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经营旅游业务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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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经营旅游业务受到处罚
1996年10月,小林及好友八人,经导游员小王联系,报名参加了商务大厦518客房XX旅行社组织的“内蒙古草原风光七日游”,费用为每人5500元。从内蒙古旅游归来后,小林等人认为旅游行程和旅游项目与原来约定的出入很大,遂去旅行社交涉。但当他们来到商务大厦518客房时已人去楼空。于是,他们找到导游员小王,但小王说他不是该旅行社员工,此事与他无关。在这样的情况下,林某等人向当地旅游局质检所进行了投诉。质检所调查后,查实了该旅行社是一家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无证旅行社。于是,质检所执法人员找到导游员小王,在检查其导游证时,小王以自己不是该旅行社的职员为由,拒绝了旅游局质检所执法人员检查。



(处理)
针对上述情况,旅游局质检所做出了如下裁决:
1.对这家无证旅行社进行严肃的处罚。《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开办旅行社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前文已有叙述),申请人只有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张营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本案例中,这家无证旅行社的非法经营,不但损害了游客的利益,而且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应受到严肃处理。根据《游行社管理条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处以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2.旅游局质检所除对该无证旅行社进行处罚外,还做出责令其赔偿林某等人损失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双方如果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
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无证旅行社,采取“皮包公司”的形式,私
下经营旅游业务,欺骗游客,严重损害了游客的权益,除退还与林某等游客所发生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外,还应赔偿同额违约金。
3.对于导游员小王,质检所也做了依法处理。《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检查导游工作,被检查的导游人员不得无理拒绝。无理拒绝检查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根据本案例的具体情况,导游员小王拒绝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无证经营旅行社的具体情况,妨碍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扣留其导游证和导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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