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个案例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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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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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如何实现员工培训与企业的共赢发展?2011年12月的某一天下午,北京某集团公司总部持续两天的2012年度预算会议终于结束了,人力资源部经理李辉显得有点疲惫,但他还是显得格外高兴,因为在预算会议上,公司高层一致决定明年提高员工培训的预算额度,将此前培训预算费用从占工资总额的4%提高到6%,这对于人力资源部以及培训工作来说,是一个莫大的支持和肯定。

高兴之余,李辉同时又觉得压力很大,他感到,虽然公司的培训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着,也获得了很多部门和员工的称赞,但他心里明白,即使是人力资源部,对于培训给企业带来的价值,和真正对员工绩效所起到的实际作用,还缺乏十足的底气,他陷入深深的思考当中,究竟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又该如何将员工培训价值最大化,实现与企业的共赢发展?请你帮其分析并提合理化建议。

案例解析:相信这个困惑对于国内很多企业来说,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多数培训仅仅聚焦在“培训与学习”本身,把员工培训简单理解为讲师对知识、技能的传授和解惑,企业希望通过培训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水平,并将这些“素质”(包括知识、技能、经验、特质等)充分应用在实际工作上,借以提升工作绩效,最终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赢取市场竞争的有利位置。

但实际上,培训本身并不能达到这个目的,这种狭义意义下的培训,存在着一个致命问题:不能解决人与组织协调发展的矛盾。

而解决思路,正好应因了人力资源发展的三个方面:培训与开发、组织发展和职业发展。

培训与开发的重点在于“通过有计划的学习,鉴别和确定员工为胜任现任或将来的工作所必备的能力及相关技能,并帮助提高这些知识和技能。

”在这个定义中,关键词是“学习”和“个人”,旨在提升员工个人的综合素质。

组织发展旨在“确保团队内部和团队之间的健康关系并帮助各个团队启动和把握变革。

”“团队”是这个定义的关键词,组织发展主要目标是创建有利于员工在团队内充分发挥作用并实现团队之间高效合作的机制。

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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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对于职工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都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所以,应该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工伤保险待遇中“三金”的性质,同时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来确定,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因此,对于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因此,我们认为,该公司应按照7级伤残标准向汪某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案例一:员工多次受伤,工伤待遇如何发放?
汪某是天津市某公司员工。2007年5月13日,汪某在工作中因烫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确认伤残程度为8级;2009年4月9日,汪某工作时不慎造成肋骨骨折,被认定为工伤,伤情为7级伤残;2011年8月22日,汪某在工作中不慎挤伤左手食指,被认定为工伤,伤情为10级伤残。今年7月,汪某将该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7级、8级和10级三个伤残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二:老板拖欠工资,员工额外要求支付“两金”,合理吗?
李某前不久到某饭店上班,约好月薪2500元,一个

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20个案例)

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20个案例)

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其一,完善相关制度;其二,自查自纠,执行过程中及时跟进;其三,做好考核后的优化工作。

案例1:试用期过后考核不合格,可以不符合任职条件解除合同?张某应聘某销售型公司的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3年,试用期3个月,2013/3/1-2013/5/31日。

在转正前的1周,张某提交转正报告。

2013年5月29日,内部考核认为,张某不符合大客户经理的任职条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6月6日,人力资源部和张某沟通,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要求张某办理离职手续。

张某认为已经过了约定的试用期,公司不能够以不符合任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试用期后考核不合格,可以不符合任职条件解除合同?案例解析:试用期后考核不合格,不可以不符合任职条件解除合同。

张某和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试用期满以后,公司是否还有权对他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周,对张某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周得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后一周做出的。

因此,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

这说明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在试用期后,公司不能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了。

另外,劳动部也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解除正式员工的做法,予以经济补偿。

案例2: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有权限制员工跳槽同行吗?2012年,田小姐进入本市一家生产高新技术公司,担任销售主管。

试用期间,田小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

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田小姐离职后1年内,不得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企业就职或者从事与原告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生产。

HR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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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

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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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案例1:劳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要额外付保密费?陈先生服务于深圳某研发公司,担任首席设计师,2013年4月离职,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一年内不设计开发本公司正在生产的同类产品,保证不将本公司设计信息、产品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应用于第三方的产品上。

