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作者:郝万波来源:《科技资讯》2014年第15期摘要: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不但涉及到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问题,而且涉及到怎样稳、准、狠地打击、惩罚犯罪的问题。
诚然,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种犯罪之间有必然存在它们的共性与特性,所以想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也并非易事。
本文仅以故意伤害罪与他罪的界分为例,试图以一罪自身及案情事实的特殊性,提供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一个新的审视角度。
关键词:此罪与彼罪故意伤害罪其他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5(c)-0227-02如何准确区分此罪和彼罪,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符合唯物主义辩证理论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犯了什么罪,就以该罪处罚,罪轻就轻罚,罪重就重罚,无罪就免罚。
为了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应当借鉴矛盾特殊性的理论。
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此罪,而区别于彼罪,根本上决定于事物内在特殊的构成要件。
两个不同的罪名,其构成要件必然也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是有时候在现实中,区分两者的构成要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想要正确的找到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寻找两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在刑法中,一项罪名的特殊构成要件表现在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内容、客观行为方式和犯罪客体等方面区别于其他罪名之处。
此外,鉴于司法实践中个案的特殊性,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的平时表现以及侵害行为有无节制等因素,同样影响着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为了证明上述观点,笔者通过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因而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判定某一刑事案件为故意伤害罪,还是他罪,是实践中时常出现的问题。
笔者仅列举故意伤害罪与以下五种罪名的区别,由此透视此罪与彼罪的界分,望能给读者些许启示。
1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指的是不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财产损失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一、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有: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哪些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轻伤以上,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情节恶劣。
量刑不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形态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法律科普打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乙两人系邻居,因两家小孩玩耍时发生争执,甲觉得乙的小孩太顽皮,于是对乙进行了指责。
乙觉得甲侮辱了自己,遂与甲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甲挥拳打了乙一拳,乙也不甘示弱,还击了甲一拳。
双方打斗过程中,甲的头部受到撞击,导致轻微脑震荡。
事后,甲报警,乙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问题:1. 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若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定性?3. 若不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理?二、法律分析1. 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乙两人因争执而发生肢体冲突,甲挥拳打了乙一拳,乙还击了甲一拳。
虽然双方均未造成对方严重伤害,但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若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定性?本案中,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甲挥拳打了乙一拳,乙还击了甲一拳,双方均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轻微伤害,因此,对甲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3. 若不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中,甲、乙两人的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已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甲、乙两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三、法律科普1. 打架斗殴的法律后果打架斗殴是违法行为,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学 术 论 坛227科技资讯 S CI EN CE & T EC HNO LO GY I NF OR MA TI ON 如何准确区分此罪和彼罪,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符合唯物主义辩证理论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犯了什么罪,就以该罪处罚,罪轻就轻罚,罪重就重罚,无罪就免罚。
为了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应当借鉴矛盾特殊性的理论。
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此罪,而区别于彼罪,根本上决定于事物内在特殊的构成要件。
两个不同的罪名,其构成要件必然也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是有时候在现实中,区分两者的构成要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想要正确的找到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寻找两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在刑法中,一项罪名的特殊构成要件表现在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内容、客观行为方式和犯罪客体等方面区别于其他罪名之处。
