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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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
法定住址: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帐号:帐号: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新型插座事务。
第二条专利技术的权属状况:
⑴ 专利技术名称:。
⑵ 发明人/设计人:。
⑶ 专利权人:。
⑷ 专利授权日:。
⑸ 专利号:。
⑹ 专利有效期限:。
⑺ 专利年费已交至。
第三条合伙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四条为保证甲方的有效权益,乙方负责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实施该专利技术所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包括商标、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双方可以约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清单和份数,以便于双方共同监督、检查
2.乙方提交的上述技术情报和资料应是能够体现该专利技术的技术指标、参数及技术水平、性能的资料,以及有关的辅助性材料。
3.甲乙双方应明确约定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提交方式,具体交付方式和地点为:明确甲方提交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4.乙方应向甲方保证交付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当是完整的、清楚的。图纸资料的规格及绘制符合国家的标准或规定。
5.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后,应对资料予以认真的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收到技术资料后的日内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在收到如上通知后的日内予以说明、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后,甲方应在日内向乙方签发技术情报和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6.与实施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的名称或代号为:写明属于技术的秘密的技术名称或代号,记载上述技术秘密的资料为:写明技术秘密的载体。
7.甲方应保证不得泄露上述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协议订立时,乙方如果不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甲方有权拒绝出资,并
要求乙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六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协议成立后,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前期投入费用,
甲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如果本协议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
失的,乙方应返还前期投入费用。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
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协议成立后,由甲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七条出资方式
1.乙方负责专利产品的宣传工作包括电视媒体、报纸、网络等,宣传费用由方承担。
2.乙方负责专利技术的发明创造及后续改进
3.甲方负责支付因本专利前期开发产生的债务元。
4.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3C认证费元。
5.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模具修改费用元、开发费用元。
6.甲方负责本专利产品的销售包括销售费用。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甲方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占注册资本的 %。合伙期间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
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
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
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条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财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盈余分配
1.甲、乙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按本专利产品销售后产生的税后利润为依据进行分配,以每年的12月31日进行核算,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四条企业事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