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

宿政办发〔2011〕76号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4-30 16:10:10 【字体调整: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

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在市区范围内,为了公

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

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试行)。

第三条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单位,应

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

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

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条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当是符合本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每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项目,评估机构均应派出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驻项目现场开展工作,其他人员应当持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估价对象为被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在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价值构成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提前搬迁奖励。住宅和商业经营性房屋合法占用土地面积等于或小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价值已在房屋评估时体现,不再单独估价。

第十条征收估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1. 公布备案名录,选择评估机构;

2. 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

3. 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

4. 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查勘;

5. 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

6. 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

7. 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

8. 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评估结果以项目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和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评估汇总表反映;房屋征收分户补偿金额估价结果通过分户的评估报告和分户估价表反映。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为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及分类

第十三条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

批准文件为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依法经营、持续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即“住改非”房屋),在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估价。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一般分为住宅房屋、非住宅营业用房、非住宅非营业用房(附件10)。

第三章估价方法及应用

第十五条住宅房屋征收估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一些较为特殊的住宅房屋在不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评估。

第十六条对适用市场比较法估价的一般住宅房屋,其征收补偿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 确立评估基准。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参见附件2;

2. 测算基准价格。依据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本公式为:

100 (K2)100 100基准价格V b = V s ×——×——×——×——

(K1)100(K3)(K4)

V s为可比实例价格;

K1为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对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的,该系数取100;

K2为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在估价时点前6个月内交易的,该系数不超过101,在估价时点前6到12个月内交易的,该系数不超过102。

K3为可比实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3;

K4为可比实例区位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4。

确定“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应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经过上述各种修正后,再计算平均值,得出的结果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选择条件参见附件2。

3. 确定评估价格。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得出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基本公式为:

(K5)

V z = V b ×——

100

V z为被征收住宅评估价格;

V b为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

K5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被征收房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3。

第十七条非住宅营业用房征收估价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也可以采用收益法。

第十八条本细则第十三条所述“住改非”房屋参照营业用房评估的方法,根据其沿街与否,分三种情况进行估价和补偿:

1. 对沿街的“住改非”底层房屋(附件5中标明的道路沿线的“住改非”房屋,因城市规划建设造成道路增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定期调整公布),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征收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补偿价格。

2. 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具体标准参见附件5。

3.对沿街的“住改非”非底层房屋,增加补偿的具体办法同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

第十九条非住宅营业用房市场比较法估价技术路线:

1. 确定房屋类别。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确定其所

属类别。非住宅营业性用房一般划分为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参见附件10)。

2. 搜集可比实例。按照市场比较法的评估要求,在征收项目周边或项目内搜集交易实例。

3. 测算评估价格。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的应用要求,将3个以上可比实例分别修正后计算平均值得出标准样本房屋的基准价格,再测算出非住宅营业用房的征收评估价格。具体要求参见附件6。

第二十条非住宅营业用房收益法估价技术路线:采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价格时,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通常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a 1

V y = ——[ 1-——]

r (1+r)n

V y为评估价格,a为估价对象年纯收益,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参见附件7。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估价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也可以采用成本法。采用市场比较法应依照附件1的要求选取交易实例,并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的应用要求进行估价;对于交易实例收集较为困难的,

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

第二十二条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成本法估价技术路线:

1. 成本法的内涵: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重新建造价格,然后扣除折旧并考虑土地取得成本,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本细则中定义的成本法系以房地产价格各必要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来估算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其“成本”含义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实际成本,而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客观市场价格。

2. 成本法的基本公式: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估价的特点,成本法估价的基本公式为:

征收补偿评估价格 =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建筑物重置价格-建筑物折旧=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 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现值。

3. 参数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土地重新取得价格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确定;各类建筑物重置价格、折旧的确定可参见附件8、9的说明。

第四章其他征收估价问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价格修正的实体因素和区位

因素权重设定:实体因素为P1=0.3、P2=0.1、P3=0.1、

P4=0.2、P5=0.1、P6=0.2,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区位因素为a1=0.1、a2=0.15、a3=0.15、a4=0.15、a5=0.15、a6=0.15、a7=0.15,具体内容参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作为营业用房持续使用、持续纳税一年以上的住宅及其他非营业用房的底层房屋,按以下规定估价:

