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2号——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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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黄政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中共黄冈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黄发〔2020〕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属国有企业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属于核准目录范围内)或备案制。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乡村振兴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范围内的县城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省拟规划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黄政办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黄冈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6月30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2日黄冈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议案的决议》,进一步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为目标,强力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到2015年底,拆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无关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建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隔离工程,设立警示标志;配套完善饮用水水源水域及周边企业、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设施,饮用水水源水域及周边非法排污、采砂、占用水域和岸线资源、堆放垃圾、破坏绿化等行为明显减少;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水质定期监测、监察常态化,全面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所在水域水质按功能区要求达标。

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备用水水源地全面建成运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2020年底前,完成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修编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

进一步摸清全市水资源现状,修编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测算水体纳污能力,明确产业布局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和取水管理。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黄政发[2016]25号【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3【实施日期】2016.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黄冈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23日黄冈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实际水污染问题为导向,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强化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水陆统筹、河湖兼顾,深化源头控制、综合整治、系统修复,分区域、分阶段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部门联动、政企协同、全民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黄冈提供水生态环境支持。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良好水体比例大幅增加,基本消除污染严重水体,饮用水安全切实保障,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优良,水生态环境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到2018年,全市列入省政府功能区划定名录的重点水体按功能区达标;其他重点水体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0%;黄冈市区及各县(市、区)建成区主要水体达到或优于Ⅳ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基本消灭黑臭水体。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黄政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30日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要求,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结合黄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黄冈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形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精细化环境管理,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1.分类管控,差别准入。

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划定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制定黄冈市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

2.统筹协调,市县共建。

按照市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共同建设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黄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汇总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汇总
承德市二水厂水源地
承德市双滦自来水公司水源地
大浪淀水库水源地
杨埕水库水源地
廊坊市城区水源地
衡水自来水公司水源地
万家寨-汾河水库水源地
太原市兰村水源地
太原市枣沟水源地
太原市三给水源地
阳泉市娘子关泉水源地
长治市辛安泉水源地
晋城市郭壁水源地
朔州市耿庄水源地
松塔水库水源地
运城市蒲州水源地
忻州市豆罗水源地
临汾市龙子祠泉水源地
吕梁市上安水源地
呼和浩特市黄河水源地
呼和浩特市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包头市黄河花匠营子水源地
包头市黄河磴口水源地
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区水源地
乌海市海勃湾区北水源地
赤峰市地下水水源地
通辽市科尔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2016年)
水源地名称
密云水库水源地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第二水厂水源地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第三水厂水源地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第八水厂水源地
怀柔水库水源地
北京市拒马河水源地
北京市顺义区第三水源地
白河堡水库水源地
于桥-尔王庄水库水源地
岗南水库水源地
黄壁庄水库水源地
石家庄市滹沱河地下水水源地
洛阳市地下水水源地
白龟山水库水源地
弓上水库水源地
安阳市洹河地下水水源地
盘石头水库水源地
新乡市黄河水源地
焦作市城区地下水水源地
濮阳市黄河水源地
河南省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麦岭水源地
许昌市北汝河水源地
漯河市澧河水源地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鄂环函〔2021〕206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鄂环函〔2021〕206号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示意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等地共计176个“百吨千人”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同意新增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等5市176个“百吨千人”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见附件)。

二、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管控合力,切实加强辖区内饮水的安全保障工作。

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强化水源地的日常监管,加强保护区绕行县道和乡村道路的监控,禁止危化品和有毒有害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要加强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规范设立界址界标、警示和宣传标牌,建设防护隔离设施,完成保护区划分矢量图并逐级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从水源至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出水和用户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附件:湖北省部分“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汇总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6月3日附件湖北省部分“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护区划分方案汇总表。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4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4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0日黄冈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市辖区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应当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检查,建立城镇二次供水设备入网管理制度,强化二次供水设备产品与服务质量考核。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和价格管理。

规划、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鄂政函〔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鄂政函〔2017〕9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水利厅关于批准〈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自然恢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美丽湖北提供重要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综合防治面积9500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2400万吨;到2030年,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省新增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面积15500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3800万吨。

四、以全省水土保持区划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为基础,全面实施预防保护,重点加强水源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源地、江河源头区、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重点区域的预防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自然修复作用;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重点区域、坡耕地、崩岗和水系周边水土流失治理,大力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五、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饮用水水源保护特别规定第四章水生态修复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随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武汉市境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同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支持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1年)的通知-黄政发〔2021〕9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1年)的通知-黄政发〔2021〕9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1年)的通知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1年)的通知黄政发〔2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长江保护法》《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将全市186个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

