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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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请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并能按照本惯例行事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银行国际标准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作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对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要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指定银行在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之前,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并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

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亦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意指交单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三条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他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一)制订机构:国际商会(二)效力CPU600适用于在信用证正文中表明适用本统一惯例的所有跟单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本惯例对各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采用信用证方式收付货款存在的缺陷1)对出口商: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造成损失。

2)对进口商: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款项,使进口人成为受害者。

3)手续烦琐,费用较高。

10.4.2选择结算方式时应考虑的问题一)客户信用1.对信用一般或不了解的新客户:应选择L/C或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方式2.对信用很好的客户:可选择D/P等方式3.对企业联号或分支机构以及确有把握的个别交易对象:可使用D/A或open account trade (O/A)方式。

二)经营意图/货物销路1.如果卖方销售畅销的货物:既可以提高售价,又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算方式与资金占用方式。

2.如果卖方销售滞销的货物或市场竞争激烈的货物:除了须降低售价,在结算方式上也需作必要的让步。

三)贸易术语1.对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如CIF、CFR)可采用L/C或D/P方式。

2.对实际交货的术语(EXW、D组术语)卖方不能控制物权,一般不能使用托收。

3.对FOB、FCA术语的合同,虽然可凭运输单据交货与收款,但由于运输由卖方安排,出口方较难控制货物,一般也不宜采用托收方式。

四)运输方式/单据五)成交数量和金额10.4.3不同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绝大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

对于散装货物,往往可以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二)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即“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

在实际运用时托收必须是D/P方式,出口人要签发两张汇票,一张用于信用证项下部分的货款凭光票支付,另一张随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跟单托收处理。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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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主要内容
n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n UCP600与UCP500的比较分析 n UCP600实施后对于不同当事人的影响 n UCP600实施后出口商制单须注意的问题 n UCP600实施后开证行拒付及拒付后单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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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n 《信用证统一惯例》修订进程的“十年之痒”——
n 1933年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 n 1952年国际商会第151号出版物 n 1962年国际商会第222号出版物 n 1973年国际商会第290号出版物 n 1983年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 n 1993年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仍在实施中) n 2006年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计划于2007年7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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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n UCP600修订的背景
n 自UCP500生效以来,银行实务中围绕500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为此,ICC 于2002年初成立UCP修订工作小组,提出修订UCP500的动议。
n 国际商会有关UCP500的系列出版物 n Position Paper No.1,2,3,4 (修改/议付/非单据化条件/运输单 据)
Credit Honour Issuing bank Negotiation Nominated bank Presentation Pres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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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2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请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3条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UCP600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UCP600

UCP600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and Practice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

70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

目前,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取而代之的是顺应时代变迁、顺应科技发展的UCP600。

这是UCP自1933年问世后的第六次修订版。

2003年5月,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批准对UCP进行修改。

修改稿经9人起草小组的15次会议初拟,并参考了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银行和运输业专家组成的资讯小组的意见。

在复杂的磋商过程中,起草小组共收到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000多份意见书。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参与了修订的全过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几个参与国家之一。

对于其每次修订稿,我国银行界在ICCCHINA的组织下,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详细的建设性意见,其中很多已经反映在目前的版本中。

3年来,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每年的春、秋例会上,UCP都是重要讨论的议题。

许多争议较大的条款,都是在例会上由各国家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的。

有的条款更是以微弱优势确定的,足见话语权的力量。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以点名(RollCall)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105票赞成(其中,7个国家各有3票权重,20个国家和地区各有2票权重,44个国家各有1票。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有3票、中国香港有2票、中国台北有2票),UCP600最终得以通过。

由于UCP的重要和核心地位,它的修订还带动了eUCP、ISBP、SWIFT等的相应修订和升级。

UCP600的主要变化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年7月1日生效)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a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 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第三条解释就本惯例而言: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文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文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a.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 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第三条解释就本惯例而言: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_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_2007年修订版_UCP600_简介与评析

