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0号2016年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27次审判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新技术、新产业、新交易模式不断发展,新型消费纠纷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对审理惩罚性赔偿纠纷和新型消费纠纷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会议认为,要正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
1、对于食品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为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以消费者陷入错误为要件。
关于销售者是否明知经营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判断,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等进行综合认定。
对于食品以外的普通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0.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前言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审理难度一直较大。
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审理过程中的分歧意见较多,在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合理控制审理节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难度。
目前,审判实践中反映难度最大,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和技术事实的认定等方面。
为进一步统一案件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水平,我们特编写了本指南,以期向全省知识产权法官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案件审理操作规程。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参照使用,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官在运用本指南的过程中,如发现有的内容不完全适用于个案审判,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
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本指南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注:本指南在数次征求各中级法院民三庭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法院民三庭全体法官集体讨论后确定。
执笔人:顾韬)。
目录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概述1.1 基本情况1.2 审理思路1.3 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2.商业秘密的审查和认定2.1 商业秘密审查和认定的基本步骤2.2 商业秘密的一般类型2.3 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2.3.1 当事人对技术信息秘密点的确定2.3.2 当事人对经营信息秘密点的确定2.3.3 当事人明确商业秘密范围的期限2.4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2.5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原则及方法2.5.1 总体原则2.5.2 技术信息秘密性的认定方法2.5.3 客户名单秘密性的认定方法2.6 保密措施的认定原则2.7“价值性”的认定原则2.8 证明问题2.8.1 一般原则2.8.2“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明问题2.8.3 在先刑事、行政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明力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审查和认定3.1 侵权行为基本类型及认定原则3.2 “实质性相同加接触”原则3.3 被告经常釆取的几种抗辩理由的审查3.3.1 自行开发研制3.3.2 反向工程3.3.3 个人信赖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审查和认定4.1 民事责任范围4.2 停止侵权的适用4.3 赔偿数额的确定4.4 诉讼费用的负担5.司法鉴定5.1 司法鉴定的内容5.2 鉴定费用的交纳5.3 委托鉴定事项的确定5.3.1 准确性5.3.2 具体性5.3.3 可操作性5.4 鉴定人员的回避审查5.5 鉴定材料的确定5.6 现场勘验5.7 司法鉴定中的听证5.8 司法鉴定报告的审查6.诉讼保全、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6.1 财产保全6.2 证据保全6.3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6.4 临时禁令7.其他7.1 释明权的行使7.2 专家证人的运用7.3 保密措施的运用附件:保密承诺书(样式)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概述1.1基本情况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主要分为侵犯经营信息纠纷和侵犯技术信息纠纷。
【法律】江苏高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1️⃣ 引言:合同纠纷的法律框架与江苏高院的角色在商业活动中,合同作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多变性、合同条款的复杂性以及各方利益的冲突,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作为省内最高级别的司法机关,在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通过江苏高院审理的几个典型案例,深入探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及判决逻辑。
2️⃣ 典型案例剖析案例一: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争议本案涉及一家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采购商遭受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在于质量标准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江苏高院在审理中,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业标准、交易习惯及双方约定,综合判断货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据此判决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采购商损失。
此案强调了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及质量争议解决的法律路径。
案例二:服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某企业与服务商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商提供特定服务。
然而,服务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配合,导致服务无法按时完成。
服务商据此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提供服务并要求解除合同。
江苏高院在审理时,详细分析了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认为服务商虽享有抗辩权,但应合理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但服务商需承担部分未履行服务的责任。
此案揭示了服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法律后果。
案例三: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与赔偿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因经营不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及租金损失。
