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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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必背之共同诉讼人

2019年法考必背之共同诉讼人

2019年法考必背之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诉讼客体相同,并且诉讼主张一致。

1.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标的相同。

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3.诉讼主张一致。

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4.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法院决定实行合并审理。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能够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实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行政行为。

所谓同一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无论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几个。

2.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同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

3.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能够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4.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

(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能够合并审理,且同意合并审理的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第四讲共同诉讼人

第四讲共同诉讼人
2、程序当事人概念
程序当事人,是指完全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界定 当事人 。
按照这一新的标准,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与 实体权利义务状态无关,不必联系实体法律关 系来确定 。
检验当事人的标准是看某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或某人是否为被提起诉讼的一方。
(三)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力)
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 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 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1、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
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 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力?
案例2:某小区的业主委员新兴物业服务公司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经业主大 会表决后,决定与该物业公司解除合同。但新 兴物业公司迟迟不从小区撤走,也不交出物业 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未该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被告提出抗辩,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问: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
案例3:长途客车司机李某酒后驾车,在南京 市高淳县境内将一无名男性撞死,因无人认 领尸体,县民政局将其火化。其后,民政局 将长途车公司、保险公司、司机李某诉至法 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 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 参加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是指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辅助型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原型

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告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告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政诉讼的共同原告⼈的认定是怎样的当事⼈对⾏政机关作出的⾏政决定不满的,可以向⾏政机关提出⾏政复议,对⾏政复议不满满意的,就可以提出⾏政诉讼。

⾏政诉讼是解决⾏政决定争议的最后途径,那么⾏政诉讼的共同原告⼈的认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政诉讼的共同原告⼈的认定是怎样的我国《⾏政诉讼法》规定了共同诉讼,当然就有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被告⾄少⼀⽅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当事⼈,既有共同被告⼈,也有共同原告⼈。

两个以上共同受害⼈,对⾏政机关的同⼀⾏政⾏为均表⽰不服⽽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就成为共同原告⼈。

⾏政诉讼的共同被告的认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六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政⾏为的,作出原⾏政⾏为的⾏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政⾏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政⾏为的,作出原⾏政⾏为的⾏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政机关作出同⼀⾏政⾏为的,共同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政⾏为,委托的⾏政机关是被告。

⾏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使其职权的⾏政机关是被告。

共同诉讼的情形1.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

3.个⼈合伙的全体合伙⼈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

个⼈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可以推选代表⼈;被推选的代表⼈,应由全体合伙⼈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分⽴的,因分⽴前的民事活动发⽣的纠纷,以分⽴后的企业法⼈为共同诉讼⼈。

什么是共同诉讼人

什么是共同诉讼人

什么是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中双⽅当事⼈的⼈数不同,可以将民事诉讼分为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

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叫作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当事⼈⼀样,共同诉讼也是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的。

那么,什么是共同诉讼⼈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共同诉讼⼈指当事⼈⼀⽅或双⽅为⼆⼈以上(含⼆⼈)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同意,⼀同在⼈民法院进⾏诉讼的⼈。

共同诉讼⼈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其特点是:1.当事⼈⼀⽅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标的相同。

所谓相同,是指同⼀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3.诉讼主张⼀致。

所谓⼀致,是指共同诉讼⼈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4.案件属同⼀⼈民法院管辖,并且⼈民法院决定进⾏合理审理。

共同诉讼与代表⼈诉讼的区别共同诉讼是指当事⼈⼀⽅(⽆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或双⽅为两⼈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般将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代表⼈诉讼是共同诉讼的⼀种,只是由于⼈数众多,法律要求推举代表⼈参加诉讼,以便程序的进⾏。

诉讼代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代表⼈诉讼中的重要概念。

诉讼代表⼈,是指在代表⼈诉讼中由⼈数众多的⼀⽅当事⼈推选出来,代表该⽅当事⼈进⾏诉讼的⼈。

构成代表⼈诉讼的条件是:当事⼈⼀⽅⼈数众多,⼀般指10⼈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种类(这是构成共同诉讼的前提)。

