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火灾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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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火灾统计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2016年全国发生火灾统计

2016年,全国共接报火灾31.2万起,亡1582人,伤1065人,直接财产损失37.2亿元,与2015年相比,四项数字分别下降10.1%、

16.7%、12.2%和14.6%。其中,较大火灾64起,同比减少4起、下降5.9%;未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全年未发生一次亡10人以上的火灾。

冬春季节火灾多发,夏秋火灾发生率相对较低

从分月火灾情况看,由于春节在2月份,受节日期间用火用电多、燃放烟花集中等影响,该月为全年火灾最多的一个月,共4.3万起,其后基本呈逐月下降态势;9月份为全年火灾最少的一个月,接近2万起,不到1月份的二分之一;10月份后,随着气温降低、风干物燥等气候变化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多,火灾发生率逐渐增加,12月份达到2.2万起。

从分阶段数据看,冬春季节(1至5月和12月)共发生火灾16万起,平均每天879起,夏秋季节(6至11月)共发生火灾12.9万起,平均每天706起,冬春季节的火灾发生率比夏秋季节高24.4%。

东部和东北占比下降,中西部火灾占比有所增加

从分片区火灾的变化情况看,东部地区的10个省份共发生火灾6.7万起,占全国火灾总量的比重由2015年的39.5%下降到36.8%;东北地区的3个省份共发生火灾4.3万起,所占比重由15.3%下降到13.7%;中

部地区的6个省份共发生火灾6.7万起,所占比重由20.6%增加到

21.4%;西部地区的12个省份共发生火灾8.8万起,所占比重由24.6%增加到28.2%。

从较大火灾的片区分布看,东部地区最多,共发生24起,占

35.9%;西部次之,为21起,占32.8%;中部为16起,占25%;东北为4起,占6.3%。

城市和农村火灾普遍下降,县城集镇火灾比例呈增大趋势

从分区域火灾的情况看,城市发生火灾9.4万起,比2015年下降11.5%;县城集镇发生火灾9.69万起,下降6%;农村发生火灾9.72万起,下降14.7%;其他区域发生火灾2.4万起,与2015年基本持平。

从城乡火灾比例变化看,县城集镇作为介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半城市化区,近年来比例有增大趋势,所占比重由2015年的29.7%增加到31%,比前5年(平均占28.9%)增加了2.1个百分点,特别是县城集镇共发生26起较大火灾,占较大火灾总量的40.6%;而城市和农村所占的比重则相对有所缩小,分别占30.1%和31.2%,分别比2015年减少0.5和1.7个百分点。

住宅火灾伤亡最多,厂房、仓储等场所损失较大

从人员伤亡分布看,住宅火灾亡1269人、伤713人,分别占火灾总量的80.2%和67%;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亡107人、伤134人,分别占

6.8%和12.5%;厂房火灾亡41人、伤55人,分别占2.6%和5.2%;交通

工具火灾亡17人、伤30人,分别占1.1%和2.8%;仓储场所火灾亡12人、伤22人,分别占0.8%和2.1%。

从损失分布看,住宅火灾直接财产损失7.5亿元,占损失总额的20.1%;厂房火灾损失7亿余元,占18.9%;仓储场所火灾损失近6亿元,占16%;交通工具火灾损失5.8亿元,占15.6%;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损失5.2亿元,占14%;特别是仓储场所火灾起均损失达到10.2万元,厂房火灾起均损失6.6万元,远超住宅火灾的起均损失5960元。

夜间火灾伤亡率大,窒息烧灼导致亡人最多

从分时段火灾情况看,白天火灾发生机率较高,全天火灾最多的时段为14时至16时,占总量的12.1%;夜间至凌晨火灾较少,4时至6时发生的火灾,只占总量的3.7%。

从分时段亡人情况看,夜间的火灾发生机率虽然低于白天,但亡人比例较高,22时至凌晨6时发生的火灾占20.6%,造成的亡人数占总数的49.1%。

从导致亡人的直接原因看,因窒息致亡的占总数的49.8%,烧灼致亡的占29.8%,中毒致亡的占3.4%,摔伤致亡的占1%,爆炸致亡的占

0.4%,砸伤致亡的占0.2%,其他原因致亡的占15.4%。

电气引发火灾最多,季节性变化非常明显

从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看,因违反电气安装使用规定等引发的火灾占总量的30.4%,因用火不慎引发的占17.5%,吸烟引发的占5.2%,自

