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范文)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与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当场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
第八条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含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第九条告知承诺文书由审批机关发放和管理。
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第十条审批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应当依法载明许可或批准的范围、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获得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即可进行与审批内容相符的活动,但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并应当在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对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实地检查后发现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指导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
经指导改正后仍然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该行政相对人应当同时终止其相应的活动。
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的,相关审批机关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行政建议书,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变更所涉及的经营项目或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对因虚假承诺等原因被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行政相对人,由原审批机关按照昆明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管理的规定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除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对获得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外,审批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以承诺方式获准从事相应活动的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责任。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尊敬的审批机关:本单位(或个人)就以下申请事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作出如下承诺:一、基本信息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单位(或个人)保证在申请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审批程序和规定。
二、合规性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所申请的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涉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 本单位(或个人)将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开展相关活动,确保活动内容和方式符合审批要求。
三、责任承担承诺1. 如因本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导致审批不通过或产生其他后果,本单位(或个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过程中,如遇审批机关提出的问题或要求补充材料,将及时、准确地予以回应和补充。
四、后续监管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检查,确保活动合法合规。
2. 如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与审批要求不符的情况,本单位(或个人)将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接受处理。
五、其他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完成后,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
2.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将及时调整活动方案,确保符合最新要求。
本单位(或个人)对以上承诺内容负有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如有违反承诺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致敬礼!承诺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填写日期]。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模板】
附件〔____ 年〕第__ 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新设立房地产开辟企业暂定资质审批对应我省事项名称: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新设立申请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2〕55 号) 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本行政审批机关现对沈阳市房地产开辟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 号)第三十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2. 《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 号)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辟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辟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辟项目。
3.《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77 号令)第三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_____ 年〕第_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对应我省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认定(设立)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行政审批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 〕55 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 号令)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 〕20号)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4.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5.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 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是一种特定的行政管理工具,主要用于对企业和个人在获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告知和承诺。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建设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改进措施。
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现状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对于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都十分重视,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并且各级政府部门也在积极推行这项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以及申请人承诺遵守的方式、时间和具体行动。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一般都会和行政许可或批准证书一起颁发,申请人在领取证书前必须在书面上签署承诺书。
如此一来,申请人必须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承诺遵守,而政府也能更好地监督和管理行政审批活动。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些政府部门仍然存在“张口要办证”、“无证经营”等现象,导致政府发布的告知承诺书形同虚设,没有约束力。
另一方面,有些申请人往往不太重视告知承诺书的签署和承诺,也很难再次追究。
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政府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和管理,从而影响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
三、相关的改进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加强自身的领导和监管,推进政府服务的改革,建设一个阳光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违反告知承诺书的申请人,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惩处,给予有力的制裁,增加政策的约束力。
此外,对于违反告知承诺书的事情,政府部门也应当及时追责和处理,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对于规范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政府部门的努力和申请人的合作,我们有望建设一个更加健康和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填写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填写
摘要:
一、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简介
1.背景介绍
2.目的和意义
二、告知承诺书的填写流程
1.准备材料
2.填写告知承诺书
3.提交审批
三、注意事项
1.材料完整性
2.如实填写
3.及时提交
四、总结
1.告知承诺书的重要性
2.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3.展望未来
正文: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是为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而推出的一项举措。
通过填写告知承诺书,可以提前了解审批所需材料和流程,从而减少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在填写告知承诺书之前,首先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
然后,根据提供的模板,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在填写过程中,需要注意材料完整性,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审批延误。
填写完成后,及时将告知承诺书提交至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将尽快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填写注意事项主要有三点:一是材料完整性,二是如实填写,三是及时提交。
只有做到这三点,才能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进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总之,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填写的推行,对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一举措,企业和群众可以更加便捷地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篇一:哎呀,啥是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呀?这对我这个小学生来说,一开始还真有点懵呢!我就想想啊,比如说,咱们去超市买零食,那些零食可都得是经过批准才能生产出来卖给我们的,对吧?那这个批准的过程,是不是就和这个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有关系呢?就好像我们在学校里参加活动,老师得先告诉我们规则,然后我们才能好好参加。
这食品生产许可,大概也是这个道理。
相关部门得先告诉那些生产食品的厂家,要怎么做才能得到许可,然后厂家就得按照要求来,就像我们得按照老师的要求做好活动一样。
我再猜猜啊,这告知承诺书是不是就像一份“保证书”?厂家保证会按照规定来生产安全、卫生的食品,要是做不到,就得受到惩罚。
这多重要啊!要是没有这个,万一有些不良厂家随便乱搞,生产出不好的食品,我们吃了生病了可怎么办?我跟你说,这就好比我们过马路要走斑马线,如果不走,就很危险。
食品生产也是这样,得有规矩,得守规矩!你想想,如果一家面包厂,没有遵守这个告知承诺书,用了不好的面粉,做出来的面包不香也不软,说不定还会让我们肚子疼,那多糟糕啊!还有那些饮料厂,要是在饮料里加了不该加的东西,我们喝了会伤害身体的,这能行?所以啊,这个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可太重要啦!它就像一把大锁,把那些不好的、危险的食品都锁在外面,让我们能放心地吃好吃的。
我觉得,咱们都得支持这个告知承诺书,这样我们才能一直吃到安全又美味的食品,不是吗?篇二:哎呀呀,啥叫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呀?这可真是个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的东西呢!就比如说,我家旁边有个小小的面包店。
那个老板叔叔每天都早早起来做面包,他做的面包可香啦,十里八街的人都喜欢。
但是,他要开这个面包店,就得有个食品生产许可,不然大家怎么能放心买他的面包呢?那这个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到底是啥呢?我觉得吧,它就像是给想要做食品生意的人的一张“通行证”。
想象一下,你要去一个神秘的城堡,没有这张通行证,城堡的大门就不会为你打开。
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范文