代表⼈诉讼根据起诉时当事⼈⼈数能否确定分为两类:⼈数确定的代表⼈诉讼;⼈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

代表⼈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当事⼈⼀⽅⼈数众多(形式上的区别);具体诉讼由诉讼代表⼈进⾏⽽不是由全体当事⼈进⾏(实质上的区别)。

但是代表⼈诉讼的基础仍在平共同诉讼,众多当事⼈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种类的诉讼标的。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人

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人

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如果双⽅当事⼈在民事诉讼中,都只有⼀⼈的,属于单独诉讼。

如果双⽅当事⼈为两⼈以上的,属于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种类型。

那么,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2⼈以上的诉讼。

原告为2⼈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2⼈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称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之权利义务共同诉讼的⼀⽅当事⼈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经其他共同诉讼⼈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发⽣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效⼒。

当事⼈⼀⽅⼈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推选代表⼈进⾏诉讼。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根据共同诉讼成⽴的不同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2⼈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判决的诉讼。

如共同共有财产所有⼈因析产引起争议的诉讼,有共同致害⼈的损害赔偿诉讼等。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必须⼀同起诉或⼀同应诉。

⼈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时,应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向⼈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申请,应当进⾏审查,申请⽆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通知被迫加的当事⼈参加诉讼。

⼈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时,应通知其他当事⼈,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2⼈以上的诉讼。

【司考】考点之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星考点)

一、概念及区分(一)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一人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二)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各共同诉讼人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三)二者区别1、诉讼标的:前者一个;后者同一种类多个。

2、主观要件:前者无,后者法院、当事人的态度都有否决权。

3、可分性:前者不可分;后者可分。

4、内部关系:前者经承认后发生效力,后者不发生效力。

二、常考必要共同诉讼人1、挂靠关系,权利人主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4、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6、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7、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9、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10、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11、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12、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3、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2020年司法解释关于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的内容和规定

2020年司法解释关于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的内容和规定

2020年司法解释关于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的内容和
规定
司法解释:
共同被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申请,许可追加。

但此种追加新被告必须要经过被告和拟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所以在实践中发生争议的较少。

另一类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依照职权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请或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无须各方同意。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可能是共同诉讼原告人,也可能是共同诉讼被告人。

共同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

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

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人)
3. 共同诉讼人概念:在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为共同诉讼人, 称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一、共同诉讼(人)
●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 :
● 1. 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及以上,其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一同参加诉讼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
● 2.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 (1)主体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 (2)客体条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 4.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追加的问题:
(1)原告的追加; (2)被告的追加; (3)二审程序追加当事人的问题。
● 5.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必要共同人协商一致的行为对全体有效
一、共同诉讼(人)
● (三)普通共同诉讼
● 1. 普通诉讼的概念: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 及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有必要合并审理并经当事 人同意,这类诉讼称为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
主讲教师:唐力
一、共同诉讼(人)
● (一)共同诉讼(人)概述:
1. 共同诉讼的概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及以上,其诉讼标的是 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诉讼为共同诉讼。
2. 构成共同诉讼的条件: (1)主体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及以上; (2)客体条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
● 【案例】 甲、乙、丙三果农,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苹果购销合同,后因A公司
拖欠货款甲、乙、丙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共同诉讼(人)
● 问题: 本案是否构成共同诉讼?
● 4.普通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 分别独立的关系:相互独立的关系
● 2.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 (1)主体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 (2)客体条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3)程序条件:法院认为有必要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第四讲 共同诉讼人分解

第四讲  共同诉讼人分解





二、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概述 1、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包括二人)的诉讼。 依据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关系的不同,共同 诉讼可分为两类——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

2、共同诉讼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3、共同诉讼制度的作用 (1)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2)实现诉讼经济

案例3:长途客车司机李某酒后驾车,在南 京市高淳县境内将一无名男性撞死,因无 人认领尸体,县民政局将其火化。其后, 民政局将长途车公司、保险公司、司机李 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问:民政局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 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 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第四讲 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
一、当事人概述


案例1:甲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决乙偿还借款8万元,诉状送达时,乙已在医 院病逝,乙女儿不知父亲去世代为签收了诉状 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法院因乙未出庭而缺 席判决甲胜诉。 问:(1)在本案中,谁是当事人? (2)法院的判决对乙的继承人是否有拘 束力?