_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_2007年修订版_UCP600_简介与评析
2.单据处理的天数。UCP600对单据处理时间 较之UCP500作了较大改动。首先,UCP500中“合 理时间”的概念被删去,因为在各国的银行惯例 中,何为“合理时间”存在很大争议,使用这一 词语并不利于受益人及时收汇。同时,UCP500中 各当事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到单据 之日起7个工作日”,由于信用证业务流程中涉及 到多个当事银行,受益人收到款项的周期较长。 而UCP600将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改为“最多为收 到单据次日起第5个工作日”,明显缩短了单据处 理的时间,有助于受益人提前收汇,并将促使银 行更有效率的处理信用证业务。
3.Complying Presentation:对于何为“相符的 交单”,在银行的实际业务中尚存在不少争议, 因此引起银行审单尺度的不同。本次国际商会专 门解释了“相符”的含义,强调要与信用证条 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 符,并且在以后的单据条款中详细解释了各单据 的制作。这样的解释有利于受益人更好的制作单 据,同时有助于银行把握审单尺度。但“相符的 交 单 ” 这 一 定 义 中 虽 提 及 了 “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却并未明确指出所谓 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即是国际商会第645号出 版物ISBP。因此虽然这一解释有助于减少信用证 交单中单据问题引起的争议,但是有相当的灵活 性,也可能会促进ISBP的进一步修订。
(一)结构和逻辑方面 UCP600在结构上借鉴了ISBP的形式,弥补了 以前UCP500在条款次序排列上存在的不足。在第 一部分增加了名词术语的解释,把UCP500杂项规 定中和其它各处出现的一些业务名词提前到第一 部分进行解释,并补充了一些UCP500中未加以明 确的定义。从中可以看出国际商会已经着重于以 统一解释来减少争议的发生,并尽量避免使用比 较晦涩的词语。而对于不完全了解信用证的出口 人,在接触到UCP600时可以更好的把握其内容。 同时在第二部分中按照信用证业务环节总结了各 有关当事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归纳总结了 UCP500中有关开证、保兑、通知、修改、指定、 偿付、审单、拒付等环节中各涉及的条款,将原 来散落的条款按照一个完整的业务流程进行了集 中安排。UCP600在明确了这些信用证的主要术语 和流程后再介绍审核单据的标准并逐一介绍各种 单据的规定,这样的逻辑结构明显优于UCP500, 有利于各当事方,特别是受益人使用本惯例,并 有助于使用者方便地查询到某个环节的有关做 法。 (二)新增的名词及定义 UCP600在对UCP500的修改中,出现了一些十 分重要的新定义,例如“Banking Days, Complying Presentation, Honour, Nomination”等 , 这 些 定 义 的出现,使得惯例的解释更为清晰简洁,并可以 在条款的规定中达成统一明确的解释。 1.Banking Days:UCP600明确指出,银行工作 日不仅是银行正常营业的时间,而且在此时间 内,银行可以开展UCP600中所提及的与信用证有 关的业务。即在此工作日内,银行是可以进行国 际业务,做通知、议付或付款等行为的。这条规 定使得兑付时间的计算更为清晰准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UCP 600 也有称为 ICC 600全称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tice 由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起草并通过的,之前有用过400 和500的版本不过2007年之后重新修订了目前国际上的大银行都是使用600 作为标准600 其实是一整套银行界公认的准则,包括了31个文件,里面陈述了很多不同的金融交易之间使用的惯例当一个新的金融文件标明使用UCP600 或者ICC600,那就是说这个文件的要求跟600 里面的31个文件的要求一样然而,如果因为特殊需要,可以在文件里面标明Overwrite 600里面的某个条款,那么600里面的那个条款就失效了。

也可以增加自己需要的条款,因为通用的原因,目前很多的银行都承认和使用600,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修订。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and Practice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

70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

目前,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取而代之的是顺应时代变迁、顺应科技发展的UCP600。

这是UCP自1933年问世后的第六次修订版。

2003年5月,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批准对UCP进行修改。

修改稿经9人起草小组的15次会议初拟,并参考了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银行和运输业专家组成的资讯小组的意见。

在复杂的磋商过程中,起草小组共收到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000多份意见书。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参与了修订的全过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几个参与国家之一。

对于其每次修订稿,我国银行界在ICCCHINA的组织下,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详细的建设性意见,其中很多已经反映在目前的版本中。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12.No13 0摘 要 在当代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已经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

同时,有关信用证的诈骗、纠纷也越来越多。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而促进信用证在实践中的运用。

