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1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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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名词解释归纳

民法学1名词解释归纳

民法学1名词解释归纳1、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5、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6、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7、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8、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9、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0、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1、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12、自源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

13、公平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5、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6、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17、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8、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9、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电大民法学(1)名词解释大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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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述·民法4·财产关系4·人格关系6·身份关系6·商法8(商事法)(形式上、实质上)·民法的渊源9·民法的适用范围10·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0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11·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11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14·等价有偿原则15·自愿16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20·人身法律关系20·绝对法律关系21·相对法律关系2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1 ·民事法律关系21(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2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22 ·民事法律事实23·事件23·行为23·民事行为23·事实行为24·民事权利24·民事义务24·财产权25·请求权25·支配权25·抗辩权25·绝对权25(对世权)·相对权25(对人权)·主权利26·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26 (私力救济)(自我救济)·确认之诉27 ·给付之诉27·形成之诉27第四章公民·公民28·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28·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29·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29·生理死亡32(自然死亡)·宣告死亡32(推定死亡)3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32·狭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32·广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3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3·无民事行为能力34·监护35·监护的终止38·住所38·常居住地39·宣告失踪39·失踪39·宣告死亡40·个人合伙44·合伙财产45·合伙的债务46·合伙的加入46(入伙)·退伙47·声明退伙47(任意退伙)·法定退伙47第五章法人·法人4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5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54·法人的独立财产57·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57·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7·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责任57·法人的有限责任57·法人的变更58·法人的终止58·依法被撤销58·解散58·法人的清算58·联营60·法人型联营61(紧密型联营)·合伙型联营62(紧密型联营)·合同型联营62(松散型联营)第六章物·民法上的物63·民法学上的物63·不动产65·特定物66·种类物66·消耗物67(消费物)·货币67·有价证券68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70(法律行为)·效力意思72·表示意思72·表示行为72·不违反法律72·多方法律行为73·对待给付73·实践性法律行为73(要物行为)·要式法律行为74·不要式法律行为74·主法律行为74·从法律行为74·口头形式75·书面形式75·一般书面形式75·特殊书面形式75·公证形式75·鉴证形式75·审核登记形式75·公告形式76·推定形式76·沉默形式7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76·延缓条件77(停止条件)·解除条件77(消灭条件)·延续期限78(始期)·解除期限78(终期)·无效民事行为78·行为人不合格79·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79 ·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80 ·乘人之危的行为80·可撤销的民事行为81(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83第七章代理·代理84·法定代理86·复代理87(再代理)·无权代理88·被代理人追认89·视为被代理人同意89·表见代理89·代理权90·代理权的终止90第八章期限、时效·民法上的期限92·法定期限93·指定期限·意定期限·时效93·诉讼时效94·除斥期间95(预定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96(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96(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延长97·诉讼时效的中止97·诉讼时效的中断98第九章物权概述·物权102·直接支配103·在斥他人干涉103 ·排他性103·物权的追及效力103·所有权104·其他物权104·用益物权105·担保物权105·物权的自我保护108·物权的诉讼保护108第十一章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110(对世权)111·占有112·所有人占有112·非所有人占有112·合法占有112·不法占有112·善意占有112·恶意占有112·使用113·使用权113·所有人使用113·非所有人使用113·合法使用113·非法使用113·善意使用113·恶意使用114·收益114·收益权114·法定孳息114·处分114·事实上的处分115·法律上的处分115·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15·原始取得115·劳动生产116·收益·添附·混合·附合·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116·继受取得116(传来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行使117·所有人直接行使117·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117·善意取得118·受让人善意119·所有权的移转121·交付121·财产所有权的消灭123·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124·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124·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财产所有权被抛弃·财产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124·所有权的种类125·国家所有权的客体127·国家所有权的内容128“侵占”129“哄抢”“私分”“截留”129“破坏”130·集体所有权130·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内容131·社会团体所有权132·公民个人所有权132·私营企业133·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133·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135·确认所有权135·请求返还原物135·请求排除妨害136·请求停止侵害137·请求恢复原状137·请求赔偿损失137第十二章财产共有·单独所有139·共有139·按份共有140(分别共有)“转让“141“分出”141·共同共有143·家庭共有财产145·家庭财产145第十三章相邻关系·相邻关系148第十四章其他物权·其他物权154(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156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159·国有林地使用权161·国有土地使用权16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162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16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164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164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164 ·承包经营权165·采矿权167·采矿权的主体168(采矿权人)·采矿权的内容168·房屋典权170·回赎172第十五章债权概述·债176·债的主体的特定性177·债的客体(债的标的)·单一之债178·多数人之债178·按份之债179·连带之债179·简单之债180·选择之债180·特定之债181(特定物之债)181·债的发生根据182(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183·无因管理184·债的担保184(广义的债的担保)·保证185·一般保证187·连带责任保证187·保证责任的内容187·共同保证189·最高额保证189·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190 ·保证责任的免除190·保证责任的消灭190·抵押191·抵押权的特定性191·抵押权的不可分性191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192·抵押权的追及性192·物上保证人194·抵押权的保全权194·优先受偿权195·抵押权的实现195(抵押权的实行)·共同抵押权196·最高额抵押权196·质权197·动产质权197·质物的变价权199·转质199·优先受偿权199·动产质权的实现200(动产质权的实行)(行使)·权利质权200·留置权·留置202·定金204·违约定金205·债的履行206·完全履行206·适当履行206(正确履行)·债的履行实际上206·实际履行206·履行主体207·同时履行抗辩权209·互负债务210·先履行抗辩权210·不安抗辩权211·债的保全212·债权人的代位权21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213·陷入迟延履行213·有保全债权的必要213·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13·债权人撤销权214·有害债权215·债的转移215(债的移转)(债的主体变更)215(狭义)·债权让与(债权移转)·债务承担217(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承受218(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转让218·企业合并218·企业分立218·债的终止218(债的消灭)·债的绝对消灭219·债的相对消灭219·抵销219·须双方所负的债务为同一种类219·提存220·免除221·混同221第十六章合同总论·合同222(广义)·民法上的合同222·双务合同224·单务合同224·有偿合同225·无偿合同225·要式合同226·不要式合同226·诺成合同226(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226(要物合同)226·有名合同227·无名合同227·为订约人自已订立的合同227(利已合同)·要约228·内容具体确定229·要约的撤回229·承诺230·承诺的效力231·招标231·投标231·开标232·决标232(定标)·拍卖232·合同的内容234·合同的主要条款234(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234·合同形式235·口头形式235·书面形式235·推定形式235·合同效力(狭义)236(广义)·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236 ·合同生效的特别条件237 ·效力未定合同237(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238(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239·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239 ·无效合同239·自始不发生效力239·确定不发生效力239·当然地绝对不发生效力239 ·广义的合同变更241·狭义的合同变更241·合同的解除241·单方解除241·协议解除241·约定解除241·法定解除242·合同的解释244(狭义)·文义解释244·整体解释245·目的解释245·习惯解释245第十七章合同分论·买卖合同246·物的瑕疵担保责任248 ·标的物有瑕疵248·权利瑕疵担保248(追夺担保)248·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49 ·买卖标和物的利益承受250 ·分批交货的买卖250·分期付款的买卖250·凭样品买卖251(货样买卖)·试用买卖251·互易合同252(物易物)(物物交换合同)·赠与合同253 ·现实赠与254·非现实赠与254·附义务的赠与254(附负担的赠与)·任意撤销255·法定撤销255·租凭合同256·物的瑕疵担保257·转租258·借用合同258(使用借贷合同258)·融资租赁合同259·借款合同262·存款合同264·合伙合同265·联营合同267·承揽合同267·建设工程合同271·运输合同274·客运合同275·货运合同277·多式联运合同279·保管合同280·仓储合同282·委托合同285·行纪合同287·依委托人289·报告订约的机会290·为订约的媒介290·技术合同291·技术开发合同293·技术转让合同295·技术咨询合同296·技术服务合同296·保险合同298·投保人298·保险人298·射幸合同298(机会合同)·健康保险合同299(疾病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99·财产保险合同301第十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304·取得利益304·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305·无合法根据305·无因管量306·管理事务307·不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308第十九章人身权概述·人身权312·另一类是身份权312·人身权的非财产性313·人身权制度314·停止315·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315·赔礼道歉315·损害赔偿315第二十章具体人身权·生命健康权316·生命权316·身体权316·健康权317·生命健康权317·姓名权317·姓名决定权318(命名权)·姓名使用权318·姓名变更权318·干涉他人姓名权318·盗用他人姓名319·假冒他人姓名319·名称权319·肖像权320·名誉权321·隐私权323·荣誉权324·婚姻自主权325第二十一章知识产权概论·知识产权329·权利客体331·载体331·知识产权法335·行政法规336第二十二章著作权·著作权338·著作权的客体340·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340·文字作品341·口述作品341·音乐作品341·戏剧作品341·曲艺作品341·舞蹈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341·计算机软件342·著作权的归属342·合作作品343·汇编作品344·职务作品或雇员作品344 ·委托作品345·著作权的内容347·发表权347·署名权348·修改权348·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348·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348·广播权349·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349·著作权的取得349·著作权的限制350·合理使用制度350·强制许可351·著作权保护期352·著作权使用许可353·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354 ·邻接权355·录音录像制作者356·侵犯著作权行为357·停止侵害359·行政处罚359第二十三章专利权·专利权361·专利文献361 ·专利证书361·专利法362·发明人363·专利申衣人364·专利权人364·职务发明364“新颖性”370“创造性,依照专利法”370“难”“实用性”370·可实施性371·形式要件373·先申请原则373·国外优先权373·国内优先权373·书面原则374·专利权的无效376第二十四章商标权·商标381·作为商标法上的商品381·产地标记382(地理标记)·商标的分类383·制造商标383·销售商标383(商业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营业商标·等级商标·证明商标383·联合商标·防御商标383·注册商标383·非注册商标383·商标权385·商标权的内容385·专用权·转让权·禁止权385·许可证使用权386·商标权的取得386·商标注册386·自愿注册原则386·强制注册原则386·实行中央统一注册的原则387·一年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387·注册在先原则387·使用在先原则·混合原则387·商标权的主体(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或商标权人)·商标权的续展390·注销391·撤销391·注册商标争议392·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392(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商标权的转让393·商标权的使用许可394·完全使用许可395·部分使用许可395·使用权396·禁止权396·商标侵权行为396·使用侵权397·销售侵权·标识侵权·反向假冒侵权第二十五章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发明权398(广义、狭义)·发明权的主体·集体发明·重大的科学技术成就399·新的科学技术成就“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399·发现权400·发现400·发现权的主体401·发现权客体401(科学发现)·不正当竞争403·反不正当竞争403·虚假宣传行为40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地理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地理标志《商标法》·地理标志权404·符合特定条件404·商业秘密405“秘密性”“价值性”405“新颖性”40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405第二十六章财产继承制度概述·财产继承409·继承(广义、狭义)409·继承法411·继承权413·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414 (继承期待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既得权)·继承权的丧失415·继承人篡改遗嘱417·继承人的销毁遗嘱417·继承权的相对丧失418(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继承权的终局丧失)·遗产420(广义、狭义)第二十七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423·法定继承人424·配偶425·婚生子女427·非婚生子女427·养子女·继子女·父母427·生父母427·养父母428·继父母428·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430 ·代位继承431·代位继承权432·转继承433“一般情况”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均等分配遗产435·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435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436第二十八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438“指定继承”438·遗嘱的形式439·公证遗嘱439·自书遗嘱440·代书遗嘱441·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危急情况”441·遗赠443·遗托444·遗嘱的有效条件445·遗嘱能力445·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446·遗嘱的处分的内容必须合法446·遗嘱的变更447·遗嘱的撤销447·遗嘱执行448·遗嘱执行人448·继承的遗赠的接受452·继承和遗赠的放弃452·明示的方式453·默示的方式453·遗产分割455·折价455(变价分割)·补偿455(补偿分割)·共有456·遗赠扶养协议456·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457·被继承人所欠债务458·民事责任462(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465(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465·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66(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损害466·行为的违法性467·正当防卫467·紧急避险467·因果关系468“故意”468“过失”“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470(免责条件)·不可抗力·意外事件471·自助行为47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472·停止侵害472·排除妨碍472·消除危险472·返还财产472·恢复原状473·修理、重作、更换473·赔偿损失473·支付违约金47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73·赔礼道歉474·民事制裁474·民事制裁474·罚款475·训诫475·责令具结悔过475·拘留475第三十一章违约的民事责任·违约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拒绝履行477·履行不能477·逾期履行478(迟延履行)·瑕疵给付478·加害给付478·受领迟延478·赔偿损失479·违约金479·惩罚性违约金479·赔偿性违约金480·强制实际履行(继续履行)·侵权行为481·侵权行为责任484·职务侵权行为484·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485·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486·侵权损害赔偿488。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1. 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研究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包括民事权利的起源、内容、保护等方面。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
规定的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3.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是对特定名词进行定义和解释的过程,以明确
名词所代表的概念、范畴、要素等,以便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概念。