2个月后,陈先生觉得其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公司就应按竞业限制的条款支付其补偿。

因该公司拒绝其要求,他便提出申诉。

仲裁机关审理后,以保密约定不属于竞业限制,该公司未限制其离职后就业为由,未支持其诉求。

请结合案例分析,劳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要额外付保密费?知识点: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案例解析:劳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公司不需要额外付费。

保密义务不是竞业限制,单位不需额外付费。

从法律层面讲,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即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技术类的员工恪守该秘密是法定义务,且不需要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特定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营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在于:保密义务是法定的,无论员工与单位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履行该义务;竞业限制则是双方约定的,没有约定不必履行。

由于陈先生履行的是保密义务,不是竞业限制,故其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未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2:员工户口调动签订违约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2010年,沈某在国内某名牌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到深圳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在研发部任职。

入职后,公司办理了深圳户口,公司为了留住员工,与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10万元的高额违约金。

约定如果沈某在5年合同期限内辞职,则要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才能离开。

人力资源管理9个经典案例的分析与解答(2024)

人力资源管理9个经典案例的分析与解答(2024)

引言:人力资源管理是组织中至关重要的部门,它负责招聘、培训、绩效评估以及员工关系等方面的工作。

在这个动态变化并且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中,人力资源管理的成功与否对一个组织的绩效和成功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和解答九个经典的人力资源管理案例,通过深入研究每个案例的背景、问题和解决方案,以提供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有益见解。

正文:一、案例一:员工招聘与选拔1.背景:公司A正在寻找一位高级销售经理,以扩大业务。

招聘的过程中,面试官发现候选人的销售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都非常突出,但他们对公司的工作文化知之甚少。

2.问题:如何在招聘过程中更好地评估候选人对公司文化的适应度?3.解决方案:与候选人进行多轮面试,并通过组织访谈来了解其工作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同时,可以借助一些评估工具,例如文化匹配问卷,帮助确定候选人的文化匹配程度。

二、案例二:绩效管理与激励1.背景:公司B希望提高员工的绩效,以达到更高的生产力水平。

员工认为绩效评估不公平,并且激励机制不足以激发他们的动力。

2.问题:如何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绩效评估系统,并激励员工提高绩效?3.解决方案:需要建立明确的绩效标准,并确保评估过程透明和公正。

可以通过设置目标和奖励制度来激励员工,例如设立绩效奖金和晋升机会。

三、案例三:培训与发展1.背景:公司C希望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

员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且培训成果无法有效应用到工作中。

2.问题:如何提高员工的培训参与度,并确保培训成果能够真正应用到工作中?3.解决方案:需要激发员工参与培训的兴趣,可以通过提供个人发展计划和奖励机制来激励他们。

并且,培训课程应该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提供实际案例和应用场景,以增强学员的学习动力和应用能力。

四、案例四:员工关系与冲突处理1.背景:公司D中的两个员工发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导致工作氛围紧张。

他们还向上级投诉对方,使得组织的员工关系变得紧张。

2.问题:如何处理员工之间的关系问题,并缓解工作氛围的紧张?3.解决方案:需要及时介入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

HR典型案例分析总结

HR典型案例分析总结

6月21日案例1:企业与员工签订试用合同,是有效的吗?深圳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新入职的王小姐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

”王小姐提出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王小姐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责令该深圳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试用期合同有什么问题?案例解析: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意味着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纳入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本案例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3个月的合同期限内,不能够设定试用期。

案例2:招聘面试时,如何评估面试人员的匹配性?某公司是一家小型的软件技术研发企业,为了提高公司的资本运作,财务管控能力,准备招聘一名财务总监。

人力资源部经过层层筛选后,安排了两批人员,共6人面试,最后确定一名马先生,顺利通过面试。

人力资源部把面试信息反馈给总经理,总经理约谈后即安排入职。

在试用的过程中,陆先生对公司的一般财务管理工作十分熟练,但对资本运作和资金链管理深度不够。

最后,因为压力很大,马先生自己主动辞职。

招聘面试时,如何评估面试人员的匹配性?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知识点:人岗匹配,通过评估候选人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个人性格等,结合候选人的胜任能力,评估候选人员是否能够胜任目标岗位,进行“人岗匹配”的分析和评估。

