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5984-2014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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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3篇)

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3篇)

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库和罐区的设施和储存的石油产品安全,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内的所有人员和设施。

第三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能。

第四条:石油库和罐区内禁止存放其他非石油类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五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监督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配备完善的应急设备和措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八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培训等。

第十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档案,包括设备、培训、检查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一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设施安全第十三条:石油库和罐区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经过专业机构的验收。

第十四条:石油库和罐区的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建立防火防爆设施和措施,包括防火墙、防爆门等。

第十六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应急灭火工作能够迅速有效进行。

第四章:操作安全第十八条:石油库和罐区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岗前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石油库和罐区的操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做到熟练操作、慎重翻操作。

第二十条:石油库和罐区的操作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油气集输安全检查规范

油气集输安全检查规范

编号:SY-AQ-06194(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油气集输安全检查规范Code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oil and gas gathering and transportation油气集输安全检查规范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油气集输一般检查内容一、安全组织机构1、企业应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基层设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HSE、消防、事故应急救灾等安全组织网络;2、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重要单位设立一名行政副职具体负责安全工作,且对其负有直接责任;3、油气集输站库、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应设立安全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员,班组设有兼职安全员。

二、安全生产职责单位应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职责;2、主管安全领导职责;3、领导承包安全职责;4、部门安全职责;5、工程技术人员职责;6、专(兼)职安全员职责;7、班组长职责;8、岗位工人职责。

三、安全基础资料单位安全基础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单位工作方针目标中应有安全生产内容;2、上级各类安全文件、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应及时传达,并妥善保管;3、基层队及班组的安全生产活动内容齐全,记录认真,并有针对性;4、班组有安全生产月度动态挂牌评比表;5、生产岗位建立“三图一表一案”(设备平面布置图、安全巡回检查点图、事故原因分析图、班组或岗位生产日报表;事故应急预案);6、基层队、班组应有HSE工作考核内容;7、生产装置、设备应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采油、采气、注水井井口装置选用技术规范(2014.10.22)

采油、采气、注水井井口装置选用技术规范(2014.10.22)
(24)额定温度等级
井口装置在使用中,可承受的最低和最高温度范围,代码表示方法为K、L、 P、R、S、T、U、V。
(25)产品规范级别(Product Specification Levels)
根据井口装置使用于不同的酸性、硫化氢浓度和距离公共场所的远近,所 选择的规范级别,表示方法为PSL1、PSL2、PSL3、PSL3G、PSL4。
备注 1个 1个 4个 1个 2个 1个 1个 4个
抽油机有杆泵井配套油管旋转器配置图(35MPa)
电动潜油泵井井口配置主体包括电动潜油泵专用井口、电缆穿越密封装 置和清蜡用防喷管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名称 防喷管 清蜡闸门 采油树小四通 生产闸门 总闸门 井口电缆穿越装置 油管头四通 套管闸门
井口装置新产品的技术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有效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API SPEC 6A-2010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设备规范 GB/T 22513-2008 石油天然气工业钻井和采油设备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 SY/T 5812-1996 环空测试井口装置 SY/T 6084-2007 地面驱动螺杆泵使用与维护 SY/T 6194-2003 石油天然气工业油气井套管或油管用钢管 SY/T 6327-2005石油钻采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SY/T 6789-2010 套管头使用规范
注水井井口装置配置图(35MPa)
1
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及术语

2 采油、采气、注水井井口装置标准配置
报 3

井口装置规格型号

4

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油气设施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____〕____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油田分公司《____<规范资产处置若干程序补充规定>____》(中油财资〔____〕____号)与《____液化气充装站停运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____〕____号),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油气设施拆除作业特指在炼厂、处理厂、油库、联合站、污水处理站、液化气站、集(配)气站、计量站、注水站、注气(气举)站等生产区域范围内对各类油气集输、处理、加工的装置、设施及油气管道进行拆除作业的项目。

第三条油气设施拆除由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原则上由油田内部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

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简称为“所属单位”。

第五条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___令____号)与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____〕____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____〕____号)、《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____〕____号)、《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____〕____号)、《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____〕____号)、《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____〕____号)、《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____〕____号)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安全许可第六条所属单位负责对进入辖区内的施工单位从事拆除作业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验。