现将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采取水资源调度、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和水质要求。

市政府有关责任部门,要结合落实《长江保护法》、河湖长制等工作,对列入名录的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督检查。

列入名录的水源地如有功能调整等重大变动的,请及时报备。

附件: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1年)2021年6月10日附件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1年)县市区序号水源地名称水源类型取水口位置服务人口(人)受益范围黄州区(2)1黄冈市二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禹王办万福村(鄂江左K204+900)500000黄州城区及周边乡镇2黄冈市三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东湖办长圻廖村(鄂江左K196+500)黄州城区及周边乡镇团风县(19)1团风县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乡镇供水分公司(付河水厂)水源地水库付河一中型水库35000方高坪镇、淋山河镇2上巴河博渡水厂水源地河流巴河上巴河镇段25000上巴河镇3但店镇天翔水厂水源地河流巴河但店黄坳村段38000但店镇4马曹庙镇正华水厂水源地水库刘家冲小(1)型水库25000马曹庙镇5团风县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乡镇供水分公司(金盆水厂)水源地水库金盆中型水库15000淋山河镇6贾庙集镇水厂水源地水库黑冲水库6800贾庙乡集镇及周边部分村组7杜皮集镇水厂水源地水库何家冲水库6500杜皮乡集镇及周边部分村组8总路咀镇利源水厂水源地地下水总路咀村三组10000总路咀镇9团风县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二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罗霍洲码头上游约1000米处150000团风镇10团风县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一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罗霍洲码头上游约1000米处11团风镇江宇庙水厂湖泊团风镇杨叉湖3500江宇庙等3个村12团风镇徐家楼水厂河流举水河徐家楼村段4100徐家楼等4个村13团风镇廖叶咀水厂河流举水河廖叶咀村段4200廖叶咀等3个村14团风镇王家坊水厂河流举水河王家坊村段4300王家坊、长林咀村15方高坪镇土库水厂湖泊团风镇詹家湖4300土库村等6个村16淋山河镇赵泥畈中心水厂河流沙河冯家墩村段4600赵泥畈村等4村17淋山河镇邹冲水厂地表水淋山河镇黄家田山塘2300邹冲村18马曹庙镇薛坳村供水工程地下水马曹庙镇薛坳村7组1600薛坳村19杜皮乡於杨岗村供水工程地表水杜皮乡汪家畈老冲山塘1800於杨岗村红安县(12)1县南水厂水源地水库黄陂区夏家寺大型水库120000县南开发区、高桥镇、八里湾镇、太平桥镇共4个乡镇合计83个村2七里坪水厂、烟宝地水厂水源地水库烟宝地中型水库32200七里坪镇区及盐店河村、八一村、柳林河村等14村3二程水厂水源地水库18000二程镇区及蛤蟆石村、土门楼村、西林村等15个村4火连畈水厂水源地水库火连畈中型水库16000火连畈茶场、七里坪镇、杏花乡3个集镇及周边17个村5永佳河水厂水源地水库尾斗山大型水库25000永佳河镇区及付桥村、尾斗山村、二里河村等34个村6红安城北水厂水源地水库金沙河大型水库150000县城区及城关镇、杏花乡7华家河水厂水源地水库狮子冲小(1)型水库5700华家河镇区及熊河村、张寨村、双河村等7个村8上新集水厂水源地水库9800上新集镇区及郑家冲村、红马山村、大庙村等8个村9八角庙水厂水源地水库八角庙中