笔者对信用证最新版本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从其产生背景、内容、作用三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背景 UCP500 UCP600 作用1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结算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但是,由于国际上对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条款的定义、术语等缺乏统一、公认的标准和解释,各国银行往往依据各自的习惯和利益办事。

因此,信用证的当事人之间常常发生争议。

为了调和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为了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商会于1930年拟订了一套《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并于1933年以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的名称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

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变化,新的运输技术和运输方式的出现和广泛运用,以及在使用《统一惯例》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国际商会又对其作过多次修改,颁布过多种版本。

首次修订本颁布于1951年,编为151号出版物。

自1962年颁布的第2次修订本第222号出版物起,改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

以后又先后于1974年、1983年和1993年分别以第290号、第400号和第500号三个出版物颁布第三、第四和第五个修订本。

浅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卫 莉(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商会于1993年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使用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十几年中,随着国际贸易形式的日趋复杂化,以及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的发展,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例如开证行对单据不符点尺度的掌握,指定银行在业务流程中义务责任的履行等等,而《UCP500》由于在条款设置及措辞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某些条款尚存在争议,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2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请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3条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国际商会版)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第三条解释就本惯例而言: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合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8
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
基本内容同UCP500第3条 增加了不主张信用证加列以下内容
• 基础合同 • 形式发票
第5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基本内容同UCP500第4条 强调了银行处理的是单据
UCP600解读
9
UCP600解读
第6条“兑用方式、到期日、交单地”
信用证必须明确兑用方式(Available with xx by xx) • 在某银行兑用,还是在任何银行兑用( UCP500第10条b款只规定了议付
• 指定银行承兑的信用证,指定银行
o 未承兑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开证行则应承兑以开证行为 付款人的汇票 o 已承兑,但到期不付——开证行则应对付款人是指定银行的已承兑 汇票到期付款
• 指定银行议付的信用证,指定银行未议付 12
UCP600解读
明确了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偿付关系 • 偿付前提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或类似表述,信用证 才适用UCP600
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都可使用UCP600(同UCP500) 可以在信用证里明确修改和排除UCP600的某(些)条款


$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原告/韩国)
败 诉 韩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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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解读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起诉巴黎银行韩国分行,要求其偿付。
韩国法院判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败诉
信用证虽没有规定适用何种规则,但因以SWIFT方式开立,适用UCP500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不是信用证的指定银行
但韩国法院认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P 0 ) UC 60
第1 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 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 0 07年修订本 , 即国际商会第 6 0号 出版物 , 0 适用
于 任 何 在 正文 中 明确 表 明按 本 惯 例 办 理 的跟 单 信 用 证 ( 括 在 其 适 用 范 围 内 包 的 备用 信 用 证 ) 除非 在 信 用 证 中 明 确 对 其 适 用 予 以修 改 或 排 除 , 统 一 惯 。 本 例 的 条文 对 有 关 各 方 都 有 约 束 力 。
付 款 人 为 被 指定 银 行 以外 的银 行 ) / 及 或单 据 。
“ 指定 银行 ” 指 有 权 使 用 信 用 证 的 银 行 , 于可 供 任 何 银 行 使 用 的信 用 意 对
证 而 言 , 何 下 单 据 被 提 交 至 开 证 行 或 被 指 定 银 行 , 或 按 此 方 交 意 抑
银 行 履 行 的 日子 。 一
“ 益 人 ” 指 信 用 证 中受 益 的 一 方 。 受 意 “ 符交 单 ” 指 与 信 用 证 中 的 条 款 及 条件 、 惯 例 中 所适 用 的 规定 及 国 相 意 本
际 标 准银 行 实 务 相 一 致 的 交 单 。
“ 保兑 ” 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 于相符交单 作出兑付 或议付 的确定
承诺 。
“ 兑 行 ” 指 应 开 证 行 的 授 权 或 请 求 对 信 用 证 加 具保 兑 的银 行 。 保 意 “ 用 证 ” 指 一 项 约定 , 论 其 如 何 命 名 或 描 述 , 约 定 不 可 撤 销 并 因 信 意 无 该 此 构成 开 证 行 对 于 相 符 交 单 予 以兑 付 的 确 定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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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 示。

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 或者CIP 价格,投保金额必 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 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

保险单据须标明承包的风险区间至少涵盖从信用证规定 的货物监管地或发运地开始到卸货地或最终目的地为止。

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 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术语“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 1日至10 日、11 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 起迄日期。