燃引发的占3.2%,玩火引发的占2.9%,生产作业引发的占2.8% ,放火引发的占1.5%,起火原因不明确的占5.6%,其他原因引发占28.5 %,原因在查占2.3%。

从较大火灾的起火原因看,电气29起,放火11起,用火不慎7起,吸烟2起,玩火、生产作业、原因不明确各起1起,其他原因6起,在查6起。从每月火灾的原因比例分析,夏秋电气引发火灾的比例明显高于冬春,冬春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比例高于夏秋,玩火(主要为燃放烟花)引发的火灾多集中于春节所在的2月份。

接处警任务总量持平,五成火灾在30分钟内被扑灭

从出警总体情况看,全国消防队伍(含非现役多种形式消防队)共接警出动112.7万起,比2015年基本持平(微降0.5%),共出动人员1223.5万人次、车辆207.4万辆次,营救遇险被困人员19.2万人,抢救和保护财产价值380多亿元。其中,扑救火灾31万起,抢险救援32.1万起,社会救助26.3万起,公务执勤1.3万起,其他出动22万起。

从火灾扑救情况看,54.4%的火灾在30分钟内被迅速扑灭,26.4%的火灾在30分钟至1个小时内被扑灭,12%的火灾扑救时间在1至2个小时内,只有7.1%的火灾扑救时间超过2个小时。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11-16批准发布1999-01-01实施

3.5 低值易耗品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economic 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ancient and rare trees 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8 文物建筑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湖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石窟寺。 3.9 文物建筑重建费cost for re-build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 “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建筑的形制;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原来的工艺技术。 3.10 文物建筑典型实物typical objec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存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值也按典型实物对待。 4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4.1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屋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烧损率(%) (1) 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公司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内部火灾事故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火灾事故等级标准 第五条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四个等级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三章管辖

第六条公司火灾事故,根据火灾等级按分工权限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火灾事故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内部调查由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一般火灾事故(不含死亡事故)的内部调查由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装卷存档备查。 第九条公司消防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公司消防主管部门委派两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发文时间:1992-11-06 法规类型:公安法规发文文号:公通字[1992]151号实施时间:所属行业: 阅读次数:301 失效时间:所属区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我部制度了《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起试行。 把火灾间接经济损失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是火灾统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掌握火灾情况,准确反映火灾危害,提高社会消防意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熟悉掌握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法和具体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广泛开展对《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的宣传教育,使有关单位和人员正确对待火灾统计法规,如实地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火灾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核实每起火灾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实统计填报,坚决防止少报、漏报的现象,维护火灾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我部消防局。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 为了做好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工作,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1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范围 1.1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以下简称三停)造成的经济损失 1.1.1发生火灾单位造成的三停经济损失。 1.1.2由于使用发生火灾单位所供给的能源、原材料、中间产品等造成的相关单位三停经济损失。 1.1.3为扑救火灾所采取的停水、停电、停气(汽)及其它所必要的紧急措施而在直接造成有关单位的三停经济损失。 1.1.4其它损失。 1.2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与管理 1?事故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伤亡事故。 ⑴生产事故,指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流程、岗位操 作法、误操作或控制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⑵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 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损失或流产的事故。 ⑶质量事故,指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的有关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出现原料、中间体、成品使用差错以及混淆、混药、异物混入或变质等问题,使该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物料损失或整批退货的事故。 ⑷交通事故,指在企业生产活动区域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 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⑸火灾事故,指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⑹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 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⑺环保事故,指发生生产或“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职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响周围农业生产的事故。 ⑻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包括在厂内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2.生产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安全生产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环保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和存档。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1.公司、车间、班组及危险岗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防范。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进行抢救,妥善处理,切忌盲目涉险,以防事故的蔓延扩大。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疏散、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3.对有害物质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请就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系广东省生产腊肠的知名食品企业,为扩大生产借资建设新厂房。该工程内容分为保温材料组装、土建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分别由海口新华、南昌滕玉和广州天架公司施工,由城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预计于2004年12月10日竣工投产。不幸的是,新华公司在施工中严重违章作业,导致火灾,大火将新建厂房严重焚毁。主要生产车间均须重建方可使用。 经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用于保温施工的高温卤钨灯铐燃地面上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起火所致。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于2005年5月9日作出广公消(东黎)责(2005)第003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该责任书认定: 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直接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负有直接责任。 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建设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该火灾事故责任书同时认定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4724704元。 火灾发生后,原告为重建厂房,尽快投产,减少损失,积极派人与四被告协商,但没有结果。于是,原告以侵权为由将四被告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厂房恢复原状的费用、火灾造成的经营损失等。 原告委托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确定原告厂房毁损部分的财产损失为6920700元。 原告认为:应该以上述鉴定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四被告认为:火灾事故责任书系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认定,因此,应以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在火灾事故责任书当中陈述的直接损失4724704元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法院认为: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法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预防,消灭火