进入油田市场的外来承(分)包商必须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油局技安〔____〕____号),办理安全资格等相关手续。

sy 5985-199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doc

sy 5985-199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doc

SY5985-199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自 1995-7-1 起执行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 引用标准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气GB 8334-8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SY 5984-9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3 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3.1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b.建站地址平面图;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3.2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GBJ 16和GB 50183进行设计。

3.3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4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a.设备的操作规程;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c.交接班制;d.安全防火制;e.巡回检查制;f.设备运行记录;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6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7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动火连头的分级标准

动火连头的分级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作业票制度。

工业动火作业票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一次使用。

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

第五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手续、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严禁与动火方案和动火票不符的动火。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炼油化工、油气管道、油气田基本建设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气实施指南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陆上采气实施指南
4一般要求
4.1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AQ××××-××××《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导则》的要求,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在实施HSE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采气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2采气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实行百分制,总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总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且小于9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总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75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
5.4.2.2HSE管理者代表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4.2.3HSE管理者代表全面负责企业HSE管理体系的运行与实施工作,及时向HSE委员会报告HSE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5.4.3
5.4.3.1采气单位应配备以下人力资源:
a)HSE管理部门配备专职HSE管理人员;
b)基层队应设专(兼)职HSE监督或HSE管理人员;
c)按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包括消防器材、正压式呼吸器、应急药箱等。
5.4.3.3采气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费用台账,专款专用。
5.4.4
5.4.4.1采气单位岗位员工应满足以下能力:
a)没有职业禁忌症;
b)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经历;
c)具备岗位风险辨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SY/T 6284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
SY/T 6779高含硫化氢气田集气站场安全规程
SY/T 6780高含硫化氢气田集输管道安全规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2010年6月25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4月9日发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SY6444-2000 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新版为2010版)

SY6444-2000 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新版为2010版)

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SY6444-2000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2000-03-31批准2000-10-01实施前言为适应石油工程建设的需要,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石油工程建设施工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环境不受危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金保、李继信、岳留裕、郭广修、马建新、武圣选、李宝成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陆上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油气长输管道工程等石油工程建设安装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GB/T 3608-1993 高处作业分级GB 3787-199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4064-19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5083-19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725-1997 安全网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77-1985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 6095-1985 安全带GB 10827-1989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3955-19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5579-1995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部分:焊接电源GB 15760-1995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Y 5690-95 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SY 6279-1997 大型塔类设备吊装安全规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1989.10.24)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81]劳总锅字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国发[1987]68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3 施工过程中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3.1 物理性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3.1.1 作业场地狭窄,地面不平、不坚实、通道不畅、湿滑。

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4篇)

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4篇)

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库和罐区的设施和储存的石油产品安全,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内的所有人员和设施。

第三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能。

第四条:石油库和罐区内禁止存放其他非石油类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五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监督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配备完善的应急设备和措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八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培训等。

第十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档案,包括设备、培训、检查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一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设施安全第十三条:石油库和罐区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经过专业机构的验收。

第十四条:石油库和罐区的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建立防火防爆设施和措施,包括防火墙、防爆门等。

第十六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石油库和罐区应当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应急灭火工作能够迅速有效进行。

第四章:操作安全第十八条:石油库和罐区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岗前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石油库和罐区的操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做到熟练操作、慎重翻操作。

第二十条:石油库和罐区的操作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sy5985-199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sy5985-199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SY5985-199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自1995-7-1起执行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引用标准GBJ 16 —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1174—89液化石油气GB 8334 —87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50183 —9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140 —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SY 5984 —94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SY 5858 —93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3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3.1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b.建站地址平面图;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3.2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GBJ 16和GB 50183进行设计。