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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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案例一: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如何遵守才算有效?小雷大学毕业后以某科技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中约定小雷在聘用结束后三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从事经营与公司直接竞争之产品,同时约定分三次支付小雷经济补偿金,时间分别为结束聘用、结束聘用后满一年以及结束聘用后满二年。

2011年10月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在小雷移交工作后三日内支付了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2年10月,离职满一年了,小雷此前也遵守了协议的约定,于是其要求公司支付第二笔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公司未予以答复。

其后小雷多次向公司提出支付请求,公司一直推脱。

2013年3月12日,公司以电话通知小雷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小雷无奈,决定诉至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第二笔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单方面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对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通知放弃对小雷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应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计算。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

公司在电话通知小雷后一个月,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但对于小雷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仍应按规定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小雷已实际履行竞业协议满一年的义务,按照约定公司应支付第二笔经济补偿金费用。

案例二: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陈某于2010年5月9日入职深圳某电子公司做业务员,入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陈某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人力资源十大著名案例分析(一)2024

人力资源十大著名案例分析(一)2024

人力资源十大著名案例分析(一)引言概述:本文将围绕人力资源领域的十大著名案例展开分析。

这些案例涵盖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招聘、培训发展、绩效管理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提供宝贵的借鉴和经验,以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提升组织绩效。

正文:一、招聘:1. 案例一:谷歌的招聘创新- 基于文化匹配的招聘策略- 引入多样化面试者的方法- 利用数据驱动的决策来提高招聘效果2. 案例二:亚马逊的虚拟面试-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候选人进行面试- 提高面试效率和准确性- 大大减少面试过程中的时间和资源浪费3. 案例三:微软的招聘漏斗优化- 通过改进招聘流程减少招聘漏斗中的流失率- 引入测评工具和行为面试来提高招聘质量- 实施创新的招聘渠道和活动来吸引优秀人才二、员工培训发展:1. 案例四:苹果的内部培训学院- 建立内部培训学院提升员工技能和知识- 通过内部导师制度提供个性化培训- 鼓励员工参与学习和发展,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2. 案例五:星巴克的沿袭传统- 建立专业化的咖啡师培训计划- 强调员工与品牌的传承连接- 通过提供完善的培训机会以吸引和保留员工3. 案例六:思科的在线学习平台- 开发自主学习平台提供灵活的学习机会- 集中资源提供全球性的培训覆盖- 提供认证机会来增强员工个人发展和职业竞争力三、绩效管理:1. 案例七:GE的“排名与评级”制度- 建立基于绩效的薪酬体系- 通过强制分布曲线提高绩效激励效果- 关注员工发展和反馈,提高组织绩效和员工参与度2. 案例八:互联网企业的OKR管理- 引入目标和关键结果管理方法- 设定明确、可衡量的目标来推动绩效提升- 强调员工自主管理和团队合作,促进创新和执行力3. 案例九:三星的360度评估- 引入多源反馈,包括同事、下属和客户评估- 提供全方位的绩效评估和发展指导- 增强员工的自觉性和发展动力总结:通过对这十大著名人力资源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创新和实践。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大全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大全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大全人力资源管理(HRM)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通过对人力资源的规划、选拔、培养、使用和激励等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

在现代企业中,优秀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将介绍几个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以期能够对读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Google的人才吸引力Google被公认为全球最受欢迎的雇主之一,其人才吸引力在业界有口皆碑。

为什么Google能够吸引众多优秀的员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Google注重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Google公司的办公室提供各种福利,如免费午餐、健身房、游乐室等,让员工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此外,Google还鼓励员工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每周的20%工作时间都可以自由支配,以鼓励员工进行创新工作。

这些福利和激励机制,使得Google成为许多人梦寐以求的工作场所。

案例二:星巴克的培训与发展星巴克作为全球知名的咖啡连锁企业,注重员工的培训与发展。

星巴克将员工培训视为公司文化的核心,并且通过星巴克大学提供各种培训和教育计划,使员工能够提升自己的技能和职业能力。

星巴克致力于建立一种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鼓励员工发挥自己的潜力,并为员工提供晋升的机会。

这种注重培训与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使得星巴克能够留住优秀的员工,并且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质量。

案例三:IBM的多元化管理IBM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成功在于其多元化管理策略。