案例2:某小区的业主委员新兴物业服务公 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经 业主大会表决后,决定与该物业公司解除 合同。但新兴物业公司迟迟不从小区撤走, 也不交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未该 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被告提出抗辩,认为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问: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因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发生的中止、终结事由, 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
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 可以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 的制约而独立进行
4. 两种共同诉讼的区别
区别
两者的根据不同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是同一种类的;而必要共同 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共同的。
两者的性质不同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多个性质相同的诉,是诉的合并; 而必要共同诉讼是同一个诉,是合并的当事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目录
01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02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特征 03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04 两种共同诉讼的区别
1.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一个案件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 同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请求、人民 法院许可,通知所有当事人共同参加的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 人民法院要审查
可分之诉,各共同 是否属于同一判程序。
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将不同当事 人之间的争议,以同一个法庭,同 一段时间完成调查、辩论。
人民法院对各共同诉讼人的资格审查中,对于 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但不影响其共同诉讼 人的诉讼进行
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程度不同
普通的共同诉讼合并审理要经当事人同意;而必 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参加诉讼可由人民法院追加。
对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同一方当事人 ,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2.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特征
共同诉讼人各自的诉讼标的 属于同一种类
特征二
特征三
各共同诉讼人有共同的对 方当事人
特征一
特征四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并不必须 共同参加同一诉讼
共同诉讼的成立必须经人民 法院许可
3.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共同诉讼人是否属于共同原告或属于共同被告

共同诉讼人是否属于共同原告或属于共同被告

共同诉讼⼈是否属于共同原告或属于共同被告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两⼈(含两⼈)以上的诉讼。

在此参加的诉讼当事⼈,是共同诉讼⼈,享有⼀系列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那么,共同诉讼⼈是否属于共同原告或属于共同被告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诉讼⼈是否属于共同原告或属于共同被告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以上(含⼆⼈)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同意,⼀同在⼈民法院进⾏诉讼的⼈。

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可能是共同诉讼原告⼈,也可能是共同诉讼被告⼈。

共同诉讼的⼀⽅当事⼈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经其他共同诉讼⼈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发⽣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效⼒。

当事⼈⼀⽅⼈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推选代表⼈进⾏诉讼。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普通共同诉讼构成要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种类的诉讼标的。

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

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就两个以上同⼀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法院管辖,适⽤同⼀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的。

普通共同诉讼的⽬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

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也同意合并审理。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的同意。

如果当事⼈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内部关系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各⾃拥有独⽴的诉讼实施权。

共同诉讼原告被告的关系

共同诉讼原告被告的关系

共同诉讼原告被告的关系在我们的生活过程之中,往往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

对于有的纠纷我们无法进行协商处理。

所以说就进行法律诉讼进行处理。

那么在法律上面共同诉讼人是什么呢?与原被告又有什么关系的?以下就是我为您编写的有关于“共同诉讼原告”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共同诉讼人是什么,和原告被告是什么关系共同诉讼人。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另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因此,共同诉讼人也可以分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1)普通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的共同诉讼,是指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一种,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就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当然,即使因合并审理而形成了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他们在诉讼中独立地使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

可以这么讲,普通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时,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独立进行时是一样的。

他们还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他们进行诉讼。

他们在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

共同原告之一撤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不影响其他共同原告继续诉讼。

共同被告之一同意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代表其他共同被告不能反驳或否认与此相应,人民法院应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

(2)必要的共同诉讼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同时二人也必须共同起诉,因为如果一方起诉,法院也会追加另一方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的。

