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及以下)新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鄂建文〔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行政审批局,武汉市房管局,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宜昌、襄阳片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1〕19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7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我省住建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1〕19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全省住建领域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提升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条件
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一、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其中(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6、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行业的管理,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监理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条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第六条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有5年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三)具有30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乙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三)具有15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丙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二)具有2年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三)具有5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升级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六)企业业绩证明;(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八)企业设施设备清单。
第三章资质审批第十一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厅本级审批事项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湘建〔2019〕7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厅本级审批事项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厅本级审批事项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湘建〔2019〕7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厅近期电子化申报试点经验,我厅决定自2019年5月5日起,对我厅有关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现“零跑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1.权限内省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3.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7.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8.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9.乙级及以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认定;10.二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二级结构师、二级建筑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1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已于2018年7月起实行网上审批)。
二、具体工作举措1.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统一实施电子化申报,企业申请办理上述行政审批事项所需递交的申请资料,由企业负责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到窗口核验原件。
对于采取电子化申报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我厅政务服务大厅指导企业和个人将纸质申报材料转化为电子化申报材料。
2.简化审批环节。
按照我厅“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电子化审批事项审批环节简化为“受理、审批、办结(出证/发文)”三个环节。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泉建审批〔2022〕160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建审批〔2022〕160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相关科室: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许〔2022〕1号)和《关于印发〈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许函〔2022〕28号)精神,结合泉州的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30日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按照省住建厅统一部署,经研究,现制定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遏制资质买卖,清理“僵尸”企业,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建设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组织架构市住建局成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王惠萍市住建局副局长副组长:林宇杰市住建局副局长蔡海鸿市住建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成员:叶向荣市住建局质安科四级调研员王学玲市住建局审批科四级调研员郭文森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陈雄市住建局法制科科长黄荣杰市住建局审批科科长黄伟锋市住建局建筑业科科长陈永宏市住建局质安科科长吴启荣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科长程惠阳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审批科牵头负责,建筑业科、质安科、勘察设计科、审批科、市质量安全站各派一名专业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确保核查效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提升我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水平,助力我省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实施改革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具体内容如下:(一)直接取消审批5项。
省级直接审批的4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事项。
对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重磅 _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试点取消造价 房建 市政资质
重磅|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公布:试点取消造价资质、房建/市政资质需当场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涵盖“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
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乙级监理资质要求
乙级监理资质要求1. 引言乙级监理资质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资质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乙级监理资质的要求,包括从资格条件、申请流程到考核评估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2. 资格条件申请乙级监理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职称或学历背景;•具备一定规模和经验的团队,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师等相关专业人员;•注册资本金达到一定金额,并有稳定的经济实力;•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办公场所;•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3. 申请流程申请乙级监理资质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准备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主要负责人职称或学历证明、团队成员相关证书等。
2.填写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乙级监理资质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缴纳费用: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
4.提交材料:将准备好的材料和申请表递交给相关管理部门。
5.审核评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估小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
6.发放证书:审核通过后,颁发乙级监理资质证书。
4. 考核评估在乙级监理资质的考核评估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情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模式;•企业的技术能力和经验水平;•企业的项目管理能力和实际工程案例。
评估小组将根据以上内容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相应的等级认定。
5. 资质等级乙级监理资质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不同等级,一般包括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其中,一级是最高等级,三级是最低等级。
不同等级的资质在工程项目中所能承担的责任和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6. 资质的维持和提升一旦获得乙级监理资质,企业需要定期进行资质的维持和提升。
具体要求包括:•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更新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模式,保持与行业标准的一致性;•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
7. 结语乙级监理资质是建筑工程领域中重要的资质要求之一。
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二章企业资质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拆除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2020版)
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法》(十二届主席令第 13
号修正)第
94
条。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而上岗作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实施依据
行政 许可
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4 号修正)第 31 条; ⒉《河北省建筑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修正)第 6 条、第 43 条; 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24 号修正)第 3 条。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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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时间
社会 公开
公开 时间
收费依 据和标
准
承办 处室
备注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房产处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24
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 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
行政 处罚
号修正)第
30
条。
-4-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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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 据和标
准
承办 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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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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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一)换领规则1.拥有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水利、公路行业及专业资质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A2(临)、B2(临)(指编号为A2、B2开头的临时资质证书,以下同)。
换领后,原丙级、丁级资质自动注销。
2.水利、公路行业及专业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证书的,企业应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具体事宜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换领成功后,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注销事项,申请注销相应的丙级、丁级资质。
(二)证书有效期1.换领的A2(临)、B2(临)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1年有效期内,企业应按要求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A2(临)、B2(临)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2.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延续时:(1)企业当前不持有A2、B2资质证书的,延续通过后,生成新的A2、B2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17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前置后置行政许可事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环境,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1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许可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强化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标准。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2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1.行业监管部门限期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查阅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
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粤建公告[2005]3号)现将广东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资料目录、办理机构等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具体办理工作流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规定。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核准;其他由省建设厅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建办建[2001]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和广东建设信息网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1、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5)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7)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申请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3)企业章程;(4)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6)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10)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相关资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粤建人函〔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机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
现就涉及我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原由我厅实施的8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具体如下:二、实施委托事项的要求(一)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认定、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该两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承接单位要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人防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统一使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210.76.74.216/Approve/default.aspx,以下简称“三库一平台系统”)进行审批,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http://210.76.74.217/Dop/)上予以公告。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承接单位要依托“三库一平台系统”依法依规实施该两项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承诺办结期限分别为14个工作日和20个工作日,办理结果在“三库一平台系统”公示公告,行政许可决定书、资质证书和备案文书、证书在“三库一平台系统”中制作并送达申请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二、事项类型: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件类型: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六、申请材料:
无
七、网办深度: 四级(全网通办)
八、到现场次数:0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
2. 受理: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自动受理;
3. 审查: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智慧审查;
4.决定:就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5. 办结(送达):根据办结结果报省住建厅打印证书。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不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住建局窗口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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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202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切实加大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根据《2021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1﹞8号)安排,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
(一)省级核发资质资格企业。
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不少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市级核发资质资格企业。
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照不少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委托下放的企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工程勘察企业(乙级及以下、劳务)、设计企业(部分乙级及以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认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核发,以委托形式下放给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雄安新区及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承接单位”)办理的企业资质,每地随机抽取15%进行核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批权限(一)部下放权限审批资质1.我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企业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样式见附件1),经核查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反馈我厅,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样式见附件3)。
3.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我厅办理。
4.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5.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实施。
(二)省级权限审批资质1.除济南、青岛、烟台市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级、新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注销等省级审批权限事项,由我厅统一实施。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