估价价格=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营业用房估价价格

×营业年限权重+住宅(或非营业用房)估价价格×(1-营业年限权重);

营业年限权重=(征收年份-取得营业执照年份)÷(征收年份-基准年份1991)。该权重最大值取1。

第二十五条收益法估价规定:采用收益法估价的,房屋收益应按照类似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确定。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按照其同一经营用途、同一区位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确定。

第二十六条成本法估价规定:采用成本法估价的,应当采取房屋、土地分别估价的方式,估价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求取;建筑、安装工程费应采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可参见附件8。房屋折旧采用成

新折扣法计算,不适用成新折扣法的,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七条临时建筑和在建工程估价规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补偿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非房屋及其附属物估价规定:凡征收估价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估价、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单独估价。

第二十九条“地大于房”估价规定:

1. “地大于房”的面积仅指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不含临时用地面积)大于该宗地上被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面积。

2. 对住宅(含“住改非”)房屋,“地大于房”面积的补偿,按照被征收项目样本房评估单价的20%计算。

3. 对商业经营性(不含“住改非”)房屋,“地大于房”面积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

Z=(M1-M2)×U×T

其中:Z为“地大于房”面积补偿价;

M1为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上载明的面积;

M2为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以及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若M1-M2为负值,则取零;

U为市国土部门颁布的在用基准地价标准,须进行年期、容积率等相关系数修正;

T为个别因素调整系数,国有划拨土地调整系数按60%计取,国有出让土地调整系数=(批准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批准出让年限,低于60%的按照60%计算。

4 . 对非住宅非商业经营性房屋,划拨土地使用权“地大于房”面积的补偿,按照市政府规定标准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大于房”面积的补偿,按照市国土部门颁布的在用基准地价标准扣除使用年限部分进行补偿,但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 . “地大于房”部分不得重复评估补偿。

6.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住宅房屋(不含“住改非”)划拨土地估价:征收估价时涉及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时,应将其占用的合法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部分予以扣除;出让金数额为其合法用地国

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40%。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确定按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其它估价规定:室内装修装饰的估价参照附件12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征收估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征收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参照本细则(试行)的要求出具征收估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

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名,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名,同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评估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

第六章征收估价工作准则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估价委托协议。估价委托协议中应约定本次征收估价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评估机构在征收项目整体估价报告中

必须确定估价项目的估价技术负责人,估价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估价技术方案,并对估价方法的选用、应用以及估价结果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所有征收估价项目均须开展现场查勘工作,承担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派出有征收估价资格的专业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逐户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是征收估价测算和撰写估价报告必备的基础资料,要有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征收人、被征收人签字认可。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征收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项目所在地相关人员作为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三十八条估价人员应持证上岗,逐户逐项估价,做到实地勘测准确、影像资料全面、估价到户到项。

第三十九条征收评估价格结果须经评估机构内部审核评议,评估机构在提交正式估价报告前负有审查、调整、复核估价报告的技术责任。

第四十条征收评估机构在估价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应向征收部门提交正式的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并由征收部门安排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报告送达被征收

人。征收估价分户报告需经含项目估价技术负责人在内不少于两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认可。

第四十一条征收评估机构、估价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估价专业人员负有解释估价报告技术问题、接受征收当事人就估价报告相关问题咨询和质疑的义务,并负有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告和答复技术质询的义务。

第七章征收估价工作资料存档

第四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与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1. 房屋征收委托评估协议;

2.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3. 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4. 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5. 标准样本房屋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6. 确定估价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7. 其他涉及估价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四十三条评估机构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应保留十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选择产权调换形式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估价和结算,按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技术细则实施。

第四十五条征收项目概算估价可参照本技术细则在房屋征收调查阶段进行估价测算,项目概算估价以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表反映。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征收估价情况,按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评估。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2009〕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市场比较法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2. 基准价格测算的标准样本住宅及可比实例限定条件

