身份的人员,博客者在博客空间发表文章,路过者浏览和评论其中的内容,他们是侵权言论的始作俑者。
BSP(博客服务提供商)作为博客服务的提供者,因平台传播侵权信息,也可能卷入侵权利害关系。
可见,构成博客侵权的主体因利益的关涉而呈多元性。
推荐-试析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 精品

试析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摘要律师通过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的同时,对律师博客现象进行法律解读极为必要。
刑事辩护律师在博客上“播报”案件,发表评论,并与民众进行网络互动,甚至形成整个行业律师间的“抱团取暖”之势。
律师博客现象作为博客时代的正常现象,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救之举,也是律师对民众参与司法诉求的回应,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双重属性。
解决律师博客现象背后隐藏的问题,必须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关键词律师博客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解读一、问题引入及研究思路近几年来,一类特殊群体的博客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律师博客。
围绕某些刑事热点案件,律师纷纷通过自己的博客及时跟进案件,“曝光”案件背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关键”内容,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评论,与民众进行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探讨,掀起了一股刑事热点案件曝光高潮,同时也使律师博客日渐进入公众视野。
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博客平台扩大自身影响,主导舆论,甚至在“北海四律师案”中抱团取暖,对案件本身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然而,律师博客现象折射出的究竟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艰难处境下的无奈选择还是对精英话语霸权的夺取?导致律师博客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它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又将怎样应对?笔者旨在立足于“律师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这一现象,从社会因素与媒介因素两方面入手,分析在博客时代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开始尝试利用博客这一特殊传媒工具的原因;然后从律师博客对近年来刑事热点案件曝光的实证考察入手,对其进行理性和非理性考量;最后,针对该现象背后所隐藏的问题进行出路探究,试图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二、原因分析:刑事辩护律师群体与博客工具的双重特殊性(一)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现状堪忧1.法律地位与实际处境的相去甚远一直以来,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困扰律师界的三大疑难问题,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

一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一 l 8 3 - O 3
律地 位相 对边 缘化 , 长期 受到 司法歧 视 , 在刑 事诉 讼 中与控 方的
、
问题 引入及 研究思 路
近 几 年来 ,一类 特殊 群 体的 博客 引发社 会各 界 的广泛 关注 诉讼 地位其 不 平衡 , 且 实 际的运 作更 是加剧 了控辩 的不 平等 。
— —
律 师 博客 。 围绕 某些 刑事热 点案 件 , 律 师纷 纷通 过 自己的 博 从 文化层 面 来说 ,刑 事辩 护律 师要 面对不 被 社会 公众理 解 的尴
的问题 进行 出路 探究 , 试 图在 理性 与非 理性 之间 寻找平 衡 。 二、 原 因分析 : 刑事 辩护 律师群 体 与博 客工具 的双重 特殊 性 ( 一) 刑 事辩护律 师的生存 现状 堪忧 1 . 法 律 地位 与实 际处境 的相去 甚远
一
志” 则 成为 我 国博客 的主 导类 型 。 2 . 博客 技 术奠 定传 播基础 律 师博 客之 所 以得 以发展 , 并产 生 了相 应 的影响 , 是 以博 客 传 播 的技术 特质 作 为基础 的 。 ( 1 ) 博 客 内容创 作技 术便于 案件 的全 方位 展示 。 从创 作技 术
客时代 部 分刑 事辩护 律师 开始 尝试 利用 博客 这一 特殊 传媒 工具 客在 两 国作用 发挥 的领 域 和特 点产 生 了极大 的影 响 。由于两 国
的原因 ; 然后从律 师博客 对近年 来刑事 热点 案件曝光 的实证 考察 博 客成 员群 体 结构 的差异 , 两 国政 治制 度和传 媒控 制体 制不 同, 入手, 对 其进行 理性和 非理性考 量 ; 最后, 针对 该现象 背后所 隐藏 美 国博 客显 示 出对 重大政 治和 社会 问题 的强势 参与 , 而“ 私人 日
“博客”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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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O下 0 .( ) 01
“ 客’ 叔 行 探 析 与 立 法 思 考 博 ’ 侵
赖 汉穗
摘 要 当今 社会 ,博客, 为一种体 现共 享与分 享精神 的 交流方式在 我 国发展 迅 速 , 方便 个人 自由表达 , 示 自己个性 “ ’ 作 在 展 空间的 同时 , 被 利用成 为侵 权 工具 的事件 不断 出现 。 于 “ 博客 鉴 博客' ’ 侵权 问题 的新 颖性 和该领 域侵 权责任 法律 法规 的不完 善, 本文在 法律 适用 方 面主要对 民事责任 主体 、 责任 归责原 则 、 隐私 和名誉 侵权 的认 定 、 作权 侵权 等法律 适用 问题进 行 了 著 探析 ; 立法思 考方 面主要 对侵 权举 证责任 的 完善 、 在 独立设 置 隐私权 、 高 “ 提 博客” 著作 权侵 权 赔偿 标准 、 不正 当竞争侵权 行 为的规 制等 方 面进行 了探 析 。
中图分类号 : 905 D 2.