争议在于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江苏高院在审理时,依据《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判决承租人行使解除权合法,但需承担合理的违约金及租金损失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苏高法电[2017] 873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87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规范全省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统一审判尺度,经调查研究及反复征求意见,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现印发给你们,供全省法院参考。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一),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认定问题的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认定问题的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合同法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认定问题的纪要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3号(2013年9月24日)2013年8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次会议讨论了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分公司)与陈元林、钮志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就该案中当事人钮志浩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形成意见。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9月28日,中兴公司与连云港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兴公司承建体育城工程,实际施工人为连云港分公司。
连云港分公司将工程的土建部分转包给青原公司,青原公司实际承包人赵鲁平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钮志浩。
2011年3月27日,钮志浩以中兴公司名义与陈元林经营的滨湖区辰意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辰意经营部)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辰意经营部向中兴公司承建的体育城工程工地供应木方、模板等材料,合同尾部需方及保证人栏均为钮志浩个人签字确认,中兴公司未加盖印章。
陈元林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中兴公司及连云港分公司尚欠货款未结清。
陈元林遂诉至法院,要求中兴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归还欠款,钮志浩承担担保责任。
陈元林提交了其在施工工地钮志浩办公室所拍摄的显示钮志浩为工程质量领导小组及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的铭牌照片、工程项目部向钮志浩施工队所发的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的通知等证据,主张中兴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应承担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
法院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流程
法院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流程一、案件受理阶段1.当事人准备(1)确定当事人身份①原告信息②被告信息(2)收集证据材料①合同文本②交易记录③付款凭证2.选择管辖法院(1)地域管辖①原告住所地②被告住所地(2)级别管辖①基本人民法院②高级人民法院二、起诉阶段1.提交起诉状(1)起诉状内容①原告请求②事实和理由(2)附件准备①证据清单②相关文件复印件2.缴纳诉讼费(1)根据案件标的计算费用①查阅诉讼费用标准②确认费用金额(2)提交缴费凭证①电子支付凭证②银行转账凭证三、法院受理1.法院审查(1)材料完整性检查①起诉状是否符合格式②证据材料是否齐全(2)确定管辖权①确认案件是否符合管辖条件②处理管辖异议2.立案通知(1)发放立案通知书①通知原告立案成功②指定案件编号(2)通知被告①发送开庭传票②通知被告应诉四、开庭审理阶段1.庭前准备(1)当事人准备①提交证据材料②准备代理词(2)法院安排①确定审判员②安排庭审时间和地点2.庭审过程(1)原告陈述①介绍案件事实②提出诉讼请求(2)被告辩护①反驳原告主张②提出自己的证据和理由(3)法院质证①对证据进行审查②质询当事人五、裁判阶段1.合议庭讨论(1)法官评议①讨论案件事实②研究适用法律(2)确定裁判意见①表决通过②达成一致意见2.裁判文书制作(1)撰写判决书①明确判决内容②说明法律依据(2)判决书签署①法官签字②盖章六、判决送达1.判决书送达(1)送达方式选择①直接送达②邮寄送达(2)送达确认①收件人签字②记录送达日期2.判决生效(1)判决生效条件①无上诉期限内②确认无异议(2)进入执行阶段①申请执行②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七、后续处理1.上诉程序(1)不服判决的当事人①提交上诉状②说明上诉理由(2)上诉法院受理①确认上诉材料完整②发送上诉通知2.案件总结(1)审查案件处理情况①评估法院裁判效果②总结经验教训(2)改进后续案件处理①优化审理流程②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2.03•【字号】苏高法审委[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2.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4]3号)各中级人民法院: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于2004年1月15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二OO四年二月三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了规范全省法院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现就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限。
第二条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技术秘密进行再开发的后续成果,有实质性改变的,归开发人。
但行使使用、处分等权利须经原权利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未经批准从事国家特许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取得技术秘密,但不能取得经营秘密。
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商业秘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权利属于承包人。
第五条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商业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权利人应明确整体或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抑或整体与组成部分均是商业秘密。
第六条公众所知悉一般包括:已由国内外公开媒体所公开;已为国内所公开使用;已为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掌握。
通过对公开产品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等方法即可获得的技术信息,视为公众所知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判质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判质量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发文字号】苏高法审委[2010]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6.01【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判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年6月1日苏高法审委〔2010〕8号)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包括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案件,下同)质量,提高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服判息诉率,从源头上压降民事案件的上诉率、申请再审率、上访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不断夯实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基础,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强民事一审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1.民事一审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础。
民事案件占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90%以上,民事一审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90%以上,审理好民事一审案件,不断提高民事一审案件质量,使绝大多数纠纷解决在一审,矛盾化解在基层,对于强化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乃至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保证民事一审案件质量对于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基础性和重要性,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提高民事一审案件质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
2.加强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质量是加强民事一审案件质量的重中之重。
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98%以上,着力提高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质量是提高民事一审案件质量的重点。
