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为及时排查、认定、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号)和能源、义煤公司等有关规定,在上述重大隐患认定的基础上,结合石壕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为突出“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我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执行“从严”的原则,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7.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8.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9.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0.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1.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2.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
重大安全隐患15条及处置措施
山西灵石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处置措施二零一一年十二月《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提到了十五个隐患,针对十五个隐患采取了相应的处置措施。
具体如下: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处置措施:红岩煤矿月产量、年产量严格控制计划范围内;一个采区布置2个工作面或3个掘进头;制定主要采掘、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检修;严格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并保证入井人数不超规定人数。
二、“瓦斯超限作业”(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处置措施:红岩煤矿瓦斯检查员按规定配备足够人员;按规定检查瓦斯;井下瓦斯超限后及时有效地进行瓦斯排放(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红岩煤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可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红岩煤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没有瓦斯抽放,但还是积极的装备了瓦斯监控系统。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引言煤矿作为能源资源的重要产业,安全生产一直是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背景煤矿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如煤层自燃、煤与瓦斯突出等。
这些隐患可能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因此,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是非常重要的。
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目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通过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督企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认定原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以人为本,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2.风险优先原则: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更为重视。
3.公平公正原则:认定过程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4.突出问题原则:认定重点集中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上。
五、认定内容和标准5.1 隐患范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煤层自燃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瓦斯等有害气体的防治措施是否到位;•防尘措施是否有效;•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设备设施是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5.2 认定标准对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隐患程度: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整改难度:评估整改所需的时间、费用和操作复杂度等因素。
•预防措施:评估矿企已采取的预防措施并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
•监测记录:分析煤矿企业的监测数据和记录,判断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六、认定程序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隐患线索获取:通过日常管理、巡查等方式获取煤矿安全隐患的线索。
2.隐患初判:对获取的隐患线索进行初步判定,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其采掘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安全生产隐患。
为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国家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概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认定和整改,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该办法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隐患认定的原则和要求、认定程序和结果的处理方式。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二、隐患认定的原则和要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有六个,分别是依法认定、科学认定、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及时处理。
这些原则的设定旨在确保对隐患的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保证整改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在进行隐患认定时,还需要遵循以下要求:充分收集证据,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客观、准确的描述;考虑到煤矿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隐患的认定应该是科学合理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隐患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认定程序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程序主要分为五个环节,分别是发现报告、现场勘查、认定会议、认定结果的通报和处理。
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1.发现报告:当煤矿存在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发现的时间和地点等。
2.现场勘查: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
勘查内容包括对煤矿设备、作业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3.认定会议:勘查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组织召开认定会议,对勘查结果进行研究和评估,并作出是否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决策。
4.认定结果的通报:认定会议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告知其认定结果处理的时间和方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5月25日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把重大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执行。
第三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矿山重大隐患立案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对矿山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隐患,按照“谁发现、谁调查”的原则,负责组织调查。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矿山重大隐患后,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外,应立即向本部门报告,视情节责成企业调查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立案调查。
不属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或者隐患,应当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主动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原则上由企业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202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
202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202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根据我国《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为目标。
这一标准的解读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范围根据《煤矿安全法》的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非安全设施设备状态,以及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状况,包括生产过程、设施设备、管理行为等方面的隐患。
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要求1.安全设施设备状态该条文在解释隐患判定标准时,强调了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状态。
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状态不良、存在故障或未经检验检测等情况,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判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时应重点关注安全设施设备的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2.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还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状况。
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如果存在违反的情况,则需要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生产过程和管理行为生产过程的隐患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潜在隐患。
例如,在储煤区域堆放过高、储煤沟渠堵塞等情况下,易导致煤尘爆炸;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也可能引发事故。
同时,在煤矿的管理行为方面,也应注意判定是否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漏洞。
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程序判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程序包括发现、评估、登记、评定和报告五个环节。
1.发现: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途径包括日常巡查、检查、考核、投诉举报等。
重大隐患的发现可以通过煤矿企业自身,也可以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方面获得。
2.评估:发现后,需要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构成重大隐患。
评估主要从事故的可能性、危害程度、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
评估结果将为后续的判定提供依据。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具有危害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并执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份2000字左右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二)一、总则1.为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
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由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认定依据1.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和事故原因进行认定。
2.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专家的认定意见,形成合理认定结论。
三、认定流程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判定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向企事业单位报告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对于疑似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
认定期限届满后如无法及时认定,需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应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取听证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认定通知,同时将认定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认定标准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可能导致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的;(2)可能导致15人以上轻伤事故的;(3)可能导致矿井机械、设备重大损坏的;(4)可能导致一定范围内环境污染的;(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并经认定为重大的情况。
2.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认定结果处理1.经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煤矿安全培训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培训(2)
煤矿安全培训—张振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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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30
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2024/7/30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20059.26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 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பைடு நூலகம்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
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
