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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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洛克,J.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洛克,J.

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

出身于商人、律师和清教徒家庭。

1667年开始结识阿什利勋爵,即后来成为辉格党领袖的沙夫茨伯里伯爵,并任其顾问,1683年追随他逃亡荷兰。

1688年“光荣革命”后返回英国。

著有《政府论两篇》(1690)。

书中驳斥了英国保王派R.菲尔默(1588~1653)鼓吹的君权神授论,并系统地阐述了他自己的政治、法律学说,为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所建立的君主立宪制、为资产阶级财产神圣不受侵犯的权利提出理论根据。

洛克认为人类在国家出现以前处于自然状态中是自由、平等的,他们根据自然法享有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同时自然法也教导他们不应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

这种自然法反映人的理性,旨在维护和平和人类。

但这种自然状态有缺陷,即每个人的权利都不稳定,经常会受到他人侵犯;每个人虽然拥有执行自然法并惩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但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为此,人们相互订约建立起政治社会,即国家。

在建立国家以后,人们仍享有对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自然法也依然存在,它对统治者或其他一切人都是永恒的规范。

人们放弃给国家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由自己执行自然法和惩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

关于国家分权问题,洛克提出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没有提出司法权的分立,并认为对外权和执行权是难分的。

他认为在一个国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神圣的、不可变动的权力,如果没有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针对当时英国情况而论,他所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就是分别指国会和英王;他主张两权分立,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就是主张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

他曾有力地抨击了专制政权,认为受专制君主统治的臣民,还不如说是“奴隶”;尽管君主允许臣民诉诸法律并由法官解决争端,但这只不过是君主让那些为他作苦工的牲畜不要相互伤害残杀,而不是出于爱护。

5.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5.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英国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英国 颇负盛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和自由主义的鼻祖。 他在西方文化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洛 克研究的范围非常广泛,他在自然科学、医学、 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以及宗教学各个方 面都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智论》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智论》、《政府论》 政府论》 (上、下)。他的政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 (上、下)。他的政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政 府论》 府论》一书中。
三、国家理论
(一)国家起源论 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由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无法获得安宁与幸福,因 此根据理性的要求缔结了社会契约,并将主权交 给一个人,因此国家也随之出现。 (二)主权论 霍布斯是一个君主主权论者,他主张把国家治权 交给一个人,具体说来是交给君主,并授予君主 无限的权力。
(三)自然法 自然法是指人们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洛克 指出:“ 指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 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 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的 和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 自由和财产。”自然法的作用在于:(1 自由和财产。”自然法的作用在于:(1)它所论 证的自由、平等及独立原则是反对专制的理论基 础;(2 础;(2)自然法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是 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3 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3)自然法起到使人 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建立国家的重要 作用;(4 作用;(4)自然法是制定实在法的基础和原则。
二、自然法理论
首先,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 首先,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自然 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主 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 要命题,并作了详细的解释;其次,他第 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 1.自然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 .自然状态——“ 争状态。”竞争、猜疑、荣誉是冲突的原 争状态。”竞争、猜疑、荣誉是冲突的原 因。 2.自然法的原则

约翰-洛克思想简介

约翰-洛克思想简介

主张君主政体, 将主权集中于一 人手中:其权力 不受法律的约束
自 然 法
在《自然法论文集》第一篇论文中,洛克对 自然法作了一个简明扼要的规定:“自然法可以 被规定为由自然之光所认识的上帝的意志的命令, 它表明什么是与理性本性相符合,什么与理性本
性不相符合,并且因此它命令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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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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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 学 思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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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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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不仅在当时的英国发挥过重大 作用,直至 19 世纪末,英国的宪法还以他的学说为基础, 而且给整个世界的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的杰弗逊在起草《独立宣言》时,就努力《政 府论》中寻找理论根据;法国大革命后,曾遵循洛克提 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 也都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 的观点传播很广泛。洛克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 形成。起了更为显著的作用,他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 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因此,洛克 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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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介绍
《政府论》1689-1690年 《人类理解论》1690年 《教育漫话》169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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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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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自然法
三权分立
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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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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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契 约 论
订立契约原因:
1.自然状态和平、自由、平等 2.自然法(理性)维系社会秩序 3.自然状态存在许多缺陷
4. 为了避免缺陷带来的不利,人们订立契
2. 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
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3. 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 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

