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一、定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指的是非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支付、移动支付、货币支付等。
二、管理原则(一)安全第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要求执行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程序,确保支付服务安全可靠。
(二)合规第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合规第一的原则,确保支付服务合法合规。
(三)质量第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要求确保支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执行,确保支付服务质量可靠。
三、管理要求(一)安全管理1.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流程;3. 定期审计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有效;4. 建立安全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安全风险;5. 建立安全响应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件。
(二)合规管理1.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管理职责;2. 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流程;3. 定期审计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合规管理有效;4. 建立合规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合规风险;5. 建立合规响应机制,及时处理合规事件。
(三)质量管理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2.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流程;3. 定期审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有效;4. 建立质量报警机制,及时发现质量风险;5. 建立质量响应机制,及时处理质量事件。
四、实施(一)建立支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支付服务管理工作;(二)建立支付服务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三)建立支付服务合规管理小组,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四)建立支付服务质量管理小组,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五)建立支付服务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安全、合规和质量问题;(六)建立支付服务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支付服务安全、合规和质量情况。
五、例子为了确保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安全、合规和质量,某非金融机构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建立了完善的支付服务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支付服务监控机制和支付服务评估机制。
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二号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央行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首家消费金融公司挂牌成立
作为 国 内 首 批 、上 海 首 家 消 费金 融 公 司 , 中银 消 费 金融 有 限 公 司 日前在 上 海 浦 东 第 一 八 佰 伴 商 场 正 式 挂 牌 成 立 。 中 银 消 费 金 融 公 司注 册 资 金 5 元 , 由 中 国银 行 、百 联 亿 集 团 以 及 J海 陆 家 嘴 金 融 发 展 有 限 公 司合 资 组 建 , 出资 比例 二
和平衡增长框架 ,金融 监管和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等议题。
会议 认 为 ,令 球 经 济 逐 步 回升 ,情 况 好 干 预 期 ,但 复 苏还 不 均 衡 。近 期 金 融 市 场 的 动 荡 表 明 ,仝 球 经 济 仍 面 临 很大 挑 战 ,加 强 围 际 合 作 f 重要 。 各 国应 根 据 国 情 实 施 分 有效 和 有 利 十 经 济 增 长 的 政 策 ,确 保 财 政 的 可 持 续 ,面 临 严 重财 政 困 难 的 国 家 则 需 要 加 快 财 政 擎 顿 步 伐 。 同 时 , 各 国应 着 力 扩 大 内需 ,推 动 结 构 改 革 ,减 少 贸 易 壁 垒 并 反 对保护主义 。
央行出台《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E前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布 央 行 令 ,制 定 并 出 台 非 金 融 t
机构 支付服务管理 办法》 ,规 范非 金融机构 支付业务 , 办
法 》 将 于 2 1 年9 1 0 0 月 日起 施 行 。
《 法》 办
章五 十条 。第 ・ 为总则 ,主要规定 《 章 办
般 用 途 贷款 ” 两 种 使 用 方 式 ,前 者 由 公司 通 过 特 约 商 户
向客 户 发 放 消 费 贷款 , 后 者 则 是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客 户直 接 发 放 贷 款 , 两 种 贷 款 的 起 用 门 槛 分 别 暂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央行发布,自2010.9.1起施行)
〔2010〕第 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新浪科技讯 6月21日下午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这意味着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在管理之列。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以下为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及所产生 的利息处理方 式都没有进 一步明确 。 论是 无 网络支付机构 还是预付卡发行机构 , 备付金 产生的收 益归属都需要明确。 ( ) 三 关于收费项 目或收费标准的公示
一
.