“ 客” 博 来源及 社会 问题
一
、
( )博寥 ’ 念 的形成 一 “ 概
“ 博客 ” 是从英 文“ lg 音译 而来 , 得 是网络 日记本 。“ Bo ” 指 博 开“ 追债博 客” 向罗某索 债 , 公布 了他们 热 恋时的情 书等 。 追 , 并 “ 客” 表现 形式 为一个 网页 , 常 由简 短且经 常更 新的帖 子构成 , 通 这 债博 客” 迅速 成 为 网络热 门话题 , ” 而罗 某因 隐私被曝 光, 受到 了 些帖 子按照 年份和 日期 倒序 排列 。 大到 对时 事新 闻的个 人见解 , 4 N 对 日常 琐事 的记录 等 , , 都可 以成 为“ 客” 博 的内容 。 博客 ” “ 所 来 自网络 和现 实生活 的双重压 力 。 无锡 洗涤 协会“ 内奸 ” 事件 : 0 8年 , 20 无锡市 民潘某经 营 的洗
博客侵权法律责任之解析

2011年第3期[摘要]博客侵权是以博客内容或方式的非法性侵害构成的侵权行为,与搜索引擎侵权、E-mail 侵权和BBS 侵权等存有差异。
博主、浏览的网民和博客服务提供商因利害的关涉而可能成为法律责任主体。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过错责任原则仍是其合理的归责原则。
而侵权责任的落实以BSP 为主,在参照既有的立法、学理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应区分情况对待并打破承责的僵局。
[关键词]博客侵权;特征;责任主体;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11)03-0031-06博客侵权法律责任之解析骆路金(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收稿日期]2011-07-02[作者简介]骆路金(1986-),男,宁波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自《侵权责任法》生效实施起,博客侵权等网络侵权方面的案件又不时进入公众的视野。
虽然《侵权责任法》改观了以往博客侵权案件处理中立法模糊的局面。
然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侵权包括博客、搜索引擎等多种类型,为数不多的规范加之类型化、一般化的处理,显然存有细节不明朗之处,有必要通过理论的解析明朗之。
此外,博客作为时下流行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在新法的制度环境下又如何认识其侵权形态及其法律责任,是博主们颇为关注的话题。
基于此,文章尝试以博客侵权责任为论题,在为博主释惑之余,对博客侵权责任做一理论上的梳理。
一、博客侵权的比对性认识何为博客侵权,至今尚无立法的明确定义,从如何对他人实行侵权的角度考虑,可将博客侵权初步界定为:以博客主页为平台,通过传播内容或者传播渠道的非法性对他人民事权益加以侵害的行为。
鉴于网络侵权种类繁多,如上定义显然不易区分博客侵权,由此,本文将博客与搜索引擎、腾讯QQ 、E-mail 、BBS 等几种常见的网络信息交流和传输工具做一比对认识,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博客侵权。
(一)搜索引擎侵权网上搜索引擎是一个便于普通用户查询、搜索的网站,典型的如百度、Google 、雅虎等,可为网络用户提供图像、文字等“外链”和“内链”服务。
著作权法中的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博客和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博客和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愈发突显。
著作权法是保护原创作品的法律法规,那么,在著作权法中,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如何受到保护呢?本文将从著作权权利主体、保护范围、侵权行为以及法律保护措施等方面分析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一、著作权权利主体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著作的作者或者合法权利人。
对于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首先需要确认其是否符合著作权保护的要求,即是否构成著作。
著作权法对著作的概念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界定,凡是以独创性表现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论其内容形式、表现形式以及表达形式如何,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中,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表达的原创内容均可以构成著作,由此可以推断,博主、微博用户、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等可以作为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权利主体。
二、保护范围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通过许可授权给他人行使。
例如,博客文章中的文字部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他博主未经许可无法直接复制博客文章中的文字内容并在自己的博客中发布。
同样,社交媒体上用户发布的照片、视频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无权将这些照片、视频进行传播、复制、展示等行为。
三、侵权行为在博客与社交媒体上,由于内容的高度开放性和流动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展示、演出等行为。
举例来说,在社交媒体上,有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他人微博中的文字转发到自己的账号中,这就构成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类似地,在博客中以未经授权的形式转载他人的文章、照片、视频等也属于侵权行为。
四、法律保护措施对于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措施。
博客著作权法律问题评析

博 客 著 作 权 限 制 的 合 理 性 及 其 方 式 ,并 对 典 型 的博 客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及 责任 承 担 进
行 了剖 析 。
本特征直接影响博客作 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尺度和
方 式 。 除此 之 外 ,博 客 还 具 有易 操 作 性 和互 动 性 等 特 征 。相 对 传 统 媒 体 ,在 博 客 上 发 表 作 品暂 无 需 成 本 , 网站 的 后 台管 理 也 是 由博 客 服务 供 应 商 进 行 操 作 的 。 作 者 可 以随 时 随地 登 陆 ,发表 自己 的文 章 ,不 受 时 间 及 地 域 的限 制 。作 者 与 读 者 以博 客 作 为 平 台 相 互交 流 思 想 ,充 分 体 现 了 博 客 的 互 动 性 特 征 。 读 者 阅 读 博 客 ,不 用 注册 ,便 可 以评 论 和 留言 的方 式 发 表 阅读 心 得 ,或 者 转 载作 者 作 品 到 自己 的博 客 。对 于 注 册用 户 而 言 ,“ 一键 转 载 ” 更 是 为 博 客作 品 的 传 播 提 供 了 非 常 方 便 的途 径 。