洛克生平及主要思想

洛克生平及主要思想

洛克生平: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

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

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

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

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

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

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

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

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

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

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

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

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

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

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

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

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

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

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

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

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省(reflection)的观念。

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省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
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政府论》《论宽容异教的通信》《人类理解论》。
一、自然法 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这些就是天赋人权。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四、自由思想 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十二讲洛克的法律哲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十二讲洛克的法律哲学

2.自然人性的客观化 ——财产权理论的意义和价值
(3)自然人性客观化的后果——自然状态冲突的本质
a.从欲望与激情的冲突到财产权的获得与行使的冲突 b.从单纯的自我保存到共同社会生活的追求 c.和平的权利优先于战争的权利
(二)
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代 自由主义的生成 ——洛克法律哲学的要素
(二)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 代自由主义的生成
2.自然人性的客观化 ——财产权理论的意义和价值
(2)自然人性客观化的方法——劳动财产权的确立
a.上帝给予所有人以共有的财产 b.人对其自身拥有绝对的财产权(property)
α:自由 β:平等 γ:地产
c.人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的成果属于他自己
α:劳动是其自身财产权的体现 β:劳动使共有变成私有 γ:劳动以人自己的本性(财产)的必要需求为限 δ:劳动需以他人能够充分享用财产为前提
c.社会契约的后果:构建政府权力
α:立法权至上 β:执行权作为最高权力
β1:分享立法权 β2:拥有特权 γ:对绝对权力的恐惧
d.重新理解政治信托的本质
α:谁有权撤销此种政治信托 β:财产是政治信托的标的吗? 即使是,受托人可以处分吗? γ:谁有权基于此一政治信托 对受托人主张权利?
(三)
革命与自然状态的复归 ——洛克法律哲学的激进特质
(四) 洛克法律哲学的影响
(四)洛克法律哲学的影响
(1)确立了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基本立场 (2)奠定了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结构 (3)落实了人民反抗权的主体承载 (4)强调了社会相对于政府的优先性
c.自然状态的摆脱之原因乃是 私人理性对自然法之执行所导致的 不确定性
(二)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近 代自由主义的生成
——洛克法律哲学的要素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认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自由主义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为自由主义倡导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限制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这与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相吻合。

洛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保护人权的主张成为后来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石。

洛克法治思想

洛克法治思想

《西方政治思想史》论文班级:09思想政治教育学号:************姓名:***浅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法治思想及借鉴意义【摘要】本文主要是以洛克的《政府论》中“法治”思想为蓝本,首先从社会契约论引出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进而得到——法治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接着详细论述了法治政府所包括个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立法权是其核心。

最后,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的法治能力,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同时,也想以此能对正在艰辛地建立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的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政府立法权法治建设【正文】“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的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这是 20 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哈耶克在其《自由宪章》一书中的“法治的起源”一节中引用了洛克的一段话,并且把这段话作为其法治理论的核心。

政府的起源就是契约的结果。

没有契约,就没有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

正如文中所言,“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和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于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时,所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礼。

……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

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

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一、自然法思想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

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

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

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

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洛克的几种思想简述

洛克的几种思想简述

洛克的几种思想简述作者:贺碧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1期摘要洛克所著《政府论》(下篇)是其经典之作,包含了他很多重要的思想。

本文主要就其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由思想、劳动财产说进行了介绍并阐述,旨在探究其思想内涵,以汲取洛克思想精华。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由思想劳动财产说作者简介:贺碧君,湖南省隆回万和实验学校高中部教师。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94-01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

其所著的《政府论两篇》发表于1690年,即洛克回国后。

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保皇党人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下篇阐释了他主要的宪政民主思想。

笔者就下篇中几种思想作简要评述:一、自然状态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个互相竞争,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与狼之间一样的恐怖的状态。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

在洛克眼里,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每个人自己决定他们的行动,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没有一个人超越于其他任何人,这种自然状态是和谐的、理想的以及“完备无缺”的。