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范文
《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尊敬的申请人:
您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现将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信息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进行行政审批。
二、法定条件
1. 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2. 具有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3. 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管理制度;
4. 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
三、材料要求
1. 代理记账业务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3. 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4. 代理记账业务管理制度文本;
5. 信用状况说明。
四、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行政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4. 审批通过后,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
五、监管规则
1. 行政审批部门对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2.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4. 行政审批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申请人已充分了解上述内容,现自愿承诺按照告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行政审批部门将对申请人的承诺予以认可,并在承诺范围内予以审批。
特此告知。
行政审批部门:
(盖章)
年月日。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一号改革事项名称: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对应我省事项名称:1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________证件类型:—编号: ----------------- -----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法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 -------------------- ----------- 联系方式: ____ ________ _ _____联系人姓名: __________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模板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模板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1.拍卖业务许可(首次申请□、变更□))行政审批告知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证书变更□、注撤销□)行政审批告知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首次申请□、变更□)行政审批告知
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首次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行政审批告知
(选择相应事项并在□中打“√”)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
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资质证书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年月日
(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相应的行政审批告知文本及承诺书文本。
)
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申请条件,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4.能够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年)第一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法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证件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公安厅有关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要求,就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主体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六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第二条第(一)项“下放审批权限。
公章刻制业、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
”二、适用对象除下列情形必须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办理外,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一)曾因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
(三)曾因在适用告知承诺办法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作出不实承诺受到查处的。
三、审批条件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和国家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改革精神,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现本许可实施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四)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的通知(琼市监注〔2020〕20号)“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更新事项清单,序号:2,改革方式: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要求:(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年)第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告知书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二、申请条件(一)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省级权限即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二)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6.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便于申请人了解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要求及行政机关的具体承诺事项,特制定本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事项(在这里填写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二、法定要求1. 申请人应提交的必要材料及格式要求;2. 申请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3. 申请人应承担的费用及方式;4. 申请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等。
三、行政机关的承诺事项(在这里填写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承诺事项)四、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1. 申请人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许可,并在规定期限内得到办理结果;2.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负责申请过程中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 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4. 申请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要求行政机关出具有关承诺事项的证明。
五、申请人的权益保障1. 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不得违法限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 行政机关不得无故延长审批时限;3.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如果不符合应当告知不符合的原因和可以补正的期限;4. 行政机关在办理申请过程中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的解释和争议解决1. 对于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问题和疑义,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解释和答复;2. 对于因行政审批事项引起的争议,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在这里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八、附录(在这里可以附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以供申请人参考)以上内容为我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具体内容,请申请人务必遵守,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应材料。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或有疑问,可与行政机关联系,进行解释和沟通。
特此告知!日期:(在这里填写日期)行政机关:(在这里填写行政机关名称)申请人:(在这里填写申请人名称)。
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附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申请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中请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3.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其他1.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从经评价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保存供应商评价纪录、采购合同不应使用回收料进行生产。
3.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单》;2.已签章的《行政审批承诺书》;3.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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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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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18〕5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18〕6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1989年11月6日发布。
)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2001年1月21日发布。
)
5.《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3月2日发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份;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复查适
用);
5.申请项目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复印件1份);
6.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1份/考核
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1份(B1~B5应根据申请的项目填报,如果不申请则不需要填报)
7.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
8.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
9.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
10.质量手册1份
11.程序文件目录1份
12.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
(以上文件除提供纸质文件外,其中1、6~9项还应提供电子文本各1份)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月日前补充提交: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份;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3. 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4. 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5.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6. 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1份□7. 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
□8.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
□9.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
□10. 质量手册1份
□11. 程序文件目录1份
□12. 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
(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且仅限在批准区域内使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