IBM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团队合作和项目管理,并通过多元化的激励机制来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

此外,IBM还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为员工提供个性化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使员工能够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专长。

IBM的多元化管理策略使得员工能够在积极的工作环境中充分发展自己的潜力,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绩效。

案例四:苹果的团队精神苹果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其成功在于凝聚了一支高效的团队。

苹果注重员工之间的合作和团队精神,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项目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

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

华为的薪酬与福利制度
全面薪酬体系
华为建立全面的薪酬体系,包括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股票等 多种薪酬元素,以吸引和留住优
秀人才。
员工福利
华为提供丰富的员工福利,如健康 保险、带薪年假、员工旅游等,提 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长期激励
华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 措施,激发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华为的绩效管理
绩效目标设定
绩效反馈与改进
华为与员工共同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 ,确保员工的工作与公司的整体战略 保持一致。
华为及时向员工反馈绩效评估结果, 帮助员工了解自身优缺点,并提供改 进建议和资源支持。
绩效评估方法
华为采用多维度的绩效评估方法,包 括目标完成情况、团队协作、创新能 力等,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职业发展规划
腾讯与员工共同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 转换机会,鼓励员工不断挑战自我,实现个人价值。
腾讯的绩效管理
目标设定与评估
腾讯采用目标管理法进 行绩效管理,年初与员 工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 ,年底对目标完成情况 进行评估。
360度反馈
腾讯采用360度反馈法 进行绩效评估,包括上 级、下级、同事、客户 等多方面的反馈,确保 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
目录
• 案例一:谷歌的人力资源管理 • 案例二:华为的人力资源管理 • 案例三:阿里巴巴的人力资源管理 • 案例四:腾讯的人力资源管理 • 案例五:京东的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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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谷歌的人力资源管理
谷歌的招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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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校园招聘
谷歌重视校园招聘,通过与全 球顶尖高校合作,吸引优秀毕

人力资源管理十大案例

人力资源管理十大案例

人力资源管理十大案例本文旨在探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十个经典案例,对于理解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应对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谷歌的员工福利计划:谷歌以其具有吸引力的员工福利计划而闻名。

他们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全面的医疗保健、丰富的休假政策等,这些举措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谷歌的员工福利计划:谷歌以其具有吸引力的员工福利计划而闻名。

他们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全面的医疗保健、丰富的休假政策等,这些举措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2. 亚马逊的培训计划:亚马逊为员工提供广泛的培训计划,以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知识。

通过这些培训,员工可以不断发展并适应公司的变化需求。

亚马逊的培训计划:亚马逊为员工提供广泛的培训计划,以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知识。

通过这些培训,员工可以不断发展并适应公司的变化需求。

3. 星巴克的员工参与计划:星巴克建立了一系列的员工参与计划,例如“合作伙伴行动”和“教育计划”,旨在激励员工参与公司决策,并提供终身研究的机会。

星巴克的员工参与计划:星巴克建立了一系列的员工参与计划,例如“合作伙伴行动”和“教育计划”,旨在激励员工参与公司决策,并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

4. 宜家的员工培训:宜家重视培训和发展,为员工提供广泛的培训机会,帮助他们适应公司文化并提高工作技能。

宜家的员工培训:宜家重视培训和发展,为员工提供广泛的培训机会,帮助他们适应公司文化并提高工作技能。

5. 微软的绩效管理系统:微软采用了一套科学的绩效管理系统,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提供具体的反馈,帮助员工了解他们在组织中的角色和表现。

微软的绩效管理系统:微软采用了一套科学的绩效管理系统,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提供具体的反馈,帮助员工了解他们在组织中的角色和表现。

6. 沃尔玛的多样性和包容计划:沃尔玛致力于建立一个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工作环境。

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培训、招聘和晋升机会的平等待遇,以促进员工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沃尔玛的多样性和包容计划:沃尔玛致力于建立一个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工作环境。

HR工作精选案例分析1

HR工作精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关于工伤老公去老婆单位替老婆工作而在岗时受伤,但老婆单位上缴工伤保险时没有其夫名字。

这种情况算工伤吗?工伤部门会同意报销吗?案例解析:一、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替岗,不能认定工伤。