不过,洛克并不认为在这种理想的自然状态中人就可为所欲为,他们也受到限制,比如说,每个人就没有权利去占有其他生物,同时,他们也不能自己毁灭自己。

在自然状态中,也不是无所遵守,不是没有任何规则。

洛克虽然倡导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拥有“自由”权利,但这种“自由”仍是有限度的自由。

这种限度就是在“自由状态”中存在某种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洛克所认为的“自然法”。

这就转入到洛克的另一重要思想,即自然法。

二、自然法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自然状态是下篇立论的前提。

洛克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但他没有具体提出自然法的标准和定义。

自然法的概念最初是古希腊斯多葛派提出的,西塞罗格老秀斯柯克霍布斯也有过系统论述,但是他们没有能够将自然法与公民个人权利结合起来。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洛克的法律思想源于17世纪的英国,对政治哲学、社会和法律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论政府》(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中。

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人权、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等重要概念,对后来的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首先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人天生平等,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政府的责任就是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主张,政府应该拥有有限权力,其目的是维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理念对后来的宪法法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以及法治国家的理念都来源于洛克的思想。

其次,洛克关注自然法的概念,并将其与合法性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是上帝所规定的。

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以自然法为基础进行统治。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责罢免政府。

这一理念为后来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此外,洛克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以避免滥用权力。

分权制衡的思想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欧洲国家的议会和行政机构的独立运作等。

洛克的法律思想还与社会契约论密切相关。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平等但也容易陷入冲突与争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生活,人们通过契约形成政府。

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理论和国际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个人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平衡。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上的。

洛克的法律思想为后来的民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总结来说,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分权制衡的原则以及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如果说霍布斯倡导的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专制主义。

那么,洛克倡导的则是理性为基础的自由主义。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 - 1704 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广泛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和俗称“自由主义”之父。

认为是英国最早的经验主义者之一,按照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的传统,他对社会契约论同样重要。

他的工作极大地影响了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

他的著作影响了伏尔泰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许多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美国革命者。

他对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反映在《美国独立宣言》中。

一、自然状态论洛克在的自然状态观点,与霍布斯观点有很大不同。

他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他的意思无非是说明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我觉得洛克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可以有一句话来表述:就是使每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洛克的法律思想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洛克描绘了一个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洛克基于自然状态,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

而洛克对自然权利的理解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当然,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权利。

这里的自然权利应该和天赋人权的意思差不多。

那么,我们看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每个人的认知不同,对同样的事情可能抱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所以,纯粹的以人的理性来维持自然状态就很容易发生争执、冲突等情况,如此,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好,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还有什么问题呢,既然有了法律,自然是需要有人来裁判了,所以第二个问题就很显而易见了,那就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但是,光是裁判者还不够,还需要能够对裁判者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执行,所以第三个问题就出来了,就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自然状态是不稳定的,人们为了保障自然权利,自然就会寻求一个新的,稳定的社会形式,这个社会形式,就是国家。

洛克认为,国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是人们为了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防止受到侵犯,抵抗本社会内或本社会外对自由的侵犯和危害,自发的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自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 洛克的契约论几点值注意 • 其一,人们通过订立契约组成社会时所放弃的 权利,仅限于自然法的执行权。 • 其二,即政府以及执法者,只是缔结契约的一 方而不是凌驾于契约之上的第三者。 • 三,政府和执法者也只能是代表社会中大多数 成员的意志。 • 其四,人类可以互相订立其他契约和协议而仍 处在自然状态之中。
洛克的法律思想
• 约翰· 洛克(1632—1704年) •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 • 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社会学说的开 创者 • 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 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 •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倡导者和辩 护者
• 生平背景:
• • • •
主要著作 1、《人类悟性论》 2、《论宗教宽容的书简》 3、《政府论》上下两篇是洛克有代表性 的政治著作,尤其是下篇,在政治法律 思想历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 • • • • •
二、分权的理论 1.行政权 行政权的起源 行政权的性质 行政权的范围 行政权的目的
• • • •
2.立法权。 立法权的来源 立法权的性质 立法权的范围
• (1)立法权不是专断权 • (2)立法权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 在自然状态的人们放弃给社会的权力 • (3)立法权不得与自然法相违背 • (4)立法权不得侵犯财产权 • (5)立法权不得转让 • (6)人民有权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 3.对外权 • 对外权,也就是联盟权,主要是决定一 个国家对外关系中的参战与媾和以及和 平时期的外交关系.
• 三、法治原则与自由精神 • “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 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 议来进行统治。” • 他认为,依据法律而管理国家是政府的 职责,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肯定不再 有政府存在。”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 始了。”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欧洲法律思想史上,洛克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原则,这是其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由此出发,他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法律观”以及系统的自由学说,阐明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实行法律的统治,为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提出了分权理论。