此外,鉴于司法实践中个案的特殊性,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的平时表现以及侵害行为有无节制等因素,同样影响着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为了证明上述观点,笔者通过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因而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判定某一刑事案件为故意伤害罪,还是他罪,是实践中时常出现的问题。
笔者仅列举故意伤害罪与以下五种罪名的区别,由此透视此罪与彼罪的界分,望能给读者些许启示。
1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指的是不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财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在形式上都表现为交通事故,所以容易混淆。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他人和交通肇事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一个人或者少数几个人,后者是不特定的人;其次,前者是故意犯罪,而后者是过失犯罪。
特别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也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例如当事人交通肇事后,因为害怕而躲避法律的制裁,不及报警、救助,而是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遗弃或带离事故发生地点而不易被别人发现,从而导致其严重残疾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并处罚。
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 观点交锋 】 通过对本案的审查 , 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何 定 公共秩序的行为。行为人一般是 rB起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 ll ',  ̄-
性产 生两种不同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 人。侵害对象往往 不特定 ,通常是逮着谁就打谁 。关于随意殴打 他人 中的 “ 随意” 笔者认 为可以根据 “ , 双重为 ,不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第
从客观方面分析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 , 一种意见认为 , 犯罪嫌疑人林某、何某是有针对性的殴打被害人, 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 的人。本案在 门卫室里的保安有多名 ,犯 因此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这种意见是对寻衅滋事罪客观构成要见 罪嫌 疑人 林 某 、何 某 没 有 对 其他 人 实施 伤 害 行 为 ,而 是 有 针对 性 之 一 中的 “ 殴 打他 人” 中的 “ 意” 的理 解 出 现偏 差 ,我 们 随意 随
受害人吴某、胡某发生冲突 ,并实施了暴力行为。 衅滋事罪与故 意伤害罪的一个特征。 从 侵 犯 的 客体 来 看 ,寻 衅 滋事 罪 侵 害 的是 社 会 秩 序 ,在 此 罪 世 界 上没 有 无 因之 果 ,也 没 有 无果 之 因的 事 物。 一 个 事 物 的 状中 “ 情节恶劣”不仅包括了 “ 多次、手段残忍、恶劣影 Ⅱ”等 产生、存在与发展必然存在一定的原 因。如果仅仅 以是否存在起 向 情形 ,还应包括造成轻微伤以上 的后果。本案 中,犯 罪嫌疑人林 因作 为判断寻衅滋事罪 的标准 ,不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 ,用主观 某、何某的行 为单从造成 的后果来看 ,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我 动机作 为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的特征 ,也不符合 当前刑 们不应割断前 因后果 ,仅仅看到后果而忽略原 因。林 某、何某酗 法学界 的主流思潮 。因为动机属于行为人的主观 方面 ,其极 为容 酒后 ,在家属 院门口内外无理取 闹、情 节恶劣 ,严重扰乱 了公共 易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应主客观相结合 ,反对主观归罪。笔者认 场所的秩 序 ,这些行为表 现足 以认定犯 罪嫌疑人林某 、何某的行 为 ,可 以将是否违反社会一般 人正 常的交往秩序与规则作 为判断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编者按:在司法实践中,就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会同时触及《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如何对三罪进行区分就显得很有必要。
《刑事审判参考》公布的一起案例,就此问题作出了权威的解答。
一、基本案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立刚、王立东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开业经营东北饺子王饭馆,饭馆的员工都是东北老乡,有何立伟、马加艳等人。
2006年10月6日中秋节晚上,在饭馆门前王立刚组织员工一起吃饭喝酒。
同时,在东北饺子王饭馆斜对面经营休闲足疗中心的朱峰也在同老乡胡乐、李小笛、郭庭权、邱建军、周红等人一起吃饭、喝酒。
10月7日2时许,王立刚因被害人胡乐用脚猛踢路边停车位的牌子声响很大而与胡乐发生口角。
胡乐感觉自己吃亏了,对王立刚等人大喊“你们等着”,就跑回足疗中心。
王立刚见胡乐跑回去,怕一会儿他们来打架吃亏,就到饭馆厨房拿了一把剔骨尖刀,何立伟从厨房拿了两把菜刀,马加艳拿了一把菜刀。
在准备好后,王立东对员工讲“咱们是做生意的,人家不来打架,咱们也别惹事,他们要是来打,咱们就和他们打”。
胡乐同到足疗中心对朱峰等人说外面有人打他,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去和王立刚等人打架,朱峰等人也分别拿炒菜铁铲、饭勺等东西一同出丢打架。
王立刚等人见对方六七个人手持武器过来了,也就携刀迎上去。
王立东先进行劝阻、说和,被对方围起来打,后双方打在一起。
王立刚被胡乐用菜刀砍伤左小臂(轻微伤),王立刚持剔骨尖刀砍伤胡乐左臂(轻微伤)、李小笛左臂及左前胸(轻伤),胡乐、李小笛受伤后跑回足疗店。
王立刚又和朱峰对打,朱峰持炒菜铲子砍伤王立刚左前额,王立刚持剔骨尖刀扎入朱峰右胸背部,朱峰受伤后也跑回足疗店。
胡乐等人跑回足疗店后,看朱峰后背流血很多,遂从足疗店出来去医院。
此时,站在饭馆门口的王立刚等人看到后,马加艳说:“他们出来了,去砍他们去”,马加艳持菜刀伤周红腰部,王立刚持刀砍伤郭庭权的头部二处,致其轻微伤。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金 : 节特 别严重 的 . 情 处五年 以上 有期 体 健 康权 益 . 后某 是 损 害社 会 公 共 生 徒刑 .并 处违 法所得 一倍 以上五 倍 以 活秩 序 。 害 结果 不 同 : 者对 他 人 危 前 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身体 健 康造 成 轻 伤 以上 的结 果 : 者 后 则不 要求 有 具 体 的伤 害结 果 . 般 只 一 是轻 伤 。 为 对象 不 同 : 者 是 特 定 行 前 行 为对 象 . 者 没 有 特 定 对 象 主 观 后 前 【 案例 】 某酒后 驾 车 回 家 , 中 李 途 日的 不 同 : 者 出于 损 害他 人身 体健
授 伤 罪寻 滋 罪 区 意 害 与衅 事 的别
为 , 是非 法经营罪 都 情节 严重的 , 处五 故 意 伤 害 罪 , 年 以下有期徒 刑或 者拘 役 .并处 或者 【 析 】 意 伤 害 罪 与 寻 衅 滋 事 评 故
单罪两 者 有 区别 前者 是 损 害他 人 的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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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咨 询 律师 : 苏 明弘 律 师事 务 所 郎云 云 律 师 江