4. 中文:中文是汉字和汉语的总称,是中国主要的语言文字系统之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之一。

5. 出现:出现指某事物在时间、空间中显现或出现于某种状况或状况中,与本文中的禁止内容相关。

6. 网址:网址是用于指示互联网上特定资源的字符序列,包含协议、
域名、路径等信息,用于访问和定位网站或网络资源。

7. 超链接:超链接是在网页或电子文档中设置的可点击的文字、图标
或图像,通过点击可以跳转到其他网页、文档或资源。

8. 电话:电话是一种通过有线或无线系统实现语音通信的工具,用于
远距离即时交流和声音传递的设备。

精编国家开放大学专科《民法学(1)》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

精编国家开放大学专科《民法学(1)》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7)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二、填空题(每空l分,共26分) 6.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7.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8.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9.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0.《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 1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效灭。

1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1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14.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5.财产所有权形式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

三、选择题(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多选少选不给分。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定期间应自( )起计算。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爱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弟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事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起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8、《民事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B.四年c.五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名词解释之民法学

名词解释之民法学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民法学名词解释[1].doc

民法学名词解释[1].doc

民法学名词解释[1]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3、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日的而达成的联合。

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想念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9、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10、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14、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5、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7、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8、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2、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标准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民法及其经济根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表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标准和价值判断准那么。

5.平等原那么: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管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那么:自愿原那么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那么:公平原那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制止权利滥用原那么:制止权利滥用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在进展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标准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当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民法学(1)名词解释

民法学(1)名词解释

A1.按份共有B2.表见代理3.不动产C4.财产关系5.财产所有权6.承包经营权7.除斥期间D8.代理9.担保物权10.等价有偿原则F11.法定代理12.法人13.法人的清算14.房屋典权15.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7.复代理G18.个人合伙19.共同共有20.共有21.国有土地使用权J22.监护K23.抗辩权L24.联营M25.民法26.民法上的物27.民事法律行为28.民事法律事实29.民事权利30.民事义务31.民事主体N32.诺成性法律行为P33.平等原则Q34.其他物权R35.人格关系S36.善意取得37.善意占有37.时效39.诉讼时效W40.物权X41.相邻关系42.宣告失踪43.宣告死亡Z44.指定代理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5.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7.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8.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9.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10.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完整)民法名词解释 (全)

(完整)民法名词解释 (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1名词解释3

民法学1名词解释3

民法学1名词解释37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7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0、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8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8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3、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84、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85、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6、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87、单务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88、双务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

89、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9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9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9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9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9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民法学的的名词解释

民法学的的名词解释

民法学的的名词解释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民法学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学科的学科。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和合同等领域,旨在研究和解释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民法学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学科的核心概念。

一、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y)公共道德是指一种社会规范,被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

在民法学中,公共道德的原则被视为平衡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并对合同、家庭、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虽然公共道德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具有差异,但它在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具有普遍的价值。

二、民事责任(Civil Liability)民事责任是指在违约、侵权等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个人或法人在民法的规定下,对于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或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法院将依据契约、法律以及一般市场态势等因素,确定责任的限度和补偿的方式。

三、法人(Legal Person)法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实体。

法人可以是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等,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个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权益,并能作为一方参与合同、诉讼等民事关系。

在民法学中,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一项重要的研究领域。

四、无因管理(Unjust Enrichment)无因管理指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因受益无端而被要求对他人负有偿还义务。

在民事关系中,如果一个人在无合法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获得了他人的财产或利益,又没有交付相应的对价,法律可能要求其退还被收受的财产或提供适当的赔偿。

无因管理是保护公平交易和经济正义的重要原则。

五、合同解除(Contract Termination)合同解除是指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协商下,依法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当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违约、违法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合同进行解除。

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学的名词解释汇总引言:民法学是研究对个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具有广泛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将通过对民法学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

一、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独立存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与自然人一样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现代社会中法律主体的一种重要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种形式。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或多个单位或个人出资,在国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非企业法人则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法人的设立和管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旨在保护法人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学特征以及法律确认的人。

在法律上,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体,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其行为可以作为法律责任的依据。

自然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民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法律规范和调整的对象和主体。

三、权利与义务权利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下享有的利益,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和实现的能力。

一般来说,权利具有主体性、客体性和法定性的特点。

主体性表示权利属于特定的个体,客体性表示权利是对一定利益的支配能力,法定性表示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不能侵犯他人权益。

义务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下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来说,义务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

个体通过履行法律规定下的义务,实现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四、合同合同是指合意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的文件或者其他形式的表达。

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

合同的订立需要自然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订立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二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不动产)。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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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17、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61、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
62、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6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6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115、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116、自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又称为自物权。
104、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6、取得时效:因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为取得时效。
107、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70、限制流通物: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7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7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
7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不改变效用及价值的物,反之,经分割后改变效用或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
5、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7、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41、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42、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4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处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2、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3、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4、相对法津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87、单务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88、双务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
89、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9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08、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10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10、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11、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依法予以适当延长。
65、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
66、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
67、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68、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69、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5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8、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是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59、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60、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83、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84、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85、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6、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26、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0、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合。
100、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101、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10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103、代理权终止:指代理人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
4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7、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48、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11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
11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14、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9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97、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98、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99、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49、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50、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5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5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7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源自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7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0、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8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8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3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37、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8、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39、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74、主物与从物:在须共同使用的二物或数物中起主导作用的为主物,需依赖于主物而起配合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75、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作为本体的、能产生出收益的物,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即为孳息。
76、消耗物: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状的物。
77、不可消耗物:指可就同一目的反复多次使用而不改变状态,经过逐渐消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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