●王 宇红 ,殷 昕 (安 工 学人 学 , 安 70 ) 西 理 大 文 院 西 15 04
博 客 著作权 法律 问题 评 析
[ 关键词】博客 ;著作权 ;侵权
[ 摘 要 ]作 为一 种新 的 网络传 播 媒 体 和 交 流 方 式 ,博 客 在 促 进 信 息传 播 和 共 享
问题 的 回答 是 分 析 博 客 著 作 权 法 律 问题 的 前 提 和 根 据 我 国著 作 权 法 律 法规 的相 关 规 定 ,著 作 权 的 客体 —— 作 品 ,是 指 文 学 、艺 术 和科 学 领 域 内具 有 独 创性 并 能 以某 种有 形 形 式 复 制 的智 力 成 果 。作 品最 基 本 的属 性 是 独创 性 和可 复 制性 。 只要 博 客 作 品 满 足上 述 特 性 且 作 品 的 内容 不 违 反 宪法 和法 律 ,不 损 害社 会
_博客_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法律经纬・
“博客” 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赖汉穗
摘 要 当今社会,博客” “ 作为一种体现共享与分享精神的交流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 在方便个人自由表达, 展示自己个性 空间的同时, 博客被利用成为侵权工具的事件不断出现。 “博客” 鉴于 侵权问题的新颖性和该领域侵权责任法律法规的不完 善, 本文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对民事责任主体、 责任归责原则、 隐私和名誉侵权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探析; 在立法思考方面主要对侵权举证责任的完善、 独立设置隐私权、 “博客” 提高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不正当竞争侵权行 为的规制等方面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 博客 侵权 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 D920.5 一、博客” “ 来源及社会问题 (一) “博客” 概念的形成 “博客” 是从英文 “Blog” 音译而来, 指得是网络日记本。 “博 客” 表现形式为一个网页, 通常由简短且经常更新的帖子构成, 这 些帖子按照年份和日期倒序排列。 大到对时事新闻的个人见解, 小到对日常琐事的记录等, 都可以成为 “博客” 的内容。 “博客” 所 提供的内容可以在全球互联网进行交流, 是信息私人性和公共性 的有效结合。简而言之, “博客” 是一个以网络作为载体, 迅速便 捷地发布自己的心得、 与他人进行交流, 集丰富多彩的个性化展 示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 1999 年, PeterMerholz 以缩略词 “blog” 来命名那些有评论和 链接, 而且持续更新的个人网站。2002 年, 中国网络评论家王俊 秀和方兴东共同撰文提出 “blog” 的中文概念 “博客” 博客” , “ 的主 人相应地简称为 “博客主” 。同年,博客中国” “ 网站的开通。2004 年, 网络作家木子美在“博客”上公开自己的性爱日记并造成轰 动, 使中国民众更深刻地了解 “博客” 并运用 “博客” 。2005 年, 国 内各门户网站也加入 “博客” 阵营,博客” “ 开始进入广泛而迅速发 展的时代。 “博客” 的魅力在于 “博客主” 可以把 “博客” 作为网络个人日 记, 将每天的心得和意见记录下来并公开, 供他人参考和分享, 在 虚拟世界里建立属于自己的交友、 沟通的群体。 “博客” 随着 的快 速扩张, 它的目的与最初已相去甚远。目前, “博客” 已经从个人 “博客” 发展到亲朋间的 “博客” 小组协作式的 、 “博客” 公共社区 、 “博客” 知识库 、 “博客” 以及商业型 “博客” 等多种形式。 “博客” 在 国内的出现和到社会大众化不到 3 年时间, 其迅速繁荣不仅标志 着公众信息交流方式步入更高的阶段, 也衍生出一系列民事侵权 法律问题。 (二) “博客” 侵权的相关事件 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事件: 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 院的副教授, 因中国博客网的帖子 《烂人烂教材》 对其进行了指名 道姓的辱骂, 向法院起诉其经营公司杭州博客信息技术公司对构 成其名誉侵权, 该案因其为 “中国博客第一案” 而备受社会关注。 沈阳诉秦尘事件: 2006 年, 广东人沈阳在浏览网页时, 意外 发现一个叫 “秦尘” 的网友在其 “博客” 专栏中发表了很多贬低其 人格的文章。沈阳多方调查后即以侵害公民名誉权为由起诉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1.10.15•【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三条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
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
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第四条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当今社会,博客作为一种体现共享与分享精神的交流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
在方便个人自由表达、展示自己个性空间的同时,博客被利用成为侵权工具的事件不断出现。
只有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给博客的发展提供法治的平台,才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博客侵权;法律问题;完善建议一、博客侵权的发展现状及其界定(一)博客侵权的现状特征博客侵权与传统侵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但是,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侵权行为来说,具有侵权主体的复杂性、侵权范围的广泛性、侵权举证困难等特点。
可见,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滞后性的弱点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可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博客侵权的界定标准一般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把博客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分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客观过错这3个要件。