品 、 迫 他人 提 供 服务 或 者强 迫 他 人 强 【 例 1 某 未 经 省 级人 民政 府 接 受 服 务 .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强 迫 交 案 万 情
易 罪 的 主 观 要 件 强 调 行 为 人 无 论 是 以暴 力 还是 威 胁 的手 段 . 其都 是 意 在 使 对 方 不敢 反抗 而被 迫 答应 交 易 暴 力 、 胁 应 直 接 与交 易 相 关 . 在 促 威 意 使 交 易 的实 现 . 具 有 牟取 非 法经 济 且 利 益 目的 。如果 不 是 出于 这 一 目的 . 仍 继 续营 业 . 法经 营 额较 大, 非 而 在 交易 活 动之 外 实施 暴 力 、 胁 行 威 【 析】 评 未经 许 可经 营法 律 、 政 为的 . 不 能以 本罪 论处 行 就 法 规规定 的 专营 、专卖 物品 或者其 他 限制买卖 的物 品的 :买 卖进 出 口许 可 证 、 出 口原产 地证 明 以及 其他 法律 、 进 行 政法规 规定的经 营许 可证或 者批 准 I 例 】 某 驾 车找 寻 其 女 友 黄 案 付 义 件 的 :未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某 。 中看 到 肖某搭 着黄 某 肩膀 在 走 途 非法经 营证 券 、 货 、 险业务的 , 期 保 或者 路 。 某 遂 下 车 殴 打 肖 某 . 某 逃 跑 . 付 肖 非 法 从 事 资 金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等 行 付 某 驾车 将 肖某撞 倒在 地 . 某 构成 . 付 商 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许 可 .与 他 人 合 伙 新 建 了一 个加 油 站 . 未 取 得 《 在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也 米 进 行 .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情 况 下 . 擅 自销 售 成 品 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对 该 加 油 站 下 发 责 令 暂 停 销 售 通 知 书 .但 万 某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都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但在性质、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一、性质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当事人以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挑衅、激怒他人,致使他人情绪不稳定,因而引发斗殴或者其他一般性冲突,给予他人轻微伤害或者损害财物的犯罪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是指当事人蓄意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区别1.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当事人以挑衅、激怒他人为目的,故意寻衅滋事;(2)客观要件:他人受到辱骂、威胁、骚扰等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的刺激,情绪不稳定,导致一般性冲突或斗殴,并给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或者财物损失。
2.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却故意实施暴力行为;(2)客观要件:他人受到当事人暴力行为的直接冲击,导致身体伤害。
三、刑事责任区别1. 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犯有寻衅滋事罪,情节较轻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犯有故意伤害罪,情节较轻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以下列举了两个案例:案例1:小明在酒吧中对小红进行恶语相向,小红情绪激动后与小明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轻微伤害。
根据以上情况,小明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因为他以言语挑衅、激怒小红,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并给对方造成轻微伤害。
小明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2:李某因与王某发生矛盾,明知王某身体较弱,却故意对其进行殴打,导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
根据以上情况,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他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会对王某造成身体伤害,但仍然蓄意实施。
李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浅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浅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作者:潘洪梅张繁荣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一定的联系,区分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文章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剖析,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及其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提供借鉴。
[关键词]社会公共秩序;随意性;不特定性;动机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
根据1979年刑法,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样的规定使得流氓罪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口袋罪”,并因此而备受批评。
1997年《刑法》修订对这一罪名进行了分解,将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和聚众淫乱罪。
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该罪所表现的这些客观行为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尽管随着流氓罪的分解已经被细化,但寻衅滋事本身的行为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特征,这使得寻衅滋事罪成为一个新的“口袋罪”,为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设置了障碍。
寻衅滋事罪的这四种行为方式也使得其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都存在一定的联系,区分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
本文在此只探讨寻衅滋事罪的第一种行为方式,即“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一、客体的区分寻衅滋事罪属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则仅限于他人的人身权利。
殴打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区别
一、殴打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区别