3. 住宅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说明

4.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表

5. “住改非”房屋评估资料、系数和标准

6. 非住宅营业用房修正系数说明

7. 营业用房估价的收益法应用说明

8. 非营业用房成本法估价应用说明及房屋重置价格表

9. 建筑物成新因素确定表

10. 房屋用途分类表

11. 残疾人、伤残人补助标准

12. 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价格评估参考表

附件1 :

市场比较法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以下可比实例选择要求,适用于市场比较法应用中的可比实例修正方式、收益法应用等市场估价情形。

1.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处于邻近地段的房屋。

2. 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必须用途相同,一般情况下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按本技术细则的分类与估价对象的类别相同。

3. 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建筑结构主要指五大类建筑结构,一般分为:(1)钢结构,(2)

框架结构,(3)砖混结构,(4)砖木结构,(5)简易结构。

4. 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一般买卖或租赁的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5. 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一般应不超过12个月,近期6个月内成交的类似房地产交易案例应优先使用。

6. 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

7. 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8. 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的系数修正每项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修正不得超过±30%。

附件2:

基准价格测算的标准样本住宅

及可比实例限定条件

一、标准样本住宅设定要求说明

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时根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综合典型特征而设定的“标准样本住宅”应当符合下述

条件:

1. 成套的具有被征收房屋代表性特征的在用房屋,功能齐全并具备使用条件。

2. 一般情况下为多层住宅中卧室至少一间朝南、一般装修的成套房屋。

3. 一般情况下房屋为砖混二等八成新。

4. 首先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寻找具有代表性特征的住宅作为“标准样本住宅”的原型,再根据具体情况,从方便操作提高效能的考虑出发,综合被征收房屋的典型特征,按上述三条要求设定一个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标准样本住宅”。

二、住宅房屋估价中可比实例选择要求

1.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处于相同地段或邻近地段的住宅房屋。

2. 一般情况下,可比实例应是砖混结构的多层住宅房屋,如在估价对象邻近范围内,无砖混结构的多层住宅房屋,可选取多层框架结构或高层框架结构住宅房屋。

3. 可比实例的权益价格类型应为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类型。

4. 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正常买卖的交易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5. 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两者差

异一般不超过12个月。

6. 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选用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

7. 同一供求区域内相同房屋综合调整系数不得超过±30%。

8. 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附件3 :

住宅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说明

一、住宅房屋结构因素修正系数P1

(注:一般情况下,剪力墙结构或框剪结构系数取值为105,其他未涉及的房屋结构类型可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另行评估。)

二、住宅房屋层高(檐高)修正系数P2

商品房以2.8米层高(檐高)为100,普通自建民房以3.2米层高(檐高)为100,层高(檐高)每增减0.2米,修正系数增减1。

三、住宅房屋成套因素修正系数P3

成套住宅房屋:100;

非成套住宅房屋:85;

非成套住宅房屋有室内楼梯的:90。

四、住宅房屋成新因素修正系数P4(与八成新标准样本住宅相比较,具体根据折旧后的成新度计算)

五、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P5

六、住宅房屋楼层因素修正系数P6

(说明:1. 底层地下室为车库的,底层系数增加0.5,顶层系数减少0.5;2. 顶层坡屋面带阁楼的,顶层系数增加2;3. 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范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 第一条为了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评估的公正、有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评估规。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评估规。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 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

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由资质较高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同一资质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标准。 第七条同一征收项目分期实施,其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前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资料,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除因时间变化等不适用因素外,应当采用。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 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专业所限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相关项目,但应在评估报告中加以说明,并附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评估价值和测算的市场价格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鉴定业务;与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的干预。 第四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定。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推荐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当事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