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特征 -回复

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特征 -回复

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在一起诉讼案件中,由于特定原因而同时参与诉讼的多名自然人或法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特征如下:
1. 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参与诉讼,彼此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2. 同一利益:普通共同诉讼人在同一案件中主张相同的权益或利益,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支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有共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他们一起起诉或被起诉。

4. 权利均等:普通共同诉讼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5. 分配责任: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可以根据各自参与诉讼的程度分摊诉讼费用、风险和责任。

总之,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在一起诉讼案件中以独立身份参与诉讼、主张共同的权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特点 简答题

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特点 简答题

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特点 简答题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同一诉讼行为中,以共同利益、同一目的一起参与诉讼的多个个体或组织。

共同诉讼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普通共同诉讼人在案件中具有相同的利益诉求。

即使是不同的个体或组织,他们参与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共同的权益,解决共同的问题。

这种一致的利益使得他们形成了共同的阵营,共同参与诉讼。

其次,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一种主客体关系。

其中,一方承担起起诉义务,作为起诉方主动提起诉讼,另一方则作为被诉方被动应诉。

在诉讼过程中,起诉方需要提供证据、举证等,而被诉方则需要做出辩护和答辩。

这种主客体关系体现了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不平等性。

第三,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一种紧密的合作关系。

他们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制定诉讼策略,商讨诉讼方案,共同承担诉讼风险。

在诉讼过程中,他们可以共同出庭参加庭审,共同指派代理人进行辩论。

这种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够提高他们的诉讼效率和胜诉几率。

此外,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

即使其中一方获得胜诉,也不会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法律权益是相对独立且平等的,胜诉方需要自行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最后,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在诉讼中,法庭要对每个共同诉讼人的权益进行独立审查,并作出公正的司法裁判。

每个共同诉讼人都有权利提供自己的证据、辩护理由和意见。

法庭在审理诉讼时应独立对待每个共同诉讼人,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

总之,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特点包括共同的利益诉求、主客体关系、合作关系、相互独立而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以及平等的诉讼地位。

这些特点使得普通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能够共同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共同诉讼代理人》课件

《共同诉讼代理人》课件

在代理过程中,共同诉讼代理人因执行职 务而实施的诉讼行为,享有法律规定的诉 讼豁免权。
义务
勤勉尽责义务
共同诉讼代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密义务
共同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不得泄露给任何 第三方。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共同诉讼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任何 违法违规行为。
《共同诉讼代理人》 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共同诉讼代理人的定义与特点 • 共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共同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与条件 • 共同诉讼代理人的选定与变更 • 共同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履行 • 共同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 共同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01 共同诉讼代理人的定义与 特点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 有效监督。
对现行制度的建议与改进
01
02
03
04
引入科技手段
利用科技手段如电子签名、远 程视频等提高代理效率。
加强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共同诉讼代理人的培训 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
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共同诉 讼代理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支
持。
强化行业自律
共同诉讼代理人之间可以相互协 作,共同完成诉讼任务,提高诉,当事人可以委托共同诉讼代 理人进行诉讼。
当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多 个法律事实时,当事人可以委 托共同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当案件涉及多个侵权行为或多 个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可以委 托共同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选定与变更的注意事项
01
02
03
资格审查
对选定的代理人进行资格 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 法律知识和代理经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必要的共同诉讼⼈之间的关系⼤家在新闻中可能会听到“必要的共同诉讼⼈”这个名词,那么必要的共同诉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在两⼈以上,具有同⼀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共同进⾏诉讼,存在着以下两⽅⾯的法律关系:⼀、共同诉讼⼈与对⽅当事⼈之间的关系这是指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请求⼈民法院裁判的对象,是共同诉讼⼈的外部关系。

⼆、共同诉讼⼈之间的关系这是指共同诉讼⼈相互之间的关系,即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内部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当事⼈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经其他共同诉讼⼈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发⽣效⼒。