型水库9900七里坪镇张家河村、方西河村、东岳庙村等11个村10檀树岗水厂水源地水库檀树岗中型水库9600七里坪镇檀树岗村、骆家垸村、杨李家村等8个村11阳台山水厂水源地水库阳台山小(1)型水库6400华家河镇新庙村、山台村、邹集村等13个村12桐柏水厂水源地水库细米冲小(1)型水库6500二程镇桐柏集村、大畈村、光山岗村等7个村麻城市(21)1三河口水厂水源地三河口大(2)型水库50000三河口、阎河、鼓楼、龟山、黄土岗等5镇办共67个行政村2浮桥河水厂水源地水库浮桥河大(2)型水库250000中馆驿镇、宋埠镇、歧亭镇、铁门岗乡、白果镇等5个乡镇176个村3明山水厂水源地水库明山大(2)型水库100000白果镇镇区、夫子河镇镇区、南湖办及周边129个行政村4黄市水厂水源地河流林峰河上游河道20000张家畈镇区及袁家冲村、楼栋树村、申家冲村等12村5龟山镇新水厂水源地河流千口堰河上游河道15000龟山镇周家岗村、新屋湾村、铺头坳村等6个村6群建水厂水源地群建小(1)型水库20000盐田河镇雨头山村、磨子河村、盐田河村等10个村7张家畈镇自来水厂水源地水库王家边小(1)型水库15000张家畈镇镇区、观音阁、白水畈、张门口、张家畈、项家畈社区、李家冲村、余家河社区、二里河社区、朝阳河村8何门咀水厂水源地水库何门咀小(1)型水库10000木子店镇所辖的丁家坳村、商家山村、熊济湾村等8个村9木子店水厂水源地水库幸福小(2)型水库16000木子店镇木子店、汪家榜、大堰河等6个村10法洲水厂水源地水库芭茅河中型水库12000黄土岗镇闵家畈村、刘家岩、土城、伍家河村等10个村11水库鸡翅关小(1)型水库15000黄土岗镇雾港河村、大河背村、邓家畈村等12个村12姚家河水厂水源地水库姚家河小(1)型水库12000乘马岗镇院子村、姚家河村、白石河村、等7个村13顺河水厂水源地水库茶田小(1)型水库12000顺河集镇长岭岗、林店、火生岗等8个村14熊家铺水厂水源地河流龟尾河10000龟山镇大桥边等8个村15王福店水厂水源地河流跳石河王福店村河段12000乘马岗镇王福店、上马石、汤加垸等8个村16河流跳石河乘马岗段2000乘马岗镇乘马岗、得胜寨、艾家河等3个村17大龙山水厂水源地河流举水黄土岗镇洪家河段3500黄土岗镇英山畈、邓家畈、水寨等6个村18大堰口水厂水源地河流下拔河上游河道4100解决福田河镇两路口、三节街、杜家河等6个村19双庙关水厂水源地水库双碾河小(1)水库3000福田河镇双碾河村、双庙关村、黄泥翻村等8个村20黄泥坳水厂水源地河流刘家咀河道2000木子店镇黄泥坳、楠竹园、丁家冲等4个村21水库四新小(1)型水库5000龟山镇石陂、石头嘴村罗田县(27)1凤凰关水厂水源地水库凤凰关中型水库180000凤山、大河岸及骆驼坳镇2东安河水厂水源地河流东安河古楼冲河道12250大河岸镇古楼冲、枫树垸、闽家河村3匡河水厂水源地水库李家畈小(1)型水库11590匡河镇区及匡河村、九房冲村、长塘坳村4天堂河水厂水源地河流严家河电站拦河坝11562河铺镇镇区及双凤坳、肖家垸、白鹤垸村5九资河水厂水源地水库关坎小(2)型水库7200九资河镇镇区、麒麟畈、九资河、寒婆岭村6方家山水厂水源地水库方家山小(1)型水库3280匡河镇石桥铺村、茶园村7天堂寨水厂水源地河流天堂寨林场杨家岭2470天堂寨林场8白庙河水厂水源地河流虎形垸河道邹家垸段3870白庙河集镇及白庙河村9罗田城关水厂水源地河流凤山镇东门河段200000罗田城区10三里畈水厂水源地河流巴河三里畈河段20000三里畈镇区及叶家垸、张家垸、大金垸村11胜利水厂水源地水库毛家宕小(1)型水库31765胜利镇镇区及张家岗、固基河、叶家山村12龙潭冲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水库龙潭冲小(1)型水库2000凤山镇王家园、叶家河、徐家河村13白莲河水厂水源地水库白莲河大型水库1000白莲河乡白莲河村14张家咀水厂水源地河流降风殿河张家咀段3000九资河镇张家咀、河西畈村15葫芦石联村水厂水源地河流正主河葫芦石村段3000九资河镇葫芦石、邱家垸、汪家畈村16罗家畈联村水厂水源地河流罗家畈河官基坪段3000九资河镇罗家畈村17大河埂村集中供水水源地河流新昌河大河埂村段1150河铺镇大河埂、贺家冲村18平湖水厂水源地河流方家冲河平湖镇区段3000平湖镇区及平湖、粉笔坳村19毛田水厂水源地河流毛田河支流大屋村段1100大崎镇