火灾损失计算方法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摊入到生产成本中的价值年限。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计算方法 5 统计程序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4 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烧损率(%) …(1)式中: 重置价值——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m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烧损率(%) (2) 式中:在建工程造价——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 确定。 4.2.3 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 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 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 (3) 4.2.4 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计算。 4.3 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1)。 4.4 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 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 (4) 4.5 其他财产损失计算 4.5.1 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火灾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

火灾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一.发生火灾事故的自然条件和原因 1.存放有大量易燃物品,如:煤油、柴油、汽油、油漆、木材等; 2.电缆或电器设备过负荷运行; 3.胶带输送机巷(硐室)设损坏,不及时处理产生明火; 4.不正确使用电、气焊作业; 5.采掘工作面瓦斯聚积超限,机械撞击、失爆电器、放炮作业火花 引燃瓦斯; 6.没有按照规范、标准建造建筑物或使用了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材料、支架;

7.裸露煤层自然燃烧。 二、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地点 1.存放易燃物品的仓库、材料厂; 2.井上、下变电所、机电硐室及井口房附近;3.胶带输送机巷及硐室; 4.带电电缆不正确盘放处; 5.充电硐室、地面充灯房、锅炉房; 6.没有使用过流保护的设备和供电电缆;7.煤巷及采煤工作面。

三.加强管理,预防火灾事故 1.井口、主副井筒、风硐口附近20M及井下各地点严禁电炉取暖,电、气焊工作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人检查、监督; 2.各井口房严禁用可燃性材料构筑,房内不得堆放和使用可燃性材料; 3.井下所用电器设备的选择、安装与使用,除必须遵守《规程》规定外,还必须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及过负荷综合保护; 4.井下所有电缆截面的选择和电器的选型必须经过计算,防止过载着火; 5.电器设备必须防爆,所有电缆接头必须使用接线盒或防爆插头,严禁井下存在失爆现象。如:“鸡爪子”、“羊尾巴”等;

6.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保证运转部分的清洁,润滑应安全可靠,严禁超温运行; 7.所有胶带运输机严禁打滑跑偏,防止摩擦起火; 8.井底车场、井口、运输机机头前后5M范围内及其它机电硐室要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9.各机电硐室、炸药库、胶带输送机上山内要设消防器材室,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沙袋、沙箱等; 10.各主要进风井筒和机电硐室要安装防火铁门,铁门应遮盖严密,易于关闭; 11.各地点的消防器材,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管理台帐,注明存放数量、有效期,并做到随缺随补,随失效随换;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篇一: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已被损毁,无评估依据,实践中消防部门往往要出具一个火灾原因、责任及财产损失的结论报告,其对损失的评判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测清点和 当事人自述,审判中,能否以报告中注明的损失作为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

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核定是依据当事人的申报针对统计需要而核定的,不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并不等同于火灾实际的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等,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可能像鉴定那样将烧毁程度等数据精确量化计算价值(例如名人字画),只能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作出,其性质是一种统计数据,其作用是用于宏观的火灾统计,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所以,核定 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 但如果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仅以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表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损失综合认定。 篇二:火灾损失评估说明 烧损物资及烧损房屋现在价值评估技术说明 一、评估对象

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 2 职责 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司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2.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相关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核定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 2.4 起火部门负责协助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根据火灾原因制定、实施整改措施。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火灾事故的调查 3.1.1 发生火灾时,起火部门应按Q/SZ G56.12标准规定,向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按火灾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以便预防或减少可能随之产生的有害环境影响和可能随之引发的疾病和伤害。 3.1.2 起火部门在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伤员、抢救物资、尽量减少火灾损失的前提下,应保护好现场,为火灾事故调查创造条件,待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后,方可清理现场。 3.1.3 因扑救火灾、抢救伤员和防止火灾蔓延而需要拆除火灾现场建筑、移动火灾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或详细记录。 3.1.4 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扑救的火灾事故,由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全力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 3.1.5 由本公司自行扑救的火灾事故,由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全力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722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722 2 / 2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凡发生安全意外事故的部门,应严格遵循公司“日落原则”,第一时间向当班管理层汇报并认真分析、处理。 2、 任何事故,无论大小,部门当班人员均应会同当班管理层进行现场分析、处理以外,并将《第一时间意外报告》立即呈报店内协调员及总部有关部门。 3、 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依照公司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已构成触犯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 每一起事故发生后,安全小组均应以各种形式在每天、每周的员工例会、管理层例会及安全小组例会上进行分享,并将针对同类问题制订有效的防范、改进措施进行分享。同时进行全面清查,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论火灾损失统计之法律效力

