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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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 电子商务法:是指所有规范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贸活动、金融活动和服务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2.电子签名: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3.认证机构:就是用来解决公钥体系中公钥的合法性检验问题,它是承担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服务、能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身份的服务机构。
4.网上银行:又称为在线银行、虚拟银行或网络银行等,是银行借助客户的个人电脑、通信终端(包括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或其他智能设备,通过因特网或其他公用信息网,向客户提供银行业务和有关金融服务的一种银行业务模式。
二、简答题
1.电子货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①电子货币的性质
对于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问题在学术界上有争论。
一般认为,对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一种,应当是具体情况个案处理。
类似计算机现金的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初步具备了电子货币的特征。
②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当今各国并无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根据国情具体而定。
美国和欧洲在这一问题上就持不同的观点。
就目前我国的现状和国情而言,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的金融机构是比较可行的方法。
③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货币应该有一套可以防止复制的系统,而为保障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性,电子货币所使用的安全性技术应受到政府的管制,但是,政府的管制应该有一定尺度,以避免对技术发展造成障。
④电子货币的流通性问题
电子货币是应该像纸币一样可以不记名流通,还是应该对其进行加密,以查知电子货币的来源与去处,防止利用电子货币的犯罪活动。
法律应该权衡两者,在两者之间作出一个平衡的规定。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定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与地点?
由于我国采取的达到主义,所以法律只需要对达到时间和达到地点作出规定。
(1)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2)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
对于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应当如何规制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
(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l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l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该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
(3)严格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由此可见,我国也采用了不利解释的原则。
(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
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订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
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4.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
三、案例分析题
1. 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
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
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
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子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
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解析: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
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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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
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2. 赵某是国内著名拍卖网站的注册用户。
2009年10月1日晚上,他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一网站正在举办“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于是在阅读了拍卖公告后就参与了竞拍。
经过一番竞价,赵某以最高价竞得3台电脑,并且该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中确认拍卖成交。
过了国庆假期,赵某汇款1万余元打算取得拍来的3台电脑,但是事情并没有想像的那么简单。
赵某称当时他在这家网站的“买家须知”中看到拍卖周期是10月1日至10月5日,但是在10月8日他再次上网时,发现该网站仍在进行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而且截至日期改为了10月10日,他已经拍卖成交的3台电脑正在以他的拍价为底价继续拍卖,10月9日公布了第二次拍卖结果。
对该著名拍卖网站出尔反尔的做法,赵某当即提出抗议,认为网站违约,必须承担责任。
于是赵某把这家网站的主办者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和某国际拍卖公司等多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给付他拍得的3台电脑费用,赔偿电脑贬值损失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赵某拍得的3台电脑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解析:由于赵某的拍卖价低于海星公司电脑的最终成交保留价,所以他的拍卖不成功,电脑买卖合同不成立。
但是拍卖成功的误解是由于该拍卖网站的技术故障导致的。
所以作为网站主办者的两家公司应该退还赵某汇款,赔偿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中是由于网站的系统技术故障引发拍卖合同纠纷,反映了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其技术系统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还很难达到网上用户所要求的方便、快捷和信用。
由此看来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网络技术,尽快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法律规范都是当前发展电子商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目前状况下,电子合同的订立仍然可以引用传统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则作为审理依据。
在我国新《合同法》中将电子合同归入了“书面合同”的范畴加以调整,因此对于电子合同纠纷可以援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界定。
本案中,由于技术故障导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误认为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且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对技术故障负有监督、排除责任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就合同不成立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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