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律师博客现象的法律解读

摘要律师通过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的同时,对律师博客现象进行法律解读极为必要。刑事辩护律师在博客上“播报”案件,发表评论,并与民众进行网络互动,甚至形成整个行业律师间的“抱团取暖”之势。律师博客现象作为博客时代的正常现象,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救之举,也是律师对民众参与司法诉求的回应,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双重属性。解决律师博客现象背后隐藏的问题,必须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关键词律师博客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解读

作者简介:吴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83-03

一、问题引入及研究思路

近几年来,一类特殊群体的博客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律师博客。围绕某些刑事热点案件,律师纷纷通过自己的博客及时跟进案件,“曝光”案件背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关键”内容,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评论,与民众进行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探讨,掀起了一股刑事热点案件曝光高潮,同时也使律师博客日渐进入公众视野。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博客平台扩大自身影响,主导舆论,甚至在“北海四律师案”中抱团取暖,对案件本身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然而,律师博客现象折射出的究竟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艰难处

境下的无奈选择还是对精英话语霸权的夺取?导致律师博客现象

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它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又将怎样应对?笔者旨在立足于“律师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这一现象,从社会因素与媒介因素两方面入手,分析在博客时代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开始尝试利用博客这一特殊传媒工具的原因;然后从律师博客对近年来刑事热点案件曝光的实证考察入手,对其进行理性和非理性考量;最后,针对该现象背后所隐藏的问题进行出路探究,试图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二、原因分析:刑事辩护律师群体与博客工具的双重特殊性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现状堪忧

1.法律地位与实际处境的相去甚远

一直以来,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困扰律师界的三大疑难问题,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在法律上逐步得以完善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正视现实生活中刑事辩护律师的艰难处境。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办案与追求审判公正的过程中,律师头上还时刻悬挂着达摩克利斯之剑,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而“李庄案”的出现,以及最近“北海四律师案”的曝光,无疑给本来就处境艰难的律师业沉重一击,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仍然是极其不利的刑事辩护运行环境。豍

2.行业发展困惑与个人执业风险的双重夹击

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向社会首次发布的《北京律师发展报告2011》表明,2004年至2010年间,北京律师刑事辩护率逐年下降的总体趋势明显。2004年,北京律师的人均刑事辩护率为0.94件/人,到2010年降到0.37件/人,不及2004年的一半。豎此外,在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过程中,律师不仅要面对执业实践的困惑,面对与社会公众价值取向的冲突,也要面对律师自身队伍的不足引发的对整个律师行业的冲击。从执业实践来说,律师的法律地位相对边缘化,长期受到司法歧视,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的诉讼地位其不平衡,且实际的运作更是加剧了控辩的不平等。豏从文化层面来说,刑事辩护律师要面对不被社会公众理解的尴尬,面对公、检、法机关的误解;从律师队伍自身的不足来说,执业门槛过低,律师专业水平不高,部分律师过分追求物质利益,从而丧失职业道德操守也让整个刑事辩护行业雪上加霜。

(二)博客作为新型传媒工具的作用独特

1.我国博客发展与传播独具特色

从2002年博客引入中国时起,在“博客中国”网站的成立以及“木子美”等事件的推动下,我国博客发展迅猛。反观美国博客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中美两国的博客都是在博客技术的完善与博客托管服务的迅猛增加的推动下得以发展,但中国博客与美国博客在发展路径和发展特点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并对博客在两国

作用发挥的领域和特点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由于两国博客成员群体结构的差异,两国政治制度和传媒控制体制不同,美国博客显示出对重大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强势参与,而“私人日志”则成为我国博客的主导类型。

2.博客技术奠定传播基础

律师博客之所以得以发展,并产生了相应的影响,是以博客传播的技术特质作为基础的。

(1)博客内容创作技术便于案件的全方位展示。从创作技术来说,博客具有逆时序布局和多媒体嵌入功能。时间向度上的信息更新呈现出流动的变化趋势,而空间向度具有永久存储功能,这使得律师在博客上公布的案件信息既能展现出案件的动态进展,又能成为长时间存储的有关案件的完整内容。同时,博客支持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多种传播符号,为律师使用博客全面、多角度展示案件提供了可能,并促使律师在使用博客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的风格,展示出自己的个性。

(2)博客互动技术利于民意的交流与互动。博客具有的互动技术支持,使得博客的参考和回应机制具有独特性。每个博客日志页面附有的读者评论功能,使得律师能了解访客对博文的评价和看法;链接功能既能使读者了解原始信息源,也有助于博客信息的传播,成为律师与律师、民众与民众以及律师与民众之间相互交流的纽带;引用通告技术的运用,使作为博客的评论者、引用者和被评

论者、被引用者之间建立了点对面的互动关系。

3.博客传播带动虚拟空间社会生活的公共化

“公共性”在政治学的视野里,是指允许个体平等地表达个人愿望、倾向和信念的一种民主原则。毕生致力于研究人类交往行为的哈贝尔斯对公共性的讨论是围绕着公共领域展开的。在哈贝尔斯看来,保障公共领域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自由化、政治民主化、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拥有一定的财产并受到良好的教育。而博客的传播将带动虚拟空间社会生活的公共化。首先,博客提供的出版空间,将大大刺激个体对信息创造性活动的主动参与;同时,博客的使用激发了民众的持续关注与交往诉求,并使得交往行为趋于理性化;此外,相对理性的交往主体、借助链接和引用通告等技术编织的博客互动网络、相对繁多的公共话题为公共领域在博客圈的萌生,创造了契机。豐律师通过博客公布刑事案件的事实材料及相关证据,使得普通民众能大规模介入到该公共信息的传播中来,并能有效地行使在多数情况下无法进入大众传媒渠道行使的话语权。在跟进案件进展、浏览博文的留言以及在关注其他主流媒体报道的过程中,民众对事实的甄别能力会逐步提高,日趋理性。同时,与传统媒介相比,博客为律师和民众讨论刑事案件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平等和不受限制的环境。

三、深入反思:律师博客现象的理性与非理性考量

(一)律师博客的合理性价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