论火灾损失统计之法律效力 黄剑锋1张华2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梅州支队,广东梅州 514011) 摘要:从法律层面对火灾损失统计进行剖析确有必要。“核定”与“统计”法律用词存在差异性, 而火灾损失统计属于内部性统计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火灾损失统计在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具有 证据能力,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领域,火灾损失统计仅作为其主体进行立案 追诉的最初判断与辅助性书证,而在行政诉讼领域,则仅在被告作为书证提出时具有证据能力。 关键词:消防;火灾损失统计;可诉性;证据能力 1 前言 火灾损失统计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自始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研判火灾形势提供了可参考性数据,推动了火灾科学理论的发展。“宝贵的统计数据对发展理论是必不可少,同样对发展技术非常重要。”[1]9然而,火灾损失统计工作在其主体履行相应职责的同时,亦给其带来了不少困扰,导致火灾损失统计纠纷案件、涉诉案件屡见不鲜。究其根源,在于各方主体对火灾损失统计存在理解性误差,未能真正从法律层面对火灾损失统计之法律效力作深刻剖析、论断,这也就难改火灾损失统计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之局面。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损失统计法律效力进行剖析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正基于此特对其作如下分析。 2 火灾损失统计行为之法律定性 2.1 “核定”与“统计”之比较分析 对比新旧《消防法》,不难发现,对于火灾损失统计工作,新旧两法法律用语具有较大出入。旧《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新《消防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核定(check and ratify),意为核查确定,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而统计(ststistics),意为合计、总计,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有关数据进行归类、计算、整理、合计的活动。立法者一改“核定”一词为“统计”,正是基于“核定”一词带来种种弊端的考虑。一方面,较之“统计”,“核定”一词具有行政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核定,而忽略间接损失,若以此核定结果作为诉讼案件中援引的一项证据,则难免偏于客观、有失公正。“统计”一词则削弱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损失核定中的主体权力属性,强化了火灾损失统计在火灾原因认定之外的附 属性法定职责,但未免有“规避”或减弱责任之嫌疑,即便如此,立法者最终在权衡利弊基础上作出了法律用语选择。 2.2 火灾损失统计行为之可诉性分析 行政诉讼成立的对象条件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判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损失统计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可从火灾损失统计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性方面加以分析。具体行政行为成立需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构成要素(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对象要素(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内容要素(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篇一:火灾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火灾扑灭后,安全部要设专人保护现场,不准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火灾现场包括下列三个范围:一是发生火灾引起燃烧的场所,二是虽然未发生燃烧但与火灾原因有关的场所,三是发生火灾涉及到的场所; 3、在扑救火灾时,以不影响灭火行动为前提,要注意尽可能的减少对现场的变动,保护现场的痕迹与物证; 4、发生火灾事故,保安部及有关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安 机关查清原因,查明肇事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告者、提供伪证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发生事故必须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篇二:火灾报告制度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火灾报告管理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森林防火期,实行森林火灾日报、月报制度。日报告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日下午4:30前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