产估价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 第六条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七条对于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因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2016年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以及工业项目投产前协调推进工作,包括进区项目的审核、核准、备案及在建项目的推进工作。 (二)负责全区目标管理及考评工作,包括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市发改委相关工作及产业集聚考核、各部门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牵头做好产业发展规划、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四)全区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及考核工作。 (五)对企业实际投资情况情况认定等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内设机构:设立6个处室,分别为综合服务处、目标管理处、招商管理处、“零地”招商处、项目推进处、产业信息处。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投资促进局在党工委、管委会正确领导下,紧盯全年目标任务,履职尽责,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全市

发改系统综合考评中获得一等奖(在三县七区发改系统中连续三年综合考评一等奖),在全区综合目标考评中获得目标综合管理一等奖(已连续两年)。现简要汇报如下: (一)发改方面:一是做好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按季度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分析,项目节能评估达100%。二是组织编制经开区循环化改造自评报告,顺利通过了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验收工作,获得省级循环化园区称号,并获批专项补助资金750万元。三是组织编制全区“十三五”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全市生态园区、物流、能源等专项领域的规划编制研讨及修订工作。 (二)目标管理方面:一是创新考评机制,激发工作活力。按照乡、社区,招商服务局、产业园,区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实行四类独立的考评体系,实现同平台评比,同时完善考核办法,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二是细化目标任务,做到重点突出。按照略高(快)于市下达的任务进行分解,考核内容由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大事项、重点指标”工作、业务工作、共性指标四部分组成,重点突出招商引资和“四重”项目。三是加强督查,推进完成进度。对落后序时进度的部门,由党工委、管委会下达交办单。经过全区共同努力,获得市目标管理二等奖。 (三)产业集聚方面:一是全面梳理区内符合考核条件的企业,主动对接,建立产业集聚项目库,动态更新,积极组织企

宿迁房地产市场年报2019年上

宿迁房地产市场年报(2019年1?6月份半年报) 宿迁市房地产数据研究中心 联系人:

一、2019年上半年宿迁房地产市场概况 (4) 1. 1 2019年1-6月份宿迁房地产市场综述 (5) 1. 2 2019年1-6月份房地产政策资讯汇总 (6) 1.2.1市政动态 (6) 1.3 2019年1-6月份土地市场综述 (9) 1. 3. 1 1-6月份宿迁市土地市场成交分析 (9) 1.3.22019年1-6月份宿迁土地出让分析 (9) 二、2019年上半年商品房市场成交报告 (12) 2.1. 1 2019年1-6月份商品房市场成交综述 (12) 2.1.22019年1-6月份全市商品房供应分析 (12) 2. 1. 3. 2019年1-6月份各区域商品房供应分析 (12) 2.1.4 2019年1-6月份各物业类型供应分析 (13) 2. 1.5. 2019年1-6月份全市商品房成交量成交价分析 (13) 2. 1.6各物业类型成交量成交价分析 (14) 2. 1. 7 2019年1-6月份各区域商品房成交量对比分析 (15) 2. 1. 8 2019年1-6月份各区域商品房成交价对比分析 (16) 2. 1.9商品房库存及各区域库存对比分析 (16) 2.2 2019年1-6月份宿迁住宅及别墅市场成交综述 (17) 2. 2.1 2019年1-6月份住宅供应量对比分析 (17) 2. 2. 2 2019年1-6月份全市住宅及别墅成交量及走势分析 (18) 2. 2. 3 2019年1-6月份各区域住宅成交量及对比分析 (19) 2. 2.4各区域别墅成交量对比分析 (19)