一、自然法理论(一)对神权法思想的批判洛克同霍布斯一样是唯物论的经验论者,霍布斯的唯物主义成为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

洛克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认为心灵自身不能形成观念或具有知识。

他说,知识来自感觉经验,人们的认识只能通过观察的反省,也就是通过经验,才能获得知识。

因此,洛克与霍布斯非常相似,强调只有从抽象的神学和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才能认识政治和法律。

(神权法思想是西欧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之一,因此它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严重障碍。

17世纪英国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是菲尔麦,他以圣经为根据,宣扬“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

这虽然是一种陈腐的理论,但经过漫长的中世纪,人们的思想被其严重的束缚,在当时的英国也相当有市场,甚至很多议员虽然反对国王的专制与暴虐,但仍信奉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

洛克的《政府论》上篇就是以菲尔麦为靶子,逐一批驳这种观点。

他认为,国家并不是上帝创造的,权力与法也不是神授的,王位亦不能世袭,因为这“既无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

”)(二)社会契约论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

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1,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是一个人间乐园,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

洛克

洛克

• 4、自由与平等。 • 自由与平等是相互制约的。人们都享有 自由,但是,自然和理性同时告诉我们, 人们拥有的一切权利也是平等的,,“没 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为此, 个人的自由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为前 提,“当一个人凭借一时高兴可以支配另 一个人的时候,又谁能自由呢?”
• 平等原则 • 一个是法律的适用上平等,这也是 司法上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人无论贵贱 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人人必须遵守法 律,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至上。 • 二是立法上的平等,社会必须通过一 定的形式和原则来实现这种平等。所以, 洛克提倡代议民主制,就是从人民中选出 代表来进行立法。
• (三)社会契约论 • 与霍布斯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 第一,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战争状态。洛克认为处于和平阳光的 照耀之下。 • 第二,在自然状态下的价值目标问题上,霍 布斯最为关心的是人的生存,而洛克最为关心的 是人的自由。 • 第三,在建立国家的目的上,霍布斯认为建 立国家目的就是为了让人们过一种和平、友好的 生活,摆脱战争状态。洛克认为,建立政治社会 及国家的目的不是过一种和平友好的生活,而是 为了保障人类神圣的自然权利。
• (二)分权学说 • 1、权力的分类。 • 洛克认为在《政府论》中将国家的权力 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 • 立法权: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 • 执行权(行政权):指执行法律的权力, 实际上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两类; • 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 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 切事务的权力。” • 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力,居于主导地位, 其它两权要服从立法权。
第二节 洛克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二、自然法论 •三、法治论 •四、洛克法律思想的意义

读洛克的《政府论》

读洛克的《政府论》

由特权说开去摘要:洛克是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杰出代表,《政府论》是表现洛克主要政治法律思想的著作。

对洛克政府特权理论的思考,引发关于行政理念,以及行政方法的思考。

他为现代行政权的准确定位提供了自然法思想的方向指引。

进而推及我国社会的特权车、廉租房等一系列“特权”现象和问题,并通过这些问题,探讨我们的特权,该何去何从。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行政、特权洛克是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杰出代表,《政府论》是表现洛克主要政治法律思想的著作。

“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是大家认为代表洛克自然法思想的重点甚至全部。

我认为,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是洛克在政府论中论述的主线。

洛克认为,个人权利是天赋的, 是至上的。

国家是个人权利让渡的产物,由此产生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法治、分权的政府。

可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和有限政府是《政府论》下篇的内在理路,堪称论证严密。

但是,洛克并未就此止步,他在《政府论》下篇“论特权”一章中,从理论和实证两个维度将自然法思想进一步深化、推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政府特权理论”。