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日5:00前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月报在每月底前上报“森林火灾统计月报表”。 2、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时,县(区)在发现后必须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县(区)间的森林火灾;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严格森林火灾报告程序,发生森林火灾,统一报告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按规定逐级上报。需要向政府报告的火灾,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告,不得多头向上级政府报告,以免错报、误报。 4、对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通报的监测点,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查明并将结果迅速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加强领导,严格要求,确定专人,建立岗位责任制。对不报、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6、新闻媒体发布有关森林火灾信息报道,应事先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不得误传误报。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1998-11-16发布 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 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56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856 2 / 2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火灾事故的现场,要严加保护。 2、认真调查访问,切实掌握起火前和扑救中的情况,确定起火时间,取得佐证,弄清起火原因。 3、仔细勘察现场,确定起火点,收集起火原因的物证。 4、搞好综合分析,将调查访问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取得的种种材料连贯起来。 5、写出调查报告,火灾原因的最后确定,要严肃谨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地轻率下结论。 6、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处理事故规定,要在24小时内进行快报。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最全版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 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壹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规定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1 、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 消防机构进行。 2 、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或者 市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 、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市或者省公安消防 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的火灾事故的调查, 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 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1 、保护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 灾现场。非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包括现场保护人)禁止擅自进入火灾隔离保护区,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火灾现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撤销保护措施。 2 、建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成立火 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火灾调查组的职责是: (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 4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 、火灾现场勘查和访问 4 、火灾损失核定 5 、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6 、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三、火灾事故处理 主要分为四类: 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 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下列处理:①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②违反消防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的, 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③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构成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火灾, 应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进行, 所作出的决定应以主管公 安机关的名义作出; 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 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编制说明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大小是衡量火灾严重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科学的统计方法是准确地计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重要保证。 自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于1989年11月联合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以来,公安部又相继制定下发了“房屋、建筑物烧损率评价方法”、“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和“文物建筑火灾损失计算法”等三个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这些行政管理方法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火灾统计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做出了贡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以上这些现行分散的计算方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现实火灾统计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发生情况,科学研究火灾规律,加强火灾统计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和法制化管理,使我国火灾统计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自1996年4月至1997年4月,公安部相继下达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两项行业标准编制任务,而后又下达“文物建筑火灾财产损失计算方法”行业标准的编制任务。1997年5月,公安部消防局在吉林省长春市组织召开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标准课题研讨会。经与会11个省、市消防机构代表的充分研讨,认为把三个标准统一合并为一个标准,更便于执行和宣贯,也更为科学、

实用。会后,公安部消防局经过慎重考虑,正式决定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三个拟编行业标准合并为一个“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颁布实施。并于1997年6月,向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正式下达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编制任务。 二、编制依据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是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的行动准则,是编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的出发点和依据。自1990年以来,公安部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与火灾损失计算方法相关的“房屋、建筑物烧损率评价方法”、“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和“文物建筑火灾损失计算方法”等三个行政管理方法,为具体落实和贯彻《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计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法,经实践证明基本可行,为合并编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上述行政管理方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不足以及公安部消防局对编制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对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和大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实地调研。各地消防机构提出了不少的宝贵建议,为标准的编制开阔了思路。 为了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标准编制组将

煤矿防止发生机电火灾事故的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922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煤矿防止发生机电火灾事故的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煤矿防止发生机电火灾事故的管理 办法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总则 1、为了规范石窟煤业有限公司机电设备火灾事 故的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矿井机电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必须取得 “MA”标志,投入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安全 操作规程、维护、检修制度、保养制度。 2、一般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规程》224条有关要求,井下不 准存放煤油、汽油、使用或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 头、纸等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往

地面处理,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2、严格电气设备管理,杜绝明火操作,消灭失爆,井下各类电缆不得有明口、鸡爪子、羊尾巴,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电线),各类电器开关整定值要和负荷相符,过荷保护齐全。 3、井下皮带运输机必须遵守《规程》373条有关规定,采用阻燃皮带,必须装有皮带打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机保护装置,以及防尘自动洒水装置,跑偏装置,各皮带巷皮带运输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井下进行氧电焊作业必须按《规程》223条规定执行,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道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

煤矿防止发生机电火灾事故的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煤矿防止发生机电火灾事故的 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防止发生机电火灾事故的管理办法 (新版) 1、总则 1、为了规范石窟煤业有限公司机电设备火灾事故的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矿井机电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必须取得“MA”标志,投入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维护、检修制度、保养制度。 2、一般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规程》224条有关要求,井下不准存放煤油、汽油、使用或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纸等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往地面处理,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2、严格电气设备管理,杜绝明火操作,消灭失爆,井下各类电缆不得有明口、鸡爪子、羊尾巴,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电线),各类电器开关整定值要和负荷相符,过荷保护齐全。 3、井下皮带运输机必须遵守《规程》373条有关规定,采用阻燃皮带,必须装有皮带打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机保护装置,以及防尘自动洒水装置,跑偏装置,各皮带巷皮带运输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井下进行氧电焊作业必须按《规程》223条规定执行,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道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监督,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火患,并监护一小时。 5、井下水泵房、机电硐室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检修硐室、材料库都应配备3个干粉灭火器;井底车场应配备5个以上干粉灭火器;皮带运输机巷道机头配3个干粉灭火器;机尾配2个干粉灭火器;采掘工作面应在指定地点放3个以上干粉灭火器。所有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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