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或鉴定,适用本办法。 为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费用或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服务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应当分别对评估目的进行适当表述。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款、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本办法评估确定。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适用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估价对象) 拆迁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补偿估价报告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价值定义) 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定义是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房屋拆迁评估不考虑租赁、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影响。 评估价格不包括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增加20%的部分。 第六条(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七条(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应以房地产权证所列登记事项为依据。 第八条(现场实勘) 评估机构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有关照片。 实地查勘记录应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自行委托评估的,拆迁人无需签字)签字认可。 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或者因被拆迁人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拆迁人可申请免勘评估,评估机构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已拆除房屋评估) 已拆除房屋的估价,需由纠纷受理机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裁决处或法院)出具“已拆除房屋估价通知书”。评估机构可根据当事人填报的估价对象情况,参照相同或类似地段同类房屋进行估价。 第十条(装修装饰评估) 评估价格包括房屋装修装饰部分的价格,但应单独评估。 房屋装修装饰部分价格=房屋装修装饰重置价格×(耐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耐用年限 房屋装修装饰重置价格应按照本市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的有关规定评估。 各类房屋装修装饰的耐用年限:住宅8 年;办公用房7年;商场、店铺、餐馆等营业性用房5年;厂房、仓库5年。 估价人员可结合实地查勘情况,根据装修装饰档次、质量、维护、保养、使用情况以及功能、经济等方面的折旧因素综合确定折旧率或成新率。但与按直线折旧计算的差异不宜超过30%。 第十一条(估价报告) 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范格式出具估价报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

聚灿光电: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年产1560万片LED外延片、芯片生产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

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年产1560 万片LED 外延片、芯片 生产研发项目 可行性报告 2019 年 4 月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承担单位---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宿迁”或“公司”),成立于2017 年 6 月 5 日,注册资本 70000 万元,总用地面积约 174,504 平方米,约合 261.8 亩。主要从事高光效、高可靠性 LED 外延片、芯片研发、生产、销售。 本项目位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湖大道西侧、东吴路南侧。宿迁光电产业园位于国家级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是宿迁市重点打造的光电、新材料、智能电网、高性能复合材料、生物科技和信息技术等六大新兴产业集聚区之一。光电产业园规划占地 8 平方公里,由光电研究中心、光电科技促进中心、中小企业聚集区和核心区 4 个部分组成,致力于建设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光电产业园区,打造光电产业集群全国知名品牌。 二、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 1、项目投资的必要性 (1)整体经营发展战略需求 LED 外延芯片行业是规模效应显著的技术密集型行业,目前该行业已经处于高度寡占型,产业结构向大者恒大。本项目计划新增年产能 1560 万片,逐步达产后规模效应将更为显著,更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中的市场份额及竞争力,更快助推公司实现成为 LED 芯片行业领军企业之一的战略目标。 (2)经济利益更为显著 本项目实施地为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当地政府为大力推进半导体产业发展、吸引优秀公司投资建厂在政策上给予了较大扶持力度,包括项目推动决策效率、基础实施配套建设、投资补助、招收员工等方面,因此本项目经济效益更为显著,更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市场可行性分析 十三五期间(2016-2020),国家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多个文件,从节能、环保、促进技术创新等各个角度鼓励发展LED 产业,如《“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半导体照明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不断为半导体照

[1999]656号《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

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 [1999]656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价局: ????为规范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结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非住宅拆迁作价区位价格及各类调整系数表(表1—表3) ????附件2:非住宅用途说明表(表4) ????附件3:北京市城近郊区非住宅区类划分说明 ????附件4:北京市城近郊区非住宅区类分布图????????????? ? ?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号令)合理确定本市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的评估。????第三条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 ???? 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 ???? 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 ????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 ????第四条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北京市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第五条确定房屋区位价时,首先确定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位类别。依照北京市非住宅区位类别图及文字说明确定委估房产区位类别,特殊情况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5.1 支路比其所在主路(或街道)低一个类别; ????5.2 两条类别不同的道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取两条道路之中的较高类别作为其类别;

住建部拆迁补偿办法条例

住建部:房屋征收按市价评估补偿 2011年06月08日02:28新京报[微博]马力我要评论(194) 字号:T|T 转播到腾讯微博 2010年7月3日,北京原宣武区,一条胡同的平房墙上被画上了大大的拆字,而有的地方已经被拆除。陈眉语摄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昨天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 选定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实地评估 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公示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变化1 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解读】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已经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 对此,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昨日表示,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一致。 “《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独立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独立判断。所以,这是一个立法方面的进步,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场靠拢。

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 选定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实地评估 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公示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1 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

京建法[2016]1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北京估价师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或鉴定,适用本办法。 为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费用或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服务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

