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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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解答

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所谓文理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所谓论理解释,就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3.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亦即界定标准有三个: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4.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所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依法惩处,而不应有所区别;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6.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答: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了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是:刑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罚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具体体现为:

(1)刑法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刑法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是: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7.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具体体现为:

(1)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基本规定。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另外,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或者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均视为我国领域。

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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