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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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一、在森林防火期(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乡(镇)护林防火委员会和国有林场(苗圃)要设立护林防火值班室,固定专人,坚持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走亲访友,饮酒误事。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载值班期间的森林防火信息和发生的事情,并要按日记载天气情况。

四、要严格交接班手续,只有交接班人员签字后,原值班人员方可离开值班室,严禁交接班手续不齐,留有空档。五、值班人员要做好上下工作之间的协调,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定期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保证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一旦发生重大事情或森林火情、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迅速做好应急准备。

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人力扑救,同时将火灾情况要立即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迅速报告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四、报告火情要力求时间、地点、火势准确,在林火尚未完全扑灭前,要随时逐级报告,为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制定扑救方案提供依据。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将损失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逐级统计上报,不得越级上报,不得隐瞒火情,不得大火小报。

不当行政行为的查处纠正制度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及时纠正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不正当具体行政行为,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一、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

1、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超过法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使用统一制定的罚没单据而收缴罚没款物的。

6、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7、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8、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或有错误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的。

10、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包庇违法行为的。

11、擅自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二、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适当时,要立即予纠正,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三、上级执法监督部门、内容执法监督部门认为作出的具体行为不适当或不合法,作出具体行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主动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并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监督部门。

四、公、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检举、控告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不当行政行为的,要正确对待。认真审查根据下管一级的原则,查清事实,作出维持、纠正或变更决定。

五、因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据“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予以处罚。

林业行政执法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保障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纠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材料不齐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等现象、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县林业局是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受委托的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分别管理本单位、本部门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以林业局的名义实施林政处罚,向林业局负责。

二、林业行政执法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三、追究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错案及执法过错的认定办法有: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议机关)或人民法庭审理,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县林业局进行林业行政支付内部监督,发现受委托的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不合适或不适当,要求限期改正而没有改正的。

3、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发现进行的林政执法或作出的林政处罚决定不适当或不合法,经林业局审核,情况属实的。

五、违反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林政执法部门应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决定,主管人员或执法人员有责任的,应主动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

避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案件材料未经内部执法管理机构审核而作出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违法自行首缴罚款的;

6、行政处罚材料不齐全的;

7、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

8、违反委托处罚规定、越权办案的;

9、不使用法定统一处罚单据的;

10、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者不合法的;

11、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2、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和全部赔偿费用;

1、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林业行政执法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三、追究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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