毛田、大屋、汪家河村20黄龙寺水厂水源地水库侯家山小(1)型水库1000大崎镇牌楼垸、土库仓、黄土岭村21骑龙寺水厂水源地河流平湖乡七里冲村董家畈水库下游河道22964七里冲、东冲畈、丁家套、粉壁坳、黄家垸等村及镇区22独珠河水厂水源地河流河铺镇独珠河水库下游河道15876八里畈、贺家冲等8个村23大崎山水厂水源地河流大崎镇乱石窝村暗家河河道12675李婆墩、卢家冲等24义水河大河岸段水源地河流义水河大河岸段5000大河岸镇区25跨马墩水厂水源地水库跨马墩水库9266马面冲、潘氏祠等7个村26一甲大桥河水源地河流胜利镇一甲大桥河15000胜利镇区27泗泊河大崎段水源地河流泗泊河大崎段1130大崎镇泗泊河村及镇区英山县(28)1西河水厂水源地张家咀大(2)型水库50000石头咀镇、金铺镇、红山镇等5个乡镇2南河供水站水源地水库/河流泡桐坳小(2)型水库、莲花芯小(2)型水库,火田冲河报信岩段15000南河镇薛家畈、王家道、关堰口等19个村3小米畈安饮水厂水源地河流百涧河河道小米畈段、陈垸段10000温泉镇小米畈、梅岩、坡儿垴等9个村4石镇禹源水厂水源地水库/河流桃花冲小(1)型水库、西河石头咀镇区段18800石头咀镇区,程璋河、徐套等9个村5雷店惠东水厂水源地河流东河过路滩段、镇区五一段、老鹳冲段10700雷家店镇过路滩、五一、过路滩等10个村6杨柳湾镇水厂水源地东河北流水村柳西街段、桥头边3组段12000杨柳湾镇桥头边、北流水、黄泥畈等4个村7桃花冲林场水厂水源地河流麒麟沟门槛岭13000桃花冲林场8吴家山林场水厂水源地河流吴家山林场亿万沟15000吴家山林场9红山惠民水厂水源地河流石头河小(1)型水库、余家冲小(1)型水库9900红山镇板桥、乌云山、黄泥岗等17个村10方咀安泉水厂水源地河流岩河小(2)水库5900方家咀乡茶园、方咀、新桥等8个村11大畈河水厂水源地河流大畈河河道大畈河村段3000方家咀乡大畈河、望天畈、伯仲桥等4个村12彭畈水厂水源地河流大畈河河道羌垸段5300温泉镇黄柏山、彭畈、下贝冲等8个村13百丈河水厂水源地河流百丈河道百丈河村段1700温泉镇百丈河、黑石头村14沙垸河水厂水源地河水大畈河沙垸河段2600温泉镇沙垸河、山溪坳、陶坊村15孔坊兴源水厂水源地水库/河水闻冲水库、金盆河孔坊段5800孔家坊乡孔家坊、闻冲、新铺等5个村16河流西河茶园段、六口塘河六口塘段7100金家铺镇六口塘、茶园庙、付桥等12个村17陶家河山河水厂水源地水库/河水猫儿尖水库、杨大沟河道4800陶家河乡陶家河、严坳、英太寨村18草盘居委会水厂水源地河流干河居委会六组段4300草盘居委会19草盘惠源水厂水源地河流西硔水库上游5700草盘地镇韩婆墩、小河口、茶场等7个村20东夹铺鑫泉水厂水源地水库/河水五斗河水库东河东夹铺段9900杨柳湾镇、温泉镇21河流烂柴河河南畈段2500杨柳湾镇河南畈、宋榜村22红根茶水厂水源地河流土门河北流水段4500杨柳湾镇北流水、水口桥、笕冲垸3个村23胡时坤水厂水源地河流三门河胡家墩段3800杨柳湾镇胡家墩、芭茅街、莲花尖等4个村24汪铺水厂水源地水库罗田凤凰关中型水库1200孔家坊乡汪铺、棕树垸村25父子岭水厂水源地水库父子岭小(2)型水库1500孔家坊乡陈垸、杨树坪、棕树垸等5个村26象鼻咀水厂水源地河流象鼻咀村宋沟1500金家铺镇象鼻咀村27伍桂村供水站水源地河流小岩河伍桂村二组段1200草盘地镇伍桂村28土门河水厂水源地河流土门河土门河村段2000杨柳湾镇土门河村浠水县(17)1白莲河水厂水源地水库白莲河大型水库634000白莲镇、蔡河镇、洗马镇、丁司垱镇、关口镇、汪岗镇、巴河镇等242个村2张岭水厂水源地河流巴水河东寿村段巴河镇碧峰村、张岭村、许咀村等10个村3董河水厂水源地水库黄梅坳小(1)型水库15000散花镇董河村、天然村、新庙村等10个村4六神港水厂水源地河流浠水河六神港村段16000兰溪镇六神港村、造册桥村、袁垅村等15个村5竹瓦镇水厂水源地河流巴水河东会龙山村段20000竹瓦镇会龙山村、东宝山村、官塘村28个村6关口镇水厂水源地河流浠水河华咀村段25000关口镇藕山村、盐港村、华咀村等18个村7汪岗镇水厂水源地河流巴水河万家店村段汪岗镇汪家坳村、窑堑村、五祖祠村等27个村8兰溪镇水厂水源地河流浠水河三泉村段20000兰溪镇岳王庙村、鲇鱼尾村、芦家冲村等21村9巴河镇水厂水源地河流巴水河马骑山村段30000巴河镇马崎山村、闻家铺村、造化咀村等28个村10散花镇