跟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的3要素说相对应,即:博客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的存在,就是指博主在博客中表述的内容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博客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所承受损害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博客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二、我国博客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博客侵害名誉权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博客名誉侵权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博客侵权方式,典型的案例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南京大学陈堂发副教授诉中国博客网案。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博客发表侮辱、诽谤言论者,自然属于侵权。
对于转发侵权信息的人,从法理上说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对待这个问题须慎重。
第一,转载信息的人大多是匿名或使用假名,一般很难确定其身分,追究起来极其困难;第二,一些诽谤性的信息并非一目了然,许多转发者可能因该信息具有某种新闻价值而转发,因此,处理这种纠纷应考虑主体有无过错。
从网络博客走向非法经营罪的法理探究

从网络博客走向非法经营罪的法理探究在这样一个网络博客大肆流行的时代,侵权行为也日趋多元化。
博主们一面时时触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雷池,另一面又越来越多的引发刑事案件,“带头大哥777”就是一例。
带头大哥们是如何从网络走向刑事犯罪的、如何从发布博客演变成非法经营罪的,就值得我们探究与反思。
通过寻找法律法规依据,来深入分析其行为的违法性,以达到反思的目的。
标签:博客;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1“带头大哥案”案情介绍自2006年起,自称“带头大哥777”的王秀杰在其博客上发表的股评文章逐渐在网民中传播,这些股评多是直接告诉网民应该持有还是抛出,股指是上涨还是下跌。
“带头大哥”自称对股票预测准确率超过90%,又自诩为“散户的保护神”,但他显然并不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公益活动者,在声名鹊起之后,其便以吸纳会员的名义收取培训费和资料费。
自2007年1月起,“带头大哥”在腾讯网站先后设立级别不等的收费QQ群13个,伙同十几名其他人员,通过回答群友问题开展收费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并分别按不同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标准分别为3000元、5000元至37000元不等,其中每年黄金群1.3万元、铂金群2.7万元、白金群3.9万。
截至7月3日案发时,招收的会员人数已经逼近千人,遍布全国大部分省市,涉案金额上千万元。
2007年7月2日,“带头大哥”王秀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吉林省瞀方刑事拘留。
9月29日,由于涉案标的额由原来的1300万元锐减为20万元,该案通过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市绿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后法院以涉嫌商业秘密为由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2非法经营罪是否成立的法理分析2.1非法经营罪的界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最新修订的《刑法》第225条将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形式列举如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新律师法下律师庭外言论的运用及限制-澜清律所,岳艳霞

新律师法下律师庭外言论的运用及限制新律师法已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相比于旧法,新律师法主要强调:“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案件”、“遵守庭审规则”、“审慎公开发表言论”等等实到办案过程中,真正做到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维权。
而随着自媒体时代,律师在庭外公开发表言论对公众影响越来越大,甚至通过公开言论引导舆论动向从而影响独立审判结果。
通过近期对两个办法的学习,本人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运用及限制体会到如下心得: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包括近期的“李天一案”律师因不当言论受到北京律协处罚;药家鑫案件中的受害人律师张显充分利用其微博和博客,使其成为该案信息发布的主要平台,以至于药家鑫之父要起诉追究张显名誉侵权的责任。
其他案件中,如杨佳案,邓玉娇案等,均可以看见律师利用新媒体发布案件信息。
实践证明,这种靠庭外言论影响司法的手法是有效的,而且有时能收到奇效。
但是,该行为对司法环境的侵害也是不言而喻的,久而久之,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会忽略职业技能的作用,代之以乞灵于媒体的作用,这与不按拳谱出招的拳师并无二致。
但是,在当今中国,伴随着社交媒体的发达,案件“言论场”很有可能延伸到法庭外。
甚至在正式的法庭审判还没开始时,庭外的“舆论审判”已经进行得热火朝天。
与所有的舆论热点一样,围绕一个刑事案件的舆论充斥着每个参与者的意见、评论、激情乃至偏见。
但是与其他舆论热点不同的是,法律人在有关刑事案件的舆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律师(即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他们或者先声夺人,或者被动裹挟,总之,他们显然不满足于在法庭内为他们的当事人辩护,他们似乎认识到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影响到决定案件结果的人(也许是法官,也许是别的人)。
因而,在庭外披露信息和发表言论,自然成为律师的一种诉讼策略。
“律师是社会的良心。
”社会主义法治和律师职业的本质特点要求律师要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论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博客作为一种新的交流方式风靡全球,然而博客作品被非法转载、抄袭等现象也愈演愈烈,这些侵权现象引出了博客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本文从博客和博客著作权的概念出发,分析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博客著作权的保护提出思考建议。