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质量,从审判力量、业务指导、后勤保障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下大力气切实提高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质量。
3.转变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
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按照司法适度主动、适度柔性、适度干预的要求,不断强化审判工作的服务性、主动性和高效性,努力实现审判质量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20120701施行 彩色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2-06-06 16:36: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2
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2提要:第三章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实务问题第一节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审理思路第二节劳动关系的确认第三节劳动合同效力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第四节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第五节劳动派遣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第四章工资争议案件的实务问题第一节。
第二节加班工资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节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争议的实务问题第三章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实务问题第一节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审理思路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
二、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思路1、注意把握倾斜保护劳动者与保障用人单位权益之间的动态平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1)在保障劳动者辞职自由与保障人力资本投资收益之间寻求平衡。
如对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行使辞职权的行为,除了有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只能适用于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情形,因此,如果过于僵化地使用该规定,可能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
因此,如果劳动者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令其承担赔偿损失。
(2)在保护劳动者生存权与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之间寻求平衡。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必要、合理的调整,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但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时,不能滥用用工自主权,进行导致劳动者收入、地位明显降低的调整或无视劳动者本身专业知识的调整。
(3)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定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之间寻求平衡。
如在《劳动合同法》已对合同期限自由进行严格控制,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普遍情形,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例外情形的前提下,应适当放宽对用人单位解雇条件的限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解除权 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解除权审理指南1.1 甲方(卖方)与乙方(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付款条款达成如下协议:1.2 卖方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将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房产证等相关文件提供给买方,以便于买方进行核查与确认。
1.3 买方应当在合同签署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将款项支付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1.4 双方确认,房屋买卖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该价格为房屋的最终交易价格,不包含任何附加费用,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1.5.1 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买方应在合同签署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1.5.2 中期付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买方应在_________日前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1.5.3 尾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买方应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1.6 若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首付款、中期付款或尾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未支付金额的_________%计算,买方应在收到卖方书面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
1.7 卖方应在买方支付全部款项后,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向买方交付房屋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
卖方应在房屋交付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物业管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1.8 买方在签署合同后,应配合卖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若因买方原因导致的过户延期,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延迟费用,费用标准为每日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1.9 双方约定,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所有税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具体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具体承担方式应在合同中另行说明。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买卖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
在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合同中的义务问题产生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主要包括案件立案、受理、举证、庭审、判决等程序。
首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发票、协议等。
法院将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其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案件材料转交给相关法官进行审理。
同时,法院还会通知被告方进行答辩,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接下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
举证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原告方可以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材料,如合同、发票、承诺书等。
被告方也可以提供反证材料,进行辩解。
法院会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辨别。
然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
庭审是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由法官主持进行。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自己出庭进行辩论。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和质证,并进行当庭调解或判决。