殴打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是
基于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2.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人;
3.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
体权。
二、殴打他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殴打他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法律快
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
他人的,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寻衅滋事罪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这两者的区别:犯罪形式和后果、犯罪构成和刑责以及审判标准和证据。
一、犯罪形式和后果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在故意实施行为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或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它是一种意图性犯罪,需要犯罪人有明确的故意和行为。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式包括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的后果往往是较为严重的,从轻到重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特别重伤和死亡。
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属于寻衅滋事罪的一种,它是指犯罪人雇佣别人或者在公共场所以打架、斗殴等方式,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或者妨碍他人正常活动的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这两种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但是前者是属于后者的一种行为方式,需要寻衅滋事罪的基础上,添加暴力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的后果往往与故意伤害罪相比,较为轻微,包括轻微伤和轻伤。
二、犯罪构成和刑责故意伤害罪和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在构成要件和刑责上也有明显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人有明确故意、有行为和有危害结果。
犯罪人有明确的故意是故意伤害罪的重要特征。
因此,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是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故意伤害罪的刑责比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更为严重,最高可判处死刑。
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包括寻衅滋事和使用暴力手段进行迫害。
虽然随意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在一定程度上是属于轻微刑事责任,但是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本身也包含了暴力行为。
因此,其刑责也不容小觑。
根据《刑法》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的刑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最轻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审判标准和证据故意伤害罪和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在实际审判时,审判标准和证据也有所不同。
在故意伤害罪的判定中,需要证明犯罪人的犯罪意图、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个方面。
孙小宝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小宝案件是指2016年发生的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案件涉及被告人孙小宝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孙小宝案件中,被告人孙小宝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而被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孙小宝案件中,被告人孙小宝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孙小宝案件中,被告人孙小宝涉嫌聚众斗殴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孙小宝案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5.证据问题在孙小宝案件中,证据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刑法)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刑法)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绑架罪B.故意杀人罪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D.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未成年人实施绑架行为的认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对故意杀人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故选B。
知识模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关于重婚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重婚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是明知B.没有重婚故意的.不应当认定为重婚罪C.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不是重婚罪D.丈夫或妻子外出下落不明,妻子或丈夫又与他人建立家庭的,因为没有重婚的故意,不应当认定为重婚罪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重婚罪的认定。
《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是重婚罪。
知识模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B.强迫他人捐献器官,具有致人死亡危险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C.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D.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组织人体器官买卖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欺骗、强迫、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以及摘取未成年人器官四种情况,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罚。
因此B选项有误。