9
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 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

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 (until)、“直至×月×日”(till) 、“从×月× 日”(from) 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between) 用 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

8
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17
显示在任何单据中的货物的托运人或发货人不必是信用 证的受益人。则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 船人以外的任何一方出具。

18
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
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供一份正本。 如果该单据: 1、表面看来由单据出具人手工书写、打字、正本签字、 穿孔签字或标志、图章、标签盖章;或
4
第二条

定义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 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相符提示(Complying presentation)意指与信用证中 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 务相一致的提示。

兑付(Honour)意指: a.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不得开立包含有以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条款的信用证。
12
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规定的用于兑付 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由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必须在到期日当日或 在此之前提交。

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的地点是提示单据的地 点。

13
第十四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

预先印就的措词,或 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
三、注明装运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至卸货港。 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装运日期以及船名的装 船批注。
24
四、系有应是提单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 五、包含承运条件须参阅包含承运条件条款及条件的某一 出处(简式或背面空白的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 的条款及条件内容不予审核。 六、未注明运输单据受租船合约约束。
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 将被视为发运日。

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 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 部分发运。

33
总结各种单据的时间顺序
信用证开证日期 发票——日期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保险单——日期早于或者等于提单日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 商检证——不晚于提单日 提单——日期不能迟于L/C规定的最迟装期 汇用证的交单期 信用证的有效期
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 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 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

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 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 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 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 其它影响。
UCP600解析
UCP600的结构
第一部分:总则及定义,第一条~第六条 第二部分:信用证的业务环节,第七条~第十七条 第三部分:单据,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部分:杂项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1
信用证的概念 UCP600在第2条“定义”中规定:“信用证意 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 ,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 定承诺。”
26
第二十七条 清洁运输单据
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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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保险单据必须看似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 表出具并签署。代理人或代表的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保 险公司或承保人签字。 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须提 交。 暂保单将不被接受。 可以接受保险单代替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声明 书。 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 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发运
受益人
(4) 递 交 L/C 下 单 据
(10)提货 船公司
申请人
(3) 转 递 L/C
(5) 议 付 款 项
(1) 开 证 申 请 书 、 开 证 押 金
(2)开出L/C (6)寄单索偿
(8) (9) 付 款 赎 单
议付行/通知行
(7)偿付
开证行
第一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 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 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
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 “正式”、“有资格”、“当地”等用语用于描述单据出 单人的身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 人。

7
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 不予置理。

“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某项事件将在所述 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了解交单议付
STEP1: 出口交单
出口商需要向议付行提交的单
出口结汇申请书 信用证 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
STEP2: 结 汇

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 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

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 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

16
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显示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上时, 不必与信用证或其它规定单据中显示的地址相同,但必须 与信用证中述及的各自地址处于同一国家内。用于联系 的资料(电传、电话、电子邮箱及类似方式)将被不予置 理。然而,当申请人的地址及联系信息作为运输单据中收 货人或通知方详址的组成部分时,则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 予以显示。
20
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

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系由受益人出具; 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 必须将发票币种作成与信用证相同币种;



无须签字。
21
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超 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中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显 示的内容相符。

22
第二十条 提单
一、显示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承运人、 船长或代理的身份。 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或 代表签署提单。
23
二、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 上具名船只:

2、表面看来使用单据出具人的正本信笺;或
3、声明单据为正本,除非该项声明表面看来与所提示的 单据不符。 银行将接受单据作为正本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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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 单据均可。

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 等术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可以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 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

5
第三条 释义

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 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 方法签署。

6
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单据有 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 盖章或标签来满足。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10
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 或其它行为。
11
第六条 有效性、有效期限及提示地点
信用证必须规定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或者信用 证是否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对于被指定银行有效的信用 证同样也对开证行有效。

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 兑抑或议付。

29
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有的话)。 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通常风险”或“惯常风险”等含义 不确切的用语,则保险单据有漏保之风险,将被照样接受。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载有任何 “一切险”批注或条款,均将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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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责任条款。 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
第二十六条 “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 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 的费用
运输单据不得表明货物装于或者将装于舱面。声明货物 可能被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条款可以接受。

载有诸如“托运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托运人报称” 条款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

运输单据上可以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提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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