3.3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4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a.设备的操作规程;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c.交接班制;d.安全防火制;e巡回检查制;f.设备运行记录;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6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7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3.3.2钻井井口装置最大工作压力与公称通经 系列,应按SY52791规定;法兰型式、 尺寸及技术要求,应按SY5279.2规定法 兰用密封垫环型式,尺寸及技术要求, 应按SY5279.3规定。
3.3.3钻井井口装置公称通径与公称同径的组 合。
3.3.4配置的防喷器及控制系统,应按 SY5.53.2规定。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 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3.18钻井队消防设施的配备,按CBJ140 规定。
3.3.19钻开油气层后,井场不应擅自动用 明火。
3.3.20防喷、防火防爆装置应指定专人检 查管理。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 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4 油气层专进 3.4.1钻井队应严格执行钻井设计。如需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 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3.12放喷管线出口不应正对电力线、油 灌区、宿舍及其它障碍物,否则其 距离不应小于50m。
3.3.13放喷、节流、压井管汇都要保持畅 通,冬季要防止冻结。
3.3.14防喷器及其四通、底法兰短节和放 喷闸门以内管汇,现场安装后,应 按额定工作压力分别进行压力实验 。气井在钻开气层后,每7d试压检 查一次。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 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2.9 机房防爆电器控制箱电源应在电动 压风机防爆控制箱上的三通防爆接 插件处并接。
3.2.10测井电动绞车及靠近钻肖池一侧的 井场用房电源由震动筛罐体的三通 防爆插件处并接。
3.2.11井架照明主电路宜采用YZ2X2.5电缆 , 照 明 分 线 宜 采 用 YZ2X1.5 电 缆 敷 设。
GBJ16 —9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74 —84石油库设计规范 C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

化验室安全管理标准

化验室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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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标准[详]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标准[详]

西南油气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坍塌、触电等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条件外,还至少存在以下危险特征之一的空间。

(一)物理条件1.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2.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3.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

(二)危险特征1.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机械、电气等危害。

2.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

3.内部结构可能将作业人员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进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或场所应纳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三条以下特殊情况下的作业应纳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一)未明确定义为“受限”的空间有些区域或地点不符合受限空间的定义,但是可能会遇到类似于进入受限空间时发生的潜在危害。

如把头伸入30厘米直径的管道、洞口、氮气吹扫过的罐内。

(二)围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可视为受限空间:1.高于1.2米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没有到顶部的台阶。

2.在围堤区域内,作业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3.围堤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三)动土或开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动土或开渠,可视为受限空间:1.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1.2米,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2.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身体处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3.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4.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没有撤离通道的。

(三)惰性气体吹扫空间用惰性气体吹扫空间,可能在空间开口处附近产生气体危害,此处可视为受限空间。

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应当进行气体检测,确定空间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SY5984-2014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规范标准[详]

SY5984-2014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规范标准[详]

SY5984-201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规1 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容器、集输管道、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及接地检测等方面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所有盛装和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容器、管道及装卸设施接地装置的安装和检测。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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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599-2009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GB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SY/T0060-2010 油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接地端头容器、管道、装卸设施等接地的引出始端或的位置(点)。

3.2引下线接闪器或设备与接地干线或接地体的连接线。

3.3接地装置接地端头、引下线、接地干线与接地体组成的装置。

4 容器4.1 金属储罐的防雷静电设计应符合GB50183-2004中9.2.2的规定。

(9.2.2 工艺装置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4.2 金属油(气)储罐(包括球罐、高架罐等)应设有固定式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点沿外围均匀布置,接地点沿罐底没周边30m不少于一个,但周长小于30m的单罐接地点不少于两个,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4.3 油罐上的温度、压力、液位等仪表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屏蔽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钢铠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4.4 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4.5 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罐应设防雷接地,并符合下列规定:a)接闪器的保护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b)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油品地上固定罐顶,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雷接地。

油气集输安全检查规范

油气集输安全检查规范

编号:SY-AQ-06194(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油气集输安全检查规范Code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oil and gas gathering and transportation油气集输安全检查规范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油气集输一般检查内容一、安全组织机构1、企业应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基层设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HSE、消防、事故应急救灾等安全组织网络;2、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重要单位设立一名行政副职具体负责安全工作,且对其负有直接责任;3、油气集输站库、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应设立安全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员,班组设有兼职安全员。

二、安全生产职责单位应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职责;2、主管安全领导职责;3、领导承包安全职责;4、部门安全职责;5、工程技术人员职责;6、专(兼)职安全员职责;7、班组长职责;8、岗位工人职责。

