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土地登记的意见-宿政规发[2013]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土地登记的意见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土地登记的意见(宿政规发〔20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更好地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行一地一簿一卡一证制度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
严格执行一地(宗地)一簿(土地登记簿)一卡(土地归户卡)一证(土地权利证书)制度,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宗地无分割批准文书的,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分割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宗地经批准分割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新的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在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后,再办理分割登记、核发新证。
二、分类办理特殊类型土地登记1. 土地权利人因抵押需要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实行价值抵押(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其土地使用价值额度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认可的评估价为准,特殊情况以经过社会风险评估的抵押合同额为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宿政发〔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组织各县(区)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复〔2020〕103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宿城区(含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洋河新区)为三类地区,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宿豫区(含湖滨新区)、泗阳县、泗洪县、沭阳县为四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宿政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切实做好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按照市委五届九次全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四化同步、绿色跨越,聚力打造“水美城市、宜居城市、中国酒都、旅游名城、电商名城”五大名城。
统筹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实现“多规合一”,提升国土空间品质和利用效率,推动“六增六强”,促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水平治理。
(二)主要目标。
科学构建市、县、乡镇三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2020年底基本完成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72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72号2008年4月8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规定,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2月1日起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宿迁泗洪拆迁补偿标准
宿迁泗洪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生金钱纠葛,以下一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生。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宿府法〔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
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苏发〔2016〕3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形成了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技术细则。
第三条评估机构: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包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评估人员: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负责征收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是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评估对象:为被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征收合法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以及除政府对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六条评估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八条评估假设: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发表日期:2013年7月3日出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编辑录入:牛小杰】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3〕7号,2013年6月28日公布并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及其它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
宿豫区、宿城区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有关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相关区代为实施。
必要时,市政府可依法直接征收。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拟订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城管(行政执法)、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物价、监察、法制及其他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09]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09〕3号2009年11月1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东至环城东路向南经雪峰山路转至嘉陵江路、南至开发区大道、西至通湖大道、北至运河向东延转至六塘河的围合地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注重保护文物古迹和城市绿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助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宿迁市建设局是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宿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宿政办发〔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8日宿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产出租的审批和招租第三章租金收入和房产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经批准以出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技术业务用房,下同)原则上不得出租。
不适合办公需要的办公用房出租,应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调整使用功能,再履行审批手续。
闲置房产应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优先调剂行政单位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宿政办发〔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规划部门提供《建筑面积计算清单》。
《建筑面积计算清单》的内容和标准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面积计算清单》应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盖章。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建筑面积、容积率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工程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的一致性把关。
因工程结构、节能等原因确需对工程方案进行调整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意见或建议向规划部门提出方案调整申请,调整方案经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施工图设计修改或变更。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许可的总平面图及建筑施工图为依据,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内容和要求。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宿政规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4日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宿政发〔2015〕107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宿政发〔2015〕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区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7日宿迁市市区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提升住房保障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市场化供给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2015年起,政府原则上不再投资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在建保障房要加快建设进度,健全配套设施,尽快形成可入住房源。
已竣工房源要加快选房分配,切实提高使用效率。
未开工项目原则上停止建设,收回土地,重新出让,对于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尚未完成的项目,限期实施完成。
在消化已有保障房基础上,建立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强化征收货币化安置,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房;构建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不断优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要逐步从实物配租为主转向租补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按规定给予租赁补贴。
