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与原核准、备案范围异同点
1、国务院批准经济为行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必须进行核准,需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范 围未变化;
2、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报送的评估报告 不再分企业级次,确保重要评估项目的备案工 作质量;
3、以经济行为的批准机构为标准,使经济行 为的批准与备案主体相一致;
4、实际扩大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备案范围。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 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国资委批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 产权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国有股权设置、转 让、增资扩股等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 目。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必须评估 的经济行为,核准、备案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等 全国统一执行;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 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和查; 4、国务院国资委对负责对全国资产评估项目 统计工作。
选择的评估机构一定要注意是否是工商、 证监会、国资委等特别关注对象;
选择评估机构后,承担评估项目的评估 师要有充分了解;评估机构一但确定参 加项目的评估师,则企业应要求其不得 中途更换相关人员。
不得与评估机构、评估师存在特别利益 关系。
企业在评估行为中的义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 匿或虚报资产。
要。
核准备案的必要性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所有者维护自 身资产安全的的需要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建科成01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建科成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部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科委提出计划外项目一般不鉴定,采用科技成果评估方式。
为此,国家科委发布《科技成果主体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经研究,我部决定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归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工作,并以建人[1997]331号“关于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归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的通知”,部发文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尽快开展这项工作,我司制定了《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发送给你们,并即行实施。
附件: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保证对科技成果的水平及其价值进行科学、公证、客观的评价,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评估试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科技成果评估(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估)是综合采用科技成果鉴定和无形资产评估等评价方法,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价值、市场效益、市场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条凡国家建设科技计划外项目的应用技术成果不再组织鉴定,采用科技的评估方式进行成果评价码。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2006年4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评估行为,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创新经济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174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经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经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条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所有核准、备案项目都要建档登记。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简版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和个人创新能力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制定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专利评估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以提高专利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评估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专利资产评估应公正、公平、透明,不偏不倚地评估专利的价值。
2. 科学性原则:专利资产评估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数据,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3. 实证原则:专利资产评估应结合实际情况,基于实证数据和证据进行评估。
4. 全面性原则:专利资产评估应全面考虑专利的技术、经济和市场等方面的价值因素。
5. 合理性原则:专利资产评估应具备合理性,评估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经济学和金融学原理。
三、评估方法1. 基于市场法的评估方法:通过市场比较法,参考同类专利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对专利进行估值。
该方法适用于市场上存在充足的同类专利并具备交易价格可比性的情况。
2. 基于成本法的评估方法:根据专利的投入成本和维护费用,计算专利的净现值。
该方法适用于专利技术属于独特性技术或市场上缺乏可比专利的情况。
3. 基于收益法的评估方法:通过估算专利带来的未来收益,计算专利的现值。
该方法适用于专利技术具有较高商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的情况。
四、评估程序1. 评估委托:评估方向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并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2. 评估准备: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团队,准备评估所需的方法和模型,并对评估对象进行了解。
3. 数据收集:评估机构收集评估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专利技术、发明人信息、市场竞争情况等。
4. 方法选择: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5. 评估计算:评估机构根据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数据计算和模型建立,得出评估结果。
6. 报告编制: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方法、数据分析、评估结果和评估建议等内容。
7. 评估确认: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经双方确认后,评估结果具备法律效力。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明确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团体标准的推行与应用,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8月31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规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评协章程)等规定,结合中评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在中评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评协组织制定并发布,供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协)、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第二章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第八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三)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
地方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中国专利局和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直,两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并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专利)证书,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专利局联合公告。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该通知的发布对于规范和提升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起首,这项暂行方法的出台是针对当前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提出的。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中分外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保障来往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快速进步和规模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出现出来。
其中,报告的编码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同的评估机构在编码上存在差异,导致了报告的质量和可比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因此,制定《暂行方法》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实现评估报告的编码统一,提高行业的规范性和可比性。
其次,这项暂行方法明确了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的管理要求。
依据规定,报告编码应当以数字和字母的组合形式呈现,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可查询性。
报告编码的设置应当包括评估机构代码、业务年度、评估对象代码和次序号等因素。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了编码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了编码的使用和管理流程。
评估机构需要建立相应的编码管理制度,对每份报告进行编码,并按照要求进行存档和管理。
这不仅有利于评估机构对报告进行有效管理,也便利了相关部门和来往主体查询和查验。
再次,这项暂行方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化水平。
报告编码的统一管理是资产评估行业进步的一项基础工作。
通过统一的编码标准,可以提高评估报告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便利用户进行查询和比较分析。
编码管理的规范化,也将增进评估机构科学化管理和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有助于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升评估师的专业素养,推动行业更好地为社会经济进步服务。
最后,这项暂行方法的出台将提升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认可度和国际影响力。
作为专业机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一直致力于推动行业的规范进步和提升。
通过发布这项暂行方法,协会进一步加强了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和引导,为评估行业的健康进步提供了有力支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16•【文号】财教[2008]49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1992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给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费额度差额计费率(万元)1/10001100以下(含100)62100以上~1000(含1000)2.531000以上~5000(含5000)0.8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5510000以上0.1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07.07.09•【文号】中评协[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07]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效率,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业务开展情况,为行业执业质量监督和业务数据统计提供基础资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称中评协)研究制定了《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件1),“办法”已经中评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办法”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就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工作进行部署、动员、培训和宣传,确保每个评估机构了解此项工作的内容。
