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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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39420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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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本办法是正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除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作适当调整简化外,本实施细则对于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样适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非典型化工改造完善项目,一般情况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较短时间能完成改造的项目。
建设项目改造完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项目完成后,危险程度未明显变化,
现有安全设施能满足安全生产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三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
(二)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
(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
(四)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改建、扩建的;
(五)为优化场地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
(六)加油站及附属配套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
(七)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导致实际生产能力大于原设计(核定)建设项目生产能力的;
(八)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变,用现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的;
(九)不涉及储存装置(设施)改变或基本不变的,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
第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安全审查: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若与第三条相矛盾的,应当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按照《办法》第八条要求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安全评价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厂区周边环境(设施)情况,安全防护间距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厂区总平布置现有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安全
防火间距标准规范要求。项目建成后,是否符合安全防火间距标准规范要求;
(三)项目所采用工艺、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项目实施前后危险程度变化情况,现有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和风险控制要求。若项目实施,具体明确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五)对该项目安全条件结论性意见。
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安全工艺技术要求的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实施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及程度,安全评价机构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是否科学、可行;
(二)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三)依托原有生产、储存及公用工程的,其依
托能力、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四)对该项目安全工艺技术结论性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可以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一并受理,同时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制件),或不需要经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现址符合当地建设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意见书;
(七)设计单位安全工艺技术意见书。
第七条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技术机构出具的意见书等申请材料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表的形式,进行符合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如有必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安全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遵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并按要求将编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备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相关资料可按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未涉及施工、设备安装等情况的项目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