”这就是说,必要共同诉讼⼈之间采⽤协商的原则,协商⼀致的诉讼⾏为对全体有效。

共同诉讼⼈中⼀⼈的诉讼⾏为不能取得其他共同诉讼⼈承认的,这⼀诉讼⾏为只对事实⾏为的本⼈有效。

例如,共同原告中的⼀⼈放弃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经共同原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共同被告中⼀⼈承认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经共同被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

这⾥的承认可以是书⾯承认,也可以是⼝头承认,但⼝头承认必须记⼊笔录,并经全体共同诉讼⼈签名或者盖章。

由于每⼀个共同诉讼⼈都是独⽴的诉讼主体,都是有权独⽴实施诉讼⾏为,彼此具有独⽴性,任何⼀个共同诉讼⼈都有权处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必要的共同诉讼⼈之间存在两⽅⾯的法律关系,包括共同诉讼⼈与对⽅当事⼈之间的关系以及共同诉讼⼈之间的关系。

在⽂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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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名词解释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名词解释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集中力量解决法律问题的智慧在法律领域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个术语——共同诉讼人。

它代表了一种法律案件中的一方参与者,他们共同起诉或被起诉。

而在这个广义的概念之下,存在着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那么,什么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呢?他们承担着怎样的角色和责任呢?普通的共同诉讼人,顾名思义,是指在一场法律诉讼中,拥有共同的利益、权益或者诉求的个人或者组织。

他们以其普通的身份,共同参与诉讼,并且对案件的结果负有共同责任或获得共同利益。

与此相比,特殊的共同诉讼人指的是由一些特殊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身份,例如政府机关、法人团体等。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从一个侧面上体现了法律的集中力量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或者组织单独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会很困难,而通过集结的方式,结合其他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人们,可以更有效地共同行动。

这样的集中力量的体现不仅可以在共同诉讼人方面看到,也可以在类似的群体性利益保护行动中感受到。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在法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他们可以共同分担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律师费、调查费等是一笔非常庞大的开支,对于个人而言,很难负担得起。

但如果多个诉讼人共同分摊这些费用,那么每个人的压力就会大大减轻。

这也体现了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团结与互助精神。

其次,普通的共同诉讼人还能够提高案件的胜诉率和提升证据的力度。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等问题时,共同诉讼人的集合不仅能够表达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正义的追求,还可以通过共同打做,增强证据的固有性和说服力。

这使得法院更加倾向于支持共同诉讼人的权益主张。

此外,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也可以在案件胜诉后,共同分享案件的果实。

在司法领域,赔偿金或者诉讼胜利所带来的利益往往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也可以体现在声誉、尊严、社会地位等方面。

通过共同诉讼,诉讼人们可以共享这些在法律制度中所获得的权益。

然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困境。

法律顾问实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共同诉讼人

法律顾问实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共同诉讼人

法律顾问实务考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3)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7、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但是,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8、被人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解释: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此必要共同诉讼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外部关系以外,还涉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由于在诉讼中,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是的诉讼主体,都可以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而他们相互间的诉讼行为又可能会不完全一致,由此产生了如何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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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长途客车司机李某酒后驾车,在南 京市高淳县境内将一无名男性撞死,因无 人认领尸体,县民政局将其火化。其后, 民政局将长途车公司、保险公司、司机李 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问:民政局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 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 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2、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 的案件向同一法院起诉 (2)案件归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 序 (3)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3、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中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地位是 独立的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 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但有时候普通共同诉讼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也可 能会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有利的影响
三、第三人


(一)第三人概述 1、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 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 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2、第三人的特征 (1)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 (2)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3、必要共同诉讼产生的原因 (1)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 权利或义务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 讼人之间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4、司法解释对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 《民诉法意见》第46、47、50、52、53、54、 55、56条