(一)各区(含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下同)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水平及租金水平,及时调整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线,合理确定不同保障对象的住房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9〕56号,2009年8月1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9〕56号(2009年8月1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及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征收宿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时,均应实行“土地换社保”,依据本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第三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发〔2006〕29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分年龄段保障。
未成年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劳动年龄段人群发放基本生活费,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范围;老龄人群参照企保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养老待遇。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按户保障,待遇按人发放。
二、范围和对象第五条保障对象(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常住人口。
(二)征地方案批准之日前已出生,户口未报的人员,凭准生证和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补办户口申报手续,补足期间应承担的村组各项义务。
(三)征地方案批准之日前进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户口由本地迁入学校所在地,入学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凭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四)征地方案批准之日前已领取结婚证的夫妇,一方符合第1款规定条件,配偶方户口迁入后,补足期间应承担的村组各项义务后,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五)征地方案批准之日前,在征地村组范围内户口互迁的人员。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宿政办发[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购置科学、配置合理、有效使用和处置得当。
宿政办发〔2013〕131号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宿政办发〔2013〕13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8日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在市区范围内,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四条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当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每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项目,评估机构均应派出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驻项目现场开展工作,其他人员应当持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估价对象为被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一、房屋征收评估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政府进行房屋征收提供科学依据。
2.原则:公正、客观、准确、合理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评估的方法1.直接比较法:通过与相似的房屋进行比较,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收益法: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租金收益,确定其价值。
3.成本法: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重建成本,确定其价值。
4.决策树模型: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通过决策树的方法进行评估。
三、房屋征收评估的内容和要求1.建筑物评估:包括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使用年限等因素的评估。
2.土地评估:包括土地的位置、周边环境、规划用途等因素的评估。
3.交通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周边的交通状况和便利程度的评估。
4.配套设施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医疗、教育、商业、娱乐等配套设施的评估。
5.环境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周边的环境质量、噪音、污染等因素的评估。
6.市场价值评估:根据当地市场的供需情况,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
7.公平补偿评估: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因素,确定公平的补偿金额。
四、房屋征收评估的程序和要求1.资料收集:收集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房屋信息。
2.实地勘察: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其具体情况。
3.数据分析: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综合考虑各项因素。
4.定价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
5.公示公告: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6.申诉处理:对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
7.补偿支付: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及时支付被征收人的补偿款项。
五、房屋征收评估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1.评估师资质要求:评估师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熟悉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
2.质量控制措施:建立评估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评估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风险管理措施:对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预防和控制评估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4.审核程序:建立评估结果审核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宿迁市市区房屋重置价格参考表
三等
层高(檐高)不低于2.8米,实砌240mm砖墙、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或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500
四等
层高(檐高)不低于2.8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外墙砂浆勾缝,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或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780
钢混
结构
(排架)
一等
钢砼柱,柱顶高度大于7.5m,钢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15m,吊车吨位大于5吨。
930
二等
钢砼柱,柱顶高度大于4.5m、小于7.5m,钢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15m,无吊车。
820
全钢结构
一等
钢砼基础,钢柱,钢梁,有吊车,彩钢板墙面屋面,柱顶高度大于6m。
680
二等
钢砼基础,钢柱,钢梁,无吊车,彩钢板墙面屋面,柱顶高度大于4.5m、小于6m。
630
砖混结构
一等
砖柱,柱顶高度大于5.5m,砼屋架或钢屋架,有墙上跑吊车3-5T,跨度9-12m。
600
二等
砖柱,柱顶高度大于4.5m、小于5.5m,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9-12m。
500
简易结构
一等
简易砖基础,砖墙,空斗墙承重,简易钢柱、钢桁架,石棉瓦屋面、单层彩钢板或压型金属板屋面。
300
二等
500
砖木
结构
一等
层高(檐高)不低于2.8米,砖或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实砌240mm砖墙,松杉木桁条,水泥地面,密集、合缝的屋面板或旺砖椽子、平瓦屋面,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内外墙抹灰,表面刷涂料,铝合金或较好木门窗,水电设施齐全,有电话、电视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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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2011〕76号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4-30 16:10:10 【字体调整: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在市区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试行)。
第三条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条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当是符合本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每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项目,评估机构均应派出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驻项目现场开展工作,其他人员应当持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估价对象为被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在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价值构成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提前搬迁奖励。
住宅和商业经营性房屋合法占用土地面积等于或小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价值已在房屋评估时体现,不再单独估价。