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应当分别对评估目的进行适当表述。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发[2012]76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9 【实施日期】2012.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12〕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开发区完善功能配套,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现就加快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利用境内资金与境外资金并重、扩大总量与提升质量并重、致力于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促进全市开发区由相对单纯的工业集中区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的建设发展要求,坚持以项目

建设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和人才集聚为保障,全面推进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为推进宿迁更大突破、实现全面小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市开发区基本建成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联动发展、相互促进的多功能综合性现代产业区。力争经济总量翻两番,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700亿元,年均递增30%以上;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175亿元,年均递增38%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 3.5%;实际到账外资突破1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在调结构、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快速增长,达到50亿美元,使开发区成为全市经济发展增长极、新兴产业集聚区、外商投资密集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和迅速崛起的新城区。 具体目标为: 1.固定资产投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 2.实际到账外资:在2011年的基数上,2012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2013-2015年,在2012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年均增长30%以上。 3.进出口总额:在2011年的基数上,2012-2013年每年递增50%以上;2014-2015年每年递增45%以上。 4.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2011年的基数上,2012年增长35%;2013-2015年,每年递增40%以上,力争达到45%以上。 5.规模以上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在2011年的基数上,2012-2015年每年递增45%以上。 6.新兴产业销售收入占工业产品销售总收入的比重:2012年达到10%,2013-2015年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范(正式稿)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公正、有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评估规范。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评估规范。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由资质较高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同一资质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七条同一征收项目分期实施,其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前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资料,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除因时间变化等不适用因素外,应当采用。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 委托单位: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担单位: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目录 目录 1任务由来 (2) 2规划方案概述 (2) 2.1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2) 2.2规划定位和目标 (3) 2.3规划发展规模 (4) 2.4产业发展规划 (4) 2.5“四区”划定 (6) 2.6用地布局规划 (6) 2.7基础设施规划 (7) 3规划协调性分析 (8) 3.1与区域发展战略及上层位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8) 3.2与环保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9) 3.3与相关专项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2) 4现状调查与评价 (12)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3) 6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14) 6.1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论证 (14) 6.2规划方案的可持续发展论证 (18) 6.3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 (19) 7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20) 7.1大气环境保护及治理措施 (20) 7.2地表水环境保护及治理措施 (22) 7.3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及治理措施 (23) 7.4声环境和振动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3) 7.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 (25) 7.6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5) 8公众参与 (26) 9评价结论 (26)

1任务由来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原名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是江苏省人民政府1998年11月批准成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苏政复〔1998〕152号),201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办函〔2013〕11号)。开发区位于宿迁中心城市南部,紧邻宁宿徐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道徐淮公路,是宿迁市最主要的政策、资本、技术和人才高地,也是宿迁中心城市的重要板块、现代化的“南部新城”。 近年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沿海开发、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战略的实施,给身处“一带一路”交通节点和“长三角”经济圈腹地的开发区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综合竞争力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开发区作为宿迁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招商引资的主要平台,可以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和资源禀赋,深度融入“长三角”城市群,积极承接“珠三角”、“京津冀”、海峡西岸经济区等沿海开放地区的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快资源集聚、要素集聚、项目集聚,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提升开发区的外向度。为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更好地争取和利用外部环境中的有利因素,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在宿迁、江苏乃至全国的角色和定位,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启动了开发区新一轮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形成了《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 本次规划范围东起发展大道、古黄河,西至十支沟,南到船行干渠,北至青海湖路,规划面积48.51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绿色食品饮料、高端装备与智能家电、新型电子信息三大产业,促进纺织服装业的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建材、新材料产业的持续发展,配套发展物流、商务等服务业。开发区地理位置见图1.1-1,范围变化情况见图1.1-2。 为科学指导开发区的发展,实现区域产业、经济及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加强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140号)等文件的要求,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组织同步开展开发区新一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开发区新一轮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正在编制中,待完成后将上报生态环境部审查。 2规划方案概述 2.1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东起发展大道、古黄河,西至十支沟,南到船行干渠,北至青海湖路。规划总面积48.51km2。 规划期限为2018~2025年,其中规划基准年为2018年。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评估适用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估价目的和价格定义) 采用本技术规范的估价目的统一称为\"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定义是被拆除房屋无权利负担的房地产公 开市场价值。房屋拆迁评估不考虑租赁、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影响。 第四条(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五条(评估方法与可比实例选取) 各类房屋拆迁评估应采用本技术规范规定的评估方法。 在运用市场比较法时,应在拆迁房屋相同或相似区域内收集成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充分房地产市场交易实例,包括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交易实例。在分析、筛选的基础上确定与估价对象区位、用途、建筑类型、结构和设备等相同或相似的3个以上可比实例,并制作《可比实例调查表》。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法确定基准价格的,应选取4个以上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一般相差不应超过30%。 第六条(拆迁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拆迁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应以委托人书面确定的为准。 第七条(房屋装饰评估) 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中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 委托人书面要求评估房屋装饰价值的,应按照本市房屋装饰工程定额标准,单独评定其装饰的重置价格和成新程度。 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房屋拆迁评估的质量控制) 房屋拆迁评估的货币单位应当精确到元。 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应经估价机构内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评估报告)