二、并不一定是社保部门报销的才属于工伤,有可能是没缴纳工伤保险而产生的工伤,明显上述就是这种情况。

未缴纳工伤保险,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费用是由公司来承担。

三、发生工伤以后,企业及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亦不能工伤报销。

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行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社保中心仅负有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义务。

四、为什么公司承担费用:老公替老婆上班,单位没有拒绝,就是代表了同意,而老公提供了劳动,与单位构成了劳动关系。

他受到的伤害符合三工原则,所以要认定为工伤。

这个案例的前提是老婆单位没有给他上工伤保险。

这个案件不管单位是否参保,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和出险人不同),认定工伤费用由单位承担。

我单位有位员工,表现的很不好,人事、领导对他都不满意。

入职四个月了一直也没给他转正,也未投社保,他也不离职,单位想辞掉他,怎么做才好?万一直接解雇他回头告公司怎么办,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案例解析:一、首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于这样的情况要有说明,其次要让员工知悉并确认;再次,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请先确保已和员工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在剩下两个月必须解决此事,建议先把手续补充完整,再沟通劝退。

可以收集员工工作不好的表现或者影音资料,之后可以跟员工单独协商劝退;如果员工不愿意主动辞职,要了解清楚其具体的诉求,提前补缴之前几个月的社保,然后再根据劳动法不能胜任的条款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不这么做的话,一旦公司辞退员工,员工去告,公司不但要给员工赔偿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还要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连同社保也会补缴并交纳滞纳金。

HR学习案例精华(共5篇)

HR学习案例精华(共5篇)

HR学习案例精华(共5篇)第一篇:HR学习案例精华案例1:如何有效利用STAR模型,判断面试人员的匹配性?A企业在面试时,往往通过面试人员的经验评估求职者的岗位匹配性。

公司领导认为“相马不如赛马”,所以在面试时,面试人员一般不大认真,只是按流程走走过场。

目前,公司在招聘技术人员时,很多人都不愿意来。

沟通后了解到,求职者听说公司试用期通过率很低,大家认为公司也不大清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只不过是在不断的换人。

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领导进行了沟通,大家达成一致,认为确实有必要对招聘工作进行完善,在前端做好匹配性的评估,减少试用期人员的流失。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招聘面试时,如何判断面试人员的匹配性?知识点:“STAR”面试模型,指的是在面试过程中,面试人员以应聘者过去工作、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工作实例,按照发生情境(Situation)、需完成任务(Task)、应聘者所采取行动(Action)以及行动结果(Result)这四个要素进行提问,通过了解应聘者的过去行为表现来衡量其自身素质与能力是否适合所招聘岗位的要求,因此也可称为“STAR”面试法。

“STAR”模型是行为面试法中的一种,是对应聘者工作行为的有效评价的方式。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由于公司忽视对面试人员匹配性的评估,导致人员试用期通过率低。

同时,由于试用期人员通过率低,引起业内口碑差,大家不愿意过来面试。

基于以上的分析,公司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1、明确招聘人员的定位,岗位职责,任职资格2、有效评估面试人员的匹配性3、降低试用期人员流失率,树立良好的口碑。

在匹配性评估方面,主要包括4方面:①工作经验的匹配性②工作能力的胜任性③任职资格的符合性。

有效评估面试人员的匹配性,要重点评估面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主要通过面试沟通来进行,判断其工作经历的真实性。

一般采取“STAR”模型,即了解面试人员在什么情况下(Situation),接受了什么任务(T ask),采取了什么行动(做了什么工作)(Action),结果是怎样的(Result)。

HR工作精选案例分析2

HR工作精选案例分析2

HR精选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学历造假案情简介:王先生于2016年2月应聘到一家互联网公司,在个人简历学历上,他自报某名牌大学统招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

互联网公司要求应聘者必须是统招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毕业以上,而且王某也符合条件,于是王先生被录用并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王先生的岗位为计算机工程师,试用期为3个月。

入职后1个月后,互联网公司发现王先生在简单的工作任务中常常出现差错,于是对王先生学历真实性产生怀疑。

互联网公司向某名牌大学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大学并未向王某先生发过计算管理专业本科文凭。

互联网公司以王先生提供虚假学历,不符合试用期条件为由将王先生辞退,王先生向仲裁提出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裁决驳回了王先生仲裁请求,王先生入职时向互联网公司提交的本科学历证书为在职本科学历证书,互联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统招本科学历(复印件)并非其入职时向公司所提交。