第十条征收估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操作:1. 公布备案名录,选择评估机构;2. 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3. 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4. 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查勘;5. 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6. 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7. 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8. 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评估结果以项目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和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评估汇总表反映;房屋征收分户补偿金额估价结果通过分户的评估报告和分户估价表反映。
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为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及分类第十三条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依法经营、持续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即“住改非”房屋),在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估价。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一般分为住宅房屋、非住宅营业用房、非住宅非营业用房(附件10)。
第三章估价方法及应用第十五条住宅房屋征收估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一些较为特殊的住宅房屋在不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评估。
第十六条对适用市场比较法估价的一般住宅房屋,其征收补偿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1. 确立评估基准。
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参见附件2;2. 测算基准价格。
依据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
基本公式为:100 (K2)100 100基准价格V b = V s ×——×——×——×——(K1)100(K3)(K4)V s为可比实例价格;K1为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对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的,该系数取100;K2为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该系数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在估价时点前6个月内交易的,该系数不超过101,在估价时点前6到12个月内交易的,该系数不超过102。
K3为可比实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3;K4为可比实例区位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4。
确定“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应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经过上述各种修正后,再计算平均值,得出的结果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
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选择条件参见附件2。
3. 确定评估价格。
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得出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
基本公式为:(K5)V z = V b ×——100V z为被征收住宅评估价格;V b为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K5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被征收房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3。
第十七条非住宅营业用房征收估价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也可以采用收益法。
第十八条本细则第十三条所述“住改非”房屋参照营业用房评估的方法,根据其沿街与否,分三种情况进行估价和补偿:1. 对沿街的“住改非”底层房屋(附件5中标明的道路沿线的“住改非”房屋,因城市规划建设造成道路增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定期调整公布),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征收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补偿价格。
2. 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具体标准参见附件5。
3.对沿街的“住改非”非底层房屋,增加补偿的具体办法同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
第十九条非住宅营业用房市场比较法估价技术路线:1. 确定房屋类别。
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确定其所属类别。
非住宅营业性用房一般划分为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参见附件10)。
2. 搜集可比实例。
按照市场比较法的评估要求,在征收项目周边或项目内搜集交易实例。
3. 测算评估价格。
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的应用要求,将3个以上可比实例分别修正后计算平均值得出标准样本房屋的基准价格,再测算出非住宅营业用房的征收评估价格。
具体要求参见附件6。
第二十条非住宅营业用房收益法估价技术路线:采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价格时,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通常采用如下公式计算:a 1V y = ——[ 1-——]r (1+r)nV y为评估价格,a为估价对象年纯收益,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参见附件7。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估价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也可以采用成本法。
采用市场比较法应依照附件1的要求选取交易实例,并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的应用要求进行估价;对于交易实例收集较为困难的,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
第二十二条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成本法估价技术路线:1. 成本法的内涵: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重新建造价格,然后扣除折旧并考虑土地取得成本,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本细则中定义的成本法系以房地产价格各必要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来估算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其“成本”含义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实际成本,而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客观市场价格。
2. 成本法的基本公式: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估价的特点,成本法估价的基本公式为:征收补偿评估价格 =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建筑物重置价格-建筑物折旧=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 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现值。
3. 参数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土地重新取得价格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确定;各类建筑物重置价格、折旧的确定可参见附件8、9的说明。
第四章其他征收估价问题处理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价格修正的实体因素和区位因素权重设定:实体因素为P1=0.3、P2=0.1、P3=0.1、P4=0.2、P5=0.1、P6=0.2,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区位因素为a1=0.1、a2=0.15、a3=0.15、a4=0.15、a5=0.15、a6=0.15、a7=0.15,具体内容参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作为营业用房持续使用、持续纳税一年以上的住宅及其他非营业用房的底层房屋,按以下规定估价:估价价格=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营业用房估价价格×营业年限权重+住宅(或非营业用房)估价价格×(1-营业年限权重);营业年限权重=(征收年份-取得营业执照年份)÷(征收年份-基准年份1991)。
该权重最大值取1。
第二十五条收益法估价规定:采用收益法估价的,房屋收益应按照类似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确定。
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按照其同一经营用途、同一区位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确定。
第二十六条成本法估价规定:采用成本法估价的,应当采取房屋、土地分别估价的方式,估价出房地产市场价格。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求取;建筑、安装工程费应采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可参见附件8。
房屋折旧采用成新折扣法计算,不适用成新折扣法的,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
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七条临时建筑和在建工程估价规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
在建工程土地补偿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非房屋及其附属物估价规定:凡征收估价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估价、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单独估价。
第二十九条“地大于房”估价规定:1. “地大于房”的面积仅指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不含临时用地面积)大于该宗地上被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面积。
2. 对住宅(含“住改非”)房屋,“地大于房”面积的补偿,按照被征收项目样本房评估单价的20%计算。
3. 对商业经营性(不含“住改非”)房屋,“地大于房”面积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Z=(M1-M2)×U×T其中:Z为“地大于房”面积补偿价;M1为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上载明的面积;M2为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以及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若M1-M2为负值,则取零;U为市国土部门颁布的在用基准地价标准,须进行年期、容积率等相关系数修正;T为个别因素调整系数,国有划拨土地调整系数按60%计取,国有出让土地调整系数=(批准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批准出让年限,低于60%的按照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