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散花段(鄂江左K153+900)20000散花镇散花村、车站村、周墩等10个村11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散花段(鄂江左K160+900)10000散花开发区南畈村、风泥沟、仄船地村等10个村12五洲水厂水源地长江巴河镇五洲村段(鄂江左K179+800)4000巴河镇五洲村、芦花村13冷水水厂水源地水库余湾小(2)型水库5300绿杨乡绿杨桥村、冷水村龙潭村14株林水厂水源地水库红旗小(2)型水库2000绿杨乡株林村、土桥村15何寨水厂水源地河流巴河团陂镇何寨村段7700团陂镇何家大树村、何寨村、窑上铺村等10个村16巴河镇新港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巴河镇新港村段(鄂江左K176+800)1000巴河镇新港村17山洲坪水厂水源地长江散花镇山洲坪村段(鄂江左K146+800)2000散花镇山洲坪村蕲春县(38)1张榜水厂水源地河流/水库黑沟冲小(1)型水库(含上游九潭冲河)船型小(2)型水库24000张榜镇塔林村、胡垸村、新路村等17个村2花园水厂水源地河流/水库花园大型水库(含上游龙井河)黄河坪小(1)型水库45000狮子镇狮子村、余畈村、松树林村等30个村3白池水厂水源地河流蕲河干流白池段25000赤东镇伊曹村、三渡村、杨墩村等13个村4赤东水厂水源地河流/水库陈云小(1)型水库、铁家冲小(2)型水库20000赤东镇竹瓦村、赵林村、赵咀村等25个村5狮子堰水厂水源地河流/水库枫树河、狮子堰小(1)型水库(含上游洞沟河)28000向桥乡白水村、黄土村、刘寨村等19个村6桐梓、温泉水厂水源地河流/水库桐梓河柳畈村段、八斗舍小(1)型水库15000青石镇桐梓村、温泉村、梅铺村等22个村7文楼水厂水源地河流/水库桂华小(1)型水库(含上游磨石河)20000青石镇火龙村、周畈村、陈坳村等7个村8黄梅坳水厂水源地水库黄梅坳小(1)型水库27000彭思镇彭思村、叶垸村、方港村等29个村9达城水厂水源地水库红石桥中型水库30000株林镇达城村、许山村、华畈村等17个村10株林水厂水源地河流株林河(红石桥中型水库)15000株林镇株林村、宋塘村、夏典铺村等10个村11张林冲水厂水源地水库张林冲小(1)水库20000横车镇潘垸村、马湖村、翁堑村等17个村12高潮水厂水源地河流/水库高潮小(1)水库(含水库上游响水河)25000刘河镇高潮村、大公村、蔡寿村等17个村13菩堤水厂水源地水库金鸡岭小(1)型水库20000蕲州镇邱山村、雨台村、曹英村等14个村14环龙、长林岗、田河水厂水源地水库鹞鹰岩中型水库120000漕河镇六房垸村、罗州城村、芝麻山村等23个村15大同水厂水源地水库大同大型水库15000大同镇大同村、湖口畈村、两河口村等5个村16檀林水厂水源地河流/水库朱冲河、王坪小(1)型水库、朱冲小(1)型水库22000檀林镇横山头村、檀林村、麒麟村等7个村17桐山水厂水源地水库响水岩小(2)型水库10000檀林镇楼花村、桐山村、界岭村等8个村18石鼓冲水厂水源地河流蕲河干流鸭咀渡槽段13000刘河镇鸭咀村、罗坳村、石鼓河村等10个村19黄河坪水厂水源地水库花园水库大(2)型黄河坪小(1)型水库20000刘河镇汤畈村、胡坝村、果子畈村等15个村20刘河水厂水源地河流蕲河干流刘河段28000刘河镇居民村、董畈村、曹庙村等8个村21长石水厂水源地水库土门坳小(1)型水库12000横车镇大柳村、长石村、江坳村等6个村22马畈水厂水源地河流蕲河干流蔡畈段30000横车镇黄土咀村、凉岗村、牌楼村等17个村23岚头矶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管窑段15000管窑镇西湖里村、竹林墩村、元丰山村等9个村24蕲州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蕲州段(鄂江左K114+600)40000蕲州镇韦庄村、龙泉庵村、西角湖村等25个村25紫玉山水厂水源地水库紫玉山小(2)型水库12000漕河镇清水河村、洪祖二村、严垅村等7个村26八里水厂水源地河流蕲河两河口段30000八里湖办事处21个村27青石水厂河流蕲河青石段4500青石镇青石岭村、白鸡尖村等7个村28