【关键词】博客;博客著作权;存在问题;思考建议一、问题的提出上海某公司副总裁秦某,在新浪网开办了个人博客专栏,然后又在专栏中注明了“任意转载引用请预先协商获取授权”的声明,并告知了联系方式。
2005年8月9日,秦某在博客网发表了《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阿里巴巴卖了的六种感觉》一文,某网站未经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在某网站网上转载了此文,并未注明出处。
2006年2月23日,某网站未经许可再次转载了其《数博客风流人物还看女人》一文,仍未付酬,未注明出处。
秦某遂以某网站未经许可转载其博客文章,将某网站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该案被称作中国博客著作权保护第一案。
该案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博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交流方式,如今已风靡全球,很多问题随之出现,大量的博客作品被非法转载、抄袭,甚至非法出版牟利。
这极大地侵害博客著作权人的权益,如果这种情形持续下去,将会对互联网的良性发展产生极恶劣的影响。
二、博客及其著作权(一)博客目前,我国尚未对对博客进行统一规范地定义。
而首次引进博客概念的方兴东认为,博客是一种可以让任何一个普通用户实现“零编辑,零技术,零成本,零形式个人表达的网络出版方式”[1]。
也有学者将博客界定为由用户更新的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帖子组成的网页[2]。
笔者认为,博客是运用文字、图片、视频或音乐等表达个人思想,并且能通过转载、链接、互访等方式与他人相互交流的一般由个人管理、不定期更新的网站。
(二)博客著作权博客著作权指的是著作权人对网络环境中创作的博客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包含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1.博客著作权的主体依照《著作权法》的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浅谈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

浅谈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各种网络交流沟通方式也随之出现。
近些年来,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沟通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了解和使用。
而对博客的转载、评论等现象的出现则引出了博客的保护问题,即博客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文章从博客的概念出发,分析博客著作权所面临的问题,进而对博客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加以论证。
[关键词]博客;博客著作权;侵权;保护博客作为新兴的网络交流方式,自出现伊始便受到人们的喜爱,之后更是迅速的传播开来。
自博客诞生至今,几年内博客文化已风靡全球,博客人数更是在2007年便突破了两亿人。
博客文化的迅猛发展给网络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博客著作权的一系列问题,网上的博客著作权纠纷更是越来越多。
因此,对博客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一、博客及博客著作权(一)博客1.博客的概念博客作为一种网络交流方式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
“博客”是英文“Blog”一词的中文音译,“Blog”是“Weblog”(网络日志)的英文缩写,是继BBS、ICQ、MSN等之后出现的新兴的网络交流方式。
就博客的起源和构成来说,其原始含义来源于“航海日志”,后发展为网络日志。
目前,博客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归纳而言,博客是由博客写手创作的一种运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通过个人网络空间对个人生活的情感抒写,或对各种社会问题和观点的自由表达,并且通过链接互访等方式进行交流,它是以日记形式发布并时常更新的按时间倒序排列组成的网络日志。
其核心精神是“开放、共享、自由”。
[1]2.博客的特征(1)开放性。
这是博客与日记不同的明显的外部特征,日记是私人的,其内容公众一般难以知晓,而博客则是在网络上供公众浏览、交流的,是公开的。
(2)易操作性。
博客注册简捷,只需向博客服务商提供简单的个人信息即可,网站后台管理也是由博客服务商进行操作。
(3)互动性。
作者可以随时随地登陆发表自己的文章,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并可与其他网友以博客为平台互相交流思想,充分体现了博客互动性强的特征。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摘要博客是一种满足“五零”条件(零编辑、零技术、零体制、零成本、零形式)的全新的并且力量强大的网络交流工具。
最近几年发展特别迅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
然而随着博客网站的发展, 仅是博客作品的网络版权保护问题, 就因一起起博客网络版权侵权案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本文主要讲述了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首先在分析国内外博客网络版权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博客的定义、特征、作用和目前发展现状等基本情况进行概述,使人对博客有个初步的认识;其次详细的分析了博客网络版权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再次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最后对博客网络版权的未来发展与完善进行展望与预测。
【关键词】博客网络版权默示许可创作共享AbstractBlog is a brand-new and powerful network exchange tool, which satisfies five qualifications (No edition, No technology, No system, No cost, No form). The blog has proliferated and developed rapidly in recent years, and has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However,with the development of blog-website, the protection of its network copyright has launched a warm discussion after several cases of the damages of the network copyright of blog.This paper mainly elaborates the legal problems