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罪的新变化
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析
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析作者:阮涛徐敏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基于我国贪污贿赂犯罪高发的现状,《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修改,而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无疑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此外,2016年4月1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作出了详细规制,从而为更好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额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20-01一、我国最新立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完善(一)《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我国之前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以刚性具体数额的认定方式加以规制的,这引发了诸多问题。
一方面,定罪量刑标准的僵化,引发罪刑失衡,从而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另一方面忽略了犯罪人的个性差异,导致同罪不同罚现象严重。
针对上述弊端,《刑法修正案(九)》对刚性具体数额的认定模式予以删除,而作出了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针对贪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种情况分别规制了三档不同的刑罚,并针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保留了死刑规制,显然这种规定较为抽象,其具体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
(二)《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司法解释有利于避免了规定的模糊化、笼统化而导致的司法适用标准的混乱化,因此,《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以3万元作为起刑数额,2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界定数额,30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的界定数额;此外,对于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较重情节的情形,作出了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385条受贿罪有什么新内容?
What I thought I would never forget before will become totally unrecognizable one 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法修正案九385条受贿罪有什么新内容?导读:本次刑法九修改对贪污受贿犯罪则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即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越来越复杂,国家的法律也越来越健全,当然也要越来越贴合实际,因此法律一般一定期限内就会修正,以符合国家罪案的实际情况。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于近年来国家的反贪污反受贿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惩罚腐败贪污风气是具有很大的意义。
今天就刑法修正案九385条的受贿罪进行相关介绍。
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意义随着新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其内容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尤其是对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与完善,这其中包括对受贿罪量刑标准方面的调整。
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长期以来,受贿罪是我国反腐败领域的重点规制对象,其侵犯的法益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与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是我国常见的、多发的刑事犯罪。
根据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国检察机关在年共查处18464件贪污贿赂案件,处理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42人,其中涉嫌受贿的公职人员占63.9%。
受贿罪犯罪数量多,罪行深重。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标准是数额犯罪,这也形成了受贿罪“唯数额论”的惯例。
受贿罪定罪量刑“唯数额论”虽然规定明确,有利于操作,但是缺陷较大,特别是“唯数额论”在司法实践中贪贿犯罪影响深远,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只重视受贿数额,忽视了其他情节因素的作用,以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出现宽严失度、罪行失衡等的不合理状况。
受贿罪对国家干部队伍腐蚀和政府威信的败坏是无法用数额衡量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受贿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可谓是我国刑法的进步,对惩治当前的腐败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最新司法解释【完整版】
根据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对此修改的评价是,立法上的具体数额删掉以后,给司法解释留了一定的空间,最高法和最高检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他认为,每个地方的经济情况不一样,在量刑的数额上还有一些回旋的余地。
律师呼吁:删除贪污受贿罪数额已久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律师对草案提出大量意见。认为现行刑法将贪污受贿罪按照五千、五万、十万这三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对量刑标准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受了五万元贿赂就要被判刑五年,收受了十万元贿赂的就要被判刑十年。然而,受贿几千万的贪官也只被判十几年,被判死刑的情况是很少的,基本上最高也就是无期徒刑。因此,认为草案应拟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贪污受贿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的数额和量刑之间拉不开档次差距,让老百姓长期不满。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裴显鼎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审判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程序。
对腐败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
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XXX、XXX、刘志军、XXX等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污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
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
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是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五是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贪污犯最新判刑指南来了(附司法解释全文)
贪污犯最新判刑指南来了(附司法解释全文)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助您更快读懂这份重要的司法解释。
一问: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
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
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
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
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正——略谈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最新司法解释
作者: 张胜英
作者机构: 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 中州大学学报
页码: 29-32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刑法修正案(九)》;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摘要:完善我国反腐败之刑法规范是法治反腐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适应反腐形势,促进司法公正,《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以此为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贪污受贿罪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
本文对贪污受贿罪的修订背景、定罪量刑标准的变化、死缓变更措施及'两高'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等进行了解读。
1999年刑法修正案解读
1999年刑法修正案解读1999年刑法修正案是中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通过的对刑法进行修订的法律文件。