大桴水厂河流仙人台大桴4200大同镇大桴村、柳林村等6个村29王坪水厂水库二龙河、王坪小(2)型水库4000檀林镇将军村、响水村等5个村30田桥水厂河流田桥河许大堰6800檀林镇田桥村、流芳村等5个村31六溪冲水厂河流黄梅山村爬山岩河4000张塝镇黄梅山村、马鞍山村、六溪村等3个村32斌冲水厂河流、水库斌冲河斌冲村段、桥边河、王岩水库、石榴树河5500向桥乡宋树村、斌冲村等6个村33合盘冲水厂河流彭山河合盘冲村段、朱坳小(1)型水库5500青石镇合盘冲村、水车河村等5个村34铺咀水厂河流铺咀河铺咀村段6000横车镇策山村、白鹤林村、铺咀村等3个村35南征水厂水库海子地小(2)型水库5300管窑镇江凉村、楼岗村等7个村36黄土岭水厂河流天星磨河、永益小(2)型水库6200蕲州镇黄土岭村、红门楼村等4个村37黄河厂水厂水库百家园水库、飞跃村骆家冲河4900漕河镇黄厂村、飞跃村等4个村38百叶水厂水库百叶山小(2)型水库2300张榜镇瓢铺村、鲁围村、百叶村等3个村武穴市(12)1荆竹水厂水源地水库荆竹中型水库余川镇汪垅村、凤凰等6个村;花桥镇樊祥村、郭大垸等17个村;石佛寺镇娥山村、张岭上等16个村2双城水厂水源地河流袁山河吴文村河段18000余川镇周芳远村、陈寨等12个村3花桥水厂水源地水库陈山小(1)型水库18000花桥镇洋西港、毛仁山等10个村4乌龟颈水厂水源地水库乌龟颈小(1)型水库66000大金镇大梅村、涂秀六等20个村;四望镇新庙村、大蒋等15个村5百园水厂水源地水库百元小(1)型水库120000梅川镇永西村、下赵等65个村6象山水厂水源地水库象山小(1)型水库大法寺镇八丰村、巴巷等2个村7武穴水务有公司二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武穴段黄广大堤77+500处260000武穴办、刊江办、龙坪镇、万丈湖办、石佛寺镇、花桥镇、田镇办等7镇区及周边共58个村8宁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水源地河流长江武穴田镇韩垸21000田镇办事处韩垸村、钱炉等10个村9梅川水厂水源地水库梅川中型水库14000梅川镇胡立村、杨铺等10个村10大金水厂水源地水库大金中型水库4400大金镇镇区、张榜村、宋煜村11太平水厂水源地池塘上汪宕村柴凹大塘余川镇上汪宕村、彭河村、梅宕村12龙坪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武穴龙坪段70000龙坪镇区及8个行政村、万丈湖农场新港社区及3个行政村、大金镇王胜祖村、花桥镇戴伯彰、饶山、刘常三个行政村黄梅县(9)1柳林乡自来水厂水源地河流十八榉河飞虎岭村段20000柳林乡柳林村、老铺村等7个村2停前民心自来水厂水源地水库明星小(2)型水库、毛湾小(2)型水库30000停前镇停前村、三渠村等21个村3五祖水厂、城东水厂水源地水库垅坪大型水库400000五祖镇、大河镇、濯港镇、黄梅镇、苦竹乡、杉木乡、独山镇、下新镇等8个乡镇181个村4利源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干堤左岸(鄂江左K53+200)120000蔡山镇、孔垅镇等2个乡镇57个村5蔡山镇自来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干堤左岸(鄂江左K55+200)70000蔡山镇街道等27个村6分路镇自来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干堤左岸(鄂江左K31+420)70000分路镇分路村等33个村7新开镇自来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新开段(鄂江左K44+700)100000新开镇新开村等35个村8湖北清泉自来水有限公司(小池镇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干堤左岸(鄂江左K19+300)60000小池镇街道等62个村9刘佐乡自来水厂水源地河流长江干堤左岸(鄂江左K2+100)40000刘佐乡滨江村等14 个村龙感湖(1)1黄冈市龙感湖醴泉自来水有限公司(龙感湖长江水厂)水源地河流黄广大堤K10+600处50000龙感湖管理区——结束——。