他认为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

对洛克政府特权理论的思考,将会自然地引导我们对传统宪政理念中行政权的定位进行深入的反思,因为对行政权的制约占据了我们几乎所有的想法,而在洛克自然法思想中,行政权的自由却是空前的,所以我们需要面对这种反差。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只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

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7]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8]孟德斯鸠第一次明确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命题,并主张不同的权力间应当相互牵制,达到某种平衡。

在联邦党人那里,权力制衡的理论臻于完善。

汉密尔顿指出:“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重要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

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政府合法性、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私有财产等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内容进行探讨。

一、政府合法性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指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政府只有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他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人民的自愿和同意之上,否则,政府就是非法的。

洛克进一步指出,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政府的权力才是合法的。

当政府滥用权力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人民有权废除这个政府,并且成立一个新的政府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二、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人类天生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他强调每个人都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生存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并追求自己的幸福。

自由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和选择。

财产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和管理自己的财产。

洛克指出,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都无权干涉或剥夺。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违反或侵犯这些权利。

当政府违背了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反抗和废除这个政府。

三、社会契约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自愿达成的契约之上的。

人们在社会契约中同意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以换取人民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正当政府的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威不是神圣的,而是由人民的授权和同意赋予的。

因此,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政府的权力是受限的,只有在人民的利益范围内才能行使。

四、私有财产洛克将私有财产视为人民的自然权利之一。

他认为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的存在不仅能够激励个人努力工作,也能保障个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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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法律思想【摘要】:约翰·洛克 (1632-1704),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

其中《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

所以文章主要依照《政府论》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

【关键词】:洛克法律思想自然法分权一、自然法理论早在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就提出了自然法主张。

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和上帝共同的理性的体现。

近代学者格老秀斯率先用人的眼光和理性来解释和论证自然法,并指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理性准则。

霍布斯则将自然状态描写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同霍布斯一样,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

不过, 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 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 因此, 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平等的状态”, 是一个人间乐园, 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 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 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 “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1”。

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 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他说: “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2”。

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其次,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因为大家都受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

他说:理性, 也就是自然法, 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

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有理性的人, 而不是如霍布斯那种龌龊、残忍、暴躁的人。

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又保护全人类。

如果有人违反自然法, 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是由于“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4”惩罚权。

这才能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

再次,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但同政治社会比, 它又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因此, 自然权利就有遭受侵犯的危险。

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力不安心、不稳妥。

因为,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视为自然法的解释者, 根据个人的判断惩罚别人, 从而使自然状态几乎处于不稳定、混乱的地步, 这时, 人们感觉到了自然状态的“不便”。

为了摆脱这种不便, 就促使人们互相协议缔结了契约, 自愿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也就是放弃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 以及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

而霍布斯认为,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 就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东西, 这显然是为他的绝对君主专制理论服务的。

洛克主张人们达成协议, 让渡的是部分权力, 而不是所有权力。

人们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 也就是把立法、司法、执法的一切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 政府按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的代表所共同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因此, 人们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 摆脱了尽管自由却充满恐惧和经常危险的自然状态, 而进入了政治社会, 于是, 国家就产生了。

洛克说: “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 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5政府和法律的产生, 虽然人们放弃了部分权力, 但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却获得了一个公共机构及其明确的规定的保护, 而“社会和政府都是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机关。

”○6诚如上述, 洛克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或理智, 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一种永恒的规则, 自然法所体现和保护的是全人类的和平、安全和自由, 他说: 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每一个人在保存自己不成问题时, 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 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 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有助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

○7这就是说, 自然法人人应当遵守, 自然法支配着自然状态, 要求人们自我保存, 同时又维护全人类。

洛克通过论述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论, 将自然法内容概括为人们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可侵犯的权利, 谁被侵犯, 谁就有报复和惩罚之权。

人们的这些权利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天赋的“自然权利”, 合乎理性与人性。

洛克在前人成果基础上, 明确提出了并系统地证明了人的自然权利, 使自然法理论成为完整的资产阶级理论, 并且被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和 1793 年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构成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

洛克认为, 自然法规定的自然权利有:( 1) 平等权。

人人生而平等, 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 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 2) 自由权。