该修正案共有6个部分,分别对刑法中的不正当竞争、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罪、赌博罪、贪污贿赂罪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修正案的颁布对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1999年刑法修正案对不正当竞争罪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修正案中,对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力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修正案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包括虚假宣传、诋毁他人、恶意诋毁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其次,1999年刑法修正案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修正案规定,利用虚假的事实、欺骗性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这一修正,使得对合同诈骗行为的打击更加有力,有效地保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三,1999年刑法修正案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修正案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力度。
这一修正,有效地打击了一些非法经营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1999年刑法修正案还对赌博罪和贪污贿赂罪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修正案规定,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力度,对赌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加大了对赌博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修正案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加大了对贪污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地提高了对贪污贿赂行为的打击效果。
综上所述,1999年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构建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了法治水平,保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新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There are many times when people are confused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every time they are confused, theygrow up.(页眉可删)新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导读: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随着新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关于贪污受贿罪的相关的规定也是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制定了一定的新的条款。
那么,关于新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是如何进行量刑的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新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的法律法规一、贪污罪(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受贿罪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的思考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的思考熊亚文【摘要】尽管《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但却刻意回避了为受贿罪设置独立定罪量刑标准的重要议题,并留下诸多悬而未决的司法适用难题.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构建,应以贪污、受贿罪的法益侵害本质为根据,适当兼顾经济发展变化和反腐政策需求,并以域外共通性立法经验为参考而做出.基于此,应当分别构建“数额为主、情节为辅”的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以情节为中心”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并在维持现有入罪数额标准不变之基础上,以一定经济指数为参照,合理、科学确立适当反映经济发展变化的量刑动态数额标准.【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6(028)003【总页数】6页(P58-63)【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作者】熊亚文【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DOI] 10.16396/ki.sxgxskxb.2016.03.015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确立了“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
但是,此次立法修正不仅刻意回避了构建独立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等重要议题,而且还留下诸多需要继续讨论的司法适用问题。
本文以《修九》为背景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立法与司法完善有所裨益。
众所周知,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有两大特点:一是贪污罪和受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以刚性的具体数额为核心标准。
尽管这样规定是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但随着近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贪污腐败现象的恶化,这种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核心标准的模式越来越无法满足有效惩治贪腐犯罪的现实需要。
新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有什么新规定
新刑法修正案九⾏贿罪有什么新规定
在有些案件中,政府官员⼤肆敛财,受贿⾦额冲击着⼈们的神经,这背后和相关⼈员的⾏贿活动密不可分。
刑法对⾏贿罪也有明⽂规定,那么⾏贿罪有什么新规定?下⾯店铺⼩编结合新刑法有关知识帮⼤家做个简单分析。
⾏贿罪有什么新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条和第三百九⼗条对⾏贿罪进⾏了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的,是⾏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数额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的,以⾏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第三百九⼗条,对犯⾏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因⾏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案件起关键作⽤的,或者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新刑法修正案九⾏贿罪有什么新规定”的法律知识。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贪污受贿犯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定——对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质疑
2016年第6期法治研究97贪污受贿犯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定——对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质疑傅跃建 刘 婷**作者简介:傅跃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刘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① 陈磊:《犯罪数额规定方式的问题与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具体数额修改为概括性数额或情节,有助于消除过去因单纯考虑数额而难以反映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弊端,改变因数额规定过死而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时难以实现的状况。
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受贿犯罪通常的定罪数额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提升至3万元(在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标准下降至1万元)。
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贪污受贿定罪数额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有支持的论调,但也不乏反对的声音。
司法解释所确立的3万元定罪数额标准缺乏足够的合理性,不符合当前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的要求,无法有效减少或消除贪污受贿的犯罪黑数,且与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刑事政策相悖,不利于突破贪污受贿犯罪治理的现实困境。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 入罪数额标准 零容忍 犯罪黑数贪污受贿犯罪的入罪数额,也就是贪污受贿犯罪的起刑点数额,涉及贪污受贿犯罪犯罪圈的宽窄和处罚范围的大小问题,因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最新颁布的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入罪数额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本文即围绕这一调整展开讨论。