黄冈市长江水源地安全评价与保护措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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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取 水 不 受 水 位 变 化 影 响 三 水 厂
19 9 9年建 成投 产 . 水形 式 为岸边 沉 取
井 取水 . 沉井 设计 进水 高程 为 75 . m, 0 能 满足 原 9 %的枯 水位 取水 。 自三 5 但 峡 工 程 运 行 以来 .取 水 保 证 程 度 降
低 别 自 20 特 0 9年 以 来 , 连 续 3年 因 枯 水 期造 成 无法 取水 . 别 有 3 分 5天 、
地 方性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即《 印 发 黄 冈 市 市 区 饮 用 水 水 源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政 发 [9 8 4 黄 19 ]7
水 厂 ( 9 5年 因水 源 受 黄 州 闸 污 染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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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0 2 O 一 6 2 1一 B0
作 者 简 介 : 梅 。 程师 。 阎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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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资源 管 理
2 1 1 中 国水 利 0 2.9
地水 质 合格 率 为 5 .%.三 水厂 水 源 67 地水 质 合格 率 为 6 .%。超 标参 数 均 00
58 0亿 f3 5 n. 最枯 2月径流量 10亿m3 4 . 三水 厂取 水 口枯 水位 为 78 ' 二水 . 1 71. 3 厂取 水 口枯 水位 为 79 . 0m。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黄政办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77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31日黄冈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市本级(含黄州区、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等,以下简称辖区、园区管委会)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