人人可自由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

( 3) 生存权。

指生命权, 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

( 4) 财产权。

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并直接为反封建专制服务。

“反映了资产阶级渴望建立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环境, 要求建立一个能维护其自由、平等和财产安全的新的社会制度的新秩序的普遍心理。

”因此, 他认为, 自然法不仅存在于“自然状态”下约束自然权利, 而且有了国家与政府后仍然继续存在, 自然法是实在法的依据, 人们行动的规范。

自然法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 是理性法。

这与霍布斯的自然法就有了较大区别, 特别是洛克自然法中包含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认为通过社会契约被授予权力的人( 政府, 也是契约的参加者) , 必须受契约内容的约束, 必须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国家即政府权力的性质“不是, 并且也不能是专制的”○8 , 而是保护人民的, 这本身就是契约的内容和规定。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李达称洛克为“成熟了的自然法学派巨子”, “提倡民权的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二、自由主义的法律观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以试图确立预防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为其标志的。

这一阶段, 法学理论的主要侧重点是自由, 而第一阶段则更倾向于安全。

”洛克就是这种侧重于自由的法学理论的开创者。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 “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法国的, 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

”○9( 一 ) 法与民权洛克是提倡民权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 因此, 他的自由主义色彩的法律观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主权在民的法律观”。

○10首先, 洛克认为, 在法治社会, 法律不是人们的异己力量,法律最终也是唯一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 为人民谋福利, 比如, 维护生命、健康、自由、地产、财物方面的权利, 因为“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

其次, 洛克认为, 法律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批准的规则”, 也就是说, 法律的形成是由人民意志决定的, 法律的执行和效力最终也是取决于人民的意志, 即法律要得到人民的支持和同意。

洛克在法与民权关系上强调主权在民, 法律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权利为依据, “人民是最高的裁判者”, 这是 17 世纪非常进步的法律观, 而且富于反封建的战斗性。

当然, “人民”在洛克眼中主要是资产阶级, 而不可能是流落伦敦街头的劳动者, 而且他主张的人民反抗权、革命权也是不彻底的, 因为他认为人民不能直接行使权力, 必须把权力交给议会, 人民主权实际上是议会主权。

当然, 这也是他无法超越的历史与阶级的局限性。

但是, 他在“光荣革命”之后还继续宣扬主权在民的法律观, 这不仅表现了理论的原则性, 而且也反映了一个思想家的政治勇气。

( 二) 法与自由洛克总结了前人的思想成果, 提出了系统的自由学说, 并阐述了他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观点。

首先, 他认为自由的内涵不是放纵而是理性的约束, 他说, 理性“能统治我们的情感, 正是助进自由的正当途径”。

○11人类追求真正的幸福是一种理性的必然性, 它“正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12“我们如果受了必须性的支配, 来恒常地追求这种幸福, 则这种必然性愈大, 那我们便愈为自由”。

○13用理性分析自由与必然的统一, 从而揭示自由的内涵, 这是洛克的创见和贡献。

其次, 法律与自由互相联结, 自由离不开法律, 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洛克认为, 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这是一种“自然自由”, 在这种状态下, 人人都是自由的, 人人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 决定自己的行动。

同时, 人人又是平等的, 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 又不处在他人意志与立法权的支配下。

这种“自然自由”是与自然法联系在一起的, 如果没有自然法的调节和保护, 人类就会处在放任状态, 那就是混乱而不是自由。

他说, 自由“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以怎样的自由”, 而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

○14可见, 这种自由并不是无政府主义的为所欲为, 而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

第三,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15在洛克看来, 法律对自由的约束, 并不是对自由的废除或限制, 相反, 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自由, 扩大人的自由, 使人们的自由权利获得保障。

洛克说: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16因为自由不仅是理想追求, 而且重要的是人们的社会权利。

如前述, 洛克的自由当然是指资产阶级的自由, 特别是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的自由。

他明确地指出: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 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17 这就把财产、自由、法律三者统一起来了, 鲜明地表现了洛克主权在民法律观的阶级实质。

( 三) 法与分权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 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 亦称司法权; 对外权是进行外交的权力。

洛克认定立法权是政府的最高权力, 虽然他也承认行政机关有分享制定法令的可能性。

” ○18立法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 在于“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 制定他们的行动准则, 并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 而且, “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 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 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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