最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
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判决书是法院最终对案件的裁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必须履行判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如果案件不能调解,就需要依法进行审理。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申请保全措施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而言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合理有序地进行。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公正地解决纠纷。
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
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统一全省法院类案司法尺度,提高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故意伤害、工伤认定等多发、常见案件,组织编写了类案审理指南。
现将这些类案审理指南汇编印发,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使用。
编者二O一O年十一月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概述第二节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二章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第二节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及当事人第三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第四节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问题第三章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实务问题第一节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审理思路第二节劳动关系的确认第三节劳动合同效力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第四节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第五节劳动派遣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第四章工资争议案件的实务问题第一节。
第二节加班工资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节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争议的实务问题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概述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
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
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
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
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鸠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
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
典当行从事借贷业务,以管理费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3、借贷用途集中化,非法集资现象抬头。
个别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从设立之初就依靠非金融借贷支持,出现了众多专事放贷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的非正常借贷现象。
由于非法集资涉及人员广泛,放贷者大多缺乏理财常识,有的甚至将后半辈子的养命钱全部投进去,不少人还把亲朋好友拉进来“共同致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问题的讨论纪要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讨论纪要(⼀)(2005年9⽉23⽇由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若⼲问题进⾏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合同的效⼒第⼀条当事⼈仅以民事合同违反⾏政规章、地⽅性法规为由请求确认该民事合同⽆效的,⼈们法院不予⽀持。
但该⾏政规章、地⽅性法规的强制规定是根据法律、⾏政法规授权制定的除外。
违反⾏政规章、地⽅性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请求确定民事合同⽆效的,⼈民法院应予⽀持。
但应当以合同法第五⼗⼆条第(四)项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第⼆条当事⼈仅以经营者⽆证(照)经营为由,请求确认民事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但法律、⾏政法规规定当事⼈签订合同必须具有特许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的除外。
第三条当事⼈主张的合同效⼒与⼈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合同效⼒不⼀致的,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在对合同效⼒作出认定后,对当事⼈基于其主张的合同效⼒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持。
当事⼈仅请求确定合同效⼒的,⼈民法院仅就合同效⼒进⾏审理和确定。
第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依据合同法第五⼗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必须以反诉的⽅法提出,仅以抗辩的⽅式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五条当事⼈依据合同法第五⼗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同时主张适⽤被撤销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的,⼈民法院不予⽀持。
⼆、撤销权第六条债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四条的规定⾏使撤销权的同时⼜⾏使给付请求权的⼈,⼈民法院应当分别⽴案审理。
第七条债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四条的规定⾏使撤销权,债务⼈以债权⼈的债务未到期为由进⾏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条债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四条的规定⾏使撤销权的,债权⼈只需举证证明债务⼈有合同法第七⼗四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三种⾏为之⼀的事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审理指南(一)
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统一全省法院类案司法尺度,提高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故意伤害、工伤认定等多发、常见案件,组织编写了类案审理指南。
现将这些类案审理指南汇编印发,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使用。
编者二O一O年十一月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
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
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
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
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鸠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
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节选
江苏省⾼级⼈民法院民⼀庭《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节选江苏省⾼级⼈民法院民⼀庭《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节选《民事指导与参考》第70辑刊登了由江苏省⾼级⼈民法院民⼀庭撰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施⼗五年回顾与展望⼀⽂。
在此篇⽂章中,江苏省⾼级⼈民法院民⼀庭对部分实践中争议较⼤的问题,涉及合同效⼒、履⾏、解除等,进⾏了分析,提出了民⼀庭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处理中处理该类案件有较⼤的启发,我们予以节选,请以原⽂为准。
我们此前分期发布过,本次修改了部分错别字,再次发布。
第⼀部分房屋买卖合同效⼒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效⼒的影响因素合同效⼒是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判⾸先要审查的内容,其判断的依据为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