但王某入职时提交简历中所注明的本科学历的性质及就读时间均与互联网公司所提交的统招本科学历(复印件)相符,而与王先生提交的在职本科学历证书不符,仲裁委认为,互联网公司在招聘时告知王先生须具备统招大学本科学历,王先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学历,影响了互联网公司对其专业技能的判断,互联网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

法条解读: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录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

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如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伪造履历等,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

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

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在现代企业经营中,人力资源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

企业需要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制定合理的人才培养计划,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在企业中,HR人员是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人员,他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掌握最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以下是几个成功的HR案例,为您提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优化员工薪资体系居住于美国的一家制造商一直在关闭工厂,缩减人力和调整薪资。

公司HR部门完成了一项战略性任务-建立起优化的薪酬体系,将现有的员工薪资体系重新设计并给予正确的奖励。

这个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于:•HR团队能够理解公司管理层的战略需求,并实际为公司提供一项解决方案。

•HR团队能够以开放的思维方式,站在员工的角度审视薪资体系,确保改变员工对薪资的期望值不会对公司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HR团队设计了一种能够根据员工的表现,灵活奖励的方案,以此作为激励员工的工具,促进公司的成长。

案例二:重新定义员工职责和角色在某家创新型公司里,新的管理层意识到员工的职责和角色需要重新定义,才能赋予他们更快的提升通道。

这个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于:•HR部门能够在多个员工之间识别出哪些员工的职责和角色需要重新定义,以推动更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工作。

•HR部门使用数据支持了这项决策,通过分析具体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情况,在制定新的职责和角色时更有把握。

案例三:实现全球性的员工培训计划在某个全球性的消费品公司,通过HR部门,公司计划培养员工改变他们的销售策略并提高他们对新产品的了解。

公司希望更加专注于构建一种实用性和全球化的员工培训计划。

这个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于:•HR团队发展出一项对公司和员工来说都有价值的计划,通过更好地理解当前业务方向,制定了更全面的计划方案,以便培养员工和提高销售强度。

•HR团队运用了全球性思路,发展出了一种方法和理念,以实现对所有公司的全面支持。

案例四:培养员工发掘他们的前途和兴趣一家高科技公司的HR部门运用创造性方法,帮助员工更好地开发、利用和发掘他们的前途和兴趣。

HR个案例精华汇总

HR个案例精华汇总

案例一:钟点工摔伤,责任应由谁负?前不久,某小区业主李女士请钟点工黄某为自家打扫卫生,口头约定每小时支付报酬50元。

在劳动过程中,黄某爬上梯子清扫天花板灰尘时,梯子突然倒下,黄某从梯子上摔下来,致使腰骨骨折。

经医疗共花去医疗费5800多元。

黄某住院治疗期间,李女士除了付给黄某报酬200元外,还支付了医疗费1500元。

黄某出院后,要求李女士再支付4000元医疗费以及误工费,李女士认为她对黄某的摔伤没有任何过错,已经出于道义赔偿了1500元,不同意再赔偿了。

黄某遂向法院起诉。

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为家庭提供劳务的钟点工,按照约定为用工方提供清洁服务,用工方则按照约定支付应得的报酬,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具有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用工方与钟点工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用工方对钟点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只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作为定作人的李女士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对黄某的摔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黄某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梁某是某公司的采购人员,月薪为3500元左右。

但是,不久前公司销售部的一名职工离职了,于是公司提出,要将梁某的岗位变更为销售员,报酬也变更为:基本工资1500元加浮动绩效工资,绩效工资随销售业绩浮动。

梁某表示不同意,认为自己不适合干销售,并且调动岗位要协商一致。

但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公司就发出一份通知书,宣布他的岗位调整为销售员,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梁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梁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案例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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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如何遵守才算有效?小雷大学毕业后以某科技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中约定小雷在聘用结束后三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从事经营与公司直接竞争之产品,同时约定分三次支付小雷经济补偿金,时间分别为结束聘用、结束聘用后满一年以及结束聘用后满二年。

2011年10月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在小雷移交工作后三日内支付了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2年10月,离职满一年了,小雷此前也遵守了协议的约定,于是其要求公司支付第二笔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公司未予以答复。