存在的问题
( 备付金含义及范围不明确 一)
《 实施 细则 》 三十条对 非金融支付 机构 的价格 第 制定和调整 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 “ 支付机构 应当在营业 场所显著位置披 露其支付业务 的收费项 目
上 存 在 的检 测机 构 比较 多 , 有住 建部 I 卡 中心 、 安 部 C 公 信 息安 全 等 级保 护 评 估 中心 、 中国信 息安 全 产 品测 评认
( ) 五 建议统一非金融  ̄' 机构 的安令技术标准 l f 1 对于银 行开展 电子支付业 务而言, 为防范支付风
险、 证资金安 全均须遵守 《 保 电子支付指引 ( 第一号 ) 》 和《 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伞通用规范Hale Waihona Puke ( 试行 ) , 此口 》 J ‘
的具体职责和权 限 以便其更好地履行反洗钱职责。 ( ) 五 关于第l 二方支付业 务的安全技术标准 《 实施 细则 》 第十血条规定 : 办法 》 《 第 一 条第 ( ) 八 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是指据以表明支 付业 务设 施符合 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 的业务规范 、 术 技 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 、 资料 , 应当包括检测机构 出具 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 的认证证书。 但是 目 前社会
支付清算 ・ 实务
目编 辑 粱春丽 E ma : n hi 5 6 O I i i g z 0 @l 3C R la l 5
展, 针对 《 实施 细则 》巾存在 的问题和不足 , 建议 在后 续的相关制度 中完善以下方面。 ( 建议 明确 备付金的含义及范 围 一)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页脚内容1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6.1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17号令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随着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角色在金融领域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我国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指的是除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支付、结算、清算等服务的机构。
这些机构在支付服务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为必要的举措。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支付机构的准入管理支付机构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方可经营支付服务。
准入管理主要包括资本金、实际控制人的审查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支付机构的经营资质和风险可控性。
2.支付机构的业务运营支付机构在业务运营中需遵守合规要求,包括用户身份验证、资金存管、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对于涉及跨境支付的机构,还需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运作。
3.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合同管理支付机构应及时向用户披露相关的业务信息,包括费率、费用、风险等内容,并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同时支付机构还需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合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4.支付机构的风险管理为了防范支付风险,支付机构需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应对等方面的措施。
同时还需开展定期的风险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5.支付机构的合规监管为了保障支付市场的健康运行,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
三、影响和意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了明确的合规要求和规范操作的指引,减少了违规操作的风险。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非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
• 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影响竞争格局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影响行业的竞争格局
• 有助于规范行业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规范行业竞争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要求
• 有助于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机构支付服务健康发展
• 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行业的影响
对非金融机构的影响
• 非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和规
范
• 有助于提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消费者的影响
• 消费者可以更加放心地使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
障
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维护金
融市场的稳定
• 为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02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不适用范围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提供的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金融机构提供的
01
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务的监管要求
• 有助于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02
保护消费者权益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非金融机构加强风险
管理
• 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03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解读林宜【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21日发布了支付行业期盼已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这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发布了多个与支付行业有关的文件(见表1)。
《办法》对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提出了资质要求,【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年(卷),期】2010(000)016【总页数】3页(P57-59)【关键词】服务管理;金融机构;解读;中国人民银行;行业【作者】林宜【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3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21日发布了支付行业期盼已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这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发布了多个与支付行业有关的文件(见表1)。
《办法》对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提出了资质要求,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可按《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合法的支付机构。
《办法》还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方式、申请人和出资人要符合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要求。
在《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可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即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从2005年出台征求意见稿以来,《办法》经历多次调研、讨论和修改。
如今《办法》正式出台,说明央行对管理整顿支付行业的意图和决心是非常明确的。
第三方支付行业由于门槛较低,而且涉及大量资金流动,其风险管理一直是参与者、用户以及监管层共同关注的问题。
此次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对第三方支付市场进行规范并控制风险。
《办法》对非金融机构开展支付服务的内容、范围作了明确定义,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方式、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阐述,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的监管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办法》将为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各相关企业和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影响。
一、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概况第三方支付通常是指由非银行的企业为个人、商家提供的支付交易服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提供资金划转、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支付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总则《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办法》主要涵盖了支付业务准入、支付结算、支付业务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二、支付业务准入《办法》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关技术设施,并且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支付业务许可。