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谁担责”,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来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

各辖区、园区管委会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规范管理。

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管”相统一,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三)强化约束。

在财政部和省政府核定的额度内依法适度举债,建立规范的政府融资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汇总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汇总
345
常德市汉寿沅江水源地
346
张家界市澧水水源地
347
益阳市资水水源地
348
沅江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地
349
山河水库水源地
350
长河水库水源地
351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水源地
352
永州市零陵区潇水水源地
353
永州市祁阳县湘江水源地
354
永州市道县潇水水源地
355
怀化市舞水水源地
356
娄底市孙水水源地(含白马水库水源)
155
沙河集水库水源地
156
阜阳市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水源地
157
宿州市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水源地
158
六安市淠河水源地
159
亳州市自来水公司第三水厂水源地
160
池州市长江水源地
161
宣城市水阳江水源地
162
福州市闽江北港水源地(含东南区水厂、西区、北区水厂水源)
163
福州市闽江南港水源地(含城门水厂、义序水厂水源)
130
亭下水库水源地
131
横山水库水源地
132
白溪水库水源地
133
周公宅-皎口水库水源地
134
汤浦水库水源地
135
珊溪-赵山渡水库水源地
136
泽雅水库水源地
137
嘉兴市太浦河嘉善-平湖水源地
138
老虎潭水库水源地
139
金兰水库水源地
140
黄坛口水库水源地
141
舟山群岛新区饮用水水源地(含虹桥水库、小高亭水库、临城河水源)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
序号
水源地名称
1
密云水库水源地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
199
七一水库水源地
200
余干县信江东大河水源地
201
玉清湖水库水源地
202
鹊山水库水源地
203
狼猫山水库水源地
204
锦绣川水库水源地
205
卧虎山水库水源地
206
清源湖水库水源地
207
章丘市圣井水厂水源地
208
济南市东郊水源地(含白泉、李庄、宿家水源)
209
济南市西郊水源地(含峨嵋、大杨、腊山水源)
12
石家庄市滹沱河地下水水源地
13
潘家口-大黑汀水库水源地
14
陡河水库水源地
15
唐山市北郊水厂水源地
16
桃林口水库水源地(含洋河水库水源)
17
石河水库水源地
18
岳城水库水源地
19
邯郸市羊角铺水源地
20
邢台市桥西董村水厂水源地
21
西大洋水库水源地
22
王快水库水源地
23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地
24
张家口市旧李宅水源地
380
汕头韩江南溪水源地
381
汕头市韩江新津河水源地
382
汕头市韩江外砂河水源地
383
秋风岭水库水源地
384
河溪水库水源地
385
下金溪水库水源地
386
五沟水库水源地
387
汕头-潮州市韩江东溪水源地
388
佛山市北江干流水源地
389
佛山市东平水道水源地
390
佛山市容桂水道水源地
391
佛山市东海水道水源地
130
亭下水库水源地
131
横山水库水源地
132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修正)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修正)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实施日期】2022.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水污染预防第四章水污染治理第五章监督与应急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黄政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黄政发〔2008〕25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黄冈市区在长江黄州段布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两个,一是鄂黄长江大桥上游200米处黄冈市自来水公司三水厂取水点;二是望月堤处黄冈市自来水公司二水厂取水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规定划分如下:一级保护区:二、三水厂长江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水域及相应防洪堤迎水面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内水域及相应防洪堤迎水面陆域。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以下行为(一)各级保护区内: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二)一级保护区内: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7〕3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7〕3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修订后的《黄冈市水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7日黄冈市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和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应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水文事业经费,用于水文机构服务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其中,应专项安排不低于5%的水资源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监测调查及分析计算)、山洪灾害监测站网运行维护等水文工作,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在上级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文工作。

市水文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和实施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二)负责本市水文勘测和水文情报预报,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及省界水体的水量、水质、山洪、水生态、旱情的监测,并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和成果;(三)负责本市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监测等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等;(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水文工作;(五)负责本市水文工程和水文信息化建设。

15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5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7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

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房地产管理、人民防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利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卫生志愿者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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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2号——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2号《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已由黄冈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9日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29日黄冈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以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

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供水设施的取水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共用饮用水水源地。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权责统一、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投入和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总体规划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详细规划,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实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制度。

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应当规划建设和保护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一条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对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都应当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设准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确定。

第十二条市中心城区和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和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隔离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和行洪。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十八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一)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二)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三)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禁止滥用化肥;(四)禁止使用炸药、毒品和其他化学品捕杀鱼类;(五)禁止投肥、投粪养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外: (一)禁止建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禁止码头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毒物品;(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禁止建造坟墓;(五)禁止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六)禁止采砂;(七)禁止取土、采石或者其他开采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外: (一)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二)禁止停靠船舶;(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四)禁止放养禽畜、人工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二)禁止堆放或者向水体倾倒、排放垃圾、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对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不力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政府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到有关县(市、区)或者有关单位,并建立重点流域跨界断面饮用水水质保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体划定方案;(二)会同水利等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及监督管理;(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依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一)水利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编制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负责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和采砂的监督管理,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供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划定方案;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垃圾治理。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工作;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用地。

(四)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负责划定畜牧业禁养区或者限养区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水产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水产品禁止养殖水域,并组织实施;开展水产养殖业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域内投饵、投肥、投粪等养殖行为。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集雨区域内森林、林地、自然植被和湿地的保护管理。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控制饮用水水源地内的规划选址和项目建设。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集雨区域内港口、码头、岸线、航道的环境保护和船舶航行管理工作。

(九)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区域内旅游组织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城管、卫生计生、民政、海事、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定期监测、信息通报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每月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每季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信息。

第二十八条实行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环境保护、水利等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供水单位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进行日常巡查,并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控、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发生突发性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分别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发生突发性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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