在房屋买卖合同领域,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房屋买卖的当事⼈、交易的标的、合同的形式都有强制性的要求,由此对合同效⼒产⽣影响。
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梳理,可以将违反经济公序,即房地产经济秩序的⾏为归结为效⼒性强制性规范,⽽对经济公序影响不⼤的事项归结为管理性规范。
具体按其性质作如下区分:(1)涉及房地产市场准⼊事项属于效⼒性规定。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规定。
(2)涉及强制许可的事项属于效⼒性规定。
房地产市场实⾏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的属于违法建设或违法销售。
⽐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九条第(⼀)项和第四⼗五条第(⼀)项关于取得⼟地使⽤权证的规定。
第四⼗五条第(⼆)项关于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第(四)项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规定,第(五)项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些⾏政许可事项如果在起诉前获得许可的,则可以补正买卖合同的效⼒。
(3)涉及上地⽤途管制的事项属于效⼒性规定。
房屋的买卖同时伴随⼟地的买卖,未经批准对⼟地⽤途的变更将导致合同效⼒受到影响。
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指南
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指南
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指南提供了关于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和建议。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指南的概述。
1.确定合同的效力:审理过程的第一步是确定合同的效力。
这
包括查看合同是否满足法律要求,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
2.审查合同条款:审查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确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重点关注价格、交付时间、商品质量和付款条件等重要事项。
3.调查事实和证据:收集相关证据,例如书面文件、电子邮件、证人证言等,以了解纠纷的具体事实和情况。
4.聆讯和庭审:在聆讯或庭审中,双方将就纠纷进行辩论和说明。
法庭将根据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审理决定。
5.判决和执行:法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做出裁决。
如果一方败诉,另一方可根据判决执行其权利。
6.上诉和解决争议:对于不满意判决的一方可以提起上诉。
或者,双方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这只是一个概述,具体的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指南可能因各地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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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审理指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一)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争议的主要类型与特点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合同主体的争议。
买卖行为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市场主体或因考虑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因内部管理的不规范,在买卖合同的订立中多有通过口头方式,或者虽然有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是业务员、经办人、代理人订立而在文本中缺乏明确的授权,或书面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指示相对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指示第三人向相对方履行,相对方对此未保留相应证据。
前述情况下,双方如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往往对于谁是买卖合同的主体发生争议。
如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仅有买方工作人员在收货凭证上签名,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关人员的签名不能代表买方等抗辩,导致双方对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发生争议。
又如在双方虽订有书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参与了合同的履行收取货物,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往往以虽然订有书面合同,但合同并未履行,收货方与其无关,其不是合同的实际买方而抗辩,此时则出现谁系买卖合同的买方的争议,即第三方究竟是代买方收货,还是和订立合同的买方共同构成实际买受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或者独立于原书面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实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2、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争议。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权利一方据以诉讼的依据,往往仅仅是收货单、结算单、对帐函、债权确认书等,此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关系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有书面合同,但合同系当事人采取传真方式订立,且未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事后也未对以传真订立合同事项进行确认,主张权利一方以传真件作为主张合同权利的依据时,相对方往往以未和对方通过传真订立合同等抗辩,导致双方对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然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在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未成就,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由此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3、对于合同内容的争议。
在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经过变更,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具的发票等凭证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时,双方王易于就何为合同实际内容发生争议。
(二)认定买卖合同订立问题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订立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1、注意通过对书面合同的审查作出认定,在书面合同条款内容不明时,注意以合同解释方法对合同内容作出正确解释。
2、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注意考察合同订立中当事人的认知内容以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
3、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当事人之间就诉争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轻易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等对当事人争议的合同内容作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同的认定。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合同订立的争议问题1、有书面合同,但当事人就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及成立与否提出不同于书面合同主张的。
对此首先应针对书面合同载明的合同主体、内容进行审查,并审查书面合同是否经过有效签署、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成立条件的订立程序来确定合同的主体、内容及是否成立。
当事人主张内容和书面合同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足以推翻书面合同的证据以证明实际买卖合同关系与书面合同不符,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以有效成立的书面合同来认定合同的主体和内容。