二、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整理2007年已经完成的资产评估业务信息。
在接到启用“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系统”的通知后,按照软件操作指南,将2007年完成的资产评估业务信息录入到“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系统”中。
三、不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报备准备,自2008年1月1日起,将2008年完成的资产评估机构业务信息录入到“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系统”中。
四、“办法”的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给中评协注册监管部。
联系人:杨晓梅电话:************电子信箱:**************.cn二○○七年七月九日附件: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效率,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业务开展情况,为行业执业质量监督和业务数据统计提供基础资料,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2001]10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2001〕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现予以发布,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引言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定义3.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基本要求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7.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8.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
9.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
评估要求10.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公布日期】2018.11.30
•【文号】中评协〔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11.3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1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管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已于2018年10月10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为稳步推进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工作,本办法将在部分地区先期试点后,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施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08.11.28•【文号】中评协[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08〕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上述资产评估准则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专利价值的准确评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的专利资产评估工作,包括专利权、专利技术、专利商标等。
第二章评估主体
第三条评估机构
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由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专业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条评估人员
评估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评估人员。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五条评估申请
评估申请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交完整的评估申请材料,包括专
利资产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评估调研
评估机构应当对专利资产进行调研,了解专利的技术价值、市场竞争力等情况。
第七条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调研结果,编制详细的评估报告,包括专利资产的价值估算、评估方法和依据等。
第四章评估结果
第八条评估标准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实际情况,参考市场价格和相关数据,制定评估标准。
第九条评估意见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具体的评估意见,包括专利的使用和价值增值建议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督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资料保存
评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评估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保护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以上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概述,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文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资产评估中心印发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印发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
家评审制度(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7(000)011
【摘要】一、为了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水平、质量和时效,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决定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二、资产评估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估报告须经专家评审会议审议后,再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确认: 1.拟组建或改为上市公司、发行或增发上市股票、境外上市; 2.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3.总资产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 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认为需要进行评审的其他重大评估项目。
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会议
【总页数】2页(P62-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
【相关文献】
1.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文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J],
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 [J],
5.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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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对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特制定《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特此通知。
【名称】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 (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第二章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三)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
地方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中国专利局和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并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专利)证书,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专利局联合公告。
第十一条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一)获得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二)终止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三)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发生变更;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法人代表有关证明材料;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专职评估机构应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
第三章专利资产评估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举办或委托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应包括有关资产评估知识及相关专利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财政、会计、金融、经济、工程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资产评估、专利管理、专利代理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七条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其他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培训合格证书。
持有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有权依法申请开办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是申请开办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必备文件。
中国专利局对培训合格和取得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定期接受有关的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不应同时在两家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第四章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专利证明文件。
当事人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应按专利管理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或主管部委的专利管理机关办理确权手续。
第二十条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确权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签署的确权申请;
(二)专利资产确权登记表;
(三)被评估专利资产的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件或个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专利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确权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确权决定,下达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专利管理机关应将下达的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估结果报送中国专利局备案,中国专利局负有对备案资料保密的义务。
整体资产或其他形式的资产评估中涉及专利资产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报送评估结果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报告;
(二)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的专利资产评估合同复印件;
(三)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复印件;
(四)有直接从事该项评估工作的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并取得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评估人员签署的专利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中国专利局收到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登记资料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资料齐备者,予以备案。
第二十五条专利管理机关在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对专利纠纷的标的进行评估时,应出具专利纠纷标的评估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出具的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可信、公正、合法。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专利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收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利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