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煤矿安全培训—张振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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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30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21年12月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晋政办发[2021]100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4号)、省委常委会2021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六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四)以掘代采的;(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21〕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第十九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二十一条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第二十三条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由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直接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煤矿,经验收审核合格并批准恢复生产的,应在批准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日报上进行公告.第六章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一)证照过期仍然非法开采的;(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六)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其中部分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除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按《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没收、罚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煤矿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提请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五年之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第二十九条煤矿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无整改验收审核签字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证照原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第三十一条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决定关闭的煤矿,山西煤监局应当依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吊销矿长资格证.煤监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应当自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之日起3日内报告山西煤监局,由山西煤监局在《山西日报》上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煤监分局(局)应根据国办发〔2021〕79号和晋政发〔2021〕3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第三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第三十六条2021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2023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2023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煤矿不符合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评估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各项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或篡改有关隐患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煤矿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监督检查、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整改方案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经整改后被认定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相关部门应及时撤销停产整顿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应采取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直至关闭煤矿。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 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 110% 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 10% 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指对煤矿内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识别和认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隐患,保障矿工和设备的安全,并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益。
一、认定依据1.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认定。
2.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技术标准,对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设备设施和操作流程进行认定。
3.专家意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对煤矿的生产环境和流程进行评估和鉴定。
4.现场检查:对煤矿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通过观察和听取工人的意见,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定。
二、认定程序1.安全生产检查:对煤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隐患摸查:在安全生产检查的基础上,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具体细致的摸查。
3.隐患识别:根据摸查结果,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初步识别,区分是否为重大隐患。
4.隐患认定:由专业人员根据识别结果和相关依据,对隐患进行认定,判断是否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5.报告备案:将认定结果编制成认定报告,交由煤矿企业上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备案。
三、认定标准1.直接经济损失极大:具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2.重大社会影响:具有造成社会不安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性。
3.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存在严重违法和违规行为的情况。
4.技术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具有技术设施缺陷、管理缺陷等严重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四、认定结果与处理1.认定结果公告:认定结果应当向煤矿企业公告,并告知矿工。
2.隐患整改:对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3.行政处罚:对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煤矿企业的整改工作。
4.事故追责: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号令)
⑭“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 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 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 设的。
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 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 措施进行作业的。
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 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 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 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在煤矿安全生产中,隐患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有效地识别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必须制定适当的认定办法。
下面是一份不带标题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供参考:1. 目的和依据:该认定办法旨在识别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认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
3. 定义:(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或灾害的安全隐患,有患者或隐藏性较强,具有严重后果的安全问题。
(2)认定机构:指煤矿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煤矿生产单位的安全检查机构。
4. 认定程序:(1)隐患排查:安全检查机构对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2)初步认定:根据隐患的性质、程度、后果等因素,安全检查机构初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专家论证:如初步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检查机构将组织专家对该隐患进行论证,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4)认定结果:认定机构根据专家论证结果,以书面形式确定隐患是否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向相关煤矿生产单位下达通知书。
5. 认定标准:(1)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或灾害的安全隐患;(2)有患者或隐藏性强,存在严重后果的安全问题;(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的要求;(4)属于专家论证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6. 后续处理:煤矿生产单位在接到认定通知书后,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以上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内容,旨在通过认定工作的规范和执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4.对于难以直接检测的隐患,煤矿企业应采取模拟分析、历史数据分析等手段进行评估。
十二、隐患整改的监督与验收
1.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督,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由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机制,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监管部门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二、跨区域协作与协调
1.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跨区域协作,共同应对跨区域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2.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形成监管合力;
(5)煤矿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7)煤矿火区管理混乱;
(8)煤矿粉尘浓度超标;
(9)煤矿顶板管理不到位;
(10)煤矿机电设备及安全设施不完善。
2.露天煤矿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安全设施不完善;
(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采剥、排土场管理不规范;
(5)爆破作业不符合规定;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
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一、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
1.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状况,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方法进行隐患排查;
2.隐患排查应涵盖煤矿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采煤、掘进、支护、通风、排水、供电等;
3.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信息录入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撑点之一,是我国能源生产的重要基地。
然而,由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众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维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其中包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认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隐患。
为了正确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认定办法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认定标准。
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办法明确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标准。
主要包括:①存在重大设备、大型机械的隐患,如采掘设备、运输设备等的故障或缺陷;②存在重大岩石冻结、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③存在重大安全管理缺陷,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煤矿通风、排水等设施不完善等;④存在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如高浓度煤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等。
其次是认定程序。
办法规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隐患发现,隐患登记,隐患评估,隐患认定和隐患处置。
煤矿单位在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后,应当将其及时登记并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认定,最后依据认定结果对隐患进行处置。
最后是认定结果的处理。
办法规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措施。
对于被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隐患的整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
对于认定处置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总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国家为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通过规范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隐患的处置,能够有效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提升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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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
定办法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28
202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
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
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
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
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
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