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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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教育培训

为了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环境,依据《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44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5号令)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五、液体危险品物料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六、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七、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

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九、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十一、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二、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十三、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十四、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五、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十六、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

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十七、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十八、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十九、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二十、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二十一、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二十二、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随时检查齿轮泵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二十三、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二十四、本制度从2016年12月5日执行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的有关规定,为严格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安全管理,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生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项目经理部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

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和协调责任;项目部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部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项目部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要充分发挥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对管辖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使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做到万无一失。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行项目经理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项目经理部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办法、制度。

2.督促、指导经理部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做好涉爆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看守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办证工作。

3.督促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岗位安全责任制。

4.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登记、统计工作。

6.参与地方有关部门对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职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的相关办法、制度。

(二)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制度的落实。

(三)监督、检查管辖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检查涉爆人员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五)对发现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置。

第七条涉爆人员职责

(一) 爆破作业人员职责

1.爆破作业人员(含聘用)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前科,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爆破作业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爆破作业的全面管理工作。

2.负责按照爆破工程的工作计划落实实施。

3.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爆破作业。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并指导爆破施工,检查爆破质量并进行总结。

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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