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机构概况、股权结构、负责人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申请者的资质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书。
三、支付结算《办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结算行为进行了规范。
支付机构应当保证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资金划转过程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划转结算业务的对接,并建立有效的风控措施,防范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
支付机构还需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支付结算业务相关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和报告。
四、支付业务安全《办法》对支付业务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支付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支付业务的安全可靠。
支付机构要加强对支付系统和技术设施的安全防护,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系统攻击。
同时,支付机构还需建立用户身份验证和交易风险识别机制,防范非法交易和资金洗钱等违法行为。
如发现支付风险和安全问题,支付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告。
五、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央行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全球银行业监管新协议出台
面评估 。报告认 为 ,2 0 年是 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 发后全 09 球 经济 逐步 企稳 回升的 一年 ,中国经 受 了危机 的严峻 考 验 ,国民经济总体 回升 向好 ,金融业改革取得积极进 展,
金 融 机 构 实 力 明 显增 强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平 稳 ,金 融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不 断 加 强 ,金 融 体 系 总 体 稳 健 。 基 于 对 我 国 2 0 年 银 行 、 证 券 和 保 险 业 的 分 行 业 评 09
度 ;进 一 步 深 化 各 项 金 融 改 革 , 完 善 多 层 次 金 融 市 场 体
地产 贷款 、商业 贷款、信用卡业务方 面承 担大量的风险和债 务 ,以创建一个更具稳 定的金融体系 。这是近 几十年来 全球
针对银行监管所推行的最大规模改革 ,具 有里 程碑意义 。
被 称 为 巴塞 尔协 议I I 的 新 协 议 预 计 将 于 1 月在 韩 国 I》 1
场竞 争 力和抗风 险 能力 ;按 照党 中央 、国务 院的 统一部
据协 议 ,2 1年 1 1 0 5 月 日前 ,全球 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 充足 率下限必须从现行的4 %上调至6 %,由普通股构成的 “ 核心”
一
署 ,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实现 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 管的有效协调和补充 ,更好 地维护金融稳 定。
估 ,报告指 出,我 国金融业整体 实力明显增强 ,银行业主 要稳健性指标总体保持 良好 ,资产 质量 、盈利水平持续改
善 ,流 动性 总 体 较 为 充 足。
世界 主要 国家 中央银 行 代表 日前 在瑞士 巴塞 尔就 全球 银行 的监 管新 规则达成 了历史性协议 。新 协议为银行制定了 新的资本标 准 ,以确保银行持有 足够 储备金 ,能不依靠政府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题一、单选题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所称的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下列哪个公司发行的预付卡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预付卡。
(C)A. 甲公司发行了仅限于缴纳通信费用的预付卡;B. 乙公司发行了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C. 丙公司发行了可以在不同特约商户消费的预付卡;D. 丁公司发行了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2. 关于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 )A. 应当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B. 该服务包含了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C.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银监会的监督管理;D.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3. A公司要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该公司应当具备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甲、乙、丙、丁均为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请选择符合要求的人员( A )A. 甲具有研究生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B. 乙具有计算机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从事金融信息处理业务1年;C. 丙具有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5年;D. 丁具有经济专业的初级技术职称,从事经济工作5年;4. 下列哪个公司不符合《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 C )A. 甲公司于2012年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经查,甲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吴某于2005年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处罚;B. 乙公司有7名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C. 丙公司于2011年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经查,丙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杜某在两年前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受过处罚;D. 丁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5. 下列哪个支付机构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管理,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保护支付服务使用人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机构、预付卡发卡机构等,以及支付服务使用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依靠技术手段、保障安全可靠、促进便利高效。
第四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应当贯彻实名制、防范洗钱、打击网络犯罪、保障用户隐私。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卡收单机构和预付卡发卡机构进行监管。
第六条金融机构和大型互联网企业不得擅自利用其在支付服务领域的优势地位限制、排挤其他支付服务提供者,干扰或破坏支付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第二章支付业务和服务第七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应当向支付服务使用人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支付业务和服务,具体包括:(一)资金转移和结算服务;(二)在线支付、移动支付、POS支付等电子支付服务;(三)预付卡发行和管理服务;(四)银行卡收单服务;(五)其他支付相关服务。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有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告知支付服务使用人自身的资质、信用等情况,明确服务内容和质量承诺,对收费标准和方式、支付结果确认等进行透明化介绍。
第九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对支付服务使用人进行真实身份核实,并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客户分类等知识库,有效识别客户的身份和风险等级,做好客户知情与提示工作,防范欺诈和非法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服务的安全和合法可靠。
第十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控制服务风险,建立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加强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监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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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电商频道)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二)变更主要出资人;(三)合并或分立;(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一)付款人名称;(二)确定的金额;(三)收款人名称;(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
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