of blog’s network copyright and propose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o settle these problems.First, it discussess the basic situations of the blog, such as the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s, the functi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legal status and so on in order to enable the person to have an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n the basic of the present research situation home and abroad. Second, it details the legal problems of blog network copyright in legislation, law-enforcement and judicature. Third,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es of these problems it gives the ways to settle the problems. Finally it forecasts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blog’s network copyright in future.【Key Words】Blog;Network Copyright;Acquiescence;Creative Commons目录1 引言 (4)1.1 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 (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4)1.3 本文框架 (5)1.4本文的创新及不足 (5)2 博客基本概述 (6)2.1博客定义及特征 (6)2.2博客的作用 (7)2.3博客发展概况 (7)3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 (8)3.1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立法问题 (9)3.2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执法问题 (9)4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11)4.1 立法方面的解决方案 (11)4.2 执法方面的解决方案 (13)4.3 司法方面的解决方案 (14)5 结语 (15)参考文献 (16)致谢 (17)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网络博客以零编辑、零技术、零体制、零成本、零形式等优势,迅速成为一种全新的并且力量强大的网络交流工具,并已经对社会产生了若干新的影响。
律师泄密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成员,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执业过程中,律师泄密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律师泄密行为的定义、法律后果、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律师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律师泄密行为的定义律师泄密行为,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义务,将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应保密的信息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的行为。
二、律师泄密行为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当事人有权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律师泄密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可能受到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如警告、停止执业等。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泄密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允许他人泄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博客刑事责任问题探究的开题报告

博客刑事责任问题探究的开题报告
1.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博客等个人媒体在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一些博主在言论自由问题上过度冲撞,涉及到法律问题,甚至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而博客作为新媒体的一种,涉及的责任问题仍然没有足够充分地解决。
因此,研究博客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2.研究目的和内容
研究目的:通过对博客刑事责任问题的探究,明确博客的法律地位,解决博客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矛盾和困惑,保护网络空间秩序,促进网络和谐发展。
研究内容:探究博客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责任;分析博主的言论自由和言论负责制度;探讨博客在特殊法律环境下的责任问题;探究博客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问题。
3.研究方法和技术
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
研究技术:SPSS、NVivo等。
4.预期结果和意义
预期结果:揭示博客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责任,并对博主的言论自由和言论负责制度进行评估,探究博客在特殊法律环境下的责任问题和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问题。
研究意义:明确博客的法律地位,规范博主的言论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网络空间的法治水平和治理能力,推动网络治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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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摘要律师通过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的同时,对律师博客现象进行法律解读极为必要。