三、安全基础资料单位安全基础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单位工作方针目标中应有安全生产内容;2、上级各类安全文件、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应及时传达,并妥善保管;3、基层队及班组的安全生产活动内容齐全,记录认真,并有针对性;4、班组有安全生产月度动态挂牌评比表;5、生产岗位建立“三图一表一案”(设备平面布置图、安全巡回检查点图、事故原因分析图、班组或岗位生产日报表;事故应急预案);6、基层队、班组应有HSE工作考核内容;7、生产装置、设备应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治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治理方法〔暂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炼化专业工业动火安全治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截了当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作业票制度。

工业动火作业票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一次使用。

专门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刻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连续有效。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刻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刻不超过5天;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

第五条在动火作业预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紧密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及操纵措施、做好变更治理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手续、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觉专门情形,应赶忙停止动火作业。

严禁与动火方案和动火票不符的动火。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管辖范畴内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炼油化工、油气管道、油气田差不多建设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依照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阻碍范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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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5984-201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规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容器、集输管道、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及接地检测等方面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所有盛装和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容器、管道及装卸设施接地装置的安装和检测。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599-2009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
GB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
SY/T0060-2010 油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接地端头
容器、管道、装卸设施等接地的引出始端或的位置(点)。

3.2
引下线
接闪器或设备与接地干线或接地体的连接线。

3.3
接地装置
接地端头、引下线、接地干线与接地体组成的装置。

4 容器
4.1 金属储罐的防雷静电设计应符合GB50183-2004中9.2.2的规定。

(9.2.2 工艺装置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4.2 金属油(气)储罐(包括球罐、高架罐等)应设有固定式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点沿外围均匀布置,接地点沿罐底没周边30m不少于一个,但周长小于30m的单罐接地点不少于两个,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4.3 油罐上的温度、压力、液位等仪表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屏蔽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钢铠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4.4 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4.5 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罐应设防雷接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a)接闪器的保护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b)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油品地上固定罐顶,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雷接地。

c)压力储罐、丙类油品钢制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d)浮顶罐、浮顶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导线作电气连接。

浮顶罐连接导线应符合GB15599-2009中4.1.3的规定。

对于浮顶罐,钢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2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不锈钢丝绳。

(GB15599-2009 4.1.3 浮顶金属储罐应采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50mm2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将浮顶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其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宜采用有效的、可靠的连接方式将浮顶与罐体沿罐周做均布的电气连接,连接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4.6 油、气集输生产装置中的立式和卧式金属容器(三项分离器、电脱水器、原油稳定塔、缓冲罐等)至少应设有两处接地,接地端头分别设在卧式容器两侧封头支座底部及立式容器支座底部两侧地脚螺栓位置,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4.7 储罐顶部附件(机械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火器等)的对接法兰应采用直径不少于6mm (截面积不小于29mm2)的铜质导体跨接。

4.8 油罐罐口检尺量油及定期取样的量油尺、取样器、温度计应采取措施接地,所用的绳索应采用电阻率小于108Ω.cm的天然纤维材料。

4.9 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5 集输管道
5.1 油气站库与金属油罐等生产设施相连接的管道,可通过设备金属外壳的固定连接(包括法兰)进行防静电接地。

5.2 与管道连接的泵、过滤器、缓冲器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小于100Ω。

5.3 输油管道在进出站处、与其他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处、管道分岔处以及无分支直管道每隔200m~300m处,均应设有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小于10Ω。

5.4 装有绝缘法兰的管道及金属配管中非导体管段,在两侧的金属管上应分别有防静电接地点。

5.5 山区、沙漠管道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0Ω,其余地区不大于100Ω,兼有防感应雷作用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6 装卸设施
6.1 装卸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栈桥、台站和码头区的所有管道、设备、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6.2 栈桥的每根铁路钢轨和栈桥鹤管法兰处,应用两根直径不小于5mm的金属线连接;每200m 钢轨处设一处接地点,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6.3 装卸站台船位或车位停靠点,应有静电接地干线(或接地体)和若干静电接地的端子排版。

码头的接地体至少有一组在陆地上,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6.4 码头引桥、趸船等应设有两处相互连接并进行接地。