一、贪污受贿犯罪入罪数额标准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从贪污受贿罪的历次立法修正来看,犯罪数额的每次调整都会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这是因为,“犯罪数额的设定,关涉具体犯罪刑事政策的实现、犯罪圈的大小、刑事司法资源的负重、公众对刑法的认同等重大问题,需要理性和慎重的对待。
刑法修订解读新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严惩措施
刑法修订解读新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严惩措施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贪污受贿犯罪行为频繁发生,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进行了修订,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了一系列严惩措施。
新刑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惩治力度新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力求增加对作恶行为的惩治力度。
根据新刑法规定,贪污罪的刑罚范围从原来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并可并处罚金;受贿罪的刑罚范围从原来的五年以下十五年以下,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
这些严惩措施的制定,将对贪污受贿犯罪产生强烈震慑,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司法体制建设为了更好地配合新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严惩措施,我国加强了司法体制建设。
首先,对贪污受贿案件的司法程序进行了优化,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成立了独立的反贪污受贿机构,专门负责处理相关案件,增强了侦查和打击犯罪的能力。
此外,还建立了跨部门合作的机制,加强了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了合力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良好局面。
三、加大法治宣传和教育力度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到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行动中,新刑法修订还加大了法治宣传和教育的力度。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普及新刑法的内容和相关法规,让人民群众了解到贪污受贿犯罪的危害性,增强了对犯罪行为的警惕性。
此外,还加强了法律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律素质,使其能够更好地遵纪守法。
四、加强国际合作贪污受贿犯罪往往涉及到国际间的资金流动和居留等问题,为了更好地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我国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法律合作协议,加强了对国际贪污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与此同时,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和引渡合作,有效地打破了犯罪分子的躲藏和逃避行为,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新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严惩措施为我们打击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保障。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我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欢迎大家参考。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而且在决定中特别提出了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
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一、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二、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
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三、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一、修正的原因(一)贯彻联合国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二)解决中国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法律文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除以下三项内容,其他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判处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2、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案件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虐待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三、《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性内容的修改(一)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1、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剩余55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陈 伟*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较为宽泛,其中刑罚内容的多处增加与调整是其中的显著性亮点。
本次刑罚立法修正不仅包括总则还有分则;既有死刑与绝对死刑的修改,还包括附加刑罚金刑的修订;贪贿类犯罪的刑罚既有罪名之下法定刑的具体调整,还有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原则性调整。
本次刑罚修订有回应社会现实与时俱进的特性,总体性的刑罚较为轻缓并且宽中有严,贯彻并浓缩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刑罚调整兼顾了报应与预防的双重功能需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刑罚 特点 评价*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① 由于罪名的具体确定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表为准,所以笔者所述的不是司法罪名,而仅仅只是学理罪名,因而这些罪名的个数最终是多少,笔者的陈述并不精准,需要在最高法确定之后才能最终得出。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就本次修正案的整体内容来看,由于牵涉面广泛,在正式出台之前,已经受到了普遍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个条文,其中涉及到总则部分的有4条,分则部分有47条,适用时效有1条。
从《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章节内容来看,刑法总则章节共有4条,包括总则第三章“刑罚”第37条、50条、53条、69条;涉及的刑法分则章节有第二章(4条)、第三章(4条)、第四章(7条)、第五章(1条)、第六章(23条)、第八章(6条)、第十章(2条),即除了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外,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囊括了分则的8大章节。
另外,就笔者的分析与理解来看,本次刑法修正可能带来的罪名变动的有19个,完全新增的有16个罪名①,废除的有1个罪名,罪名罪状或法定刑调整的有36个罪名。
在整体的刑法修正案中,基本上都涉及到刑罚适用相关的内容,为了对此有所区别,笔者将不包括具体罪名法定刑变更部分,而是主要针对直接性的刑罚适用的立法修订予以陈述。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What gives people confidence and confidence is never appearance and decoration, but the ability of a person tosolve problem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导读: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行贿受贿等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针对适用数额,严重情节做出了新的规定。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行贿、受贿罪有所帮助。
一、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1、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历经多年的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而定罪数额也就是当中“数额较大”的数额。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5000元)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确定为30000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但并不意味着三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标准调整到到10000元以上。
这是考虑到完全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存在缺陷的,因为数额并不是评价犯罪的唯一标准,贪污受贿罪的危害性更多体现在权钱交易中对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因此,在贪污、受贿数额满1万元时,同时具有《解释》规定“其他较重情节”的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样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制度改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在2015年进行了重大修改,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九)。
