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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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改的环境爱护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爱护法,并将于2022年1月 1 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爱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连接和法律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动环境爱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2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爱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爱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进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爱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们我国环境爱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爱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爱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修改的环境爱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爱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进展观加强环境爱护打算》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爱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爱护融入经济社会进展。

新法增加规定爱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爱护坚持爱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加、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国支持环境爱护科学技术的讨论、开发和应用,鼓舞环境爱护产业进展,促进环境爱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爱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修改的环境爱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爱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实行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纪录不精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详细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爱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修改的环境爱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 6 月5 FI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采纳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遵守环境爱护法律法规,协作实施环境爱护措施,依据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削减口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爱护宣扬和普及工作,鼓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爱护志愿者开展环境爱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爱护学问的宣扬,营造爱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将环境爱护学问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育青少年的环境爱护意识。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加专章

新修改的环境爱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加,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加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猎取环境信息、参加和监督环境爱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爱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加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和监督环境爱护供应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照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状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加,规定对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状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我国隐秘和商业隐秘的事项外,应全文公开;发觉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修改的环境爱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爱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爱护目标的完成状况,对发生重大环境大事的,还应专项报告。

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环境基准

新修改的环境爱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们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

目前,符合我们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们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我国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我国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我国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

我国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修改的环境爱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法律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我国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法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 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遵守监测法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修改的环境爱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爱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我国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掌握

新修改的环境爱护法补充了总量掌握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我国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掌握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降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我国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指标。对超过我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指标或者未完成我国确定的环境质量H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

新修改的环境爱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峻的状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爱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促进农业环境爱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实行措施,爱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提高农村环境爱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浇灌,应实行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实行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修改的环境爱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爱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提升为法律,完善环境爱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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