刑事辩护律师在博客上“播报”案件,发表评论,并与民众进行网络互动,甚至形成整个行业律师间的“抱团取暖”之势。
律师博客现象作为博客时代的正常现象,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救之举,也是律师对民众参与司法诉求的回应,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双重属性。
解决律师博客现象背后隐藏的问题,必须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关键词律师博客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解读作者简介:吴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83-03一、问题引入及研究思路近几年来,一类特殊群体的博客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律师博客。
围绕某些刑事热点案件,律师纷纷通过自己的博客及时跟进案件,“曝光”案件背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关键”内容,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评论,与民众进行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探讨,掀起了一股刑事热点案件曝光高潮,同时也使律师博客日渐进入公众视野。
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博客平台扩大自身影响,主导舆论,甚至在“北海四律师案”中抱团取暖,对案件本身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然而,律师博客现象折射出的究竟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艰难处境下的无奈选择还是对精英话语霸权的夺取?导致律师博客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它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又将怎样应对?笔者旨在立足于“律师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这一现象,从社会因素与媒介因素两方面入手,分析在博客时代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开始尝试利用博客这一特殊传媒工具的原因;然后从律师博客对近年来刑事热点案件曝光的实证考察入手,对其进行理性和非理性考量;最后,针对该现象背后所隐藏的问题进行出路探究,试图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二、原因分析:刑事辩护律师群体与博客工具的双重特殊性(一)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现状堪忧1.法律地位与实际处境的相去甚远一直以来,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困扰律师界的三大疑难问题,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在法律上逐步得以完善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正视现实生活中刑事辩护律师的艰难处境。
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办案与追求审判公正的过程中,律师头上还时刻悬挂着达摩克利斯之剑,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而“李庄案”的出现,以及最近“北海四律师案”的曝光,无疑给本来就处境艰难的律师业沉重一击,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仍然是极其不利的刑事辩护运行环境。
豍2.行业发展困惑与个人执业风险的双重夹击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向社会首次发布的《北京律师发展报告2011》表明,2004年至2010年间,北京律师刑事辩护率逐年下降的总体趋势明显。
2004年,北京律师的人均刑事辩护率为0.94件/人,到2010年降到0.37件/人,不及2004年的一半。
豎此外,在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过程中,律师不仅要面对执业实践的困惑,面对与社会公众价值取向的冲突,也要面对律师自身队伍的不足引发的对整个律师行业的冲击。
从执业实践来说,律师的法律地位相对边缘化,长期受到司法歧视,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的诉讼地位其不平衡,且实际的运作更是加剧了控辩的不平等。
豏从文化层面来说,刑事辩护律师要面对不被社会公众理解的尴尬,面对公、检、法机关的误解;从律师队伍自身的不足来说,执业门槛过低,律师专业水平不高,部分律师过分追求物质利益,从而丧失职业道德操守也让整个刑事辩护行业雪上加霜。
(二)博客作为新型传媒工具的作用独特1.我国博客发展与传播独具特色从2002年博客引入中国时起,在“博客中国”网站的成立以及“木子美”等事件的推动下,我国博客发展迅猛。
反观美国博客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中美两国的博客都是在博客技术的完善与博客托管服务的迅猛增加的推动下得以发展,但中国博客与美国博客在发展路径和发展特点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并对博客在两国作用发挥的领域和特点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由于两国博客成员群体结构的差异,两国政治制度和传媒控制体制不同,美国博客显示出对重大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强势参与,而“私人日志”则成为我国博客的主导类型。
2.博客技术奠定传播基础律师博客之所以得以发展,并产生了相应的影响,是以博客传播的技术特质作为基础的。
(1)博客内容创作技术便于案件的全方位展示。
从创作技术来说,博客具有逆时序布局和多媒体嵌入功能。
时间向度上的信息更新呈现出流动的变化趋势,而空间向度具有永久存储功能,这使得律师在博客上公布的案件信息既能展现出案件的动态进展,又能成为长时间存储的有关案件的完整内容。
同时,博客支持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多种传播符号,为律师使用博客全面、多角度展示案件提供了可能,并促使律师在使用博客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的风格,展示出自己的个性。
(2)博客互动技术利于民意的交流与互动。
博客具有的互动技术支持,使得博客的参考和回应机制具有独特性。
每个博客日志页面附有的读者评论功能,使得律师能了解访客对博文的评价和看法;链接功能既能使读者了解原始信息源,也有助于博客信息的传播,成为律师与律师、民众与民众以及律师与民众之间相互交流的纽带;引用通告技术的运用,使作为博客的评论者、引用者和被评论者、被引用者之间建立了点对面的互动关系。
