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9.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1.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13.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6.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1. 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研究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包括民事权利的起源、内容、保护等方面。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
规定的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3.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是对特定名词进行定义和解释的过程,以明确
名词所代表的概念、范畴、要素等,以便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概念。

4. 中文:中文是汉字和汉语的总称,是中国主要的语言文字系统之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之一。

5. 出现:出现指某事物在时间、空间中显现或出现于某种状况或状况中,与本文中的禁止内容相关。

6. 网址:网址是用于指示互联网上特定资源的字符序列,包含协议、
域名、路径等信息,用于访问和定位网站或网络资源。

7. 超链接:超链接是在网页或电子文档中设置的可点击的文字、图标
或图像,通过点击可以跳转到其他网页、文档或资源。

8. 电话:电话是一种通过有线或无线系统实现语音通信的工具,用于
远距离即时交流和声音传递的设备。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爱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弟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事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起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8、《民事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B.四年c.五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4、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5、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7、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8、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9、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1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12、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1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15、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8、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19、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2023年电大民法学名词解释选择填空总复习资料

2023年电大民法学名词解释选择填空总复习资料

第二部分综合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人格关系: 指因民事主体旳人格利益所发生旳社会关系。

2.房屋典权: 指典权人支付典价, 占有他人旳房屋, 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旳权利。

3.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旳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旳状况, 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错, 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旳效力。

4.监护: 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旳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旳制度。

5.民事义务: 是指为满足权利人旳利益而为一定旳行为或不为一定旳行为旳必要性。

6.按份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旳共有人按照各自旳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旳一种共有关系。

7.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旳组织。

8.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旳利益, 转托他人实行代理旳行为。

9.抗辩权: 是指对抗祈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旳权利。

10.共有: 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旳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11.国有土地使用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旳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旳权利。

12.善意获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旳占有人, 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来, 假如受让人在获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 就可依法获得对该动产旳所有权, 受让人在获得动产旳所有权之后, 原所有人不得规定受让人返还财产, 而只能祈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3. 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依法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旳客观现象。

14. 法定代理: 是指法律根据一定旳社会关系旳存在而设置旳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旳代理方式。

15. 财产关系: 是指人们在产品旳生产、分派、互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旳具有经济内容旳关系。

16.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 在详细旳民事关系中互不从属, 地位平等, 各自可以独立地体现自己旳意志。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合伙2、意思表示3、孳息4、质权5、无因管理6、民法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8、不动产9、留置权10、保证11、诚实信用原则12、自然人13、民事行为能力14、内心真意保留15、取得时效16、先占17、添附18、请求权19、支配权20、欺诈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简述抵押权的效力3、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4、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5、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6、专利权人的权利7、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8、法人的人格权三、案例分析1、[案情]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音无音信。

(实际在外地做生意)。

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

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

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

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

同年10月,王丙被该市公民刘丁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

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

199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

199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

199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及王丙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3).王甲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2、[案情]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学: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7、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1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5、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17、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自考民法学名词解释 简单题

自考民法学名词解释 简单题

1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成的社会关系。

2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1) 宣告失踪:是指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4宣告死亡:是指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5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列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持劵人有权取得一定的财产权力的书面凭证。

7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时其是否有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9 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10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本人应对该民事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无权代理。

11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2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的人格权。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五、名词解释题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民法学的的名词解释

民法学的的名词解释

民法学的的名词解释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民法学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学科的学科。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和合同等领域,旨在研究和解释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民法学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学科的核心概念。

一、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y)公共道德是指一种社会规范,被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

在民法学中,公共道德的原则被视为平衡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并对合同、家庭、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虽然公共道德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具有差异,但它在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具有普遍的价值。

二、民事责任(Civil Liability)民事责任是指在违约、侵权等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个人或法人在民法的规定下,对于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或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法院将依据契约、法律以及一般市场态势等因素,确定责任的限度和补偿的方式。

三、法人(Legal Person)法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实体。

法人可以是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等,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个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权益,并能作为一方参与合同、诉讼等民事关系。

在民法学中,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一项重要的研究领域。

四、无因管理(Unjust Enrichment)无因管理指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因受益无端而被要求对他人负有偿还义务。

在民事关系中,如果一个人在无合法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获得了他人的财产或利益,又没有交付相应的对价,法律可能要求其退还被收受的财产或提供适当的赔偿。

无因管理是保护公平交易和经济正义的重要原则。

五、合同解除(Contract Termination)合同解除是指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协商下,依法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当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违约、违法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合同进行解除。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公平责任原则名词解释(一)

民法学公平责任原则名词解释(一)

民法学公平责任原则名词解释(一)民法学公平责任原则名词解释一、民法学•民法学是一门研究私法规范的学科,主要研究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等问题。

它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致力于对民事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化和学术化的研究。

二、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兼顾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国家制定的针对个人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等。

它规定了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社会、法律和道德观念中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要求对待相同事物和相同情况的人应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一方,保证公正的对待和处理。

3.责任: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或道德上的约束和责任。

个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定下人们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和变化。

它是为了保护个人和社会共同利益而设立的特定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5.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是指一国民事法律的总体框架和规范,包括民法典、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和保护个人权益,调节民事行为。

四、示例解释•在日常生活中,公平责任原则体现在许多方面。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当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卖方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同时买方应按时支付货款。

如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起修理、退换货的责任,以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公平责任原则鼓励夫妻之间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如扶养子女、家务分工等。

夫妻应在平等基础上协商解决家庭事务,确保双方的利益均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肇事方应当承担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交通安全,维护了人们的基本权益。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余组织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公民法的基来源则:是指拟订、解说、执行和研究我公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公民法的社会主义实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一定依照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拥有民事权益、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益或肩负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益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益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惹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更改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没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没法预示或控制的。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人们意志相关的那些法律事实。

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纪的行为。

凡切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联合: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商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更改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及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联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更改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益的效劳范围不一样,民事权益能够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劳及于全部人的权益,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如碍权益人实现其权益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用经过义务人的作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益。

各样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余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益的效劳范围不一样,民事权益能够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劳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益,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一定经过特定义务人的执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益。

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汇总引言:民法学是研究对个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具有广泛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将通过对民法学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

一、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独立存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与自然人一样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现代社会中法律主体的一种重要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种形式。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或多个单位或个人出资,在国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非企业法人则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法人的设立和管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旨在保护法人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学特征以及法律确认的人。

在法律上,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体,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其行为可以作为法律责任的依据。

自然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民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法律规范和调整的对象和主体。

三、权利与义务权利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下享有的利益,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和实现的能力。

一般来说,权利具有主体性、客体性和法定性的特点。

主体性表示权利属于特定的个体,客体性表示权利是对一定利益的支配能力,法定性表示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不能侵犯他人权益。

义务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下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来说,义务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

个体通过履行法律规定下的义务,实现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四、合同合同是指合意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的文件或者其他形式的表达。

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

合同的订立需要自然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订立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概述: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广义的民法:指调整所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民法:指仅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关系,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特点:非财产性、专属性、固定性。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特点: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2包括财产归属关系、流转关系3民法调整重心是交易关系)民法的性质:1是私法2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权利法5主要是实体法,即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中,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也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的标准。

1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4公平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7绿色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要素:1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2 内容民事权利: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民事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3客体物行为与物的结合智力成果人格/身份利益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2事实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变更、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实施了法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合法/不合法)民事权利的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8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84、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8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88、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8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90、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91、请求排除妨碍,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