知识模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丁某、白某等人为一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
一日,丁某等人购买了一个5个月大的男婴。
丁某等人将婴儿带至广西等地欲行贩卖。
区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司法困境与出路
( 海 市 奉 贤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海 2 10 ) 上 上 0 40
【 摘 要 】 意 伤 害 与 随 意 殴 打 型 寻 衅 滋 事 的 区 分 , 据 现 有 理 论 , 以 有 效 指 导 司 法 实践 , 文 通 过 分 析 随 故 根 难 本
意 殴 打 型 寻 衅 滋 事 罪 认 定 的 困 境 主 要 在 于 司 法 解 释 对 该 种 类 型 寻 衅 滋 事 罪 的 规 定 过 于笼 统 和 模 糊 , 而 保 从 护 的 法 益 、 观 行 为 和 主 要 要 素 三 个 方 面 分 析 产 生 这 种 困境 的 深 层 次 原 因 , 后 提 出 解 决 困境 的路 径 , 跳 客 最 即
罪 行 为 , 仅 关 涉 实 体 正 义 而 且 关 乎 程 序 正 义 。 仅 不 不
关 乎 量 刑 轻 重 ,而 且 关 乎 在 侦 查 阶 段 行 为 人 人 身 自 由 的 限 制 程 度 , 法 实 践 中对 此 需 要 慎 重 , 不 可 草 司 切 率。
一
、
随 意 殴 打 型 寻 衅 滋 事 与 故 意 伤 害 认 定 之 司
行 为 时 。 殴 打 行 为 便 是 随 意 的 。I 谓 事 出 有 因 , 该 H 所 是指 一般 人 可 以按照 犯罪 人 的理性 “ 解 ”接 受 ” 理 “ 的
因 ” 判 断是 否 随意 , 如果 事 出有 因 , 不 是 随意 ; 来 即 就 如 果 事 出 无 因 ,就 是 随 意 。 可 是 唯 物 辩 证 法 告 诉 我 们 , 物 的联 系 具有 普遍 性 。 何 结 果行 为 的产 生都 事 任 是 由 原 因 行 为 引 起 的 。 此 , 何 故 意 犯 罪 行 为 都 不 因 任
区别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案件的法律探讨
区别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案件的法律探讨摘要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相似之处是都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而较难把握的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与客观随意性的认定等方面,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难度。
两罪除侵犯客体不同之外,在主客观要件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因此,合理准确地把握二者的主客观特征,将有利于准确的进行司法认定。
关键词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法律探讨中图分类号:df626 文献标识码:a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同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多发性案件。
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无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但在实际工作中,在审理寻衅滋事案件时,常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发生了伤害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这就涉及到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分问题。
一、如何区别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案件(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的动机来区别。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动机内容有重要差别。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则是多样的。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目的是以破坏公共秩序为主要前提,动机是耍威风、取乐、逞能等。
(二)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
故意伤害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因某种原因而有计划、有预谋的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指下列四种情况: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要从侵犯的对方来区别。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之延伸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之延伸作者:王萍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在审理中却难以将二者明确区分,于是就涌现了三种主流观点,第一种,必须将二者加以区分,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说明区别案件的定性是有其自身的意义的;第二种,取消寻衅滋事罪,这样很多情况则会明朗化,对于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就更加容易做出判断;第三种,主张不必过分区分二者,遇到无法区分时可以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
【关键词】考量;解析;辩证分析;导向自从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构罪标准更加明确,寻衅滋事罪对于流氓罪而言有着更为进步的意义。
但随着时间的延续,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参差不穷的问题接踵而至,寻衅滋事罪在新的社会发展中沦陷为新生代的“口袋罪”,导致了往往将其他类型的犯罪归入到寻衅滋事罪当中。
而在这众多的情形中,属故意伤害罪的表现类型与寻衅滋事罪更为接近,特别是寻衅滋事罪的第一种情形与故意伤害罪情形相似之处颇多,在大量的实践中难以区分,所以在此对两者罪名做一比较,以能更好地认识二者的特点。
一、寻衅滋事罪第一种情形之概述《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对他人身体的生理机能的破坏,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身体安全。
在这里,寻衅滋事罪的第一种情形与故意伤害罪的情况非常相似,二者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难以区分。
所以有必要对寻衅滋事罪的第一种情形加以分析。
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之解析殴打,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也属于殴打。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区分界限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区分界限法律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1、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三、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四、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1、主观特征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在我国的刑法中,涉及到人身攻击类的犯罪种类较多,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犯罪行为。