2、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体、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当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在有关货物和款项交接中签署的送货收货凭单、收付款项条据凭证、税务发票等书面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等综合作出认定。
3、在订立合同的名义主体与履行合同的主体不一致时,应当考虑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对人的认知,结合合同履行中的实际情况作出综合认定,不应简单以书面合同作出片面认定。
4、在有多份合同文本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多份文本是否均已经过有效签署并成立,在不同文本的合同均成立的情况下,应审查不同文本合同内容上的关系以正确认定合同内容,即不同文本的合同是相互涵盖而导致后一合同对前一合同的变更,还是不同文本的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后一合同仅仅对前一合同作出补充而并非否定。
5、在当事人就合同是否变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审查当事人之间在合同订立后是否形成对合同条款变更的书面材料,对此主张合同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如其对合同变更的主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合同订立后出现合同履行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情况下,应首先审查该情形是当事人违约所致,还是当事人以履行行为实际形成对合同变更的合意。
6、买卖合同中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内容与证明力问题。
一般来说,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交付和抵扣反映当事人参与的经济活动,但不可回避的是,增值税发票有的时候会因当事人借以偷逃税等违规行为而与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活动不相符合。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不应简单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作为认定合同主体的依据,在当事人就争议交易是否付款或货款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也不应简单以增值税发票记载作为认定依据,而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中的认知、合同履行中货物交收的主体与经过、款项支付的主体与数额等事实。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一)涉及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效力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否因其违法而无效的争议。
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的,所违反的法应当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实践中对合同法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这一范围的法中,哪些属于强制性规定并不明确,由此对于合同所违之法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存在争议,进而对合同是否因此无效,也存在争议。
另外,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还要考察该规定是管理性规范或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属于效力性规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
同样限于立法技术,我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还是效力性规范并不明确,由此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因对于该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性质不明,导致对合同的效力也存在争议。
2、对于合同涉及经济犯罪的,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多有争议。
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赃物,是否买卖合同一律即告无效;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实施犯罪行为准备条件,是否买卖合同因此即归于无效等。
有观点认为合同一旦涉及经济犯罪,则必然属于无效合同,甚至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围,应当通过刑事程序追究有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合同涉及经济犯罪的情形各异,其后果也有不同,对此应针对具体情形区别处理。
3、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而相对人之所以通过行为人订立合同,是基于业务员、经办人、代理人等行为人所代表的主体的市场信用、履行能力等的信任,基于和行为人所代表的主体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愿,因此在无权代理发生后,相对人多主张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对本人发生效力。
而在此情况下,本人因根本未授权行为人代其订立合同,其最常见的抗辩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未经其授权,已不构成表见代理。
双方易于就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产生合同是否对本人生效的争议。
4、对于以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效力的争议。
对于以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如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在实践中争议较少,但对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时,该条款的效力如何长期以来存在争议。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第10条属于对合同法第39条所做的解释,从解释的文义上看,对于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者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中第9条未对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的格式条款,如同时符合合同法第40条中无效条款情形的作出除外规定,但对于该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二)认定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效力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1、主动审查原则。
合同效力问题是法律对于合同有效与否的评判,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对于合同效力问题,即便当事人无争议,法院也应当主动予以审查认定。
2、注意适时释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基于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主动审查的范围,在法院审查的结果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适时释明,以使当事人有机会变更诉讼请求,避免讼累。
3、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审慎稳妥认定买卖合同效力,避免不当否认合同效力。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合同效力的争议问题1、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应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
实践中对于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是否一概无效长期存在争议。
对此,应当注意,一是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即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时,应注意并非合同违法一概导致合同无效,而应考察合同所违之法的性质,包括所违之法律规范是否强制性规定,以及该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抑或管理性规范。
其中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行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对于涉及经济犯罪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应当简单一概以涉及经济犯罪而认定无效,而应根据经济犯罪行为与合同的关系分别作出认定:一是经济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
此时如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则不应仅以涉及经济犯罪而否定合同效力。
二是经济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