3.博客传播带动虚拟空间社会生活的公共化“公共性”在政治学的视野里,是指允许个体平等地表达个人愿望、倾向和信念的一种民主原则。
毕生致力于研究人类交往行为的哈贝尔斯对公共性的讨论是围绕着公共领域展开的。
在哈贝尔斯看来,保障公共领域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自由化、政治民主化、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拥有一定的财产并受到良好的教育。
而博客的传播将带动虚拟空间社会生活的公共化。
首先,博客提供的出版空间,将大大刺激个体对信息创造性活动的主动参与;同时,博客的使用激发了民众的持续关注与交往诉求,并使得交往行为趋于理性化;此外,相对理性的交往主体、借助链接和引用通告等技术编织的博客互动网络、相对繁多的公共话题为公共领域在博客圈的萌生,创造了契机。
豐律师通过博客公布刑事案件的事实材料及相关证据,使得普通民众能大规模介入到该公共信息的传播中来,并能有效地行使在多数情况下无法进入大众传媒渠道行使的话语权。
在跟进案件进展、浏览博文的留言以及在关注其他主流媒体报道的过程中,民众对事实的甄别能力会逐步提高,日趋理性。
同时,与传统媒介相比,博客为律师和民众讨论刑事案件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平等和不受限制的环境。
三、深入反思:律师博客现象的理性与非理性考量(一)律师博客的合理性价值1.言论自由是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在微博上发表对时事热点案件的看法与讨论已成为了普通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形式。
律师作为公民,通过博客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是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表现。
2.律师博客是实行公众参与的有效平台随着民众法治观念的逐步增强,民众对自身及对社会公正的诉求日益增加。
一方面,民众对热点案件的了解途径有限。
另一方面,当下中国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引起民众对司法的恐慌与不信任,对司法的关注意愿较为强烈。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充分利用博客及时性、开放性的特点,及时跟进热点案件,具体披露案件细节,充分交流案件看法,使得更多的民众有机会参与其中,有利于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3.律师博客是刑事辩护律师“抱团取暖”的重要途径在李庄被释放几天之后,四名律师因为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同案出庭辩护,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
2011年6月19日杨金柱律师发表博文表明自己对此案的看法,此后又在博客上先后公布了有关北海伤害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跟进了此案的审理进展动态。
与此同时,全国其他一些刑事辩护律师相继通过博客介入此案,形成了声势浩大的北海律师团。
在刑事辩护律师处境恶化的现实情况下,律师博客是刑事辩护律师“抱团取暖”的重要途径。
4.律师博客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新型手段在新媒体时代的今天,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探讨,“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势在必行”。
司法的品性较为保守,需要外界传媒的关注去掀开其神秘的面纱,使之更贴近民众;同时,在舆论的监督下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减少错案、冤案的发生。
豑而律师是具有专业素养的“社会精英”,在法律的判断上比一般公众更为准确,其充分借助博客的超强传媒功能,能满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保障有效的舆论监督,从而使得律师博客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新型手段。
(二)律师博客的非理性因素1.易形成精英博客的话语霸权受过高等教育的律师,尤其是业界有名的律师无疑可以被称为“社会精英”,他们拥有的博客在大众传媒方面发挥着比一般博客更大的影响。
在其博客上发表、转载的文章必然会吸引更大的社会关注,甚至有些非热点案件也被人为“炒作”成社会热点。
豒相较而言,知名律师往往掌握了精英博客的话语霸权。
然而,即使是作为知识精英的律师,也会有其专业局限,在认识与思考上也未必完全正确,难免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甚至受到其他非正常因素的影响。
2.易促使错误民意的肆意扩散在缺乏理性与程序性制约的情况下,民意往往表现出盲目性、非理性,同时具有可变性、易误导性和虚假性。
在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中国社会,民意并不具备司法特质,难以扮演司法公正的指路人角色。
在司法实践中,博客有时会成为引发错误民意的导火索;而在另一种情况下,一旦民意与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博客所具有的时效性以及律师博客所具有的“权威性”,都将加速错误民意的肆意扩散。
3.易导致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反思律师博客热潮,律师博客的使用者中不乏律师行业的佼佼者,他们往往在热点案件中发挥着意见领袖的作用,对民众的导向和影响不可低估。
豓在民意的盲从性、微博的及时性以及民意与司法的互动性的共同作用下,容易出现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
三、出路探究: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在对律师博客现象从现象本身、出现的原因、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之后,笔者并不打算“就事论事”,针对律师博客现象本身进行出路探究,而是就律师博客现象所暴露出的有关刑事辩护律师利用博客的特殊传媒效果进行自救这一问题,分析有助于解决该问题的可能出路,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规范刑事辩护的运行环境刑事辩护律师地位的提高与辩护难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整个刑事诉讼的运行环境,而整个刑事诉讼运行环境的改善主要依靠制度环境、司法环境和文化环境的改善。
就刑事辩护运行的制度环境而言,尽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但是,刑事诉讼的制度环境仍有待完善。
比如,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仍存在的“不得自证其罪”和“如实回答”之间的冲突。
就刑事辩护运行的司法环境而言,在刑事诉讼的倒三角形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地位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