其后小雷多次向公司提出支付请求,公司一直推脱。

2013年3月12日,公司以电话通知小雷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小雷无奈,决定诉至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第二笔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单方面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对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通知放弃对小雷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应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计算。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

公司在电话通知小雷后一个月,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但对于小雷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仍应按规定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小雷已实际履行竞业协议满一年的义务,按照约定公司应支付第二笔经济补偿金费用。

陈某于2010年5月9日入职深圳某电子公司做业务员,入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陈某离幵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如果陈某违约,则应当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

2011年8月14日,陈某辞职到一家与该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电子公司工作。

2012年10月12日,原公司发现陈某从事的工作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于2012年11月17日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

结果法院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二审尚未幵庭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陈某应否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案例解析:一审判决是错误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陈某无须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1997])、《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均明确规定,企业可以与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企业与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三年),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企业应当给被竞业限制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由于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就不能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从而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来弥补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某电子公司虽然与陈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陈某提岀辞职申请后,该公司却没有支付给陈某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

因此,该协议对陈某并无约束力,陈某也就没有任何就业限制。

一审判决支持某电子公司要求陈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因该竞业限制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属于无效条款,陈某无须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退休职工返聘后被解雇,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吗?钱某原是某企业的老会计,2009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后幵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5月被另外一家公司与该公司经理发生争执,该公司以钱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2012年4月30日作出了辞退钱某的决定。

钱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遭拒绝,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岀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那么,你觉得钱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案例解析:钱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本案中,钱某已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作为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也就不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

据此,仲裁委应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业务员帮客户搬货时受伤,算不算是工伤?小伟系河南某食品公司业务员,负责河南下辖某地级市区域的销售工作。

2010年7月13日下午,小伟在为某客户搬运其经销的本公司商品乘坐提升机时,因客户自制的提升机钢绳断裂坠落致伤。

小伟于2010年11月18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该局在对其受伤情况调查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为工伤。

食品公司不服,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政府维持了原工伤认定。

食品公司仍不服,认为小伟为客户搬运本公司销售的商品不是履行职务,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你觉得小伟这受伤算不算工伤?案例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小伟受到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要围绕该条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从工作时间上看,小伟作为原告的业务员,工作时间相对较为松散,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因此只要受到事故伤害时是在进行从事营销公司产品的过程中,就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

小伟受到伤害时属于正在帮客户对外销售本公司的产品,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

其次,小伟作为原告的业务员,其职责就是销售本公司的商品。

从工作场所看,小伟除了在公司为其安排的办公场所工作外,作为业务员,还要到该办公场所之外进行营销推销活动,因此与营销、推销活动有关的场所应当认定为营销人员的工作场所。

本案中,小伟在受到伤害时,是在自己客户的仓库中帮助客户搬运本公司的商品,其搬运的本质也是为了对外销售自己营销的本公司的产品,因此该工作场所应当认定为“在工作场所”。

第三,从工作原因上看,小伟受到的事故伤害与其从事的营销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该因果关系并不是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毕竟是与其工作存在不可分离的主要原因。

因此,小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食品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小伟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某外企高薪聘用了一位张某担任副总,给出的月薪是2万元,在入职时双方谈好,除了月薪之外,其它像购买社保、养老、医保看病报销等福利待遇就没有了,公司给岀的理由是已提供了高薪,这些问题由张某自己搞定。

张某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也没在意这些,就同意了。

入职后,就另外从每月工资中拿出2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

几个月后,由于张某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

张某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某提岀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

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

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

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

所以,张某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企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黄某生前是某公司的员工,2011年6月13日8时左右,黄某回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的食堂吃早餐。

不料,在用餐时,他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上午死亡。

黄某的家属随后向该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提岀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调查,同年11月,人社局作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该公司对此不服,向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知维持原决定。

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定黄某的工伤认定结果?案例解析: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至于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应视具体情况而论,关键是吃早餐时间是否属于上班时间。

黄某死亡当日按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也是在上班时间进行的。

该公司在上班时间内为劳动者提供早餐供应,其主要目的亦在于为劳动者更好、更方便地从事生产劳动提供福利保障,进食是为工作进行准备活动与工作之间除存在时间上的顺延,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割裂幵来认定。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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