这三种犯罪的特点不尽相同,本文将从行为主观和客观方面对它们进行区分。
一、客观方面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公共场合,以打架斗殴、拦道截门、哄闹捣乱等方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他人受到较重的侵害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具有公共性和防卫性的,突出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有故意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明显的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或者一生中,不能正常的参加劳动、生活以及结婚、交往等的行为。
在行为人的故意方面,人有意识地加害于他人,突出了人身攻击的主观恶性。
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者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公共场合,两个以上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打斗中,且行为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有威胁,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他人受到较重的侵害的行为。
与寻衅滋事罪不同之处,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进行打斗的过程中,标志性的元素是人数的多少,突出了行为的集体危险性。
二、主观方面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在斗殴的过程中,行为人以污辱和攻击他人的方式特别明显,意图激发对方的暴力倾向或者说是愤怒,来达到继续打斗的目的。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以故意制造斗殴的氛围为前提的,或者说是做出激烈反应的“诱导”。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有故意对他人身体的某些部位进行打击、碰撞、切割、扭伤等损伤的行为。
行为人的故意是以攻击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直接伤害的手段,或者说是一种直抵心灵和身体的意图行为。
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在斗殴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意图,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虚荣心理,故意聚集人群对某个对象或者目标进行驱逐式或者追逐式的袭击,甚至是行凶。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发表时间:2010-08-11T17:31:43.170Z 来源:《西部科教论坛》2010年第5期供稿作者:许勇李玲[导读] 在主观故意方面。
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许勇李玲按照刑法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表现形态,但是这里只讨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为了便于论述,本文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展开讨论。
2005年12月上旬的一天,张某与李某以李某于20天前在陈某店里购买的手机有质量问题(实质是李某人为损坏)为由,要求陈某为其免费保修,陈某断然拒绝。
三天后,张、李两人纠集另外两人,携带特地准备的刀具和水管前往陈某手机店,在陈某再次拒绝免费保修和赔偿损失(均是无理要求)的情况下,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水管,对陈某进行追砍,致陈某肩、胛、背部四处轻伤。
该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该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一、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对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结果的应认定为此罪还是彼罪,可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所侵害的客体进行区别,具体如下:1、在主观故意方面。
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如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因在第一次要求保修手机不成回来后,认为陈不但不肯保修手机,而且腔调难听,有损他们的面子,为泄私愤教训陈某一顿,在做了充分准备之后,张等人再次到陈某手机店时,故意伤害的目的显而易见。
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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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有什么不同?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请大家跟随而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其通常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逞强斗狠、肆意取乐、故意挑衅等。
2、客观方面,是否具有随意性,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首先,从犯罪对象上观察,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往往事先被挑衅、羞辱、发生争吵或受到伤害而实施打击报复,其犯罪对象由于事出有因而具有相对的明确性,而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
其次,从客观行为的随意性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通常会从犯意产生到犯罪预备,再到实行阶段的一个完整过程。
反观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因其殴打行为往往是一时兴起,所以通常也不存在预谋或预谋的过程很短。
最后,从加害手段上来看,故意伤害罪其准备的工具往往危险性很大,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对于作案工具的选择也是不确定的,加害程度往往相对较弱。
3、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它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而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行为除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扰乱了社会共同秩序。
4、既遂标准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既遂需达到轻伤
从二者所要求的损害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
以上就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请各位认真阅读哦。
关于暴力犯罪的原因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