5、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因此,只有 全体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才适 格。 在只有部分原告起诉或者部分被告被诉时,法 院需要追加当事人。 被追加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时的处理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主要民事诉讼主体之一 ,自然人从 出生到死亡具有当事人能力。 自然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还包括: 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 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 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为当事人 自然人作为当事人需要研究的情形有: 胎儿是否可以成为当事人 死者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 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 。 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义务。 5、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 形 《严格执行民诉法规定》第9—11条


6、两种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2)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对诉讼标的既可 以选择共同起诉,也可以选择单独起诉,但如 果选择共同起诉,法院对诉讼标的须合一确定, 不允许对各共同诉讼人分别裁判。 它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即使数人选 择分别起诉,也不发生当事人不适格的问题。 这类共同诉讼的典型状况是民法中的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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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概念的变迁 1、实体当事人概念 实体当事人是指从实体法的角度界定当事人, 把当事人与发生争讼的实体法律关系联系起来 观察,要求当事人与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实体 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 2、程序当事人概念 程序当事人,是指完全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界定 当事人 。




按照这一新的标准,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与 实体权利义务状态无关,不必联系实体法律关 系来确定 。 检验当事人的标准是看某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或某人是否为被提起诉讼的一方。 (三)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力) 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 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 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密切的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



1、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 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 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 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 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 立的请求权 (2)本诉正在进行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案例9: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的货款,并以 暂时无力支付为由拖欠近18个月,甲公司了解 到丙公司欠乙公司近30万元货款,要求乙尽快 催要,但乙公司总是按兵不动,在此情形下, 甲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丙,请求丙将欠乙货 款中的20万元付给自己。 问:乙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 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 参加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是指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辅助型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原型


案例2:某小区的业主委员新兴物业服务公 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经 业主大会表决后,决定与该物业公司解除 合同。但新兴物业公司迟迟不从小区撤走, 也不交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未该 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被告提出抗辩,认为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问: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




2、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1)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因诉讼标的须对全体 共同诉讼人合一确定,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一 同起诉或被诉,当事人才适格的诉讼。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有两种类型: 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须由全体权利人共 同行使 实体法上的形成权须由全体权利人共同行使或 对数人共同行使




案例6:某出租车公司的一辆汽车发生翻车 事故,车上的三名乘客二死一伤。受伤的 乘客及死者的近亲属起诉出租车公司,请 求赔偿。 问:(1)法院是否可以将三位原告提起的 诉讼合并审理? (2)如果一原告与被达成了和解,对 其他原告有无影响? (3)如果一原告提供了能够证明司机 有重大过失的证据,是否有利于其他原告 关于被告有过失的主张的认定?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


案例4:刘某去世后,留下旧宅一套,刘某的 三个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宅中无人居住。一日 风雨大作,旧宅的围墙倒塌,砸伤了邻人张某。 张某欲起诉请求赔偿。 问:张某应当将谁作为被告?



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 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具有下列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裁判多数当事人之 间的诉讼



2、法人 法人也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当事人之一 法人作为当事人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是法人 与清算组织的关系;二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时如何确定当事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类当事人

(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 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 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必 要条件 在自然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时,诉讼行为能力问 题才具有实际意义。 民事诉讼能力采用两分法,只有有诉讼行为能 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之分。
第四讲 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
一、当事人概述


案例1:甲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决乙偿还借款8万元,诉状送达时,乙已在医 院病逝,乙女儿不知父亲去世代为签收了诉状 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法院因乙未出庭而缺 席判决甲胜诉。 问:(1)在本案中,谁是当事人? (2)法院的判决对乙的继承人是否有拘 束力?



3、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案例7:甲以乙侵占自己的房屋为理由,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将房屋返还给 自己,诉讼进行中,丙向法院主张,双方争 议的房屋既不归甲所有,又不属于乙所有, 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并请求乙返还侵占 的房屋。 问:(1)乙在诉讼中处于何诉讼地位? (2)在二审程序中,乙是否可以参加 诉讼?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 告的诉讼地位 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 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案例8:甲村村委员与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 份,将村里50亩土地承包给乙,村民丙等80余 人以村委会签订该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损 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确认合同无效。 问:乙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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