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素质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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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素质测试学习资料

第一节总论

一、程序正义

(1)自己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2)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单方接触;(3)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之意见。

为了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行政程序法设置了以下制度:

a.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b.告知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

c.听取陈述和申辩;

d.职能分离制度:例如调查控告职能和作出处罚裁决的职能分离;

e.不单方接触制度(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为)。

f.回避制度。任职回避、地区回避和公务回避。

g.记录和决定制度。过程应有记录,意见应有书面决定;

h.说明理由制度(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政策考虑等)。

i.时效制度:实施行政行为应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j.救济制度:声明异议、行政复议、行政复核(含复查、审查)、行政诉讼等。

二、行政主体

定义:

a.享有公共行政权力,

b.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c.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主要是两大类:行政机关(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学位授予是属于行政职权,曾发生过行政诉讼。

第二节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设定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程序法定(程序XX,处罚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同一XX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

人民法院判决时,行政拘留应相应折抵刑期;行政罚款应相应折抵罚金。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则:

5、保障权利原则;

6、职能分离原则:

①调查权和处罚决定权分离;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③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2、行政处罚的设定

①法律的设定权。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②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A.可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

B.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X围内作具体规定。

授权立法但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③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A.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B.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X围内作具体规定。

④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A.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仅能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

B.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X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X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人员;有条件组织技术检查或者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的规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与刑法同);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自控时有XX行为的;

③XX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2年。从XX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连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算。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制作决定书,简易程序所针对的处罚类型仅限于罚款或者警告。

3个条件:①XX事实确凿;②有法定依据;

③符合种类和幅度要求:个人罚款50元以下,组织罚款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程序: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制作处罚决定书和备案。

2、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含听证程序)

①步骤:a.立案;b.调查取证;c.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d.作出处罚决定;e.送达。(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组成部分,在部分情况下才出现:

①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②当事人的请求。

步骤:告知听证权、提出听证(告知后3日内)、通知听证(听证7日前)、举行听证会。

a.本案调查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

b.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XX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c.当事人质证与申辩;

d.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e.听证笔录是处罚决定的依据,处罚决定在听证笔录X围内作出。

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实行处罚机关和收缴罚款机构分离。例外如下: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三种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信赖保护原则:

是行政机关诚信原则的延伸,行政行为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得变化无常,不得溯及既往。表现在行政许可发上,就是作出的行政许可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被许可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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