连接线可选用35mm2多股铜芯电缆。

码头的固定式栈桥的桥墩钢筋应与栈桥金属连接。

6.5 卸油鹤管及装油软管应选用有金属螺旋线或金属保护网的胶管制作,管端应用截面积不
小于4mm2的铜芯导线与接地极稳固连接。

6.6 汽车罐车装卸作业中防静电接地线宜采用专用防爆型静电接地磁力接头(也可采用橡套电缆如YCW3×6mm2三芯并成一股,TRJ25 mm2单股等),接地连接可选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蝶形螺栓、鱼尾夹头、电焊夹头或专用夹头等器具,严禁用接地线缠绕方式连接。

接地点应避开油箱。

7 接地装置
7.1 引下线
7.1.1 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其防雷接地装置的刚性导体引下线,宜采用镀锌扁钢制成,扁钢厚度不小于4mm,宽度不小于40mm。

7.1.2 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的防静电接地引下线,宜选用厚度不小于4mm,宽度不小于25mm 的镀锌扁钢制作。

7.1.3 引下线应取最短途径,转弯处采取圆弧过渡。

7.1.4 接地应设过渡连接的断接卡,其中:
a)断接卡应设在引下线至接地体之间。

b)断接卡宜设在距地面0.3m-1.0m之间,方便安装。

c)断接卡与上下两端采用满焊搭接,搭接长度应为扁钢宽度的两倍。

d)断接卡采用配锁紧螺母或弹簧垫圈的M12不锈钢螺栓紧固,搭接长度不小于扁钢的两倍。

连接金属面应除锈、除油污。

7.1.5 测试点宜标出明显标记。

7.2 接地端头
7.2.1可供直接接地的接地端头有:
a)预留的裸露金属表面。

b)容器、管道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c)采用专用的金属接地板或螺栓。

7.2.2 采用专用金属接地板或螺栓作接地端头的要求:
a)金属接地板可焊(或坚固)于容器支座、管道的金属外壳或螺栓连接部位。

b)金属接地板或螺栓的材质:容器、管道的金属外壳为黑色金属材料时,应选用不锈钢;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为有色金属材料时,应选用与容器、管道外壳相同材质的材料c)专用金属接地板不小于50mm×5mm(宽度×厚度)。

接地连接用的最小有效长度,对大型设备至少为110mm(2孔直径11mm规格),小型设备至少为60mm(1孔直径11mm规格)。

接地螺栓为M10×30。

d)当选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作静电接地时,应符合SY/T0060-2010中4.2.4要求。

7.3 接地体与接地干线
7.3.1 接地体应采用钢管或角钢制作,钢管最小壁厚为3.5mm,角钢最小壁厚为4mm。

7.3.2 接地体买入地下深度、罐组的接地干线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阻值满足规定。

7.3.3 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

8 接地检测
8.1 检测
8.1.1 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应对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检测一次。

8.1.2 轻烃、原油稳定等装置可在小修、大修期间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8.1.3 企业自检每年两次,春季一次,秋季一次。

检测设备须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

依法接受政府部门对接地电阻的检测。

由具有资质的持证专业人员进行检测。

8.1.4 罐组的接地电阻应逐罐分别测试,单罐的接地电阻应在断接卡子断开前整体测试,断接点的电阻值应逐个断开测试。

单个断开接地点的电阻值测试完后,应立即恢复断接过渡连接。

检测不合格的点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检测保证合格。

8.2 检测报告
8.2.1 检测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及编号、测试点编号、测试点数据及结论、测
试人员和整改意见等容。

8.2.2 检测单位应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测试报告一式三份,由使用单位、测试单位各保管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一份。

9 接地装置的例行检查
9.1 基层单位对接地装置每月检查一次,分为外观检查和资料检查,其容应分别符合9.2和9.3的规定,并建立档案或台账。

9.2外观检查主要容包括:
a)接地装置锈蚀或机械损伤情况,导体损坏、锈蚀深度大于30%或发现折断应立即更换。

b)引下线周围不应有对其使用效果产生干扰的电气线路。

c)断接卡子螺母是否均匀牢靠。

d)接地装置周围土壤无下沉现象。

9.3 资料检查主要容包括:
a)资料齐全完整,数据准确。

b)接地电阻测试值符合本标准要求,同一接地体接地电阻测试值变化情况
9.4 对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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