本文将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例,探讨我国法律制度改革的成功案例。
二、改革内容1. 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全面规制。
具体表现在:(1)增加“网络犯罪”条款,明确网络犯罪的法律地位,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2)针对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犯罪行为,提高刑罚力度,加大财产刑的适用。
(3)针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网络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犯罪行为,明确法律适用,加大刑罚力度。
2. 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制刑法修正案(九)对暴力犯罪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表现在:(1)提高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力度,加大对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增加“黑恶势力”犯罪条款,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3)针对暴力恐怖犯罪,明确法律适用,加大刑罚力度。
3. 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制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表现在:(1)提高贪污罪、受贿罪的刑罚力度,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2)增加“职务犯罪”条款,明确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3)针对腐败犯罪,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加大违法所得的没收力度。
4. 刑法总则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进行了修订,主要表现在:(1)修改累犯制度,提高累犯的刑罚力度。
(2)修改自首制度,完善自首认定标准。
(3)修改减刑、假释制度,提高减刑、假释的适用标准。
三、改革成效1. 提高了法律适用效果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刑法更加完善,法律适用效果得到提高。
针对网络犯罪、暴力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新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法律适用,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 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与实施,有力地打击了犯罪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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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下贪污贿赂罪群的新变化|法治地平线
一、贪污罪/受贿罪不再以单纯的数额量刑
首先,原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规定了四档量刑幅度,分别以人民币5000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作为量刑的绝对区分标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明,这一标准事实上是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当时的立法背景上看,“一刀切”的裁判标准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
这一数额标准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18年未曾更改,因此,犯罪数额之辩也是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时常见的突破口。
但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区别标准可能不适应于发展的司法实践。
修正案(九)之前,贪污10万元以上,量刑起刑点即可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明显有悖。
绝对数额化的量刑标准在实践中常为学者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诟病。
有鉴于此,修正案(九)第44条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为标准,划分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四档量刑幅度。
其次,贪污罪新增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量刑考量因素。
原刑法383条仅以数额作为唯一、固定的量刑标准,修正案(九)对应四档量刑幅度增加了“有其他较重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四种情况,作为数额之外的其他量刑考量因素。
无疑,不论是所谓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还是“其他严重情节”,再或者“数额”这一量刑因素和“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因素之间的衔接(例如,以修正案(九)第44条为例“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或贪污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等情况时是否有其他变通处理),都需要留待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可能由各地方高院根据地方情况以地方意见的形式加以确定。
复杂化、多样化的量刑标准将是修正案(九)之后贪污罪的趋势。
二、贪污罪/受贿罪鼓励退赃、悔罪的新趋势
原刑法仅就行贿罪群有行为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规定,修正案(九)将这一规定拓展到了贪污罪。
修正案(九)第44条新增了一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一项”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量刑的情形,第二项、第三项即在三年以上的三档量刑幅度量刑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限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没有犯罪嫌疑人的配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难度较大,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追赃困难的问题。
因此,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将“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挽回损失”作为贪污罪、受贿罪犯罪嫌疑人的酌定量刑情节,如其中第4条规定“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修正案(九)的规定实质上是对既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完善。
需要说明的是,对“如实悔罪”的时间点,在现行刑法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中(例如关于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原本使用的都是“被追诉前”,修正案(九)(草案)在全国人大二读审议时,关于贪污罪本款的修改也使用的是“被追诉前”。
“被追诉前”应当理解为“提起公诉之前”还是“立案侦查之前”,在司法实践中曾长期有争议。
修正案(九)第44条关于贪污罪的修改最终还是将“被追诉前”修改确定为“提起公诉之前”。
事实上给了犯罪嫌疑人更宽松的司法政策,有利于鼓励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悔罪,及时退赃退赔。
但是,刑法其他条文使用的还是“被追诉前”,尤其是本次修正案(九)第45条关于行贿罪的修改,仍然保留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规定,刑法条文体系的不统一,有可能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产生新的争议。
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次修正案(九)只对刑法第383条贪污罪的量刑进行了修改,但根据原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幅度、情节、刑期都直接适用383条关于贪污罪的量刑规定。
因此,受贿罪和贪污罪保持了统一,也不再以数额作为绝对的量刑标准,同时,受贿罪也可以适用“如实悔罪”、“退赃退赔”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
三、贪污贿赂罪群更加体现经济犯罪的本质
修正案(九)第44条对“贪污罪”的修改,第45条对“行贿罪”的修改,第46条新增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其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行贿罪”,以及第47条对“对单位行贿罪”的修改,第48条“介绍贿赂罪”的修改,第49条“单位行贿罪”的修改,都在刑罚种类中加上了“并处罚金”。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部分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罪群集体增加了罚金刑作为刑罚种类,可能标志着贪污贿赂罪群更加偏向于定位为经济犯罪的立法倾向。
与本次修正案中其他罪名大幅度的修改相比,贪污贿赂罪群增加了罚金刑显得并不如何突出,但考虑到国际刑事司法中,经济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或慎重使用死刑,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对贪污贿赂罪群是否应保留死刑存有极大争议的现状,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罪群的规定更加体现其经济犯罪的本质,可能代表着某种立法倾向和未来司法实践的方向。
当然,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罪群司法实践的具体影响,还需要未来更多的司法判例做注脚。
目前来看,最为直接和确定的变化就是修正案(九)“终身监禁”的规定出台之后,那些还在狱中服刑的“大老虎们”,可真要哭了......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