宿迁市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目录 宿迁城市概况 2 城市投资环境分析 7 宿迁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概况 21 项目所在片区市场运行情况 42 项目自身情况分析 54 宿迁城市概况 地理位置 宿迁市位于江苏省北部,介于北纬33°8′—34°25′,东经117°10′之间,属于陇海经济带、沿海经济带、沿江经济带的交叉辐射区。总体呈西北高,东南低,最高点海拔71.2m,最低点海拔高度 2.8m 。 行政区划 宿迁市辖宿豫、沐阳、泗阳、泗洪四县和宿城区,共有125个乡镇,31个场圃,总面积8660平方公里,总人口480.83万人,其中市区面积30平方公里。 人口面积 2006年末,全市总人口529万人,总人口中,男女人口性别比为105.11(女性为100)。全市人口计划生育率达94.50%,比上年提高1.84 个百分点。全年人口出生率8.2‰,人口死亡率3.94‰,人口自然增长率4.26‰。 宿迁规划到2010年,全市城市化率将达45%以上,中心城市建成区面积人口达60万人,全市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15万人以上,外出务工人数稳定在100万人左右。并建成江苏新兴工商业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华东最佳人居城市、教育产业集聚城。

从地区人口组成情况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宿迁目前的人口结构特点: ——市区人口比例还较低 市区的中心辐射能力有限,市区人口增长潜力较大。 ——外来人口比例偏低 暂住人口比例比较低,城市辐射能力和经济吸引能力有限。 交通情况 宿迁交通十分便利,水陆干线四通八达。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内河通航里程达897公里。 公路:京沪高速公路、宁宿徐高速公路、宿新一级公路建成通车,新长铁路、205国道、305省道穿境而过,徐宿淮盐高速公路、宿沭一级公路、宿邳一级公路正在兴建。 航空:西距徐州观音国际机场60公里,北离连云港白塔埠机场100公里,南至南京禄口国际机场260公里,空港优势非常明显。 水路:京杭大运河穿境而过,河通航里程 1005 公里,通航2000吨的船只。新沂至浙江长兴与沪宁,京杭铁路相接的新长铁路已穿过该市到淮阴,2000年已全线建成。 铁路:正在兴建的南京至宿迁一级公路纵贯南北可望2000年建成,徐宿淮盐一级汽车专用线横卧东西,加上将要兴建的京沪高速公路、宿迁至新沂一级公路,宿沐灌二级公路,将构成以“三纵三横”为主骨架的公路格局。 城市概况 宿迁市区被两条河流分隔成为三个区域,从东到西依次是宿豫区、老城区和宿城区 老城区作为宿迁传统意义上的市中心区域,城市建设定位成为宿迁未来的商业中心 宿城区是宿迁市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所在地,也将是宿迁未来发展的新区 宿豫区曾经是宿迁的一个县,2004年行政区域调整后成为宿迁的一个区,整个区域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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